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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3:48:12  浏览:9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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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16号



《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2年12月28日


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民用航空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对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对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意识。
第二章 净空保护
第七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本机场总体规划,编制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应当相应调整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图。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送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并在拟新建、扩建民用机场周围地区张贴。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由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组织障碍物体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民用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
第十二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在民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风筝、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
(八)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十)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等;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活动。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
第十三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三十公里范围内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十四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确定民用机场周边区域修建建(构)筑物,种植高大树木,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风筝、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具有民用航空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其所有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标志,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二十二万伏以上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应当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不得影响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形时,升放单位、个人应当立即向飞行管制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形。
第十八条 民用机场围界范围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驱赶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民用机场围界范围外、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民用机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信鸽协会应当做好会员的管理工作,在放飞信鸽或者组织竞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
第十九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净空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二十一条 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民用航空地面无线电台(站)进行重点保护,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设置或者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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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解决农村人畜缺水问题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关于解决农村人畜缺水问题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尽快解决全省农村人畜缺水问题,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至取水点垂直高度一百米以上的,或在正常年份村民连续三个月以上到距村边一公里以外的地方取水的村,为缺水村。
第三条 解决农村人畜缺水,是指解决缺水村的村民生活用水及大牲畜饮用水。其他单位的缺水问题,自行解决,水利部门应提供技术服务;有条件的,水利部门也可以提供水源,计量收费。
氟中毒病区人畜饮水的解决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确定的标准,组织有关部门逐乡(镇)、逐村核实缺水人口,本着先急后缓、先低标准后高标准的原则,制定解决人畜缺水问题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期分批地安排实施。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把解决农村人畜缺水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计划、财政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财力情况,把解决人畜缺水列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物资部门帮助解决兴建人畜饮水工程所需的物资;水利部门负责水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管理运
用;地矿部门负责地下水普查、勘探并对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电力部门负责组织为水源工程架设供电线路,水源工程所需电力指标由当地电力部门优先调剂安排;卫生、环保部门负责水质检测和水源防护工作;银行、信用社对自筹资金暂有困难并有偿还能力的缺水村,给予贷款支持。
第六条 兴建人畜饮水工程所需资金,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群众多层次、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
缺水村庄兴建人畜饮水工程确有困难的,国家在资金、材料上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人畜饮水工程正常的维修、更新费用,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报废所需的修复更新费用,由受益单位自筹解决。
国家补助的资金、材料,专门用于兴建人畜饮水工程,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截留或克扣。对违反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按有关财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鼓励群众自己兴建人畜饮水工程,可分别由户、村、乡(镇)自建,也可联户、联村、联乡(镇)兴建。
联村或联乡兴建人畜饮水工程,应坚持自愿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按受益多少分摊资金、劳力。
第八条 兴建人畜饮水工程应先查明水源、水质、地质、地形、地貌等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和可行性论证,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先进可行。
第九条 兴建人畜饮水工程应以满足农村人畜饮水需要为标准,量力而行。采用机井供水的,机井每小时出水五立方米即视为成井。
第十条 人畜饮水工程施工,应实行承包合同制。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合同纠纷的调处等,要参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和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对人畜饮水工程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和供、用水管理制度。
一、水窖、水池等小型饮水工程,新建的,归兴建者所有,并由其管理使用;过去集体兴建的,可折价卖给农户,确权发证,实行户管户用。
二、机井、塘坝、小型抽水站等饮水工程,应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尽量承包给有管理能力的户或联户管理。
三、跨村、跨乡(镇)的较大饮水工程,由兴建单位共同商定管理方式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人畜饮水工程的水费标准,由供、用水双方根据供水成本自行商定。
第十三条 凡因开矿、建厂、基本建设、工业超量开采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破坏水源、污染水质,引起农村人畜缺水的,由造成缺水的单位负责解决缺水问题。
第十四条 对毁坏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或破坏饮水资源的,县以上水利行政部门应予制止,令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在农村人畜饮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科研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4月1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个体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个体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与“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同步的“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开展两年多来,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精心组织、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积极参与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最近,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出文件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李岚清副总理就此作了重要指示。为了贯彻李岚清同志指示和四部委文件精神,巩固“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成果,进一步
把这项得人心、顺民意的活动引向深入,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把“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纳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的计划安排之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狠抓落实。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从具体事情抓起,扎
扎实实地抓好,切实抓出成效来。
二、要把“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与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特别要下功夫建立健全和落实好职业道德规范,强化行业规范管理。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近期将印发“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职业道德规范”。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实具体
内容,抓好落实,教育、引导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不断提高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水平,摒弃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奸商作风,恪守职业道德,自觉做到在生产经营中“不造假、不掺假、不售假”,增强“自立、自强、自尊、自律”意识,树立“爱国敬业、诚实劳动、守法经营
、优质服务、乐于奉献”的道德情操,为推动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强化自我管理,相互密切配合,加大管理工作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当前,要特别注意规范营销渠道,抓好商品进货管理,逐步建立起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机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制
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要进行严厉查处,公开曝光。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加强约束机制和自律机制,引导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注意抓好典型、褒扬先进。在活动中要善于发现典型,培养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主动向新闻单位推荐典型,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已被评为“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的先进单位和个
人,在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的同时,要抓好继续教育工作,还要经常进行明察暗访,对名不符实的,要撤销其相关的荣誉称号。要把“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活动与争创“光彩之星”活动结合起来,把积极参与活动,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好作为评选“光彩之星”的重要条件

五、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等省市中选择15条商业街,作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各有关省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
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抓好宣传动员和各项工作。
各地贯彻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199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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