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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积案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朱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0:01  浏览:8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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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积案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执行难”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跨世纪的司法难题。1999年党中央批转了最高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以中央文件下发全党,党的十六大更明确地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近年来出台一些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等,这些都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有力保障。但是目前“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很突出,尤其是基层法院的积案更是存在着各种难执行的问题,包括内外界的各种因素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笔者通过所在基层法院在近几年实施执行会战等各项集中执行活动中针对执行积案总结出“执行难”的表现、原因及解决对策。
一、执行难的表现类型
通过近几年开展的执行会战等集中执行活动,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对执行积案实行梳理、自查、归总,总结出“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一是涉“财”案件执行难。由于我国许多登记制度不健全,在执行时难以寻找或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基层法院大多面对农民执行,一些被执行的农民外出打工经常人走财空,造成人难找财产难寻。二是涉“困”案件执行难。这类案件标的额较小,但未结案比例较大,被执行人不是逃避执行,转移财产,他们确无执行能力,大都属于城乡特困户;有的借款承包土地或经商,由于自然灾害、经营亏损而一贫如洗,根本无力偿还债务。三是涉“企”案件执行难。一些企业转制、并轨、有的名存实亡,有的严重亏损,职工的工资没有保障,法院一旦强制执行就会导致群体上访,影响稳定,影响改制。四是涉“府”案件执行难。这类案件涉及到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市政府。这些单位有的直接承担责任,有的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另一方面执行人员的人、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不敢执行。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而干预执行,造成案件久拖未果。
二、积案“执行难”的成因
“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
(一)从社会层面看
1、由于社会诚信度低,个别当事人素质低下。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大量增多,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困难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越来越少,导致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积案数量也不断增加。
2、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企业单位大多数是面临倒闭、关、停、并、转在改制之前所欠债务约定不明。机关事业单位无经费来源,多年陈欠无力清偿。
3、执法环境差,领导指意多,部门干扰多。人大要求加大力度依法执行,政府要求保护地方经济,法院执行人员只好见机执行。社会各界为法院设置执行障碍多,配合、协助法院执行的少。另外,由于信访条例不健全、执行不严,只要当事人因执行上访,有关部门不管原因,只要结果导致执行左右为难。
(二)从立法执法层面看
1、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亟待修改。当前,法院执行积案多,执结率不高,和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有直接的关系。该规定指出“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因此,当事人为了避免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类案件不是法院、当事人想执行就可以执行的,结果只能造成执行积案越来越多,导致人们对法院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失望和不满。
2、申请人的风险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一些案件难以执行,一方面交易过程风险意识差。出现纠纷进行诉讼时,没有及时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判决生效申请执行时,不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认为判决后,钱马上就能到位。
3、执行依据错误。法律规定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刑附民、公证仲裁等。其中实体处理错误时有发现,但往往又因法律障碍不能纠正而予继续执行,必然最后导致错误执行。一些案件因再审重审,几经周折使执行期限无限期的延长。有些案件当事人不管有理无理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就申诉、上访。致使一审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彷徨不前,左右观望。
(三)从心理层面上分析
1、当事人的心理。做为申请执行人他们认为其起诉了,费用交了,他们就没有任何义务了,法院就应负责执行。被执行人因对判决不服,抵触情绪大,不配合法院执行。千方百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2、社会求稳定心理。执行与社会稳定可以说是一对矛盾的问题。特别是执行涉企、涉政府、涉社会特殊群体案件,为了稳定问题,执行就显得软弱,就需稳定。
3、法官的心理复杂。目前执行人员的心理压力较大,这种心理一方面来自领导,执行员的任命、晋级、工资待遇等由地方人大、政府部门决定。他们不能真正地独立司法,有些案件就是领导不过问,也得知道怎样去执行。另一方面来自当事人,执行工作对抗性较强。有的甚至有生命危险,而法律没有赋予执行人员的特殊的权利。对人身安全没有什么特殊的保护。只有惩戒没有豁免,经常出现干的越多,出现问题越多。诸方面原因使执行干警的积极性不高,消极执行。
三、解决积案“执行难”的对策
为了最在限度的实现债权的利益,缓解积案“执行难”的局面。主要从以下方面寻找对策:
(一)深化执行工作改革。通过改革建立起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执行局内部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权分离,从而使执行工作朝着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方向发展;使各种困扰、对抗、干预,妨碍执行的行为无隙可乘,使违规执行无计可施。
(二)围绕公正、穷尽各种手段
一是多方面开展执行宣传工作
加强普法宣传,让更多的被执行人明白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使他们能够自觉履行义务;同时也使申请人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在执行中,只要法院执行人员严格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采取了执行行为,穷尽了法律手段,那么,即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没有全部得到实现,也应当认为法院已经尽到了法律赋予的职责。唯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卸掉沉重的包袱,走出执行难的怪圈,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是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权利
通过统计发现许多执行案件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结案的较少,大部分案件是靠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法院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后才自动履行的。在执行人员执行案件时,平时我们强调靠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但更注重强制执行。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三是做好执行前置工作、降低当事人执行风险
全力推行“阳光执行”和风险提示。把执行的全部程序公开,以便当事人和各界的监督。在执行中实施执行公开告知制度和实施执行风险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后果告知制度。在申请执行期间,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提高内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此外,在诉前、诉中、判决前、判决后及申请执行前实行执行风险全程提示,分别在上述各个阶段均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对被告确无履行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选择实现权利的其它方式,避免诉讼后案件一判决就成执行“死案”。
四是全面推行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制度
对在诉讼中未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先行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调查;对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线索的案件,经申请人同意后暂不予立案受理,进行备案登记。这样既减少了执行案件的数量,也保证了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权不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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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决议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决议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7月13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议案(包括补充条款),决定予以通过,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附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今年二月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了《辽宁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之后,国务院于五月十四日公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由于我省的暂行条例中关于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的规定与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为了贯彻执行全国的统一规定,现
按照国务院上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对我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五十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征用其他地区耕地、园地三亩以上,林地、草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菜地不论数量多少,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耕地、园地不足三亩,林地、草地及其他土地五亩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四、征用林地、草地及其他土地不足五亩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拟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下发执行。请予审议。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82年6月26日

