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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49:32  浏览:8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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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岳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监督的职能部门。财政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参与协作评审。

  发改、住建、审计等相关行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投资评审有关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含国债)安排建设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建设的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财政投资项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概算。

  (二)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法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各项合同履行情况的合法性。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等情况。

  (六)实行代建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

  (七)项目建成后的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

  (八)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九)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并拨付评审经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将项目前期审查、施工中监督、竣工后审核有机结合起来。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测算后安排或依法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得向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的项目,以经财政部门确认下达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项目管理、预算控制、工程招标、投资变更、价款结算及办理财务决算的执行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财政投资资金管理工作职责。

  1、对纳入财政投资支出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申报财政投资评审;核定评审专项经费预算或确认评审经费支付方式。

  2、按计划或进度下达应实施评审程序的项目,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项目评审的具体要求。

  3、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被审方的关系。

  4、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全程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5、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法决定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职责。

  1、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监管体系;依法按程序对财政投资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做到应审尽审。

  2、拟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与评审专项经费预算。对未列入年度评审专项经费的评审费用,依法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3、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如不能按期完成评审任务,应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说明原因。

  4、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内部专业人员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协作评审,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5、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复核机制;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6、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7、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及被审方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受财政部门委托,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协作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向财政部门申请备案,在资质范围内,接受财政投资项目协作评审业务的委托;严格遵守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和廉政纪律。

  (二)根据工程咨询服务执业规范及协作评审协议要求,结合评审项目专业特点,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程序、高质量完成项目评审,出具书面协作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四)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协作评审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审核认定,定期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五)按协作评审协议向委托方收取评审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的需要核实或取证事项,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在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确认。

  (四)认真执行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及时整改。

  (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所明确的评审费用支付方式,据实核算并支付评审费用。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在建设成本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 “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先评审,后审核付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的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通知,并制定评审方案。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相关资料;并根据评审项目特点,组织评审或委托协作评审。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评审初步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后,拟定评审报告。

  (四)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报告进行整改,并提供评审跟踪服务。

  (五)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审减(增)说明、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或评审备案,而事后又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涉及调整预算的,应按法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八条 因评审工作需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可以向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被评审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协作评审机构在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咨询服务时,因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审成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在一定时限内不再委托其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协作评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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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二OO二年 第 6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取消摩托车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部分税号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增列三氯甲烷、去甲麻黄碱两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三、2003年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8种,总计143个8位商品编码。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汽车及其关键件4种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4种商品。

  本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附 件



2003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商品大类名称
商品编码
商 品 名 称
单位

1
成品油
271011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公斤



27101120
石脑油
公斤



27101190
其他汽油馏分
公斤



27101911
航空煤油
公斤



27101912
灯用煤油
公斤



27101921
轻柴油
公斤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公斤



27101929.10
蜡油(350℃以下馏出物体积<20%,550℃以下馏出物体积>80% )
公斤



27101929.20
重柴油
公斤



27101929.90
其他柴油及燃料油
公斤

2
天然橡胶
40011000
天然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
公斤



40012100
天然橡胶烟胶片
公斤



400122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初级形状(胶乳,烟胶片除外)或板,片,带]
公斤



40012900
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胶乳除外的初级形状或板,片,带状)
公斤

3
汽车轮胎
40111000.1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橡胶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40111000.90
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子午线轮胎(橡胶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40112000.11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断面宽度≥24英寸)




40112000.19
客或货车用新的其他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断面宽度≥24英寸)




40112000.91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




40112000.99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非子午线轮胎)


4
光盘生产设备
84435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


8477101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精密注塑机(加工塑料的)


84798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具有独立功能的)


84798990.20
用于光盘生产的LD配套粘合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84798990.30
用于光盘生产的真空金属溅镀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84798990.40
用于光盘生产的保护胶涂覆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8480710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


90314900.10
用于光盘生产线的AID自动检测机


5
汽车及其关
87012000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键件
87021020
机坪客车(机场专用车)




87021091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柴油型)(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87021092.11
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87021092.19
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87021092.90
其他23≤座<30柴油型中型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客车)




87021093.1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87021093.9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87029010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其他型)( 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87029020.11
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87029020.19
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87029020.90
其他23≤座<30的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87029030.1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87029030.9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87032130.11
汽油型微马力小轿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微马力指排气量<1000cc)




87032130.19
汽油型微马力小轿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微马力指排气量=1000cc)




