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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施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5:33:13  浏览:8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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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施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施行办法

政府令第24号


《郑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施行办法》业经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张世英

一九九二年七月七日




郑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施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施行,改善市容市貌,创建卫生城市,给全市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地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各区范围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驻郑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沿街居民、停车场管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条 “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在划定的责任地段内负责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以外的沿街地段,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四条 市、区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施行。
街道办事处在市、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金水河管理处和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包括门前及围墙至人行道侧石,两侧起止点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划定。
金水河两岸和火车站地区范围内的责任单位,两侧起止点分别由金水河管理处和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划定。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在划定的责任地段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路面清扫保洁,清除污水、污物及废弃物;
(二)负责维护建筑物的门面橱窗、牌匾的完好、整洁、规范、美观;
(三)对未硬化的路面(由市政部门负责统一硬化的除外)负责硬化或种植花草,保证地面不露黄土;
(四)负责管理、保护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
(五)负责保护垃圾箱、果皮箱等公共设施;
(六)负责管理车辆停放、摊点摆放等公共秩序;
(七)制止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倒垃圾、和成搭乱建、乱贴乱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第七条 责任单位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金水河两岸、火车站地区范围内的责任单位分别与金水河管理处、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门前三包”执勤员,履行“三包”责任。
第九条 “门前三包”执勤员在其责任地段内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冰糕棍(纸)和其他废物的,除责令清除外,每次可处以二元罚款;
(二)对随地便溺、乱倒粪尿、污水的,除责令清除干净外,每次可处以五元罚款;
(三)对乱倒垃圾的,除责令清除并打扫干净外,每一簸箕可处以二元罚款,每一架子车、三轮车可处以二十元罚款;
(四)对损坏花草树木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每次可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在沿街墙壁或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乱贴乱刻乱挂者,除责令清除外,每次可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偷盗、损坏垃圾箱、果皮箱、痰盂及绿化设施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每次可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机动车乱停乱放者,每辆次可处以五元罚款,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者,每辆次可处以二元罚款;
(八)对未经批准乱摆摊点者,每次可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对拒不改正的,可加处一至二倍罚款。
第十条 “门前三包”执勤员对在其责任地段内的下列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金水河管理处、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由接到报告的单位责令限期纠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每次乱倒垃圾、下房土、施工废土一汽车或一拖拉机的;
(二)擅自在人行道上堆物堆料的;
(三)乱搭乱建的;
(四)严重损坏公共设施和绿化设施的。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所属的街管会负责对本辖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执勤员上岗情况、处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支持、协助“门前三包”执勤员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由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由街道办事处或金水河管理处、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在所管辖范围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市、区市容管理部门发现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或门前严重脏、乱、差的,可责令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金水河管理处、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决定罚款五百元以上(不含五百元)、一千元以下的,报区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决定罚款一千元以上(不含一千元)的,报市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罚款必须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票据。责任单位使用的罚款票据由街道办事处或金水河管理处、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发给,票据使用完毕后,其存根交街道办事处或金水河管理处、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保存。
第十七条 市、区市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门前三包”执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乱罚款的执勤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制止纠正,并责令退还所罚款项,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单位换人或者辞退。
第十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的罚款收入全额上交区财政部门。所需管理费用及街管会人员和“门前三包”责任地段外沿街地段执勤员的工资支出由区财政部门核拨。
在金水河两岸、火车站地区范围内的罚款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部门,所需管理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九条 “门前三包”执勤员和街管会人员上岗执勤,必须分别佩戴由市市容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郑州市‘门前三包’执勤员”或“郑州市街道管理员”证章。
第二十条 对阻碍执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寻衅闹事、辱骂殴打执勤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街道办事处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市容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金水河管理处和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所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容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市、区市容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市容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各县县城、巩义市和郑州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月七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郑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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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国办发〔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激励企业创新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得到增强,重点产业领域取得一批创新成果,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力支撑。但目前我国企业创新能力依然薄弱,许多领域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尚未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制约企业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统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以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为重要抓手,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发展一大批创新型企业,企业研发投入明显提高,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行业领军企业达到国际同类先进企业水平,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实现翻一番。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深入发展,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突破一批核心、关键和共性技术,形成一批技术标准,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企业创新环境进一步优化,形成一批资源整合、开放共享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面向企业的科技公共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涌现出一大批富有活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到2020年,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企业创新能力大幅度提升,形成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带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重大进展。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的机制。企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深化自身改革,适应市场化和全球化竞争的需要,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内在动力;要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技术研发的责任,加强研发能力和品牌建设,建立健全技术储备制度,提高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充分发挥其对技术创新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开展研发项目。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加强对不同行业研发投入和产出的分类考核。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产业升级与发展专项资金要加大对中央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征集和指南编制要充分听取企业专家的意见,产业化目标明确的重大科技项目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加强国家科技奖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激励。
