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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08:55  浏览:99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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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国务院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1997年1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
(二)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三)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
(四)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进口前款所列残疾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三条 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房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二)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
(三)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
(四)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五)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六)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七)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有关单位,是指:
(一)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
(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
第五条 依据本规定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违反前款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物品擅自移作他用,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论处。
第六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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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市”方针,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贯彻“引进国内人才和引进海外人才并举”的方针,积极引进高素质的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
第三条 企业作为引进人才的主体,应加快引进人才步伐,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各职能部门应为企业引进人才提供服务和方便。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人才均属引进对象。
第五条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特别是国内外名牌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六条 引进的重点人才包括:
(一)掌握高新技术的优秀人才;
(二)教学、科研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三)拥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或拥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人员;
(四)在应用技术领域取得突出业绩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员;
(五)曾到国外高等院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在国内已取得重点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后,到国外跨国公司、大企业工作两年以上或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突出成果的出国留学人员;
(六)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市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市急需引进的人才情况进行摸底,由市人事局根据摸底情况进行汇总、确定并定期公布引进对象的具体要求。市人事局根据公布的要求对象,予以特事特办。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根据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布本市紧缺专业的明细目录。对属本市紧缺专业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骨干人员和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有关部门可主动发商调函或接收函。其配偶随调材料齐全,有关部门应随报随
办;其子女属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视同本地毕业生源,同等条件下优先就业。
第八条 凡属引进的人才及随调、随迁人员均免交城市增容费。
第九条 属我市紧缺专业的国家重点名牌大学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我市企业已同意接收的,可放宽审批时限。
第十条 对属本市紧缺专业的、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本人愿意到厦门就业服务但尚未找到工作单位者,市人事局可出具落户证明,市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 对我市引进的重点人才除执行第七、八、十条所规定的政策外,还实行如下政策:
(一)从外地和国外引进的,不受城市人口落户指标限制;短期工作的或留学人员本人不愿意迁入的也可不迁入户口,只办理暂住户口。
(二)急需引进到卫生、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的重点人才,若接收单位人事编制已满,可专项向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市人事局提出申请,专项批办,市财政局根据用人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及增加的编制核拨经费。
(三)身体健康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夫妻双方可同调,也可先调一方。配偶一方属市紧缺高级人才的,另一方在厦就业有困难的市有关部门给予协助推荐就业,有关单位应给予支持。
(五)配偶、父母和子女随迁人数不受限制,子女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要上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允许择校入学或入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其中留学归国人员,引进时其子女参加中招的,可参照归侨子女有关政策,享受照顾分录取。
(六)未成年子女入户问题,可选择随母或随父,不受分期分批解决的限制。
(七)来厦定居工作的,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优先给予解决,其中到“三资”企业或民营企业工作的,住房面积不受限制。用人单位因住房问题解决不了而又属急需引进的可向市人事局申请购买优惠价的引进人才住房(专项统建房指标)。或者采取发给一定住房补贴,由个人自己解
决住房。市政府拨出一定数量的统建房作为专家公寓供引进人才个人或单位租用。
(八)引进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实行专项专报,单列下达。引进后做出较大贡献的,可提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越级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九)凡在国外跨国公司、大企业工作后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来厦工作后其职称可按国内相关职称予以认可。
(十)引进人才原已具有国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引进后仍继续从事职务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资格确认和重新办理聘任手续前,原工资标准低于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高于调入单位同等条件的,予以保留
。学成回国留学人员及到国外进修取得突出成果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可比同级同类人员高定二到四级工资。经资格确认后,给予聘任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引进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待遇由人才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不受限制。符合享受政府津贴人员选拔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
(十一)对辞职、离职或被辞退后来我市工作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可予办理重新录用手续,其辞职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二)引进人才的连续工龄视同本单位工龄享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十三)引进人才的社会保险必须按有关规定转移。凡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包括重新录用的,社会保险缴费指数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指数1计算。超过本市平均水平的则按实际计算。用人单位在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金外,可在引进时再为其一次性缴纳一笔养老基金,全额进入个人帐? Щ蚪氩钩溲媳O眨蕴岣咂渫诵荽觥? 引进人才中经资格确认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退休时退休金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加补贴予以计发退休待遇。
(十四)引进人才的医疗保险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十五)到企业工作的,经用人单位和引进人员双方商定,引进人员享受其他方面的优惠待遇不受限制。