87032130.90
87032130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190.11
汽油型超微马力小轿车、越野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




87032190.19
汽油型微马力轿车、越野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




87032190.90
87032190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230.10
汽油型小马力小轿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87032230.90
汽油型小马力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240.10
汽油型小马力四轮驱动越野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87032240.90
87032240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250.10
汽油型小马力小客车(≤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87032250.90
87032250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290.11
汽油型小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87032290.19
汽油型小马力其他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87032290.90
87032290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14.11
1500cc<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4.19
2200cc≤排气量≤2500cc的小轿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4.90
87032314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15.11
1500cc<排量<24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5.19
2400cc≤排量≤25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5.90
87032315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16.11
1500cc<排量<2000cc小客车(指≤9座,汽油型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6.19
2000cc≤排量≤2500cc小客车(指≤9座,汽油型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6.90
87032316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19.11
1500cc<汽油型<2000cc其他小客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9.12
2000cc≤汽油型≤2500cc其他小客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9.19
1500cc<汽油型≤2500cc其他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87032319.90
87032319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34.10
汽油型中马力小轿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87032334.90
87032334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35.10
汽油型中马力越野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87032335.90
87032335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36.10
汽油型中马力旅行小客车 (≤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87032336.90
87032336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39.11
汽油型中马力其他小客车 (≤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87032339.19
汽油型中马力其他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870323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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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企业会计会准则(试行)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会计会准则(试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汕头经济特区经济的发展,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经汕头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所有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其它单位(以下简称特区企业)。特区企业设在境外和内地的企业,应遵循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会计法规和规定,当地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准则。
第三条 会计应提供有助于搞活微观,加强宏观调控,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和增值,作出相应经济决策所必需的有用的会计资料。
第四条 特区企业必须在注册登记所在地设置完整的会计记录(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按照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特区企业组织会计核算时,所用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用中文(汉字)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等)。企业会计人员,必须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办理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由经手人和有关负责人签署证明。货币资金的收付,财产物资的收发保管,应由出纳和物资保管人员负责办理
,并定期与会计记录相互核对。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必须审查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并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准则制度各行业通用的示范会计制度及有关专门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企业单位根据本准则,参照通用的示范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办法。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八条 特区企业在组织会计核算时,应以下列会计假设条件为前提。
一、会计主体假设。特区企业会计核算以企业为主体,核算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企业所有者(投资者)本身的经济活动,不属于企业会计核算范围。
二、持续经营假设。特区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确定会计政策、程序和方法,应以企业现时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长期的、持续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三、会计分期假设。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时效性,满足企业内、外部信息使用者决策和管理上的需要,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帐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四、货币计量假设。特区企业会计核算主要以货币作为计算单位和计量尺度,反映和考核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货币计量假设以币值稳定不变假设为前提。在币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允许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调整。
第九条 合法性原则。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地方性的法规。并贯彻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 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确实可靠,全面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一切信息,必须建立在可查证基础上,做到资料可靠,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一致性原则。特区企业依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所确定的各种会计处理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外币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归集分配方法、损益计算方法等,前后各期必须连贯一致,互相可以比较。如因企业规模或其他重要原因改用另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时
,事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必须将会计处理变动前后的数据和结果,在会计报告中详细地加以说明。
第十二条 配比原则。会计核算在确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时(利润或亏损数额)要把与本期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等一起计算入帐,配合一致加以确定。在确定某一对象的收入时,也要把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等一起计算入帐,配合一致加以确定。
第十三条 重要性原则。会计记录应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对于影响决策的重要内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并在会计报表中重点说明。对于次要的内容,可适当简化核算,合并反映。企业在选择和动用会计政策时,应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充分反映原则。特区企业的一切财务收支,必须按规定设置完整的会计记录(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核算传达的会计信息必须充分和完整。
