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7:52:35  浏览:9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教育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 国办发〔2000〕11号)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
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
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二000年一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
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以下简称《决定》),除教育部以及外交
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体育总局、
侨办、中科院、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继续管理其所属学校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单
位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学校。为贯彻落实《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方案
(一)普通高等学校(161所)。
将22所普通高等学校划转教育部管理(附件一),34所普通高等学校由教
育部负责调整(附件二)。5所普通高等学校停止招生,待现有在校学生毕业后即
行撤销原学校建制,改为原主管部门(单位)的非学历培训机构(附件五)。97
所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并由地方统筹进行必要的
布局结构调整(附件四)。3所普通高等学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附
件三)。
(二)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617所)。
29所成人高等学校和5所中等专业学校待现有在校学生毕业生后即行撤销原
学校建制,改为非学历培训机构,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附件五)。1
所成人高等学校、2所中等专业学校改由其他部门(单位)管理;1所成人高等学
校、2所中等专业学校继续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附件三)。鉴于目前铁路
运输企业与铁道部暂不脱钩,其所属120所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
学校的管理体制暂时保持不变(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6所成人高等学校
与普通高等学校合并(附件二)。3所普通高等学校附属中等专业学校随普通高等
学校划转教育部管理(附件一),2所中等专业学校并入普通高等学校(具体名单
由教育部另文印发)。55所成人高等学校(附件六)和198所中等专业学校、
193所技工学校由部门(单位)管理转为地方管理(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
)。
二、实施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
1.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其国有资产、人员编
制、劳动工资管理等均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由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继续举办的学
校,人、财、物等管理体制不变,教育业务按照属地化原则地方教育部门管理。
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由财政
部按照1999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专项后,再上浮15%,作为下划地方
的经费指标;公费医疗经费和房改经费(专项用于补助建立住房公积金),由财政
部按照1999年预算执行数,从2000年起划转到地方,并由地方财政部门核
拨到学校。凡财政部按原中等专业学校户头拨款的由中等专业学校升格的普通高等
学校,其事业费按1999年拨款额划转地方。
学校所需基建投资,原则上按照学校前5年(1995-1999年)中央预
算内投资的年平均数,结合建设项目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由教育部会同原主管
部门(单位)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国家计委协商确定投资基数,继续由
中央支持一段时间后再转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由国家计委按建设项目给予上述
学校一定额度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2.对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等学校,教育部要确定“国家管
理的专业点”(具体名单由教育部另文印发),以保证某些特殊行业人才培养的需
求,调整这些专业点须经教育部批准。
3.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等学校主要在本地区招生,为本地
区培养人才,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可以适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一部分行业特色比较强的专业,尤其是列入“国家管理的专业点”的应面
向全国招生;个别行业性很强的特殊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整体面向
全国招生为主。
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划转教育部管理的学校,其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以及教育事业
费、科学事业费、房改经费等均从2000年起划转教育部管理。其基建投资按照
学校前5年(1995-199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年平均数,由原主管部门
(单位)、教育部、国家计委协商确定投资基数后划转教育部。
5.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学校,中央专项资金和由原主管部门(单位)
承诺的配套建设资金,按照国家计委批复的“211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确
定的资金渠道和额度,分别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
、直辖市)按原计划下达到有关学校。
6.划转教育部管理或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医科类高等学校,
其附属医院的行政及教学业务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其卫生事业管理体制不变,医
疗业务及资金、财务管理仍由卫生部门负责。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
医科类高等学校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费指标下划,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附属医院的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划拨到卫生部门,再由卫生部门核拨到医院。
7.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学校,其教育事业费、基建投资及人、财、物等暂不
划转或交接;待调整工作结束后,再划转交接。
8.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原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
究、信息沟通、与企业联系、扶持特色专业政策等方面继续给予指导、关心和支持

