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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类检验工作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2:07:18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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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类检验工作规程

商业部


麻类检验工作规程


(1990年9月17日商业部以(90)商棉字第219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麻类商品检验工作,正确执行麻类商品质量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产麻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的麻类经营单位和检验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正确执行现行标准,不受市场供求影响,以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产麻区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重视麻类质量检验工作,加强领导,逐步完善检测手段,收购站(点)必须具备与要求相符合的收购检验条件。
各级麻类商品检验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任职。要保持检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 产麻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对检验人员要经常进行思想政治、业务技术和商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麻检队伍素质。业务技术培训,要分级负责。要按国家规定做好麻检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聘用工作。

第二章 检验的种类、项目和方法
第五条 检验种类:黄麻、红麻、苎麻、大麻(魁麻、线麻)。
第六条 检验项目:品质、长度、水分、杂质、色泽。
第七条 检验方法:以感官检验为主,即手摸、耳听、眼看、手拉、尽量等。有条件的地区应配备水分测湿仪(或烘箱)和强力机,水分、强力的估验结果应经常与烘箱和强力机校正。

第三章 检验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八条 检验人员要指导麻农做好初制加工,传授“六分”技术(分砍、分剥、分沤、分晒、分整、分售),做到优质高产、分等交售。
第九条 检验人员要按照麻类商品质量的文字标准规定,对照实物标准样品,逐绞(把)检验。
第十条 检验人员发现含水含杂超过规定的,要动员麻农摊晒处理合格后再收购。不准收超水、超杂麻。
第十一条 检验人员对评定等级后的麻,要立即注上标记,分等级存放。
第十二条 打包站(点)的检验人员,对未成件的散麻必须进行挑选整理后,才能分级打包。对收购站交来的麻,如发现等级不符时,双方应共同抽样复验,协商解决。


打包站(点)对成件的麻包,必须将注明质检人员姓名和等级、重量的合格证放在包内,以对质量负责到底。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有独立行使检验的权力,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外,有权抵制错误的行政干预。
检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照标准办事,如发现掺杂使假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章 技术考核
第十四条 省、地、县棉麻公司要定期组织交流技术,统一检验目光,加强业务技术指导,组织技术比赛和技术考核。
收购、打包站(点)对执行政策应经常进行自查或互查,并将结果向上级供销合作社、主管公司汇报。
第十五条 收购站应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宣传麻类收购政策,公开实物标准,公开价格,公开评定等级,设置意见箱,欢迎麻农举报。
第十六条 产麻区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检验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考核,按照条例规定兑现奖惩。
第十七条 麻类商品质量检验基本是凭眼看手摸的感官检验,难以做到完全一致,允许有技术误差作为检验和考核的幅度。收购检验的误差幅度升降相加不大于百分之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商业部棉麻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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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确保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运 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库 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险水库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 坝的实际防御洪水标准不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或者大坝存在较严重的 质量隐患,不能正常运行的水库。
  淤地坝是指在沟道中以拦泥、淤地、缓洪、发展生产为目的而修建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第四条  县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的安全按照水 库管理权属,实行行政领导分级负责制;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病险水库和淤 地坝安全实施统一监督;县区、乡镇水利、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病险水库和淤 地坝的安全管理;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管理单位或使用者负责库(坝)安全运行。