第十五条 稳健性原则。企业在处理会计事项时,必须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不高估资产或收益。对于预计会发生的损失或重要的或有负债等事项,应计算入帐;对于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预计列帐。
第十六条 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凡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第十七条 历史成本原则。特区企业取得的各种财产物资,形成的各种权益和债务,都应以当时的实际成本、实际发生的金额作为核算的依据。未经规定的程序和批准,帐面的历史成本不得任意变动。
第十八条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为取得本期收益而发生的经营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为形成生产经营能力,在以后各期取得收益而发生的各种资产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
第十九条 复式记帐原则。特区企业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应采用复式记帐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一般应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二十条 会计信息的质量标准。企业提供或传达的会计信息,必须具有下列的质量标准:
一、相关性。会计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应满足各有关方面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制定方针政策;有利于有关各方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二、公正性。会计信息传达给所有的使用者时,不带有个人的偏见或统计偏差,不得自相予盾,必须中立公正。
三、可计量性。会计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应为可计量并能测定。
四、可检查性。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根据同样的会计记录,能得到同样的测定值和检验结论。
五、及时性。各种会计记录必须及时进行,不得拖延、积压。
六、明晰性。各种会计记录必须清晰、简明、易懂,对复杂的经济业务应用规范文字加以表达,便于理解、检查的利用。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是指特区企业所拥有的或实际控制的财产权、债权及其他权利。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债权及其他权利。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专项资产等类别。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可于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变现或耗用的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和存货等资产。
第二十三条 有外币业务的企业,在进行外汇核算时,应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如确需要以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必须另行编制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外汇折计人民币核算时,以反映该种外汇实际价值的记帐汇率入帐。
特区企业从外购进的外汇额度,可按实际价格入帐;自有的外汇额度,不作价入帐,只作帐外核算处理。
因汇率变动所产生的差异,作“汇兑损益”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特区企业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内部单位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预付及待摊费用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实际发生数记帐。应收票据和上述应收款项除应收关联企业和内部单位款项外应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其余额应在会计报表中有关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下作
为减项列示。预付及待摊费用应按受益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应单独列示。
各种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算、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可作为损失核销。
短期投资是指能随时变现,准备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主要是有价证券的投资。为了某种目的而准备长期持有的公司股票、债券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实际结存的有价证券按帐面成本额在报表中列示。市价应在会计报表中附注说明。
第二十六条 特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存货,包括: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在建工程、原料、主要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物料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等,核算时应以下列方式记帐:
一、取得日,存货按当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记帐。
二、发出日,存货可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人别认定法法价记帐。商品、产成品、材料等存货,平时采用计划成本记帐的,应当按月或季调整为实际成本。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三、盘存日,存货按历史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第二十七条 特区企业长期使用,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形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其它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区企业土地如果是原来自有的,可列固定资产,但不计提折旧;如果是购进的土地使用权,应列入无形资产,并按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及该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记帐。
第二十八条 特区企业利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其相关的手续费、债券发行费、外汇借款价差和该项固定资产完工前的借款利息等支出,可作为资本性支出,记入固定资产成本。
第二十九条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按同类固定资产规定计提折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作为资本性支出,手续费和利息作为本期费用处理。
固定资产如已抵押应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第三十条 特区企业的固定资产都应计提折旧,并按照使用期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某些企业由于特殊原因,报经批准,也可以采用年数总和法、余额递减法、首年多提法等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特区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价值重估:
一、国家通令固定资产价值重估;
二、在企业出现兼并、拍卖、租赁、股权变动、重整、清算或股份制改造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应以“资产重估增值”在资本项目中列示,作为投资者权益的增加,企业不得作为盈利分配。
第三十三条 长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较长,不能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证券投资、附属企业投资、对其他单位投资等。
特区企业以公司债券作为长期投资,可按溢价或折价处理。公司债券的溢价和折价采用直线法摊销。
特区企业以股票或资财对所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在投资额占对方企业资本总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时,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额占对方企业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时,采用合并报表方式核算。
第三十四条 特区企业以其购置形成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场地使用权、租赁权、专利技术开办费和其他特许权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记帐。
各种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分期摊销(有规定年限的按规定年限摊销),摊销后的余额在报表中列示。
第三十五条 有专门用途,但不能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专项资产,应在报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章 负债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所称负债是指特区企业所负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特区企业应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及预收款、负债性基金等债务。
长期负债是指特区企业长期借款、应会公司债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债务。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记帐。
第三十七条 特区企业的流动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以下列方法列示:
一、短期借款应按银行短期借款和其他短期借款等项目分别列示;
二、应付及预收项应按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款项、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应付股利、应付工资、应付内部单位和预提费用等项目分别列示;
三、负债性基金应按规定项目(如公益金、劳保基金等),规定标准计提和使用,其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三十八条 特区企业的长期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以下列方法列示:
一、长期借款应按长期银行借款和其他长期借款等项目分别列示。
二、公司债券应按实际发行尚未偿还的债券余额列示。实收资金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设溢价或折旧项目作为公司债券的加项和减项列示。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付款,应按尚未偿还的本金余额列示。
长期负债将于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在会计报表中应转为流动负债列示。