  (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引导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建立研发机构,健全组织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大幅度提高大中型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在明确定位和标准的基础上,引导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围绕产业战略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在行业骨干企业建设一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成果工程化研究。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作。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以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或科教用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科研机构等新型研发组织,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同类公办科研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支持政策。
  (三)支持企业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建立健全按产业发展重大需求部署创新链的科研运行机制和政策导向,推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模式、高端装备等的集成应用,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等,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组织实施用户示范工程,采取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等,完善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服务体系,吸引企业在区内设立研发机构,集聚高端人才,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
  (四)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等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改造升级。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规模,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强化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对中小企业产品和技术创新的政策引导作用,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综合采用买(卖)方信贷、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融资租赁、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债券、集合信托、科技保险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融资。为小型微型科技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五)以企业为主导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联盟按规定承担产业技术研发创新重大项目,制订技术标准,编制产业技术路线图,构建联盟技术研发、专利共享和成果转化推广的平台及机制。积极探索依托符合条件的联盟成员单位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入开展联盟试点,加强对联盟的分类指导和监督评估。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通过联盟研发重大创新产品,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构建产业链。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通过联盟开展共性技术攻关,解决制约产业升级的重大制造装备、关键零部件、基础原材料、基础工艺及高端分析检测仪器设备等难题。围绕发展现代服务业,通过联盟加强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现代服务业新业态。
  (六)依托转制院所和行业领军企业构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针对重点行业和技术领域特点和需求,在钢铁、有色金属、装备制造、建材、纺织、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化工、轻工、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依托骨干转制院所、行业特色高等学校和行业领军企业,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整合相关科研资源,推动建设一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加强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扩散。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的运行管理、技术扩散服务的绩效实行定期评价。
  (七)强化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共建学科专业,实施合作项目,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基础和前沿先导技术支持。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等计划,推行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和“双导师”制,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标准,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推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面向市场转移科技成果,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应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成果供需平台。完善落实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政策和人事考核评价制度,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
  (八)完善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面向行业技术创新需求,促进科技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推动形成一批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培育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示范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中央财政资金为引导,带动地方财政和社会投入,支持围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的区域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平台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大型共用软件、知识产权、标准、质量品牌、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和网络化协同水平。探索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引导建立促进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有效运行的良好机制。加快建设技术交易市场体系、科技创业孵化网络和科技企业加速成长机制。
  (九)加强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相关重大人才工程和政策实施中,支持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引导和支持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科技领军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加强对企业科研和管理骨干的培训。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创新人才双向流动和兼职。继续坚持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科技特派员等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评价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对于服务企业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采取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等奖励措施。广泛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能大赛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优先晋升技术技能等级,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提高企业职工科技素质。
  (十)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深入开展全国科技资源调查,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建立健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合理运行机制。加大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向企业开放服务的力度,将资源开放共享情况作为其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和奖励补助,积极引导其对企业开展专题服务。加强区域性科研设备协作,提高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撑服务能力。
  (十一)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开放合作水平。鼓励企业通过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建立联合研发中心、参股并购、专利交叉许可等方式开展国际创新合作。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信息收集分析,为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提供服务。鼓励企业到海外建立研发机构,联合科研院所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国际标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修订。鼓励和支持企业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开放合作力度,鼓励跨国公司依法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与我国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开展合作研发,共建研发平台,联合培养人才。
  (十二)完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金融等政策。完善和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政策的落实力度。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和国家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加大政策性银行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和进出口关键技术设备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开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支持。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支持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重大创新产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已上市创新型企业再融资和市场化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并确认股权。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推进。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推进技术创新的力度,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联合推进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同创新,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方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方案。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二)加强监测评估,务求取得实效。要加强分类指导,建立监测评价机制,对各项重点任务推进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总结和发布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建立企业技术创新调查制度。对探索性强的政策任务要加强研究,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及时总结推广。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进展成效和先进经验,营造有利于工作顺利推进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28日













