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24:47 浏览:9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现发布《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和予以纠正。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编制工资总额计划,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及奖励、津贴标准,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本省农村或者省外的职工,应当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在职职工,除国家规定限制流动的人员外,原单位应当准予流动,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确需招用外籍员工或者港、澳、台员工的,必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并办理就业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经原单位出资培训的在职职工,应当向原单位补偿已支付的全部或者部分培训费。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培训过的职工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补偿培训费后招用的职工,由于个人的原因未履行完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应当向外商投资企业补偿已支付的全部或者部分培训费。
前两款规定补偿培训费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中方职工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停产的,应当支付职工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月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职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为:
(一)在本企业工作10年以下的,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二)在本企业工作超过10年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支付1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同10年以下部分的10个月生活补助费合并计算。
工作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未满6个月的,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支付职工生活补助费外,还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宣布解散时,对于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性支付必需的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令其限期补签劳动合同,并按招用人数每人每天处以20元的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规定招用职工的,处以被招用者月平均工资5倍至10倍的罚款,并责令其退回招用的职工。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责令其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和按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20%至100%支付职工赔偿金,并对其处以职工月工资总额5%的罚款。
拒不按照前款规定补足工资和支付赔偿金的,处以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克扣职工工资的,责令其补足已克扣部分,并处以克扣职工工资数额150%至2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发放职工工资的,责令其从约定发放工资日期的第6日起,每日按施欠工资数额的1%支付职工赔偿金。
外商投资企业不按约定日期发放职工工资并拖欠超过30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并处以拖欠工资数额3%至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拖欠工资数额1%至3%的罚款。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无故不缴纳中方职工失业保险或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可以处以工资总额20%到30%的罚款;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未安排职工休息、休假或者安排工作不按规定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报酬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不发放必备的劳保用品和保健津贴的,责令其补发,并可以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环境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工;已开工的,责令其限期改善生产环境,并处以30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阻挠或者拒绝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的,处以月经营及销售收入1‰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劳动统计,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等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在本省投资举办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92年7月23日发布的《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和1987年12月17日批准发布的《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做好应对高温暴雨极端恶劣天气保障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应对高温暴雨极端恶劣天气保障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的紧急通知
建城综函[2010]10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绿化市容局、水务局,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管委、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入夏以来,我国出现了高温、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严重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预计这类天气仍将持续。为做好城建行业应对高温、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工作,确保城市运行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应对工作,结合供排水、供气、环卫、风景园林等各行业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生产、生活一线,了解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把恶劣天气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切实提高排涝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度汛。加强城市排水系统维护,及时清淤管渠,检修维护泵站,确保设施完好,排水排涝通畅;做好重点部位的排查,特别是城市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城乡结合部的棚户区、危旧房等重点区域的设施检查和维护,若有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措施,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及时快速响应。
三、加强供水水质安全监测。增加对水源、出厂水的水质监测项目和频率,根据原水水质变化及时调整药剂投加量,严格防范急性传染性疾病发生。做好供水机电设备运行维护,确保高温条件下设备运行正常。落实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水源调配、备用电力设备储备工作,切实保障城市用水安全。
四、加强供气安全检查。加强对各类供气设施的安全巡查,特别是消防水池、消防泵、喷淋管线的使用状况和安全阀、放散管、压力表的工作情况,高温天气下要根据设施情况增加喷淋次数。要重点检查清理供气管道占压、供气管线被暴雨侵蚀等情况,防范因高温暴雨恶劣天气导致的燃气安全事故。严禁销售使用充装超期未检、过量充装等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五、加强对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检查。要及时清掏污水处理厂进水格栅,避免由于暴雨冲刷夹带的垃圾杂物堵塞管道、阀门和水泵等;加强污水处理厂进水量及各处理构筑物的液位与水质监控;加大高温天气下重点设施安全生产监控,确保污泥消化池避雷措施有效,严防发生爆炸事故。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的油泵房、油库、油箱、垃圾坑等要做好防爆、防高温、防火措施。加强垃圾填埋场安全检查,确保坝体安全,防止因暴雨引起坍塌事故,防范渗沥液外溢渗透引发水体污染事故。
六、加强道桥和公交场站建设维护。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在公交车站建设候车亭,并加强现有候车亭的维护,发挥其防晒防雨功能。协调道路绿化与公交车站建设,发挥行道树的遮阳降温作用。重点做好公共交通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地下通道等部位应对暴雨水淹的处置方案和应急物资储备。
七、加强公园、景区管理,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公园、景区要设置防暑降温服务站,做好高温防暑提示警示,并加强医疗、应急救援服务。山岳型景区要防范暴雨引发山体滑坡、滚石和泥石流对游人安全造成影响。夏季公园要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为居民提供消暑纳凉服务。动物园要做好高温天气下动物防暑降温工作,密切观察动物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及时救治。
八、加强后勤保障,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作业计划,适当调整作业时间,按时发放劳保用品和高温补贴,加强防暑降温后勤保障工作,切实保障环卫工人等一线工作人员安全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9日)
深教〔2005〕455号
《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4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举办民办学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2 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3 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重大变更
4 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01号许可事项:举办民办学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筹设、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筹设、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筹设民办普通高中
1.举办者和资金来源合法且材料齐备,即予许可;
2.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设立民办普通高中
1.有学校章程,并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2.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筹设中等职业学校
1.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产权清晰,来源清楚;
3.拟定学校名称符合以下规定:
(1)学校名称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名称为“字号+职业技术学校”;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3)学校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4)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筹设教育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设)”字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职〔2001〕60号附件1)第十二条。
(四)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
2.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4.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960人以上;
5.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6.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印刷图书按学生人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10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7.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条件;
8.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开办资金应不少于200万元;
9.申请正式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使用多个名称的;
(2)学校名称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的名称;
(3)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4)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学校的;
(5)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6)学校章程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7)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粤教职〔2001〕60号附件2)。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筹设审批表》(原件3份);
3.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载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和产权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或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普通高中,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3.《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原件3份);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各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验资报告(原件1份);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2)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3)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原件3份);
3.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载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和产权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或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各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验资报告(原件1份);
8.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2)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3)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筹设中等职业学校: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中等职业学校筹设申请表》(原件1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或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五)经批准并完成筹设后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筹设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举办者法人证书或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6.《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申报审批表》(原件3份);
7.学校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8.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各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9.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10.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2.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3.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4.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六)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申报审批表》(原件3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或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6.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8.学校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9.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各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10.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2.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筹设审批表》(附表1);《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附表2);《中等职业学校筹设申请表》(附表3);《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申报审批表》(附表4)。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教育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教育网(http://www.szeb.net)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民办学校的筹设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核发批准证书。
1.申请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写《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筹设审批表》,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深圳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深圳市教育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核发批准证书
深圳市教育局对同意筹设民办学校的,发给筹设批准书;对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民办学校的设立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发许可证书。
1.申请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写《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深圳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深圳市教育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
申请被受理后,深圳市教育局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市教育局可以派人对评议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的市教育局职能处室,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或者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市教育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专家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4.核发许可证书
深圳市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筹设中等职业学校。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业务处室经办人员初审,处室领导审核;
3.局领导审批,签发筹设批准书。
(四)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申请。申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审核,申请材料基本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审批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暂行规定》(粤教职〔2002〕2号附件4),委托设置评议机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发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学校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7.公告。经审批设立的学校由深圳市教育局在深圳教育网站和《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
十、行证许可时限
深圳市教育局自受理筹设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
深圳市教育局自受理设立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
十一、行证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对同意筹设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同意设立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发给《办学许可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完全中学《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办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