第五章 投资者权益
第三十九条 本准则所称投资者权益是指特区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的余额。
投资者权益包括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和企业积累。
第四十条 实收资本指特区企业收到各方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如果合同中有规定,也可以用土地、实物或其它方式折价作为投资)。实收资本可按投资者的经济性质或其他标准进行分类,分为国有资本、国营企业资本、集体企业资本、私营企业资本、横向联合体资本、三资企业资
本、私人资本和外方资本。
第四十一条 股份公司可以根据核定的资本总额或核定的股份总额发行股票。公司股份按股东权利分类,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四十二条 企业资本的筹措和处理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如下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企业章程、合同和工商登记注册中必须明确载明资本总额和注册资本。
二、资本充实原则。企业各所有者必须按企业章程和工商登记的要求及时足额地投入资本。
三、资本不变原则。如非经过法定程序,以及经过批准变更企业章程,企业不得任意增减资本总额。
企业的资本不准抽走,但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权益在会计核算中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的各项积累应分清形成的来源和性质,按实际发生数记帐。
企业如有亏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弥补。未弥补的亏损,应作为投资者权益的减项单独列示。
投资者权益在会计报表中应按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数和企业的各项积累数分别列示。

第六章 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准则所称收入是指特区企业营业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联系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特区企业应根据不同结算方式和各自行业惯例,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及时入帐。
一、企业应于产品商品销售完成或劳务服务提供完毕,收到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权利的确定证据时,认定收入的实现。
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到期应收价款的数额,或以本期实现收到的分期价款数额,或以收到相当一个计量单位价款的数额,作为收入的实现。
三、长期合同工程(包括劳务)、城建综合开发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
减少收入的各种支出,包括销售退回、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应作为收入的抵减记帐,不得作为企业的成本和费用。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六条 特区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分为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三类。
第四十七条 企业营业成本、营业的列支项目和列支标准,应按照有关成本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特区企业可根据行业的特点、工艺过程的不同,生产组织的类型和成本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成本核算方法。

第八章 利润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九条 特区企业的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企业利润总额中扣除按规定可以扣减的项目后,即为企业的税前利润。
第五十条 特区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正确计算利润,并依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纳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特区企业的税前利润,扣除上交所得税和其他有关税金后,即为企业的本年税后利润。本年税后利润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或减去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即为本年度可分配利润。
第五十二条 特区企业可分配利润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章程或企业董事会决议等进行分配,特区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没有弥补足额的,不得分配本年税后利润。
股份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已用各种公积金弥补的,在分配本年税后利润时,可以转还各种公积金。
企业本年可分配利润,减去本年各项利润分配数额,即为结转下年度的未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应在分配之日或决定分配之日,按决议数或实际发生数列帐。

第九章 会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报告是指特区企业对外提供财务资料的书面文件。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则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五十四条 特区企业应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会计报表,并应根据本单位的行业特点等,辅以其他明细情况表。
第五十五条 特区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政策和财务政策、会计方法的改变,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和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流动资金周转情况,利润的增减情况,成本费用升降情况,税利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和使用情况,资本负债构成变动情况,前期调整项
目,后期调整项目,以及其它有关财务会计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 特区企业的各项收入应按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在利润明细表中分项列示。同时经营几种基本业务的企业,应按每种基本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列示。如果其他业务收入项目中比重较大的,应单独列示。基本业务的成本和费用,作为基本业务营业收入的
减项列示。其他业务的成本和费用,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的减项列示。营业外支出作为营业利润的减项,在营业外收入项目下列示。
第五十七条 特区企业与关联企业(公司)发生业务往车、资金往来、相互提供劳务等情况时,应把交易量、作价原则和对本企业财务成果、财务状况影响较大的主要信息,在财务报告中充分反映和表达。
第五十八条 企业必须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或有关部门提交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署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的会计年度决算报告。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行政领导(包括涉外企业的经营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主管对本准则的贯彻执行负责。对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行政处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二、会计人员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明知是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和本准则的收支予以办理。
三、企业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主管、上级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和本准则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者。
四、企业行政领导人或其他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准则条文中“按规定”、“经批准”是指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的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指经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一条 社会会计公证机构对以上单位进行查帐验证等公证业务时,应执行本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准则由汕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准则自1992年8月1日开始执行。



199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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