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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云浮市2009-2011年城镇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7:25:46  浏览:8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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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云浮市2009-2011年城镇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云浮市2009-2011年城镇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云府办〔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2009-2011年城镇住房保障规划》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房产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一月八日

云浮市2009-2011年城镇住房保障规划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依据
第三章 规划总体目标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五章 落实资金、房源政策措施
第六章 实施规划的相关措施
第七章 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依据

第二条 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我市工作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予;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市县抓落实,部门抓具体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等文件为依据,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进行编制。
第四条 本规划是落实2009年至2011年期间我市各县(市、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指导依据。规划范围为云浮市建制镇规划控制区。规划期限为2009年至2011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建设工作,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三章 规划总体目标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城市扩大到镇,采取分期分批办法,用3年左右时间,解决我市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第七条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困难户数量、房价水平等因素,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稳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八条 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及退出机制,完善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廉租房租金管理等制度,落实优惠政策,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本规划所指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府公布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第十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根据调查,2008年底全市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1334户。其中,市城区357户,实物配租306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51户;罗定市230户,实物配租230户;新兴县246户,实物配租246户;郁南县353户,实物配租335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18户;云安县148户,实物配租96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52户。
第十一条 规划期内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
2009年,全市新增保障对象565户,实物配租508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57户。其中,市城区167户,实物配租150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17户;罗定市110户,实物配租110户;新兴县96户,实物配租96户;郁南县112户,实物配租104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8户;云安县80户,实物配租48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32户。
2010年,全市新增保障对象383户,实物配租351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32户。其中,市城区95户,实物配租78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17户;罗定市60户,实物配租60户;新兴县70户,实物配租70户;郁南县124户,实物配租119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5户;云安县34户,实物配租24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10户。
2011年,全市新增保障对象386户,实物配租354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32户。其中,市城区95户,实物配租78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17户;罗定市60户,实物配租60户;新兴县80户,实物配租80户;郁南县117户,实物配租112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5户;云安县34户,实物配租24户,住房租赁货币补贴10户。
第十二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房源总量和年度规划。全市新增廉租住房1213套,面积约6.36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306套,面积约1.53万平方米;罗定市230套,面积约1.15万平方米;新兴县246套,面积约1.23万平方米;郁南县335套,面积约1.68万平方米;云安县96套,面积约0.77万平方米。
2009年,全市新增廉租住房508套,面积约2.49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150套,面积约0.75万平方米;罗定市110套,面积约0.55万平方米;新兴县96套,面积约0.48万平方米;郁南县104套,面积约0.52万平方米;云安县48套,面积约0.19万平方米。
2010年,全市新增廉租住房351套,面积约1.83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78套,面积约0.39万平方米;罗定市60套,面积约0.3万平方米;新兴县70套,面积约0.35万平方米;郁南县119套,面积约0.6万平方米;云安县24套,面积约0.19万平方米。
2011年,全市新增廉租住房354套,面积约1.84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78套,面积约0.39万平方米;罗定市60套,面积约0.3万平方米;新兴县80套,面积约0.4万平方米;郁南县112套,面积约0.56万平方米;云安县24套,面积约0.19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总量和年度规划。我市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在全省处相对较低水平,住房供需矛盾不是很突出,而且建设成本较高。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总量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困难户数量、房价水平等因素制定建设规模。规划期内各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根据以上原则制定。
规划期内在市城区和罗定市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试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17套,面积约0.72万平方米。其中,市城区56套,面积约0.37万平方米;罗定市61套,面积约0.35万平方米。新兴县、郁南县、云安县暂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四条 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总量和年度安排。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中予以安排。全市在规划期内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约2.894公顷。其中,市城区约1.12公顷;罗定市约0.214 公顷;新兴县约0.66公顷;郁南县约0.6公顷;云安县约0.3公顷。
2009年,应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约1.2885公顷,其中市城区约0.47公顷;罗定市约0.0985公顷;新兴县约0.22公顷;郁南县约0.4公顷;云安县约0.1公顷。
2010年,计划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约0.795公顷,其中,市城区约0.325公顷;罗定市约0.05公顷;新兴县约0.22公顷;郁南县约0.1公顷;云安县约0.1公顷。
2011年,计划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约0.8105公顷,其中,市城区约0.325公顷;罗定市约0.0655公顷;新兴县约0.22公顷;郁南县约0.1公顷;云安县约0.1公顷。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总额和年度安排。规划期内,全市需要解决1334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1.01亿元。
2009年度全市应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41亿元。其中,市城区应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12亿元;罗定市应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8亿元;新兴县应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6亿元;郁南县应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1亿元;云安县应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5亿元。
2010年度全市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3亿元。其中,市城区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6亿元;罗定市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5亿元;新兴县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6亿元;郁南县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1亿元;云安县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3亿元。
2011年度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0.3亿元。其中,市城区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6亿元;罗定市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5亿元;新兴县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6亿元;郁南县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1亿元;云安县计划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约0.03亿元。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总投入。规划期内,全市计划投入建设资金约0.08亿元。其中,市城区计划投入建设资金约0.06亿元;罗定市计划投入建设资金约0.02亿元。

