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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30:02  浏览:8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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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沿海主要港口管理局,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部规划研究院,部科学研究院,部水运、公路科学研究院,部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新阶段交通发展中面临的比较突出的结构性矛盾,适应经济社会对交通的新需求,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协调发展,部起草了《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结构调整是新世纪新阶段交通实现科学发展的主要着力点,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行业的重要实现方式,是发展现代交通业的重要任务,是交通行业积极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协调发展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动态发展过程。公路水路交通(以下简称交通)结构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为解决新阶段交通发展中面临的比较突出的结构性矛盾,适应经济社会对交通的新需求,现就交通结构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新阶段交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

1.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要求调整交通结构,降低物流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步伐明显加快,经济对外依存度进一步提高,能源、矿石等资源性货物进口需求持续增长,将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对交通运输服务的规模能力、结构功能、质量效益和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产生了更大更新更加多样化的影响和需求。交通运输能力的扩大、结构功能的调整以及服务水平的提升,能够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好的国际分工和竞争优势,其重要性和急迫性日益突出。

2.我国经济社会的新发展,要求调整交通结构,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的基础性和服务性作用。

新阶段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全面认识新形势新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集约化发展道路,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推进现代交通业,加强东、中、西部地区区域协调发展与合作,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的新发展,要求交通运输业通过结构调整,使交通发展方式更加集约,运输服务功能更加齐全,服务质量更加优良,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拉动内需、加强区域沟通、促进社会进步、均衡国土开发、提高全民福祉、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3.加快建设国家综合运输体系,要求调整交通结构,合理配置交通资源,发挥综合运输整体优势。

党的十七大已经把加快发展综合运输体系列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任务之一,构建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正处于关键时期。公路水路交通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在国家《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指导下,通过结构调整,与其他运输方式相互衔接,统筹协调发展,合理配置交通资源,发挥综合运输整体优势。

4.实现交通科学发展,要求调整交通结构,解决当前行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推动交通步入又好又快发展的轨道。

新阶段,我国公路、水路交通也暴露出诸多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矛盾。在交通结构方面,突出表现为:基础设施网络性不强,运输装备结构不尽合理,运输组织化程度不高。基础设施网络性不强表现在:高速公路网络、农村公路网络以及综合运输枢纽尚未形成,国省干线已成为新的薄弱环节;沿海港口集疏运通道不畅,出海深水航道不足,码头结构不尽合理;内河航道仍然比较薄弱,高等级航道少。运输装备结构不尽合理表现在:公路客运运力在地区、线路配置上不尽合理,农村地区客运运力缺乏,普通货运运力供给过剩,专业运输车辆不足,车辆更新缓慢,技术状况差,甩挂运输发展滞后,适合城市配送、物流的小型货车发展缓慢;中国籍国际海运船队整体规模偏小,国轮船队承运战略资源份额偏低,液货危险品船技术和安全性能不高;内河船舶标准化水平较低。运输组织化程度不高表现在:公路运输组织主体散弱,市场不规范,信息化水平不高,网络化、集约化的运输服务发展滞后;水路运输专业化、集约化发展不足,港口物流功能不完备。此外,交通发展所依赖的能源、土地及岸线资源也日趋紧张,面临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环境压力不断增大,长期沿用的发展方式比较粗放,长期积累的矛盾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公路水路交通发展必须紧紧抓住战略机遇期,主动进行结构调整,突破各种制约和障碍、破解当前行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实现交通科学发展。

二、交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5.交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做好“三个服务”,按照促进现代交通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通过理念、政策、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优化交通资源配置,以市场需求为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提高交通资源使用效率,强化交通基础设施薄弱环节建设,大力发展内河水运,全面提升运输服务水平,积极推进运输产业升级,促进交通发展由主要依靠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拉动向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输服务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科技进步、行业创新、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转变,由主要依靠单一运输方式的发展向综合运输体系发展转变,走集约化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实现交通又好又快发展。

6.交通结构调整的目标。

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结构优化,推动交通行业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争取用5到10年的时间,构建安全、便捷、通畅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使交通基础设施结构和运输服务进一步改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化和运输组织水平进一步提升,内河航运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交通运输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路、水路交通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新兴运输服务业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经济、更通畅、更可靠、更和谐的交通运输服务。