北京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及办理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北京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及办理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再生资源经营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字[2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相关文件要求,将办理再生资源退税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理机构和职责

  (一)办理机构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是承担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中:各区县财政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分别承担再生资源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初审和复审,北京专员办负责终审和办理退库手续。

  (二)办理职责

  1.各区县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要求对退税单位申报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对于退税单位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各区县财政局应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是否符合退税条件,特别是要审核退税单位进销存的台账,从而确定退税单位经营再生资源的种类和新旧混营的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现场审核,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北京市财政局,由北京市财政局核实后通知北京专员办。

  2.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专员办采取抽查形式对部分退税单位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

  3.北京专员办对初审、复审结果提出终审意见,并办理相关退库手续。

  二、办理程序及申报期限

  (一)办理程序

  可享受退税政策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在办理一般增值税退付时,应由各区县财政局初审,北京市财政局复审,通过初审和复审的退税单位资料由北京市财政局按照文件要求,转送北京专员办进行终审。

  1.受理和初审。各区县财政局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送交北京市财政局复审。

  2.复审。负责复审的北京市财政局在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复审意见并签字,加盖经办部门公章,报北京专员办进行终审。

  3.终审。北京专员办在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相关文件及内部审核程序进行终审。承办人对退税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终审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负责终审的北京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将有关资料送达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退库手续。

  退库具体程序是:北京专员办将退库通知文件及填写完整的收入退还书送达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正常情况下,由国库处在3个工作日内在收入退还书各联加盖“北京市财政局退库专用章”后转交各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在4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的中央国库经办支库办理退库。在办理退库过程中,发现退库通知文件、收入退还书及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填写的信息不全或有误时,及时通知北京专员办,由北京专员办更正相关信息后再办理退库手续,办理时限根据更正的时间而定。北京市、各区县财政国库部门不能以调剂当期收入的理由延缓办理。

  4.领取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增值税退税批复。退税单位在收到返还的增值税和有关单据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到北京专员办领取加盖“财政退付章”的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增值税退税批复。

  (二)申报期限

  退税单位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可按月申请。北京专员办根据企业第一次申报时填写的《再生资源先征后退登记表》,提供可按月申请退付的退税单位名单。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退税单位在申报退税时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退税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原则上要求用带有文号的正式公文(A4纸)上报,题目为《关于办理退付XXXX年XX月-XX月增值税的请示》,抬头为“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XX区财政局”。申请报告中说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内部核算方法、申请退税期间、文件依据、全部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的构成情况、进项转出、申请退税金额、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相关申报资料不相符的说明等内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见附件2,仅供参考)。

  2.填写《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见附件3,一式三联)、填写《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并加盖公章(见附件4,一式三联)和《收入退还书》(见附件5,一式五联)。

  3.退税所属期内的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

  4.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包括:退税所属期内销售账户银行日记账复印件和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5.退税所属期的会计账簿复印件,包括全部应税增值税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应交税金账。对既经营退税产品,又兼营非退税产品的企业,销售产品必须分开核算。

