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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22:50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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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开发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 开发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开发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增加粮、油、肉类产量,增加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
(二)以治理涝洼地,改造中低产田、发展水田灌溉,推广农、林、水、畜牧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实行水、田、林、路综合开发;
(三)开发一片,完成一片,不留缺口,确保形成稳定的生产能力;
(四)实行民办公助,无偿支援和有偿扶持相结合。
第五条 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开发区内经批准的下列各项支出;
(一)为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及改良土壤购置必需的农业机械、小型化验仪器的补助支出;
(二)农田水利建设(包括修建小型水库、排灌站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已建成的大中型水库、灌区、涝区等水利骨干工程的渠系配套工程补助费;
(三)建设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菌木和苗圃生产设施补助费;
(四)推广农、林、水、畜牧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和示范区的补助费;
(五)畜牧业所需的良种繁育、设备购置等生产性支出;
(六)培育优良品种必需的生产设施建设、良种试验、示范补助费。
(七)改良草场的机械作业和种子补助费;
(八)农、林、水、畜牧技术服务站必需购置的仪器设备补助费;
(九)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贴息补助;
(十)经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下列各市支出不得在开发资金中列支: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和大江大河防洪工程投资;
(二)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三)任何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支出;
(四)企业和公司的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股金和亏损补贴;
(五)各种价格补贴;
(六)应由正常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费和其他经费安排的支出;
(七)弥补财政赤字。
第七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是我市开发资金的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应设立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开发资金的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业务活动费,按地方配套资金数额1%的比例提取。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正常渠道予以安排,不得挤占开发资金。
第八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对开发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开发项目,确定资金分配指标。
第九条 各县(市)、区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上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开发资金的使用实行无偿无有偿相结合的办法。对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项目,实行无偿支援;对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有偿扶持,定期收回,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国家和市安排的开发资金,有偿和无偿使用部分各占50%,各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开发资金,有偿和无偿使用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和市的比例自行确定,但一般不得提高有偿使用比例。
第十二条 开发资金中的无偿使用资金是财政预算内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列收列支,并按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农业发展资金支出”款中反映。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开发资金中的有偿使用资金,由财政部门逐级签订借款合同,逐级拨款,基层财政部门还要与项目用款单位签订合同,不得切块给其他任何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在农业银行开设开发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即将国家和市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由预算拨付开发机构帐户,由开发机构统一分配管理。开发资金的存款利息是开发资金的组织部分,仍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的专项贷款,由农业银行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会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农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办理。贷款回收后,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负责筹措落实配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拨付使用,凡配套资金不落实的,相应扣减市级拨款。
第十七条 配套资金由以下资金组成:
(一)市、县征集的农业发展基金;
(二)市、县从机动财力中安排的资金;
(三)地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和农村合作组织资金;
(四)群众集资及投物折价的资金。
第十八条 正常的农林水事业费、以工补农资金(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商品粮基地县建设资金、扶贫资金、引进国内外资金、群众投劳折价及核投劳不投而交钱抵顶的资金不能作为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中,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对开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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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5〕4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


  为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引入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各级项目主管部门、服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积极性,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区(市)、市高新区,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评比对象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服务部门及重点项目管理、建设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奖励类型
  (一)先进集体
  1.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区(市)
  2.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
  3.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
  (二)先进个人
  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分为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三种。
  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由考核或评比产生。
  三、考核评比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按分值量化,以百分为基础,根据完成情况适当加(减)分。对区(市)、市高新区,考核市、区(市)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额增幅情况、新开工项目个数、组织领导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考核年度投资计  划的完成情况、工程管理及各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1.区(市)、市高新区考核标准
  (1)区(市)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40分)。列入市定重点项目及区(市)定重点项目各占20分。完成投资计划的得全分,超额完成或没有完成计划按比例加(减)分;每超(少)2%加(减)1分,最高加(减)15分。
  (2)区(市)定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额增幅情况(20分)。以上年市、区(市)定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额为基数,完成各自基数的得全分。完成投资额每超(少)基数的2%加(减)1分,最高加(减)10分。
  (3)新开工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个数(20分)。以上年新开工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个数为基数,完成基数得20分,每少开工一个减5分,最多减10分;每增加一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分别加5分、10分,最高加20分。
  (4)重点项目调度管理情况(20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设施、经费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不断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各种问题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及时按要求报送项目材料、宣传稿件的得10分,每少(误)报材料 (稿件)一次的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2.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考核标准
  (1)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60分)。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得全分,完成投资额每超(少)年度计划的10%加(减)5分,最高加  (减)15分。
  (2)领导责任制及项目进度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20分)。重点项目领导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重点项目进度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及时按要求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宣传稿件的得10分,每少(误)报材料(稿件)一次的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3)工程管理(20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及招投标制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二)评比标准
  1.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评比标准
  (1)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够积极主动地妥善处理;
  (2)服务承诺到位,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周到热情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反馈良好;
  (3)积极主动为重点项目建设出谋划策,解决资金筹措等重大问题,促进重点项目建设成绩显著;
  (4)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措施到位,对优化投资环境贡献突出。
  2.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评比标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较高。
  (2)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兢兢业业,拼搏实干,对推动项目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3)在重点项目管理、建设、服务岗位上,能够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工作勤奋,成绩显著。
  (4)围绕重点项目建设,在科研、设计、工程管理、企业管理、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四、考核评比程序
  重点项目建设的考核评比工作,由市政府组建考核评比小组具体负责。考核评比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招商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重点项目办公室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
  (一)考核程序
  1.各区(市)、市高新区、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于次年元月10日前填写年度考核表,提供年内新开工项目情况、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报市重点项目办公室。
  2.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小组依据区(市)、项目建设单位的上报材料,到各区(市)、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逐项查证核实,按照考核标准计算得分,排定名次。
  (二)评比程序
  1.对于重点项目优质服务奖的评比,由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测评调查表等形式,形成初评意见,征求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项目主管部门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意见后,确定初选名单。
  2.对于先进个人的评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推荐时要“优中选优”,以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和重点项目服务部门中的一线干部职工为主。
  (三)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小组根据考核评比结果,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奖惩规定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获奖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对获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区(市)(经考核得分100分以上)的颁发奖牌,其中得分120分以上的为一等奖,110分—120分的为二等奖,100分—110分的为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得分100分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颁发奖牌,奖金1万元,奖金由受益的同级财政列支;对获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的单位颁发奖牌,奖金5000元。对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金300元—500元。
  (二)对投资环境恶劣,干扰重点项目正常建设现象严重,属区(市)政府、市直部门协调解决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年度先进参评资格,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年度先进参评资格。
  (四)凡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取消其年度先进参评资格。
  六、考核评比纪律
  严禁任何单位在考核评比中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撤销其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测算和认定不实者,一经查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将《关于处理在朝鲜战争中被俘或失踪之革命军人婚姻案件的联合通报》转达所属有关机构以便遵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将《关于处理在朝鲜战争中被俘或失踪之革命军人婚姻案件的联合通报》转达所属有关机构以便遵行的函
1953年1月17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各省(市)以上法院:
关于处理在朝鲜战争中被俘或失踪之革命军人的婚姻案件,本院与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军委总政治部关于1952年10月17日发出法办字第3714号联合通报,在通报中并请你们转知所属切实进行。兹接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函转华东军区政治部组织部致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惠字第1656号函抄本稿。请本院与中央司法部将上开联合通报的内容,转达至县一级之司法机构,以便更有效地贯彻这一规定的执行。为此再函请你们,将上开联合通报,传达给你们所属的有关机构,以便普遍切实进行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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