三、交通基础设施结构调整重点

7.公路结构调整重点。

——加快建设国家高速公路网。东部沿海地区重点加强联网路、省界断头路建设,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京津冀地区完善城际高速公路网络;中部地区加强承东启西、连南接北的高速公路通道建设;西部地区继续强化省际公路通道、通往周边国家通道、通江达海等通道建设。加强国家主通道的扩能改造工作。

加快建设服务于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港区的高速公路。推进疏港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衔接的路段建设。

——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加强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和“通畅工程”建设,加强农村公路市际、县际断头路以及渡口码头和桥梁等薄弱环节的建设,完善防护和排水设施,提高网络通达程度,改善行车条件。

——加快国省干线公路改造。提高国省干线中二级及以上公路比重,提升路网整体通行能力。加强与高速公路、农村公路衔接的国省干线路段改造,加强与重要大通道平行的、承担重要区域运输通道功能的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加强连结重点口岸的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加快消除国省道中的无路面路段,提升高级路面比重,提高道路服务水平。

——推进客、货运站场有序发展。按照“布局合理、能力充分、换乘便捷、服务优质”的目标,在大中型城市重点建设客运中心站,鼓励有条件的中心城市统筹建设多种运输方式便捷衔接的综合客运站场;大部分县市普及二级及以上高等级客运站;具备条件的乡镇建成等级客运站。尽快形成面向全社会的服务网络,重点发展为快速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以及危险品、大件、保鲜等专项或特种运输服务的专业货运站场,并逐步向物流园区(中心)发展。加快重点物流园区(中心)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多式联运系统建设,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加大公路安全、旅游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完善和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等服务设施,扩大交通监控的覆盖范围;加强干线公路危桥、安全隐患路段改造力度,增设必要的休息、休闲等服务设施,逐步增加山区公路安保设施的设置。

8.沿海港口结构调整重点。

——发挥主要港口带动作用。通过规划指导、市场引导,巩固主要港口核心地位,充分发挥主要港口的规模效应和带动作用,进一步提高全国港口发展水平和层次,促进区域港口协调发展,全国范围内形成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层次清晰、分工合理、竞争有序的发展格局。

——拓展港口功能。以港口的发展带动临港产业沿海沿江布局,充分发挥港口带动临港产业开发的作用。加强港口后方铁路、高速公路、内河等集疏运通道建设,继续推进以集装箱为核心的内陆场站体系建设,建立一体化的信息平台,实现各种运输方式在港口的有效衔接和信息共享,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发展。加快建设以港口为依托的规模化、集约化综合物流园区,发展港口现代物流服务,延伸港口现代物流服务产业链,实现港口现代化。

——进一步完善专业化运输系统。继续完善沿海集装箱干线港、支线港、喂给港建设和外贸、内贸集装箱运输体系;继续加强煤炭装船港建设,适当提高煤炭接卸港口泊位等级与能力;根据国家产业布局要求相应建设原油接卸码头,完善外贸进口原油运输系统,提高大型原油码头接卸比重;提高矿石运输泊位等级和专业化水平,重点建设长江三角洲地区大型矿石接卸和转运码头,完善外贸进口矿石运输系统;加强通用泊位新建与改造,提高通用泊位通过能力,满足杂货运输增长要求。

——大力发展公用码头。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发展公用码头,研究企业专用码头公用化的政策和管理机制,加强规模化、集约化公用港区建设,提升港口公用化服务能力与水平,提高港口资源利用效率。

——全面推进港口改造。加强老港区城市化改造的管理和指导,实现港口城市发展与港口产业升级的双赢。继续加强港口技术改造工作,提高港口生产效率和通过能力。

——进一步提高港口航道等级和通航能力。继续实施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工程,推进12.5米深水航道向上延伸至太仓港区;进一步提高沿海港口进港航道等级,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

9.内河水运结构调整重点。

——全面建设国家高等级航道。重点实施长江干线航道治理工程,改善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航道条件,扩大通过能力;加快建设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实施主要支流航道治理工程。逐步建成干支衔接、连通海洋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体系。

