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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冬季——2006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1:42:15  浏览:9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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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冬季——2006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冬季——2006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第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特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和紧要期

  自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5月31日,为冬、春森林防火期。其中,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紧要期。在此基础上,各地(市)根据气象(旱情)可提前进入防火期或延长防火期。

  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森林防火意识

  近几年我区虽未发生大的森林火灾,但森林防火工作中必须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必须坚持以往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继续加大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民对森林火灾的防范意识,使森林防火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坚持预防为主,严格火源管理

  森林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在森林防火期间,必须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重点地段、人山路口重点防范,安排专人看守;必须严格执行各种用火审批制度,逐一落实防范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林区用火者,要按有关规定从重查处;发现林火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参加灭火,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

  在森林防火紧要期,严禁在林区从事采伐和调运椽子木、横梁木、下桨木、青岗柴禾、竹子等生产活动;严禁开垦林地、毁林和上山打猎以及采集林下资源;严禁无证人员进山从事一切作业,尤其是当地群众上山放牧的由乡政府和村委会进行登记;严禁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等活动;在防火紧要期内,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严禁在林区内举办篝火晚会、野炊等活动,防止家火引起山火;旅游景点、旅游路线上的防火宣传由承办单位负责。

  四、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实行各级领导分级、分片包干负责制,将森林防火纳入乡规民约。一旦发生林火,各级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对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不但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且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全区森林防火期间,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保障森林防火宣传及扑救经费,同时积极做好物资储备和扑火机具、装备的全面检修,确保防火、灭火的需要;武警西藏森林部队要进入高度的临战状态,人员、车辆、扑火机具、装备必须达到90%的在位率和完好率,修订、完善森林防火扑救预案,加强针对性训练,要协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切实做好我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各地(市)、县各类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以及乡(镇)级森林防火突击队,要提前做好防火灭火的一切准备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气象、交通、民政、公安、卫生、电信、邮政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协助林业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林区干部、群众、驻军、商户及外来人员,应在各级森防指挥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投入森林火灾的扑救,切实做到党政军警民联防、联动,确保将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六、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本辖区发生的森林火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逐级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火办公室,不得封锁消息、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对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森林火情,并造成国家森林资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森林防火电台必须坚持每天按时开机,防火紧要期必须有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带班。

  七、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一旦发生火灾,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案件的查处工作。森林公安和当地公安部门要认真调查取证、查明火因,对人为的火灾案件,要及时全力侦破,并依法严惩肇事者。

  自治区主席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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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商会收取会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等


民政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商会收取会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10日,民政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部

各进出口商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进出口商会工作的批复》的有关精神和进出口商会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发挥进出口商会在我国外贸经营活动中的协调指导和咨询服务作用,现对进出口商会的会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每个会员单位的年度会费标准最低为4000元,最高不超过35000元。
各进出口商会应根据会员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具体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的审定程序仍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审定工作的通知》(民社函〔1994〕23号)精神办理。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3年3月25日,公安部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厅[93]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场处罚,是一种简易的裁决程序,适应于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进行多方查证即能认定违法事实,且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行为。在当场处罚时,应在法定的200元以下罚款处罚幅度内根据事实、情节作出恰当的处罚。对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适用当场处罚的,罚款最高数额亦应控制在2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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