附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议案的补充条款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辽宁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需要作些修改,我们已以辽政发〔1982〕186号文件提出议案,报请审议。现在,省土地办又提出:我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社员建房占地和社队

、社办企事业单位建房占地的审批权限的规定,同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也不尽一致,应同时予以修定。据此,拟在辽政发〔1982〕186号文件所提四条意见之后,再增加如下一条:
社员或在农村居住的职工、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占地;城镇郊区公社的社员建房占地,大队、生产队建筑占地,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公社和社办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筑用地,由市(地)人民政府批准。
当否,请与前报议案一并予以审议。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82年7月9日



1982年7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机电产品出tJ已成为发展我国外贸出口的重要推动力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十五”期间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机电产品出口工作,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
       2001年11月3日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

外经贸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二OO一年十月)

  “九五”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据海关统计,“九五”期间机电产品累计出口3564亿美元,比“八五”期间增长1.7倍,年均增幅为19.1%。其中2000年机电产品出口达1053亿美元,占当年外贸出口总额的42.3%,超额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九五”末机电产品出口删亿美元的目标。机电产品出口的发展,对带动外贸出口增长、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显著。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十五”期间,我国将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机电产品出口既面临发展机遇,又要迎接严峻挑战。必须继续采取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规则的有效措施,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十五”期间机电产品出口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人世界贸易组织为契机,以出口持续发展为主题,以加快出口结构调整为主线,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动力,强化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大力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提高出口的质量、效益和国际竞争力,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协调、监督和服务,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机电产品出口管理体制,为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奋斗目标是:在提高出口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2%左右,2005年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1800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的比重提高到50%左右;加快机电产品山口产品结构的调整,力争2005年实现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50%左右。
  二、继续实施以质取胜和科枝兴贸战略,大力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三)加大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努力提高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比重。继续重点支持大型和成套机电设备以及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大力促进电子信息产品扩大出口,主要包括: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网络产品、软件、集成电路与新型元器件、高档家用电器、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飞机及航空设备、船舶及船用设备、发电及辅变电设备等。外经贸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的分类指导意见。
  (四)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增加科研投入。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研究开发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对引进确属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特别是制造业的核心技术,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利用国外智力资源,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设计中心,及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动向,增强研究开发能力,提升我国机电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六)坚持以质取胜战略,进一步提高出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外经贸部要做好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通过产品国际安全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以及环保认证的规划,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所需认证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力争实现所有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通过IXO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014000环保认证;积极推动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获得美国安全检测实验室公司(比)等认证机构的产品安全认证。积极椎进出口机电产品免检工作,逐步实行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管理制度。同时积极采取有效的技术保证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国际市场技术壁垒对我出口的影响。
  三、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结构
  (七)大力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要按照优化结构、提高质量、降低成本、防止重复建设的要求,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加快我国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步伐,具体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研究落实。
  (八)继续抓好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建设。要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形成若干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出口业绩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型跨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或企业集团,使之成为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的骨干和依托。
  (九)增加对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的投入。“十五”期间,国家要继续优先安排一枇机电产品出口重点项目;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项目贷款的支持力度,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每年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列支3亿元,用于促进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的贴息费用。