——加快发展长江黄金水道。以提高航道标准和通航保证率为重点,实施长江口深水航道向上延伸工程和长江干线航道治理工程,确保航道畅通。启动长江数字航道与智能航运建设工程,提高长江水运服务保障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加快航电结合、梯级开发进程。坚持水资源综合利用原则,继续实施湘江、嘉陵江、汉江、右江、赣江、松花江等航道的航电结合、梯级开发建设工程,全面提高支流航道的通航标准,促进内河水运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势发挥。

——加强内河主要港口建设。重点建设内河主要港口集装箱、煤炭等专业化码头,建设内河多用途和通用泊位,促进港口与航道协调发展,促进产业沿江布局。提高内河港口的专业化、机械化水平,拓展内河主要港口功能,积极发展现代物流。

10.支持保障系统结构调整重点。

——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能力建设。加紧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加大海事、救助系统交通资源优化配置力度,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救助与环境保护。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化,完善汽车滚装码头危险品检测手段。扩大公路交通安全监控的覆盖范围。加强海事监管和专业救助装备及队伍建设。

——建立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交通应急处置与管理平台,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提高事故预防、处置和救助能力。建立重点物资和紧急物资运输保障体系。

——进一步提高交通信息化水平。以完善交通电子政务为龙头,重点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各类信息资源,逐步形成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化体系,提升交通信息服务水平。增加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信息发布平台和手段,引导车辆合理运行;积极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行车效率;积极推行长三角及相邻区域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试点工作。加强枢纽城市公路运输站场的信息网络建设。重点整合港口管理部门、口岸管理单位、码头企业、水公铁运输企业、货主企业等与港口运输市场密切相关的信息资源,建立一体化的信息服务平台;加快长江干线、京杭运河等数字化航道建设,逐步建立高等级航道智能化船舶航行系统。

四、交通运输装备结构调整重点

11.公路运输装备结构调整重点。

优化公路运力结构。鼓励发展厢式运输、甩挂运输和汽车列车;完善营运客车等级评定制度和货运汽车推荐车型制度,引导运输经营者购买、使用节能、环保、标准化的车辆,限制和淘汰高耗老旧运输车辆;进一步提高干线客运车辆档次,在农村客运中推广使用符合《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的经济适用车辆;鼓励各类专用车型的发展,满足多样化的运输需求。

12.水路运输装备结构调整重点。

——加快沿海船队运力结构调整。扩大国际海运船队,特别是五星红旗船队规模,加快干散货、油轮、集装箱专业化大型船队发展,提高海运船队的技术水平,提升保障我国经济安全的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LNG船、液体化工品船、商品汽车滚装船等特种专业船舶发展,积极发展旅游客船、客滚船等船舶。加快海船更新改造和老旧客滚船淘汰步伐,改善船舶技术状况,提高船舶技术装备水平。

——继续推动内河船舶结构调整。加快推进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等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重点发展顶推船队、江海直达船、集装箱船和滚装船,优化运力结构,规范和促进船舶大型化,提高船闸通过效力,控制和减少船舶污染,提升航运竞争力。

五、交通运输服务结构调整重点

13.公路、水路运输服务结构调整重点。

——优化运输组织结构。促进运输组织的规模化和网络化发展。扶持现代物流企业发展,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零担、快运、货运代理等运输组织方的网络延伸和规模扩大,培育起一批网络辐射广、企业实力强、质量信誉优的运输组织主体,有效整合社会零散运力,通过高效的组织,保障零散运力及时的货源供应,实现整体货运发展的集约化、高效化、有序化。推动传统港口作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变,引导港口企业向一体化的运输服务商转变,推动有条件的港口企业加快向内陆发展。继续完善沿海煤炭、矿石、原油、散粮、集装箱、成品油及液体化工品、商品车滚装等专业化运输体系,内河航运重点发展集装箱、商品汽车、化学品、散装水泥、沥青等新兴货种运输,构建合理、高效的专业化运输体系。

——不断拓展货物运输服务功能。加快传统运输业的改造和升级,推进专业化运输,拓展新兴交通运输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现代物流增值服务,推进运输服务业向现代物流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和拓展。引导运输企业由传统的运输生产者向全面提供运输增值服务的现代物流经营人拓展转型,建立和完善仓储、运输、加工、城市配送等服务集成一体化的物流体系,加快构建农村物流配送服务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程运输增值服务。形成以港口为依托的集约化、规模化的综合物流园区;园区与港区之间建立绿色通道,提供口岸、金融、信息等增值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区港联动试点和保税港区政策,重点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促进港口现代物流业发展。