第五章 落实资金、房源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建设资金来源。
(一)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一是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全部余额;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其它资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主要通过项目法人招标形式确定有资质的开发企业投入资金建设。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通过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改扩建的廉租住房面积视原结构可适当放宽。房源户型、套型设计要合理、实用,配置卫生间、厨房、阳台等生活基本功能设施,提高房源品质,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要合理设计和组合,包括卫生间、厨房和阳台等基本生活设施。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区域规划。廉租住房建设应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生产的原则,采取集中新建和分散建设相结合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区域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在二类及三类住宅用地。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比较集中的工矿区、企业,其单位有多余土地的,可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其建设纳入年度计划、统一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回购、配建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一些已租住公房的保障对象,可以通过租金核减的方式实施保障政策。
(一)集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适用于政府划拨土地专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部分企业空闲用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设用地、销售管理和有关优惠措施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廉租住房房源以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为主,也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为主,也可以由政府房地产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二)政府回购。适用于政府出资购买市场一些户型比较适合的空置房,由政府出租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三)政府回收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单位多余自有房,由政府出租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四)改建。根据规定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面积要求和建设标准,政府可通过改建建设标准或面积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房屋出租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五)配建。在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四条 租赁货币补贴发放对象。对部分居住地较远或因身体行动不便(上学、就业等原因)不适合入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申请,可发放租赁货币补贴。
第二十五条 租赁货币补贴标准。租赁货币补贴计算公式:租赁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补贴标准×补贴系数。
每户保障面积标准按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乘以符合保障条件人口数量计算,且每户不超过50平方米。
补贴系数的确定,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年最低生活保障额(政府公布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12)的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1。对于非低保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家庭收入情况以全额补贴为基础实行反向递减。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粤府〔200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当地政府规定收取;单独建设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不得计收建设成本;各级金融机构应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建设贷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揭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的有关政策。

第六章 实施规划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七条 拟定每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的扩大幅度,确定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报政府审批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对申请的家庭及建档在册的保障家庭进行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象档案并实行及时管理更新。
第二十九条 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管理办法,明确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退出机制,明确廉租住房租金收取与使用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相关的管理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优惠措施、审核制度、销售和上市程序、销售资金和上市收益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章 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县(市、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成立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建立多部门协商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建立起协调联动机制,做好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的实施。按国家、省和本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等。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情况调查和动态管理,建立和管理住房保障对象档案,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资格审查。
(二)财政部门负责部署和督促按照政策规定的资金筹措渠道安排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规划编制、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住房建设规划落实廉租住房项目土地供应,优先审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和用地申请以及建设工程施工手续。
(四)税务部门落实廉租住房租金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等方面的税收政策;金融机构负责落实对建设贷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揭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并会同街道、社区等对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六)审计、监察、工商、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按职能分工, 对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工作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为宏观性、纲要性的指导计划,相关数据随今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可能变化等因素,在具体执行中应作相应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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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理论在悬赏广告中的适用

