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55:50  浏览:8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负责。规划、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渣土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四)运输车辆总载重量不少于400吨,机动保洁车不少于2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
(五)运输车辆在本市登记报牌,车况完好,车型、装备等符合要求,并安装GPS定位系统;
(六)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将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渣土运输企业需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渣土)承运合同。并持承运合同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领单车运输卡,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运输卡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数量发放,一车一卡。建筑垃圾运输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建筑垃圾准运证号码;
(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三)运输车辆类型、号码;
(四)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
(五)卸放建筑垃圾的指定地点。
前款第(四)项内容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
第七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应当冲洗车辆,净车出场。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定期清洁保养,保持车况完好。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要求。鼓励推广使用符合要求的大型运输车辆,限制并逐步淘汰中小型、陈旧破损的运输车辆。
运输车辆应当适量装载,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卡,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
第八条 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按照就近适用的原则统一设置,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
第十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第十一条 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安排调剂。
第十二条 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未冲洗车辆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施工企业改正,限期清洗路面,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并可暂扣违法运输车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补缴,并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处罚,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改正,暂扣运输车辆,并予以处罚;
(一)运输车辆未取得运输卡进行运输、倾倒的,每车次处2000元罚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运输卡的,处500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罚款;
(四)车辆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造成路面污染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严重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受污染的路面,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运输企业限期清洗。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立受纳场受纳建筑垃圾,单位设立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处1万元罚款;个人设立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处3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单车月累计3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该企业予以黄牌警告;单车月累计5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该企业建筑垃圾准运资格三个月;企业月累计受罚车辆达到10辆或者单车累计10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取消该企业建筑垃圾准运资格。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本办法规定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20日颁发的《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榕政[2004]20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印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锡政发〔2000〕298号

市政府印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十日


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区管理,规范住宅区交接行为,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并获准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区的交接管理。
本规定所称交接管理,是指新建住宅区落实公建配套用房等设施接收单位和行政、物业、行业管理单位的活动。
第三条 无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区交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区交接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住宅区交接管理的实施工作。
市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用、园林、公安、教育、民政、物价、电信、邮政、供电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住宅区交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通过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提出住宅区交接管理申请。交接条件成熟的,交接工作可与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同时进行。
第五条 申请住宅区交接管理,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审核申请表;
(二)公建配套项目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表;
(三)公建配套项目竣工图;
(四)公建配套项目合格证明和交接管理方案;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市建委应当在收到住宅区交接管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房管、市政公用、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交接管理小组;
(二)交接管理小组听取建设单位汇报住宅区公建配套项目建设情况及交接管理方案;审阅有关资料、图纸;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交接管理意见。
(三)交接管理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建委依据《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公建配套单项验收合格证》核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审批意见书》(见附件)。
第七条 接收单位收到《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审批意见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并落实有关管理措施。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经竣工综合验收,但未取得《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审批意见书》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向接收单位移交。
第九条 住宅区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配套用房出售、出租或者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配套用房,按市建委核发的《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审批意见书》的规定,移交给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
(一)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门诊所、卫生站、托老所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等用房,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接收。区人民政府接收上述用房后,应当负责落实和指导有关部门对住宅区进行行政和社区管理;
(二)中学配套用房由市教委负责接收、使用和管理;
(三)派出所等公安管理用房由市公安部门负责接收、使用和管理。市公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住宅区居民的户籍管理工作,并对住宅区的治安、消防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配套用房,按市建委核发的《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审批意见书》的规定,移交给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一)供电用房由无锡供电局负责接收、使用和管理。
(二)自来水泵房、路灯配电房、燃气调压站、环卫中转站等用房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接收,并落实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管理。
(三)公交停车场由市交通局负责接收并落实有关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车库、活动中心、商业、物业管理用房及住宅区绿化、小品、市政道路等设施,按市建委核发的《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审批意见书》的规定,移交给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业主委员会接收配套用房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做好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宅区交接过程中,接收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费用。
第十五条 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区,交接管理可以根据市建委核发的《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审批意见书》的规定分期进行。但必须保证入住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六条 接收、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功能。确需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移交配套用房和有关设施的,由市建委责令其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接收单位未按规定接收配套用房和落实行政、行业、物业管理,造成居民生活困难的,由市建委责令其限期接收,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接收、使用单位擅自改变配套用房功能的,由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区管理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内的绿化、道路等公建配套设施的交接管理适用本规定。
江阴、锡山和宜兴市的住宅区交接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核黄素磷酸钠注射液和注射用核黄素磷酸钠说明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订核黄素磷酸钠注射液和注射用核黄素磷酸钠说明书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378号