                  第二章 运 行 管 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以下规定设立病险水库管理单位,落实管理人 员。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应设立枢纽管理单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 技术人员,并长期驻守管护;总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病险水库,可根据实际情 况设立枢纽工程管理单位或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淤地坝安全管理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专人负责。集体经济组 织使用的淤地坝,由受益村组建立管护组织,落实管护人员;个体户、联营户、单位和其它 组织兴建的淤地坝,由投资者承担管护责任;通过承包、租赁、竞买等方式取得淤地坝使用 权的,由使用者承担管护责任。
第七条  病险水库的管护范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条规定,划定管护范围。管理范围划定后,由管理单位配 备管护人并插标亮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一)管理范围 
  1、大坝: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50米,下游从坡脚 线向下不少于200米;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至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 于10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上游从坝轴线 向上不少于5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100米;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 不少于200米。
  2、溢洪道: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米。
  3、其它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不少于20米。
  (二)保护范围
  1、水库工程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起向外延伸,主要建筑物不少于100米,一 般建筑物不少于30米。
  2、库区: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校核洪水淹没线以上(包括干、支流)至第一道分水 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第八条 淤地坝的管护范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条规定,划定管护范围,并由管理单位配备管护人员,树立标 志。
  库容5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从坝体和放水、泄洪等设施及其边线以外100米以内。
  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至50万立方米以下的淤地坝,从坝体和放水、泄洪等设施及其边 线以外50米内。
  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淤地坝,从坝体及其边线以外20米内。
第九条  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管护范围内从 事以下活动。
  (一)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及从事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在坝体上放牧、垦殖、堆 放杂物及从事其它有碍安全管理的活动;毁坏、侵占放水、泄洪、观测、通信、动力、照明 等工程和设施;车辆在坝顶上擅自通行。
  (二)在病险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淤地坝管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 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坝体安全的活动。
  (三)在病险水库保护范围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排放倾倒油类、酸液及垃圾等污染 物。
第十条  对失去水库功能且病害严重的水库应按相应报废办法及时予以报废 ,报废后按淤地坝运行管理;对改变运行方式后既可发挥现有效益也可保证安全的病险水库 ,可按相应降等办法降低等级使用。  上述两种运行方式的改变,必须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规定 ,定期组织对大坝安全鉴定,查明病险。
  病险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维修养护,建立大坝日常的安全岗位责任制 、巡坝查险责任制、险情报告责任制。
  病险水库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随时掌握大 坝运行状况。发现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并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水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针对大坝 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等制定应急预案,报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库、淤地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 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管理单位和使用者对水库和淤地坝进行维修 养护,保证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章 除 险 加 固
第十四条  病险水库和淤地坝除险加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 政府和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责任制。责任人对辖区内病险水库和淤地坝除险加固项目的前期工 作、资金筹措、建设管理及加固期间的防洪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区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的需加固的病险水库进行统 筹规划,制定除险加固计划,逐年安排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公益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并提供 必需资金;经营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投资由受益人承担。
第十七条  对防洪标准低,险情严重,对下游威胁较大的骨干淤地坝,由县 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固处理,加固投资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其它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加固处理,加固投资由受益者承担。

                    第四章 防 洪 抢 险
第十八条  病险水库和淤地坝防洪抢险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 ,分级分部门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管理权属,落实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防洪抢险 职责,明确领导责任人,实行包库领导责任制。
  行政领导人负责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参加抗洪抢险,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所需经费和物资, 逐库(坝)落实防洪抢险包库(坝)责任人。
  防洪抢险包库(坝)责任人负责建立巡库(坝)检查制度,落实巡库(坝)查险责任, 组织开展巡查工作,按照“防、抢、撤”方案,及时、果断、正确、科学地实施指挥。
第十九条  水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水库渡汛计划和“防、 抢、撤”方案。负责组织收集并及时会商分析水情、工情、险情,提出汛情预报和防洪调度 意见;组织拟订洪水调度方案,落实渡汛措施,实施科学调度;拟订水库抢险技术方案,负 责实施技术指导。病险水库管理单位汛前负责做好通讯、备用电源、照明、机电设备、报 警、观测、抢险道路等设施的全面维修养护工作,落实抢险物资。汛期应当严格执行防汛指 挥机构批准的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加强值班和大坝观测,密切监测水情 和工情,发现险情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汛后应当对工程及管理设计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修复水毁工程。
第二十条  淤地坝的防洪抢险职责:(一)中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二)大型淤地坝由县区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跨行政区域的大型淤地 坝由共同的上一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水库主管部门和病险水库管理单位,必须 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及时、准确上报汛情和险情。
第二十二条  病险水库发生重大险情,需采取紧急保坝措施时,水库主管部 门必须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下游淹没区的机关、单位和群众撤离。

                   第五章 责 任 追 究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以上有关禁止条款规定的,由市、县区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 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定》,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等人房屋继承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等人房屋继承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3月7日关于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朱亚英房屋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已悉。
据你院调查,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朱亚英诉争的房屋,原系王镛、王庆贞、王守瑜母亲的奁产,后被王镛舅母出典,1937年由王镛出资回赎,1947年办理了过户手续。1950年8月,杭州市人民政府给王镛颁发了房产证,但该房一直由王镛之妹王守瑜使用、管理。195
6年3月,王镛在其妻孙跃文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书写“赠与书”和“房地产让渡证明书”,连同房契和个人印章一并交给王守瑜(未办理过户手续)。1960年、1963年,王镛夫妇相继去世。1981年11月,王守瑜在联系出售该房时病故。当月,王庆贞之女朱亚英以1
2500元价款将房屋出售。王镛之子女王棣华等人得知,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房确认为其父的遗产,予以继承。
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争执之房屋原系王镛、王守瑜、王庆贞之母的财产。出典后,由王镛于1937年出资赎回,解放后,该房屋确权为王镛所有。在王镛与孙跃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之财产,包括上述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
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王镛在征求孙跃文意见时,孙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王守瑜,以后在赠与书上又未签字,因此赠与应属无效。但鉴于王守瑜已长期掌管使用,王镛生前曾有过赠与的明确表示,其子女当时也表示同意的历史状况,从实际情况出发,以认定一部分为王镛和孙跃文的遗
产,一部分属于王守瑜的遗产为宜。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双方的遗产分别由他们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198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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