9.1999年的决算工作仍由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二)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1.由部门(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
工学校,其人、财、物和基本建设继续由举办单位负责和管理,其教育业务按属地
原则归口地方教育部门管理。
2.在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中,由财政部拨付教育事业费
的学校,按财政部核定的1999年末基数指标划转。1999年财政部安排调资
经费的学校,另加调资翘尾经费。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需要减拨事业费的学校,按
减拨后的数字计算。2000年起,上述学校的经费划转地方管理。
财政部拨付学校的公费医疗经费、房改经费(专项用于补助建立住房公积金)
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由财政部按照1999年预算执行数,从2000年
起划转到地方,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上述学校原则上在本地区招生,培养本地区所需要的人才,其中个别行业
性强的学校和专业可以继续少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实行垂直管理的铁
路等行业中由企业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继续面向全国招生。
三、组织实施和步骤
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教育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会同学校原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指定办事机构或专门人员协助教育部和各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完成调整任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特别要注意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校平稳过渡。
(二)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完成学校事业费、基
建投资等有关资金划转或核拨工作。
由教育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做好学校的
人事、档案、资产等交接工作。
(三)由审计署会同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
、法规对每所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学校的国有资产不流失。具体办法另
行制定。
(四)工作进度:在2000年1月制定工作方案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的基础
上,2000年2月中下旬进入实施阶段,寒假后所有调整学校按新的管理体制运
转;2000年3月底基本完成资金划转或核定工作;2000年7月底基本完成
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学校的调整工作。
本实施意见中的具体问题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划转教育部管理的学校名单
二、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高等学校名单
三、继续由原部门(单位)管理和改为由其他部门(单位)举办和管理
的学校名单
四、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五、改为部门(单位)培训中心的学校名单
六、划转地方管理的成人高等学校名单

附件一: 划转教育部管理的学校名单
(共27所)

一、独立建制划转教育部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22所)
石油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河海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北京广播学院
中国药科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电子科技大学 中央美术学院 西南交通大学
中央戏剧学院 西南财经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二、划转到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学院、分校(2所)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北京邮电大学函授学院
三、随普通高等学校划转到教育部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3所)
北京针灸骨伤学院附属中等专业学校
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中专部
上海铁道大学附属卫校

附件二: 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高等学校名单
(共40所)

一、与教育部现有直属高等学校合并的普通高等学校(13组,22所)
北京医科大学与北京大学合并
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与东南大学合并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武汉)、武汉测绘科技大学与武汉大学合并
白求恩医科大学、长春科技大学、长春邮电学院与吉林大学合并
上海医科大学与复旦大学合并
山东医科大学与山东大学合并
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与华中理工大学合并
武汉汽车工业大学、武汉交通科技大学与武汉工业大学合并
湖南医科大学、长沙铁道学院与中南工业大学合并
湖南财经学院与湖南大学合并
重庆建筑大学、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与重庆大学合并
西安医科大学、陕西财经学院与西安交通大学合并
上海铁道大学与同济大学合并
二、相互合并划转到教育部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5组,11所)
北京针灸骨伤学院与北京中医药大学合并
中国金融学院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合并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与北方交通大学合并
中南政法学院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
西北建筑工程学院、西安工程学院与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合并
三、与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合并的普通高等学校(1组,1所)
哈尔滨建筑大学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合并
四、与普通高等学校合并的成人高等学校(5组,6所)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并入中国政法大学
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并入中央财经大学
武汉科技职工大学并入华中理工大学
常州水电机械制造职工大学并入河海大学
电子工业管理干部学院、北京成人电子工业学校并入北京信息工程学院

附件三: 继续由原部门(单位)管理和改为由其他
部门(单位)举办和管理的学校名单
(共9所)


┌────────┬─────────────────┬───────┐
│原主管部门(单位│ 学校名称 │现主管部门(单│
│) │ │位) │
├────────┴─────────────────┴───────┤
│一、普通高等学校(3所) │
├────────┬─────────────────┬───────┤
│交通部 │大连海事大学 │交通部 │
├────────┼─────────────────┼───────┤
│电力公司 │华北电力大学 │电力公司 │
├────────┼─────────────────┼───────┤
│煤炭局 │华北矿业高等专科学校 │煤矿安全监察局│
├────────┴─────────────────┴───────┤
│二、成人高等学校(2所) │
├────────┬─────────────────┬───────┤
│司法部 │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 │司法部 │
├────────┼─────────────────┼───────┤
│铁道部 │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 │公安部 │
├────────┴─────────────────┴───────┤
│三、中等专业学校(4所) │
├────────┬─────────────────┬───────┤
│交通部 │北京交通人民警察学校 │公安部 │
├────────┼─────────────────┼───────┤
│铁道部 │郑州铁路人民警察学校 │公安部 │
├────────┼─────────────────┼───────┤
│林业局 │南京人民警察学校 │林业局 │
├────────┼─────────────────┼───────┤
│农业部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农业部 │
└────────┴─────────────────┴───────┘