各省、各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已上市的核黄素磷酸钠注射液和注射用核黄素磷酸钠的说明书有多个版本,其中的适应症、用法用量、药代动力学等项目内容差别较大。为此,国家局决定修订核黄素磷酸钠注射液和注射用核黄素磷酸钠的说明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通知辖区内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参照核黄素磷酸钠注射液说明书样稿(附件1)或注射用核黄素磷酸钠说明书样稿(附件2)的内容,并按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印制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特别注意“核准日期”、“修改日期”、“临床试验”项目的书写。对于说明书样稿中的空项或未列全的项目,应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规格、包装、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尽快修订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并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40日内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出厂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四、国家局此前按照核黄素磷酸钠注射液说明书样稿或注射用核黄素磷酸钠说明书样稿批准的药品不在上述要求之列。


  附件:1.核黄素磷酸钠注射说明书样稿
     2.注射用核黄素磷酸钠说明书样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核黄素磷酸钠注射液说明书

【药品名称】
通用名:核黄素磷酸钠注射液
英文名:Riboflavin sodium Phosphate Injection
汉语拼音:Hehuangsu Linsuanna Zhusheye
本品主要成分为核黄素磷酸钠,其化学名称为核黄素5′–(二氢磷酸酯)单钠盐二水合物。
其结构式为:


分子式:C17H20N4NaO9P·2H2O
分子量:514.36
【性状】
  本品为黄色或橙黄色的澄明液体;遇光易变质。
【药理毒理】
  药理作用
  本品为维生素类药。核黄素(维生素B2)是人体重要营养素,在能量代谢中起关键作用。本药为黄素单核苷酸(FMN)和黄素腺嘌呤二核苷酸(FAD)前体药,而FMN和FAD是黄素酶家族的重要辅助因子。黄素酶催化很多生化反应,最典型的为氧化还原反应,它们是细胞呼吸的关键因子。FAD和 FMN在线粒体转动链中递氢,在此过程中产生细胞能量。缺乏时可影响机体的生物氧化,使代谢发生障碍,其病变多表现为口、眼、外生殖器部位的炎症。
【药代动力学】
  无本药注射给药的药代动力学资料。
  据文献资料,核黄素口服后,主要在近段小肠吸收,食物能促进该品吸收,胆盐加速该品吸收。在2~25mg剂量范围内,其生物利用度为50~60%,单次口服的最大吸收量为27mg,超量部分从粪便中排泄。黄素单核苷酸(FMN)和黄素腺嘌呤二核苷酸(FAD)吸收较少。本药经门静脉入肝进入血液循环,再到达组织。大部分血清核黄素被白蛋白或免疫球蛋白转运,通过浓度梯度弥散至细胞内。在细胞内,核黄素通过黄素激酶转换为FMN,FMN又通过FAD合成酶转换成为FAD,FAD是组织中核黄素的主要存在形式。超过身体需要量的核黄素主要从肾脏排泄,部分代谢产物也从肾脏排出。本药口服或肌肉注射的半衰期为66~84分钟。
【适应症】
  核黄素补充剂。用于由核黄素缺乏引起的口角炎、唇炎、舌炎、眼结膜炎及阴囊炎等疾病的治疗。
【用法用量】
  皮下、肌内注射或静脉注射。一次5~30mg,一日1次。
【不良反应】
  1.肾功能正常时,本药几乎不产生毒性。
  2.偶有过敏反应。
【禁忌】
  对本药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大量使用本药后尿液呈黄色(或黄绿色),也可引起类似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状。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本药对妊娠的影响尚不明确。
  2.本药可分泌入乳汁,但哺乳是安全的。
【儿童用药】
  尚不明确。
【老年患者用药】
  尚不明确。
【药物相互作用】
  甲氧氯普胺可降低本药吸收。故不宜合用。
【药物过量】
  尚不明确。
【规格】按核黄素(C17H20N4O6)计
【贮藏】避光,密闭保存。
【包装】
【有效期】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附件2:
              注射用核黄素磷酸钠说明书