  (十)允许有条件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出口公司,扩大经营范围,并落实相关配套的政策。
  四、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
  (十一)继续贯彻全方位、多元化的市场战略,按照发挥优势、重点突破、注重实效、规避风险的原则,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继续发挥港、澳市场的转口功能,增加对台出口,巩固东南亚、北美和欧盟重点市场,积极开拓周边国家、中东、非洲和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市场和东欧市场。
  (十二)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和途径,鼓励有竞争优势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立加工企业开展生产,带动产品、装备、技术和服务出口。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型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或企业集团以建设--运河营--拥有(BOO)、建设--运营--转让(BOT)等方式扩大大型和成套机电设备出口。同时要利用对外援助、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方式带动机电产品出口。
  (十三)建立健全机电产品出口销售网、服务网。现有机电出口企业驻外机构要向公司化方向发展,逐步实现人员、生产、销售属地化和国际化。支持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境外机电产品出口售后维修服务中心,完善出口产品的零配件供应和维修服务体系。同时右针对性地组织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囚际国内知名展览会,开展促销活动。
  (十四)大力实施机电产品出口名牌战略。建立和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培育新的名牌机电产品,鼓励机电企业发展自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同时推动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采用定牌加工(OEM)、定牌设计(OED)、委托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EMS)等形式扩大出口。
  (十五)积极探索机电产品进入跨国公司和国际连锁企业购销网络的有效途径,鼓励机电企业到国(境)外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和销售网络。
  (十六)适应新的贸易环境要求,积极推动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逐步优化贸易方式,有效地开展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
  (十七)完善和规范出口机电产品的招标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招投标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优化机电产品出口贸易方式结构,实贸易方式多元化
  (十八)大力发展机电产品一般贸易出口,加强对机电产品加工贸易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积汲引导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向特定的区域集中,逐步实行加工贸易封闭管理。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积极引导机电产品加工贸易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进行梯度转移。
  (十九)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到我国设立研究开发中心,逐步实现生产、科研开发、产品设计、融资、管理等属地化。
  (二十)努力提高机电产品加工贸易的增值率。鼓励机电产;品加,贸易使用国产:设备、原材料、军部件,延长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在国内的产业链,提高增值率。
  六、综合运用多种经济手段,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
  (二十一)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出口信贷体系。要逐年增加出口信贷规模,调整出口信贷结构,增加买方信贷
  的比重,国家对出口卖方信贷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强化进出口银行支持机电产品出口的职能,扩大业务范围,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出口信贷担保等方式,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参与出口信贷;要积极探索由企业提供抵押、质押、定金等多种形式的担保贷款,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短缺的困难。
  (二十二)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的基础性工作。“十五”期间每年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列支1亿元,支持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机电产品开发及课题研究等方面工作。
  (二十三)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机电产品出口的积极作用,要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经办机构的发展,鼓励更多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二十四)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加快退税进度,积极探索多种融资方式,切实帮助出口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占压的困难。
  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服务体系的建设
  (二十五)健全机电产品出口宏观管理体系。在清理原有机电产品出u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相配套的机电产品出口贸易法规。
  (二十六)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机电产品出口协调机制,形成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合力。
  (二十七)完善反倾销、反补贴应诉机制。加强政府问磋商,支持企业参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应诉,维护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建立健全全国机电产品出口信息网络。要充分发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电子数据交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网络和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作用,加强对贸易信息资源的收集、开发和利用。同时要利用机电产品出口信息网络实施对机电产品出口的跟踪监控,掌握出口动态。
  (二十九)充分发挥行业商会等中介组织在机电产品出口工作中的协调作用,逐步实现中介织职能与政府职能分离。行业商会工作重点要放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组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反僵销、反补贴应诉等方面。
  (三十)加强机电外贸人才的培训工作。经贸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对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人员进行国内国外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WTO相关的知识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三十一)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商务、技术、售后8R务和反倾销应诉人员出国(境)审批,实行每年备案一次、全年有效的办法。同时缩短审批时间,赋予符合条件的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一定的外事审批权。
  (三十二)进一步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境外建点设厂的审批手续和外汇审批程序;改进海关监管手段,加快通关、查验、出证速度,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为机电产品出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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