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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假唱假演奏长效机制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00:53  浏览:9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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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假唱假演奏长效机制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假唱假演奏长效机制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市发〔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假唱、假演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观众合法权益;败坏行业风气,损害文艺人才培养成长和队伍建设。为深入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预防和打击假唱、假演奏,保护观众合法权益,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假唱、假演奏预防机制
  首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和演员禁止假唱、假演奏的宣传教育,营造守法诚信演出和经营的法制环境。其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的演出场所和演出类型,在受理演出申请时,可以要求演出举办单位提交防止假唱、假演奏保障措施的书面文件。第三,鼓励支持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合同中明确反假唱、假演奏条款。要求演出举办单位或者个体演员申办演出活动,应提交不假唱、假演奏的书面声明。
  二、加强演出活动现场监管
  对文化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类演出,演出前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由专人核查和记录演出用音源情况和现场音响负责人、操作人姓名,确保责任到人,监控到位。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组台演出、庆典演出、电视文艺节目演播厅外录制演出等易发生假唱、假演奏的现场演出活动的重点监控,检查对演出用音源情况和现场音响负责人、操作人姓名以及演唱、演奏过程的记录和责任落实情况。有效利用技术手段预防和核查假唱、假演奏,对可能发生假唱、假演奏行为的演出活动,要做好全程录像、音频监听和录音等现场记录。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持执法证件对现场演出活动进行监管,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观众场地和音控台设立文化行政执法人员专用席位。如不配合,可依照《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大假唱、假演奏行为查处力度
  对经认定为假唱、假演奏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个体演员2年内2次因假唱、假演奏受到文化行政部门处罚的,除依法处以罚款外,应当吊销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撤销其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对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送受处罚演出单位、原发证机关或个体演员原备案机关,并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行业自律
  积极发挥演出及音响等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在演出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因假唱、假演奏受到文化行政部门处罚的从业人员,应撤销其资格证书并在行业内通报;对于协助实施假唱、假演奏活动的音响技术人员,提请相关组织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资格证书。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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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括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市规划、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五条 城市蓝线应在批准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第六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因城市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一)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规划作相应变更的;

(二)城市规划修编引起城市规划区范围扩展时,城市蓝线范围作对应性调整,新扩展区应修编城市蓝线规划的;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五)其他确有必要调整城市蓝线的情况发生时,经专家论证后应作出相应调整的。

第八条 需对城市蓝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水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定期对城市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严重破坏城市水系保护的行为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县(区)蓝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河南省星火奖实施细则

河南省科委


河南省星火奖实施细则
省科委


第一条 为了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星火奖是奖励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开发、推广、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扶持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技管理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属于奖励范围。
第三条 省设立星火奖,每年奖励一次。根据授奖项目的内容,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星火示范企业奖。
第四条 单位、集体、个人申报星火奖的条件,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的规定执行,凡具有《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经鉴定、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报、授奖。
第五条 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奖的项目,除发给荣誉证书外,物质奖励分为三等:
一等奖 5 000元
二等奖 2 000元
三等奖 800元
长期在农村工作,为振兴地方经济,发展乡镇企业,促进科技进步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别奖。
第六条 省设立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省级星火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和国家级星火奖的初审、申报工作。省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委,具体承办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级星火奖的申报程序是:
一、单位、集体或个人完成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所在的县级科委报市、地科委组织初审,择优申报;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上报,经实施单位所在县级科委报市、地科委组织初审,择优申报。
省直单位或个人与市、地共同完成的项目,由有关市、地完成单位牵头联合申报。
省直单位、中央驻豫单位、省外单位或个人与应用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按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申报。
第八条 申报省星火奖须填写《河南省星火奖申报书》,由初审单位组织考核,写出考核报告,连同项目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九条 批准奖励的项目,在授奖前,由省评委会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裁决。对无异议或经裁决后获奖的项目,由省评委会授奖。
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省级奖的项目,又获其它奖励的,其奖金只发给提高后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要重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奖金,不得少于该项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分配奖金时,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项目参加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省级星火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申报星火奖项目,初审和评审单位可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科委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的,一经查明,应当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星火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对于玩忽职守、失密泄密、故意刁难、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要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198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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