【药品名称】
通用名:注射用核黄素磷酸钠
英文名:Riboflavin sodium Phosphate for Injection
汉语拼音:Zhusheyong Hehuangsu Linsuanna
本品主要成分为核黄素磷酸钠,其化学名称为核黄素5′–(二氢磷酸酯)单钠盐二水合物。
其结构式为:


分子式:C17H20N4NaO9P·2H2O
分子量:514.36
【性状】
  本品为黄色或橙黄色疏松缺状物或粉末。
【药理毒理】
  药理作用
  本品为维生素类药。核黄素(维生素B2)是人体重要营养素,在能量代谢中起关键作用。本药为黄素单核苷酸(FMN)和黄素腺嘌呤二核苷酸(FAD)前体药,而FMN和FAD是黄素酶家族的重要辅助因子。黄素酶催化很多生化反应,最典型的为氧化还原反应,它们是细胞呼吸的关键因子。FAD和 FMN在线粒体转动链中递氢,在此过程中产生细胞能量。缺乏时可影响机体的生物氧化,使代谢发生障碍,其病变多表现为口、眼、外生殖器部位的炎症。
【药代动力学】
  无本药注射给药的药代动力学资料。
  据文献资料,核黄素口服后,主要在近段小肠吸收,食物能促进该品吸收,胆盐加速该品吸收。在2~25mg剂量范围内,其生物利用度为50~60%,单次口服的最大吸收量为27mg,超量部分从粪便中排泄。黄素单核苷酸(FMN)和黄素腺嘌呤二核苷酸(FAD)吸收较少。本药经门静脉入肝进入血液循环,再到达组织。大部分血清核黄素被白蛋白或免疫球蛋白转运,通过浓度梯度弥散至细胞内。在细胞内,核黄素通过黄素激酶转换为FMN,FMN又通过FAD合成酶转换成为FAD,FAD是组织中核黄素的主要存在形式。超过身体需要量的核黄素主要从肾脏排泄,部分代谢产物也从肾脏排出。本药口服或肌肉注射的半衰期为66~84分钟。
【适应症】
  核黄素补充剂。用于由核黄素缺乏引起的口角炎、唇炎、舌炎、眼结膜炎及阴囊炎等疾病的治疗。
【用法用量】
  皮下、肌内注射或静脉注射。一次5~30mg,一日1次。
【不良反应】
  1.肾功能正常时,本药几乎不产生毒性。
  2.偶有过敏反应。
【禁忌】
  对本药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大量使用本药后尿液呈黄色(或黄绿色),也可引起类似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状。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本药对妊娠的影响尚不明确。
  本药可分泌入乳汁,但哺乳是安全的。
【儿童用药】
  尚不明确。
【老年患者用药】
  尚不明确。
【药物相互作用】
  甲氧氯普胺可降低本药吸收。故不宜合用。
【药物过量】
  尚不明确。
【规格】按核黄素(C17H20N4O6)计
【贮藏】避光,密闭保存。
【包装】
【有效期】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