——全面提升客运服务品质。完善惠及全民的体现经济发展效率和满足社会公平和谐要求的公共客运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快速客运、干线客运、农村客运和旅游客运多层次、高效率、一体化的道路客运服务网络,并与铁路、民航、城市公交客运系统有效衔接。发展农村客运,促进普遍服务。有条件的农村客运线路可实行公交化改造,提高乡镇客运班车的通达率和覆盖率。积极发展国际邮轮运输和旅游客运。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合理引导个性化、多层次的公众出行需求。

六、交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14.调整投资结构。

——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环节的投入。多渠道筹措国省道改造资金,结合撤并二级收费公路站点,统筹考虑提高车购税资金对国省道改造的投资比例;争取省、市地方政府财政和政策性贷款、国外优惠贷款,加大对国省道改造投资的支持力度。争取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进一步向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向公益性强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加大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以及配套服务设施的投资力度。加大安全、救助及服务设施投资,加大山区公路、农村公路安保设施投入。稳定农村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大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投入。加大对沿海港口公共航道、防波堤等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加大各级政府财政对内河航道建设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债资金用于内河航道建设。

——稳定基础设施养护资金投入。各地要加大并稳定公路基础设施养护和管理投入,保证各类公路合理养护,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落实各级财政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保障建成路网有效使用。各级政府要逐步解决水运公用基础设施维护资金来源。

——安排对提高基础设施网络服务水平的引导性投入。引导性资金的投入重点是客运站建设,鼓励中心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站建设。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建设。适当支持区域性物流园区(中心)建设。支持客货运输信息网络建设,重点保证站场信息系统和安检设备配置等需要。

——加强对促进运输服务结构优化的引导性投入。安排适当资金资金引导网络型运输企业发展;支持传统运输企业的改造升级。研究建立政府对运输车辆更新换代的补贴制度,研究建立政府对于参与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企业的补偿制度。采取补贴、补助等措施,鼓励公路运输企业将服务延伸至广大农村地区。设立内河船舶更新改造基金,在已建立的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引导资金基础上,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快内河船型标准化进程。

15.完善运输行业政策。

——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市场环境。认真落实《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加快地方性道路运输法规修订和完善工作,加紧出台《航道法》、《航运法》等法律,研究修订《港口法》,抓紧修改和完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梳理、协调和解决法规之间的冲突,消除地方和部门壁垒;继续依法治理公路水路超限超载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守法经营业户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引导和规范港口公用码头和业主专用码头发展。强化执法监督,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打击无序竞争、违法经营,保证市场公平交易,创造有利于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设置控制安全、环保等负外部性影响的准入限制。

近期协调、统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的相关政策;消除各地歧视性地方规章,消除地区间政策差异所形成的制度障碍和不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的统一和开放;建立治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改革完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加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一是要采取措施促进交通运输的节能减排,减少交通运输发展在能源消耗、环境污染等方面对社会产生的负效应。二是严格执行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程序,加强项目管理和建设管理,保障节约使用集约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三是要建立交通运输的综合应急保障体系,提高交通行业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在发生紧急突发公共事件时,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近期应完善各种社会性规制等手段,强化对交通运输业的安全监管,建立以驾驶人员、运输工具、运输企业为管理对象,以市场准入、营运、退出三大环节为管理重点的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车辆技术性能、污染物排放的动态检测制度,实施有效政策,促进运输经营者重视安全、自愿使用清洁能源。

——建立运输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服务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营运驾驶员、运输企业的安全、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及考核公告和通报制度,为社会提供公正、客观的评价信息查询体系,努力营造道路运输行业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的氛围。

近期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将信誉考核纳入各级运管部门的日常工作,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规范运输市场发展。

——引导先进运输组织方式的发展。通过公路货物网络化运输试点工作,力争在体制、政策、发展环境等方面有所突破,引导零担、快运等公路货物网络化运输企业进一步延伸网络、扩大规模,形成一批网络广、实力强、规模大的网络型企业,带动整个货运市场的有序发展。制定综合物流发展规划,引导区域性物流产业的科学有序发展;努力消除制约一体化流通的制度和政策障碍;采取技术支持、规费调整、补贴等政策,引导传统的货运企业积极拓展增值业务,实现向物流企业的成功转型。