附件四: 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
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共97所,另有2个分部、一个校区)


┌─┬────────────────────┬───────┬───┐
│序│ 学校名称 │原主管部门(单│层次 │
│号│ │位) │ │
├─┴────────────────────┴───────┴───┤
│*北京市(9所,本科8所,专科1所,另有1个分部) │
├─┬────────────────────┬───────┬───┤
│1 │中国音乐学院 │文化部 │本科 │
├─┼────────────────────┼───────┼───┤
│2 │中国戏曲学院 │文化部 │本科 │
├─┼────────────────────┼───────┼───┤
│3 │北京舞蹈学院 │文化部 │本科 │
├─┼────────────────────┼───────┼───┤
│4 │北京电影学院 │广电总局 │本科 │
├─┼────────────────────┼───────┼───┤
│5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旅游局 │本科 │
├─┼────────────────────┼───────┼───┤
│6 │北京信息工程学院 │信息产业部 │本科 │
├─┼────────────────────┼───────┼───┤
│7 │北京印刷学院 │新闻出版署 │本科 │
├─┼────────────────────┼───────┼───┤
│8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石油化工集团公│本科 │
│ │ │司 │ │
├─┼────────────────────┼───────┼───┤
│9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煤炭局 │专科 │
├─┼────────────────────┼───────┼───┤
│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 │水利部 │ │
├─┴────────────────────┴───────┴───┤
│天津市(1所,本科1所) │
├─┬────────────────────┬───────┬───┤
│10│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校 │劳动保障部 │本科 │
├─┴────────────────────┴───────┴───┤
│*河北省(4所,本科2所,专科2所,另有1个分部) │
├─┬────────────────────┬───────┬───┤
│11│石家庄经济学院 │国土资源部 │本科 │
├─┼────────────────────┼───────┼───┤
│12│石家庄铁道学院 │铁道部 │本科 │
├─┼────────────────────┼───────┼───┤
│13│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人民银行 │专科 │
├─┼────────────────────┼───────┼───┤
│14│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石油天然气集团│专科 │
│ │ │公司 │ │
├─┼────────────────────┼───────┼───┤
│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邯郸分部 │水利部 │ │
├─┴────────────────────┴───────┴───┤
│山西省(2所,本科1所,专科1所) │
├─┬────────────────────┬───────┬───┤
│15│山西财经大学(原山西财经学院) │供销总社 │本科 │
├─┼────────────────────┼───────┼───┤
│16│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院 │电力公司 │专科 │
├─┴────────────────────┴───────┴───┤
│辽宁省(9所,本科8所,专科1所) │
├─┬────────────────────┬───────┬───┤
│17│沈阳药科大学 │药品监管局 │本科 │
├─┼────────────────────┼───────┼───┤
│18│东北财经大学 │财政部 │本科 │
├─┼────────────────────┼───────┼───┤
│19│沈阳农业大学 │农业部 │本科 │
├─┼────────────────────┼───────┼───┤
│20│中国医科大学 │卫生部 │本科 │
├─┼────────────────────┼───────┼───┤
│21│沈阳建筑工程学院 │建设部 │本科 │
├─┼────────────────────┼───────┼───┤
│22│大连水产学院 │农业部 │本科 │
├─┼────────────────────┼───────┼───┤
│23│大连铁道学院 │铁道部 │本科 │
├─┼────────────────────┼───────┼───┤
│24│抚顺石油学院 │石油化工集团公│本科 │
│ │ │司 │ │
├─┼────────────────────┼───────┼───┤
│25│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电力公司 │专科 │
├─┴────────────────────┴───────┴───┤
│吉林省(4所,本科2所,专科2所) │
├─┬────────────────────┬───────┬───┤
│26│东北电力学院 │电力公司 │本科 │
├─┼────────────────────┼───────┼───┤
│27│长春税务学院 │税务总局 │本科 │
├─┼────────────────────┼───────┼───┤
│28│长春水利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电力公司 │专科 │
├─┼────────────────────┼───────┼───┤
│29│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人民银行 │专科 │
├─┴────────────────────┴───────┴───┤
│黑龙江省(2所,本科1所,专科1所) │
├─┬────────────────────┬───────┬───┤
│30│大庆石油学院 │石油天然气集团│本科 │
