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02:28 浏览: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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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工作,维护患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诊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要继续按照卫生部要求做好患儿诊疗工作,对患儿实行免费医疗。
二、承担患儿诊断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为设有儿科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儿童医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承担诊断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要按照《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超声检查流程》(附件1),做好患儿的诊断筛查工作,确保患儿得到及时有效的诊疗。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省级诊疗专家组,加强对医疗机构相关患儿诊疗工作的指导,对疑难、重症病例及时组织会诊、抢救,必要时安排转诊。重大诊疗问题须及时上报卫生部医政司,卫生部将根据情况派出卫生部诊疗专家组提供指导。
四、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继续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报有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喂养史患泌尿系统结石婴幼儿有关情况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11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每日汇总辖区内截至当日12时新增报告病例情况,并填写《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泌尿系统结石患儿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每日15时前上报卫生部医政司。病例上报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三日
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5]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二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八日
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区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在市辖各区范围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服务;老年人凭《江门市区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市区内的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含购买月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乘坐。对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给予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等优待,候车、候船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二、免费进入市区内的定点公园、风景区、旅游景点、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
三、免费使用市区内的收费公厕。
四、到市内各医疗机构就医,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优先,普通门诊免收挂号费。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服务。
五、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
六、租赁并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的孤寡老人和特困老人,凭《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证》可免交租金。
七、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八、进入市区内各体育健身场所、影剧院活动或观赏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九、邮政、电信、银行等部门应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供电、供水、商场、饮食、维修等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十、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发给每月不少于100元的长寿保健金。
第三条 《优待证》只限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使用。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
定的优待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老年人使用伪造的《优待证》或冒用他人的《优待证》,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可拒绝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优惠。
第四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自觉
遵守公共汽车和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游客高峰期。不能独立行走的老年人,语言、视力、听力有严重障碍的老年人,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癫痫症及其他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活动须有人陪同,以防发生意外。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
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区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第六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各区老
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市或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第七条 《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
和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其他主体经营的场、馆、院、所、公司、企业等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老年人优惠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 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试行1年。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武警总部卫
生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各口岸药品检定所: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实施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制度的规定,以及《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规定》关于“备案加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后有效”的要求,我局决定自1999年10月20日起实施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制度并正
式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专用章式样(略)
199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