以综合客运枢纽、港口物流园区建设为切入点,以港口为依托,发展多式联运,促进一体化运输发展。

——促进运力结构优化。推进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内河标准化船型的制定工作,引导运输企业选用安全环保、能耗低的车辆和船舶。利用经济手段,引导货物运输车辆向专业化、清洁化、大型化方向发展。

近期依靠市场机制和准入条件调控沿海、内河运力规模,优化运力结构。加强船舶检验与入籍技术标准管理,运用技术手段调控运力。落实“特案免税政策”,吸引境外注册中资方便旗船回国入籍,推动建立扩大五星红旗船队规模的长效机制。调整对甩挂运输车辆的规费征收方式,积极推行以牵引车为主的征费方式,对挂车的管理重点转向安全管理。

16.发挥交通科技作用。

——重视基础性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加快交通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与整合;建立评价交通科学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方法与指标体系;改进统计方法和调查手段,完善统计指标和标准,稳定和规范数据获取渠道,提高数据质量和统计分析水平。

——推广应用现代运输技术和管理技术。鼓励企业应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导航系统、行车记录仪和条形码等技术,加强对船舶和车辆的动态管理。鼓励港口企业开发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电子显示和监控、危险品检测仪等先进技术设备。鼓励网上售票和联网售票。强制性要求海上运输船舶安装GPS系统。组织老港区重大改造工程技术攻关,加强技术交流与推广创新。开展现代物流管理技术、万箱级(TEU)集装箱船舶港口一体化运输成套技术、大经济区域交通运输一体化管理技术、多式联运关键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开发和推广高效、节能、环保的运输技术和装备。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提高能源利用率。推广使用高质量的节油装置。重点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智能运输系统、空间信息技术等关键技术。重点加强交通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推进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加强交通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基础性技术攻关研究及推广应用。研究推广交通基础设施耐久性技术、环保新技术、建设和养护材料再生技术;普及水上油品、化学品和危险品的污染监测、防治和处理技术;鼓励开发运输装备绿色交通技术,加强交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应用。加快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快实现“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分离;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等创新成果的应用;把适用的国外先进标准、国内外科技成果及时纳入标准规范;结合地区特点制定地方标准,保持标准规范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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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凡领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四条 各级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中央和省属项目中,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单项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由省建委管理;其它项目由省建委委托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地)、县建委管理。
  (二)市(地)、县属项目,分别由各级建委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其他能承担招标工作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招标:
  (一)工程已列入省、市(地)、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业经批准;
  (三)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四)领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五)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六)已确定招标形式和投标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符合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申报,经批准后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制作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投标须知;
  (二)建设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和工程结构,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以及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情况);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四)实物工程量清单;
  (五)现场勘察、招标交底、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六)其他要约条款。


 第九条 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工程经建委批准可采用议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发招标广告。


 第十条 招标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少量资金(数额由招标单位提请主管部门核定)作招标活动经费,及适当补偿落选的投标企业。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副本),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企业成立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过去承建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等。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对各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不少于三家参加投标,按第五条规定报经批准后,向投标企业发送招标文件。
  实行议标或邀请招标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标函,加盖本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发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送出,不得修改。
第四章 标底




 第十四条 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工程设计和咨询公司、建设银行、标准定额站等有能力的单位编制。
  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一)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招标内容;
  (二)国家和省有关定额和规定(定额缺项的按有关管理方法补充制订);
  (三)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包括基建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调整价格);
  (四)现场施工条件。


 第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按第五条规定,由各级标准定额站、工程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共同审定,报建委备案。各方意见不统一的,由建委裁定。


 第十六条 开标前要严守标底秘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决标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组织投标单位和标准定额站、建设银行、建委、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当众启封标函。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会同工程主管部门、建委和标准定额站、建设银行等共同分析各标函,评出中标企业。各方意见不统一的,由建委裁定。


 第十九条 评选中标企业应根据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二)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三)评定中标价以标底价加减百分之五的范围为限;
  (四)能遵守工程合同及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 如各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均超过前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分别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标底价不确切的,应复核调整标底价后,评定中标企业;
  (二)标底价无误的,由评标单位选择条件最好的投标企业为中标企业;
  (三)改为议标方式评定中标企业。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将决标结果按第五条规定上报批准后,应即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报建委备案。
  中标通知书一经送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担中标工程任务。