夏立彬


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较常见,各级法院受理悬赏广告类型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引起各种争议,悬赏广告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这是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缺陷,没有悬赏广告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在新《合同法》未有施行前可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合同之债的规定来处理。新《合同法》施行后,《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等制度可为悬赏广告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了依据。
关于悬赏广告性质的认定,主要存在两观点,即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契约(合同),因为广告人对不特定的人所提出的条件为一种要约。此要约因一定的行为的完成而成悬赏合同,我国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为此,我国有关专家曾借鉴国外立法例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第二章第一节的第13条规定了悬赏广告的内涵、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报酬请求权、悬赏广告撤销等内容。日本及英美法系各国多数学者认定悬赏广告是一种契约。例如,日本民法典第529条的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实施一定行为人给予一定报酬者,对完成该行为者,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一种单独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行为的人单方面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和为的人作出承诺。其有利之处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指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以后成为对广告享有报酬请求权的人,并且可以减轻行为人(或相对人)的举证负担。它还指出采用契约说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漏洞:第一是对事先不知道广告内容者完成特定行为后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的问题;第二是广告人可以在相对人交付悬赏行为成果之前撤回或撤销其要约、变更要约的内容,这显然对相对人(行为人)不利;第三,相对人是否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这种观点为德国及台湾的多数法学家所主张,我国的法学专家王利明、马强等人也持此观点。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的通告,对完成某行为,特别是对产生结果悬赏的人,有向完成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人完成行为时,未考虑到此悬赏广告者,亦同。”
笔者认为,悬赏广告不是单方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契约。下面结合合同法相关理论,阐述如下意见以驳单方法律行为说对契约说所指出的漏洞:
1、悬赏广告对其本身性质来讲是一种特殊的要约。(1)《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悬赏广告中广告人发出悬赏之广告实际上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种特殊要约。这种要约发出以后,如果某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则是对广告的有效承诺,双方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2)当然,悬赏广告要约发出后,广告人享有撤销权。例如,德国在民法典第658条规定“悬赏广告可以在完成行为前撤回。撤回仅在以与悬赏广告同样的方式进行通告或者以特殊通知通告时,始为有效”。《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悬赏广告其本身具有特殊性即合同标的是行为(即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行为是承诺和履行合一的行为。撤销权行使可以借鉴日本民法典第530条规定“(一)于前条情形,广告人于无法完成其指定行为者期间,可以用与前广告同样方法,撤销其广告。但是,于其广告中表示了不撤销意旨者,不在此限。(二)不能依前款所定方法撤销时,可以以其他方法撤销。但是,其撤销只对知情者有效。(三)广告人规定实施其指定行为的期间时,推定为抛弃其撤销权。”所以这种撤销权的行使,须在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之前为之,悬赏行为完成以后表示撤销的,悬赏广告仍然有效。(3)对悬赏广告行使撤销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即应当采取悬赏广告的同一方式进行或采取绝大多数人能够知道的方式进行。在有效的撤销行为之后完成的悬赏行为,则不发生悬赏广告的效力。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
2、悬赏广告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一般来说,悬赏广告权利主体是行为人(即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行为的人),义务主体是广告人。双方当事人相互对应,形式相对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契约关系。广告人是悬赏广告中特定的一方主体。至于行为人的资格不宜作特别要求,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一定辨识能力的人,都就成为合格主体。《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在悬赏广告中,广告人给付悬赏报酬予行为人,是合理的,纯获利益的。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完成了悬赏行为,就有权获利报酬,没有必要审查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悬赏广告中,行为人事先不知道悬赏广告的情况下,但在其完成特定行为而交付悬赏行为成果时,广告人应有告知义务,而相对人有接受或放弃悬赏报酬的权利。如广告人不告知悬赏广告内容,则违背了《合同法》第60条规定,属于一种欺诈行为。根据公平诚信原则,行为人有权要求广告人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3、悬赏广告是承诺和履行合一的行为。《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是崇尚拾金不昧精神在民法上体现。悬赏广告中,行为人去履行悬赏广告中指定的悬赏行为时,是对悬赏合同的承诺;同样,行为人对悬赏合同作出承诺时,己去完成行为人在悬赏广告中指定的悬赏行为。在悬赏广告中,行为人返还行为成果的义务在先,而要求广告人支付报酬的权利在后。此时行为人不能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来履行抗辩权,否则,与《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相悖。

作者地址: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3757766666-904  邮编:325500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的通知


  2005年3月16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电视节目字幕错别字很多,有损电视推广使用规范语言文字的重要使命,有损各级电视播出机构的良好公众形象,受到观众批评。为进一步加强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电视播出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工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牢记电视推广使用规范语言的重要使命,切实加强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
  二、各级电视播出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要明确控制电视节目字幕错别字指标,并纳入工作绩效考核。要配备专门人员,加强电视节目字幕的校对和把关,使电视节目字幕的校对把关程序化、制度化。要明确责任,奖优罚劣,进一步强化对电视节目字幕的播出管理。
  三、各省、区、市广播影视局(厅)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对电视节目字幕的监看力度,抓紧研究制定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规定,强化监督,加强管理。要加大对广播电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尽快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语言文字能力,切实维护各级电视播出机构良好的公众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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