│ │ │公司 │ │
├─┼────────────────────┼───────┼───┤
│31│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人民银行 │专科 │
├─┴────────────────────┴───────┴───┤
│上海市(10所,本科6所,专科4所) │
├─┬────────────────────┬───────┬───┤
│32│上海水产大学 │农业部 │本科 │
├─┼────────────────────┼───────┼───┤
│33│上海电力学院 │电力公司 │本科 │
├─┼────────────────────┼───────┼───┤
│34│上海海运学院 │交通部 │本科 │
├─┼────────────────────┼───────┼───┤
│35│华东政法学院 │司法部 │本科 │
├─┼────────────────────┼───────┼───┤
│36│上海音乐学院 │文化部 │本科 │
├─┼────────────────────┼───────┼───┤
│37│上海戏剧学院 │文化部 │本科 │
├─┼────────────────────┼───────┼───┤
│38│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旅游局 │专科 │
├─┼────────────────────┼───────┼───┤
│39│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 │药品监管局 │专科 │
├─┼────────────────────┼───────┼───┤
│40│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新闻出版署 │专科 │
├─┼────────────────────┼───────┼───┤
│41│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人民银行 │专科 │
├─┴────────────────────┴───────┴───┤
│江苏省(11所,本科9所,专科2所) │
├─┬────────────────────┬───────┬───┤
│42│南京林业大学 │林业局 │本科 │
├─┼────────────────────┼───────┼───┤
│43│南京建筑工程学院 │建设部 │本科 │
├─┼────────────────────┼───────┼───┤
│44│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 │建设部 │本科 │
├─┼────────────────────┼───────┼───┤
│45│南通医学院 │交通部 │本科 │
├─┼────────────────────┼───────┼───┤
│46│南京审计学院 │审计署 │本科 │
├─┼────────────────────┼───────┼───┤
│47│苏州铁道师范学院 │铁道部 │本科 │
├─┼────────────────────┼───────┼───┤
│48│南京邮电学院 │信息产业部 │本科 │
├─┼────────────────────┼───────┼───┤
│49│南京气象学院 │气象局 │本科 │
├─┼────────────────────┼───────┼───┤
│50│江苏石油化工学院 │石油化工集团公│本科 │
│ │ │司 │ │
├─┼────────────────────┼───────┼───┤
│51│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电力公司 │专科 │
├─┼────────────────────┼───────┼───┤
│52│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人民银行 │专科 │
├─┴────────────────────┴───────┴───┤
│浙江省(4所,本科3所,专科1所) │
├─┬────────────────────┬───────┬───┤
│53│中国计量学院 │质量技监局 │本科 │
├─┼────────────────────┼───────┼───┤
│54│中国美术学院 │文化部 │本科 │
├─┼────────────────────┼───────┼───┤
│55│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信息产业部 │本科 │
├─┼────────────────────┼───────┼───┤
│56│浙江广播电视高等专科学校 │广电总局 │专科 │
├─┴────────────────────┴───────┴───┤
│安徽省(1所,本科1所) │
├─┬────────────────────┬───────┬───┤
│57│安徽财贸学院 │供销总社 │本科 │
├─┴────────────────────┴───────┴───┤
│江西省(3所,本科2所,专科1所) │
├─┬────────────────────┬───────┬───┤
│58│江西财经大学 │财政部 │本科 │
├─┼────────────────────┼───────┼───┤
│59│华东交通大学 │铁道部 │本科 │
├─┼────────────────────┼───────┼───┤
│60│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 │水利部 │专科 │
├─┴────────────────────┴───────┴───┤
│山东省(3所,本科1所,专科2所) │
├─┬────────────────────┬───────┬───┤
│61│山东财政学院 │财政部 │本科 │
├─┼────────────────────┼───────┼───┤
│62│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电力公司 │专科 │
├─┼────────────────────┼───────┼───┤
│63│济南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交通部 │专科 │
├─┴────────────────────┴───────┴───┤
│河南省(3所,本科1所,专科2所) │
├─┬────────────────────┬───────┬───┤
│64│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水利部 │本科 │
├─┼────────────────────┼───────┼───┤