  6.填写《销售新品、旧货说明》(见附件6)。

  7.本单位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达到80%以上的书面声明(见附件7)。

  8.本单位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声明(见附件8)。

  9.退税单位在第一次申报退税时,需申报以下资料,初审单位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原件现场退还退税单位:

  (1)填写《再生资源值税先征后退登记表》(见附件9);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2009年以前享受免税政策的单位,需提供国税部门免税资格批复的复印件;

  (7)上述资料在退税期间有变化的,随时补充上报。

  10.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二)资料报送要求

  1.上述退税资料中除会计账簿复印件外,其余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一式三份,分别装袋,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2.《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和《收入退还书》为无碳复写表格,各单位可向各自纳税所属区县财政局领取,填写完整后将要求提供的资料原件和账簿复印件一同报送北京专员办。

  3. 退税材料摆放顺序自上而下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表》;书面申请报告;《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收入退还书》;税收缴款书原件;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销售新品、旧货说明》;《金融机构结算声明》;《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声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复印件;会计账簿复印件及其他。

  四、审核内容

  (一)退税资格审核

  审核是否符合退税政策的范围,对于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单位不予以办理。

  1.是否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2.是否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在申请的季或月内,金融结算比例达到80%予以退税,未达到的不予退税。若全年计算,达到此要求的退税单位,可申请补退税款。

  4.是否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5.对于兼做新旧混营业务的,是否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的不予退税。

  6.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退税资料审核

  1.审核退税单位的申报资料要件是否齐全;退税单位申报的应退税品目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金、进项税金、进项税金转出等数额是否真实、准确,相互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必须与销售收入明细账、应缴税金明细账核对相符。对于兼做新旧混营业务的退税单位,如经税务机关批准新品和废旧分开纳税的,按照废旧应纳增值税额办理退税;如新品和废旧采取统一纳税的,退税和非退税收入必须分别核算,进项税金采取收入比例法计算。

  2.税票审核。主要审核税种和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年度是否与申报一致、缴款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特别是国库经收处的印签)、有无漏填项目、有无“稽查”、“补税”字样、有无出口商品增值税专用税票;税票原件是否为第一联(银税通税票除外)。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重点审核账表之间对应、勾稽关系及数字的一致性、真实性,并将增值税申报表反映的应缴税金、已缴税金与税票合计数进行核对,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或“寅吃卯粮”的情况。

  4.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办理

  1.上报的退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2.税务、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增值税税款。

  3.应退税商品与非退税商品未分开核算的。

  4.年终实施清算程序后,当年有欠缴增值税并未办理缓交手续的。

  5.实交税金大于当年应缴税金的部分。

  6.违反有关法律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7.其他不符合退税要求的。

  五、其他事项

  (一)初次审核时间及要求

  自3月16日起,各退税单位按照上述审核要求向负责初审的各区县财政局报送2009年1月、2月增值税税款退税审核资料。前2个月没有交纳税款的单位需上报上述第三部分申报材料中的第9条的相关资料备案,并由各区县财政局对申报资料审核后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专员办。

  (二)相关部门地址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处

  地址:紫竹院路45号鑫正大厦513房间(紫竹桥西200米路北)           

  邮编:100089

  联系人:白兰      联系电话:68473198

  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

  地址:航天桥东200米路北

  联系人:姚俊      联系电话:88549408

  附件1:《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字[2009]7号)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124967.doc

  附件2:退税书面申请模板(仅供参考)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278431.doc

  附件3:《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411622.doc

  附件4:《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575695.doc

  附件5:《收入退还书》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713218.doc

  附件6:《销售新品、旧货说明》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850958.doc

  附件7:《金融机构结算声明》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5994989.doc

  附件8:《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声明》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6116906.doc

  附件9: 《再生资源先征后退登记表》
http://bj.mof.gov.cn/bennyzbjczjczybsc/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3/P020090323355996292981.doc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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