 第二十二条 中标企业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须报送建委和经办建设银行备案,经办建设银行根据合同监督拨款。


 第二十三条 中标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中标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属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但中标企业必须向招标单位承担分包工程的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等级不适应的施工企业,不得转包工程牟利。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建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方应按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二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不得向投标企业收取回扣和索贿;施工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投标,不得行贿。违者,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十八条 对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省建委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广东省建委。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2〕57号
━━━━━━━━━━━━━━━━━━━━━━━━━━━
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实施办法
(省海洋渔业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
决议的通知》(粤府〔2002〕9号)精神,为完成议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与内容
从2002年至2011年,用10年时间,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内安
排8亿元, 其中,省级5亿元,市、县级3亿元, 建设12个人工鱼礁区,共
100座人工鱼礁,其中,生态公益型26座、准生态公益型24座、开放型50
座。礁区面积近360万亩。
(一)人工鱼礁区建设。省财政预算内安排4亿元,市、县财政预算内安排
2.6亿元,建设生态公益型和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50座,包括调查论证、
地质勘探、编制规划,礁体的设计与制造、运输及投放、渔船或废旧水泥船等的
赎买、灯标设置、鱼苗投放等。由省海洋渔业局统一安排并监督指导,有关市、
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4亿元,建设2个省
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由省海洋渔业局实施。有关市、县财政预算内安排0.18
亿元,建设10个市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由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
施,省海洋渔业局监督指导。
(三)科研调查与效果评估体系建设。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4亿元。建造
500吨级多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1艘,计0.31亿元(包括船用监测设备购
置和运行费用等);建立省人工鱼礁研究室、本底调查、监测与效果评估及专题
研究等,计0.09亿元。由省海洋渔业局实施。
(四)强化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1亿元,市、县财
政预算内安排0.1亿元,共0.2亿元,用于购置50艘玻璃钢执法快艇的补
助。由省海洋渔业局组织和监督指导,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五)宣传、培训与技术交流。省财政预算内安排0.1亿元,市、县财政
预算内安排0.12亿元(各市、县可按本级财政预算内经费的4%安排),共
0.22亿元,用于调研、论证、会议、培训、宣传、检查、验收、国际交流、
考察等。省级经费由省海洋渔业局统筹安排。市、县级经费由市、县海洋与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二、建设要求
(一)人工鱼礁区建设
  1.礁区的规划。省海洋渔业局按规定于2002年制定《广东省人工鱼礁
建设规划》。人工鱼礁建设要从规划布局、保护对象、效果检验、管理等方面与
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紧密结合,积极推进13个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有建礁任务的市、县,要编制本市人工鱼礁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送
省海洋渔业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和《广东省大
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负责对选划礁区的海况、地质、水质、生物资源
等进行调查,并做好海洋工程影响评估工作;要从人工鱼礁建设与渔业产业结构
的重大调整、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
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相结合的角度综合考虑建设规划;要征求航道、海事、环保、
军事等部门的意见,避免人工鱼礁建设与其他用海功能的矛盾。同时,要预留若
干人工鱼礁区供以后备用。
  2.礁体的设计与建造。礁体的设计要符合“安全、经济、耐用、环保”的
原则。礁体的建造实行公开招标;实行监理和验收制度。利用废旧的铁质、水泥
质、木质船舶和废旧车辆、轮胎作为礁体,要符合环保要求。采用煤渣制成礁体,
需先试后投。
  3.礁体的投放。鱼礁投放时和施工完毕后要发布航行通(警)告;鱼礁建
成后要按规定设置碍阻标,并报海军航海图书出版社。要组织专业人员和施工企
业对鱼礁在海底损毁、沉降、偏移等情况进行检测,以便调整。
  4.建设周期。50座生态公益型和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的建设,要按照
“成熟一个,批准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结合各市县资金筹集情况分期分批
实施。每座人工鱼礁建设周期不宜过长。
(二)增殖放流基地建设
省、市两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在2004年前建成。
2个省级基地分别在大亚湾增殖中心和国家级罗非鱼原良种场基础上扩建。
要求达到:(1)亲鱼培育池150亩以上,良种选育与种苗培育池水体5000
立方米;(2)年生产大规格种苗1000万尾以上,适合各海区投放的石斑鱼、
鲷科类、对虾、海胆等15个品种;(3)生产与相关的检验检测设施齐备,如
自动化过滤系统等。
10个市级基地(潮州、汕头、揭阳、汕尾、惠州、珠海、江门、阳江、茂
名和湛江),要选择条件较好的育苗基地进行改扩建。要求达到:(1)亲鱼培
育池100亩以上,育苗水体3000立方米;(2)年生产大规格种苗500
万尾以上,适合本地投放的石斑类、鲷科类、对虾、贝类等10个品种;(3)
生产与相关的检验检测设施齐备。
(三)科研调查与效果评估体系建设
1.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在2003年前建成。监测船应配有船载勘测
(CTD)测量系统、海底地形探测器、监测取证设备、实验室及计算机网络系
统等。具备执法管理、海洋环境监测及人工鱼礁区的效果检验等功能。
2.工鱼礁研究室
省人工鱼礁研究室挂靠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依托在粤科研单位、高
校的科研力量,开展可行性论证、效果评估、礁区资源开发等应用专题的研究,
为人工鱼礁的建设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四)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
省政府在2002年底颁布《广东省人工鱼礁区管理办法》。
各级渔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人
工鱼礁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健全执法队伍,加强执法手段,提高执法
能力,形成人工鱼礁区执法保障体系。
(五)宣传培训
省每年举办2期人工鱼礁建设的培训班;每月编印《人工鱼礁议案通讯》。
建立人工鱼礁信息网络平台,发布议案办理信息。要了解考察境内外的最新动态,
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建设人工鱼礁的水平。
各有关市县要相应举办人工鱼礁建设的培训班,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活
动,向社会有关企业团体、渔民等宣传建设人工鱼礁的意义、情况、效果等。