│65│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电力公司 │专科 │
├─┼────────────────────┼───────┼───┤
│66│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水利部 │专科 │
├─┴────────────────────┴───────┴───┤
│*湖北省(2所,本科1所,专科1所,另有1校区) │
├─┬────────────────────┬───────┬───┤
│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宜昌校区) │电力公司 │ │
├─┼────────────────────┼───────┼───┤
│67│江汉石油学院 │石油天然气集团│本科 │
│ │ │公司 │ │
├─┼────────────────────┼───────┼───┤
│68│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人民银行 │专科 │
├─┴────────────────────┴───────┴───┤
│湖南省(5所,本科4所,专科1所) │
├─┬────────────────────┬───────┬───┤
│69│长沙电力学院 │电力公司 │本科 │
├─┼────────────────────┼───────┼───┤
│70│中南林学院 │林业局 │本科 │
├─┼────────────────────┼───────┼───┤
│71│长沙交通学院 │交通部 │本科 │
├─┼────────────────────┼───────┼───┤
│72│株洲工学院 │包装总公司 │本科 │
├─┼────────────────────┼───────┼───┤
│73│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民政部 │专科 │
├─┴────────────────────┴───────┴───┤
│广东省(4所,本科3所,专科1所) │
├─┬────────────────────┬───────┬───┤
│74│中山医科大学 │卫生部 │本科 │
├─┼────────────────────┼───────┼───┤
│75│广州中医药大学 │中医药局 │本科 │
├─┼────────────────────┼───────┼───┤
│76│华南农业大学 │农业部 │本科 │
├─┼────────────────────┼───────┼───┤
│77│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人民银行 │专科 │
├─┴────────────────────┴───────┴───┤
│广西壮族自治区(1所,本科1所) │
├─┬────────────────────┬───────┬───┤
│78│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信息产业部 │本科 │
├─┴────────────────────┴───────┴───┤
│海南省(1所,本科1所) │
├─┬────────────────────┬───────┬───┤
│79│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农业部 │本科 │
├─┴────────────────────┴───────┴───┤
│重庆市(5所,本科4所,专科1所) │
├─┬────────────────────┬───────┬───┤
│80│西南农业大学 │农业部 │本科 │
├─┼────────────────────┼───────┼───┤
│81│西南政法大学 │司法部 │本科 │
├─┼────────────────────┼───────┼───┤
│82│重庆交通学院 │交通部 │本科 │
├─┼────────────────────┼───────┼───┤
│83│重庆邮电学院 │信息产业部 │本科 │
├─┼────────────────────┼───────┼───┤
│84│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电力公司 │专科 │
├─┴────────────────────┴───────┴───┤
│四川省(4所,本科4所) │
├─┬────────────────────┬───────┬───┤
│85│华西医科大学 │卫生部 │本科 │
├─┼────────────────────┼───────┼───┤
│86│成都理工学院 │国土资源部 │本科 │
├─┼────────────────────┼───────┼───┤
│87│成都气象学院 │气象局 │本科 │
├─┼────────────────────┼───────┼───┤
│88│西南石油学院 │石油天然气集团│本科 │
│ │ │公司 │ │
├─┴────────────────────┴───────┴───┤
│云南省(1所,本科1所) │
├─┬────────────────────┬───────┬───┤
│89│西南林学院 │林业局 │本科 │
├─┴────────────────────┴───────┴───┤
│陕西省(5所,本科4所,专科1所) │
├─┬────────────────────┬───────┬───┤
│90│西安石油学院 │石油天然气集团│本科 │
│ │ │公司 │ │
├─┼────────────────────┼───────┼───┤
│91│西安统计学院 │统计局 │本科 │
├─┼────────────────────┼───────┼───┤
│92│西北政法学院 │司法部 │本科 │
├─┼────────────────────┼───────┼───┤
│93│西安邮电学院 │信息产业部 │本科 │
├─┼────────────────────┼───────┼───┤
│94│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电力公司 │专科 │
├─┴────────────────────┴───────┴───┤
│甘肃省(1所,本科1所) │
├─┬────────────────────┬───────┬───┤
│95│兰州铁道学院 │铁道部 │本科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所,本科2所) │
├─┬────────────────────┬───────┬───┤
│96│石河子大学 │农业部 │本科 │
├─┼────────────────────┼───────┼───┤
│97│塔里木农垦大学 │农业部 │本科 │
└─┴────────────────────┴───────┴───┘