第四章 引进方式
第十二条 人才引进的方式方法可灵活多样。可以调动的形式到我市工作,也可采取借调、兼职、停薪留职、留薪留职、辞职等形式到我市短期或长期工作,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 对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引进的重点人才,由市外资委外商服务中心、市经济研究中心、市计委经济研究所作为中转单位予以吸纳。

第五章 人才环境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为引进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他们所掌握的知识和专长给予重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来厦工作,开发新项目、新产品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可由所在单位向市科委、市经发委申请科研启动补助经费。对需要给予特殊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经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给予资助。属于新产品开发的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可由所在单位向市科
委、市经发委申请高科技贷款贴息。科研启动费、资助经费和贷款贴息由市科委、市财政局从科技三项经费中支付。用人单位给予的启动工作费不低于市政府给予的启动经费和资助额度。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给予重奖。具体奖励办法按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继续教育条件,鼓励企业选派对口的专业技术人员赴国外跨国公司工作或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培训或短期进修。
创办创业中心、设立留学生工作站,为他们提供研究条件。
第十八条 支持有条件的单位申请博士后流动站,市政府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鼓励企业在全国有关重点院校设立专项奖学金以及在某些大城市建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九条 加强人才信息网络建设,积极搜寻人才信息,建立各类高级人才库,通过互联网进行人才招聘。同时利用驻外机构设立人才招聘点,为引进人才牵线搭桥,提供便利。
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做好人才的引进、储备工作,对促成引进我市急需的国内外高级技术人才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者,市政府给予重奖。具体奖励办法按有关部门制订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引进重点人才的申报确认,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对符合公布引进对象条件要求的,由市人事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评鉴。确认后,由市人事局代市政府统一发给引进人才优惠证。引进人才可凭证享受优惠待遇和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教委、市科委、市经发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等有关职能部门须各负其责,采取措施,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对不执行本规定的,造
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其责任。对不给引进人才创造工作条件,给予刁难或排挤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1999年11月5日

劳动部关于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等问题的复函

1989年4月28日,劳动部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一九八九年一月六日关于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并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固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通知(银发〔1988〕39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地情况,暂由地方劳动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行协商确定。你厅与省人民银行共同商议的解决办法,可以试行。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仍按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执行。
三、最近,有些地区询问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取办法是否改变。这项基金的收取办法,仍按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的请示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统筹退休养老基金由银行实行“代扣”结算办法的请示
劳动部:
四川省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代收的。目前,这种银行结算办法遇到很大困难,严重影响各地统筹基金的正常运转。一方面,社会保险本来是强制实施的,但委托银行代收统筹基金的办法,手段缺乏“刚性,没有一定的“强制”作用,造成企业交纳统筹基金的极大随意性,交不交、交多少,社会保险机构都无法约束。最近,我们不断接到自贡、宜宾、绵阳、德阳、内江、乐山等不少地区来人来电告急,反映银行不代收,企业不交钱,开出的委托收款书累遭拒付,导致统筹基金失去收支平衡;另一方面,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发国办发〔1988〕40号文(《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规定了废止“托收无承付”第六种结算办法,但又没有规定统筹基金应按什么新的结算办法征收。现在不少专业银行已停止为社会保险机构代收统筹基金,这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影响极大。
针对这两方面问题,我们与省人民银行共同商议,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40号文规定废止“托收无承付”办法的同时,在第十条又规定:“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银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它部门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不予受理,既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也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根据这个文件的精神,鉴于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统筹基金系由银行“代扣”的办法,是国务院授权银行的监督项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第五章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金专户”)。因此,在废止银行“托收无承付”结算办法后,对退休费用统筹基金实行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直接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开户银行专户的办法,则是符合国务院规定精神的,仍应继续执行。
此事是当前退休费用统筹工作能否正常开展的症结所在,请求劳动部向人民银行总行反映,并尽快函复我省,以利统筹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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