三、主要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由分管的副省长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各有
关市、县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及各会办单位要通力协作,保证议案顺利实施。
(二)财务管理
  1.资金申报与下达。已列入省级安排计划的市县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各县年度计划安排,应于上一年度
10月底前报送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审核汇总后于当年
12月前(2002年度的安排计划除外)一式两份报送省海洋渔业局和省财政
厅审核。省级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省海洋渔业局编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追加
预算到有关市县财政局。为做好宏观调控,在省财政预算内资金中每年安排190
万元,主要用于礁体建造、基地建设、鱼苗投放等的调剂。
  2.资金核算与管理。 一是纳入省投资计划的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即
专人负责,专帐核算。二是项目资金的核拨,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填报拨款
申请书,报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办理拨款。三是分级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属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开支,分
别按负责财务核算单位所在地政府的规定采购,专户集中支付。四是任何部门和
单位必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把
好核算关,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关要求核拨资金。
3.项目验收和资产管理。人工鱼礁工程(分为礁体验收和礁区验收)、种
苗增殖放流基地、监测船、人工鱼礁研究室、课题研究、执法管理快艇等建设内
容,由省海洋渔业局分别组织质量检验、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
按《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和《人工鱼礁招投标及监理验收办法》的要求进行
操作,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分别属省、市、县和其他投资单位共同所有,
纳入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管理。
  4.财务监督和审计。省财政厅、海洋渔业局组织对项目的财务指导、管理
和监督,实施对项目的内部审计。省审计厅组织对项目审计监督,除参与联合检
查时组织对财务的审计外,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题审计或重点跟踪审计。对违反资
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并停止下
达计划。对不按要求落实地方投入资金的市、县,省将暂缓安排下一年度的计划
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
(三)项目管理
省海洋渔业局在2002年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并会同省计委
制定《人工鱼礁招投标及监理验收办法》,规范设计、制造、运输、投放、验收、
检测、招投标、监理、调整等环节的工作,指导全省人工鱼礁建设。各市县要严
格执行。
  各有关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按
国家基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项目实施前,各地必须明确承办单位和
具体负责人,将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报送省海洋渔业局审核后实施。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做出相应调整:(1)投放鱼礁时,效果不佳,需
要更换地点的,应终止在原地点投放,调整地点。(2)挪用、乱用资金,虚报
造价或工程量的,应暂停项目并令其整改,整改措施不力的终止项目。(3)管
理不力,出现严重“炸、电、毒”情况者,应予更换地点。(4)工程优良、礁
区效果明显,地方财政愿意扩大投入的,省将加大资金投入。
(四)项目的检查与监督
省、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计划、指导、协调、监督等
工作,将各个环节的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做到分工明确,责权统一。并
经常检查核实工程进度,对实施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
解决。
省政府原则上每年组织主协办单位,并邀请省人大有关领导参加,进行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五)开拓创新
要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水产技术推广网络,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络,
特别是人工鱼礁研究室的技术支撑作用,建设国内一流水平的人工鱼礁。省政府
将在2005年对人工鱼礁建设做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并对后6年的《广东省
人工鱼礁建设计划任务表》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安排。
  要积极探索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的路子。要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多形式
引导境内外财团、企业投资,鼓励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建造开放型人工鱼礁。省
海洋渔业局会同省外经贸厅等部门于2003年底前制定《广东省开放型人工鱼
礁建设与管理规定》,报省政府颁布。
要争取多方的资金支持。省海洋渔业局已争取到农业部对建造监测船0.1
亿元的资金支持。对种苗增殖放流基地、自然保护区、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络、
执法装备等方面的建设,要继续争取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支持。
  本办法由省海洋渔业局负责实施。