注:1、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有分校、分部。
2、现列为由教育部负责调整的学校,有可能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
方管理为主。

附件五: 改为部门(单位)培训中心的学校名单
(共39所)


┌─┬────────────────┬────────┬──┬───┐
│序│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单位)│层次│所在地│
│号│ │ │ │ │
├─┴────────────────┴────────┴──┴───┤
│一、改为培训中心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5所) │
├─┬────────────────┬────────┬──┬───┤
│1 │中国新闻学院 │新华社 │本科│北京市│
├─┼────────────────┼────────┼──┼───┤
│2 │石家庄邮政高等专科学校 │邮政局 │专科│河北省│
├─┼────────────────┼────────┼──┼───┤
│3 │哈尔滨投资高等专科学校 │建设银行 │专科│黑龙江│
│ │ │ │ │省 │
├─┼────────────────┼────────┼──┼───┤
│4 │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 │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专科│山东省│
├─┼────────────────┼────────┼──┼───┤
│5 │新疆石油学院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本科│新疆维│
│ │ │司 │ │吾尔自│
│ │ │ │ │治区 │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
国务院



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国务院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机关工作作风有所改善,办事效率也有提高。但是,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官僚主义、推诿扯皮、各行其是等不良作风仍在一些部门严重存在,具体表现为:有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不注重扎
扎实实地研究改革和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不认真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交办事项,把精力过多地放在场面活动上,沉溺于大会、小会,有布置、无检查,不解决实际问题,“拣了芝麻,丢了西瓜”;个别部门和单位争权扯皮、办事拖拉,缺乏责任感和紧迫感;少数部门
不按《国务院工作规则》办事,遇事不与相关部门通气、协商,甚至片面强调本部门职权,听不得其他部门的意见;一些机关工作人员全局观念淡漠,处理问题时过多地强调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对国家的方针政策各取所需、各行其是。
例如,为克服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严重影响,加快钢铁企业的解困步伐同时对加工贸易实行规范化管理,1997年,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了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的重要决策,要求有关部门研究支持国内钢铁企业参与平等竞争的税收政策,并进一步采取措施
防止走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这项政策的提出为国内钢铁企业摆脱困境拓宽了思路,各方面一致表示赞成。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这项决策的重要意义不去理解,对解决钢铁行业困难的紧迫性缺乏认识,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又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致花费半年多时间提出的却是一个不
切实际的办法,即要求企业先将钢材运抵保税区,再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才能享受全额退税政策。这个办法手续繁琐,增加往返运输,加大了钢铁企业成本,实际上达不到促进国产钢材销售的目的。为此,1998年9月,国务院领导同志再次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亲自主
持,认真研究改进办法,尽快将这项政策落到实处。但是,由于一些部门的负责同志全局观念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放任下属司局之间在部门职责权限上争来争去,在监管责任上推诿扯皮,在关键问题上议而不决,又经历了半年的反复协商,下发的改进办法仍然是一个无法操作的办法。
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的政策仍然不能到位,影响了国内钢铁企业的解困进程。直至今年3月中旬,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提出了严厉批评,有关部门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出面协商才提出了对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的国产钢材免征增值税,同时对加工贸易进口钢
材实行保证金“实转”的办法,从而有望结束这场旷日持久的“办案”过程。在一年半多的时间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样一项具体工作批示十余次,甚至提出严厉批评,有关方面特别是钢铁企业也多次疾呼,但就是由于有关部门的官僚主义和自行其是,致使一项正确决策迟迟得不到具体
贯彻落实。
上述情况说明,如果让官僚主义、推诿扯皮、各行其是的不良作风继续发展下去,将会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和办事效率,使国务院的正确决策埋葬在文山会海之中而一事无成。为此,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克服官僚主义作风,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工作
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五项要求”、“约法三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本届政府任期的五年,是跨世纪的五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五年,我们面临着历史的机遇和新的挑战,任务十分艰巨,时间尤为紧迫。为不辜负全国人民的重托、争取多办成几件大事、实事,国务院各部门必须继续严格执行本届政府成立时提出的“五项要求
”和“约法三章”,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勤奋工作。要深入实际,体察民情,为群众办实事,严禁虚报浮夸、欺上瞒下。切实改变文山会海、繁文缛节,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把精力真正集中到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来。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紧紧围绕本届政府的中心任务努力工作
,开拓进取,恪尽职守,把本届政府真正建设成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二、要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
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抓大事,注意研究和发现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政策建议。对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和交办的重要事项,部门主要负责
同志要亲自抓,遇有问题要直接出面协调,不能因司局之间推诿扯皮而延误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在制定政策和处理问题时,如遇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凡未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认真研究、充分
协商的问题不得上报国务院。今后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需请示国务院,报文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协商。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邀请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必须出席;根据主办部门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可派员列席会议。经部
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在报请国务院裁决时,主办部门必须明确、具体地列举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论据,以便国务院领导同志决策。
三、严肃纪律,提高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在国务院制定政策或做出决定之前,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发表意见,敢于说真话、说实话,不能回避矛盾。国务院一旦作出决定,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不允许各取所需、自行其是。为了确保党中央和国务院确
定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按照预定的目标、期限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国务院及各部门在向下级部署工作和下达任务时,应当明确提出时限要求,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予以落实;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七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失职。各部门办理国务院交办文件,必须在两周内回复。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
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确保国务院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国务院的中心工作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
件有结果。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或完成国务院交办事项的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定期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国务院文件、会议和国务院领导批
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三讲”教育开展一次克服官僚主义、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自查,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于1999年6月底前向国务院写出书面报告。