  附件:1.002年—2011年人工鱼礁建设资金安排表
     2.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计划任务表





附件一:

2002年——2011年人工鱼礁建设资金安排表
单位:万元 年份
项目      经费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合计




入 一、人工鱼礁
 
 
  礁区建设 礁区建设 2020 2620 3120 4320 4320 4320 4320 4320 4320 4420 38100
调剂经费(礁体建造、基地建设、育苗投放等)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 1900
二、省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 2000 1000 1000               4000
三、科研、调查效果评估 造船 300 400                 700
船舶运行维护费用   1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100 1600
船上监测设备 200 400 200               800
调查、专题研究、人工鱼礁研究室建设等经费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0
四、执法管理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0
五、宣传、培训、技术交流、议案检查、法规建设等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0
小计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0





入 一、人工鱼礁礁区建设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 26000
二、市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 600 600 600               1800
三、执法管理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0
四、宣传、培训、技术交流、议案检查、法规建设等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0
  小计 3420 3420 3420 2820 2820 2820 2820 2820 2820 2820 30000
  合  计 8420 8420 8420 7820 7820 7820 7820 7820 7820 7820 80000


附件二:

广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计划任务表
单位:万元 地区 人工鱼礁投入总规模 拟建级别、规模 拟建类型 拟建座数
省财政
投入经费 市财政
投入经费 县财政
投入经费 合计
潮州 饶平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200 780 520 3500     3座
汕头 南澳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澄海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达濠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潮阳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520 78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500 1120 1680 7300     7座
揭阳 惠来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200 780 520 3500     3座
汕尾 红海湾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520 78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陆丰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城区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海丰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500 1120 1680 7300     7座
惠州 惠东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300 30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大亚湾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200 2900 300 7400     6座
珠海 万山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200 2340 1560 8100     6座
江门 台山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780 52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360 24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900 1140 760 4800     4座
阳江 阳西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520 780 1300 市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阳东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江城区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开发区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4500 1120 1680 7300     7座
茂名 电白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300 30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茂港区 650 325 325 1300 (省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2250 625 625 3500     3座
湛江 吴川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开发区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坡头 650 260 390 1300 (省级)*、中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徐闻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1300     1300 省级、中 生态公益型 1座
雷州 1600     1600 省级、大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遂溪 600     600 省级、小 生态公益型 1座
  240 360 600 市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廉江 300 120 180 600 (省级)*、小 准生态公益型 1座
小计 6650 1580 2370 10600     12座
调剂经费   1900 400 400  
合计   40000 13905 12095   58座*


说明:
  1、地方财政(含市、县)建设人工鱼礁的资金构成按三类划分:
    第一类是潮州市、揭阳市、珠海市、江门市;市县建设资金的比例为6:4。
    第二类是惠州市、茂名市;市县建设资金的比例为5:5。
    第三类是汕头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市县建设资金比例为4:6。
  2、(省级)*为省、市、县共建,省和市县财政投入的比例为1:1。
  3、58座*:由于有些鱼礁跨两县(区),统计时一座计算为两座,表中的58座鱼礁实际上仍然是50座连体的鱼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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