1999年3月28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已经贵港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贵港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到户籍所在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贵港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跟随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满一年(以外来人口暂住证为准)的外地老年人。

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第四条 《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其中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老年人。

《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绿色《老年人优待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1.免费进入本市内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文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及已开放的文物点等文化设施参观。

2.进入本市内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半价优惠。

3.到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的优待。公立医疗机构在门诊服务大厅对行动不便的就诊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轮椅、开水、纸杯等助老服务设施。

4.优先购买车票、船票,优先上车、上船,优先办理汇款、存取款、交款、邮取包裹、订阅报刊等。

5.免费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厕所。

6.对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等提起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城乡“三无”老人、“低保”老人、“五保”老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依照有关规定,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和律师等有关费用。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应当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相关证明。

7.老年人有其产权住房在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低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应当优先解决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红色《老年人优待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免费进入本市内各类旅游景区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参观、游览。

2.免费乘坐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内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

3.到本市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因突发病使用市及县(市、区)急救中心救护车,车费半价优惠。

4.免费参加各级政府投资兴办的老年活动中心(室)活动。

5.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馆)(除比赛、训练及场馆维护保养期间外)开展体育活动。

6.上老年大学(学校)免收个人学费。

第七条 公立医疗机构对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就医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

第八条 对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年人实行高龄生活补贴。凡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向户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报,经审核批准,每人每月发给100元高龄生活补贴。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县(市、区)经济状况确定本县(市、区)高龄生活补贴标准,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适时提高高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放宽高龄生活补贴发放年龄。高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解决,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各社会性的服务单位、行业窗口应当制定符合实际的优待老年人的措施和项目。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事业的投入,扩大优待范围,完善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提高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水平,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并在服务场所设置对老年人优先、优待等标志。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优待项目和内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由市或县(市、区)老龄办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或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证件有假或冒用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及时向老龄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严格老年人优待证件的发放和管理。老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核发《老年人优待证》过程中工作失职的,给予批评教育;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老龄办设立投诉电话,公布投诉电话号码,受理老年人优待方面的举报和投诉问题,并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