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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段内燃机车热力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03:38  浏览:8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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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段内燃机车热力工作规则

铁道部


机务段内燃机车热力工作规则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燃油是国家经济建设和铁路牵引动力的重要能源,内燃机车的燃油消耗量是铁路耗油的大户,燃油费用的支出,占机务段总成本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为此,加强机车热力技术工作,抓好燃油节约,是全面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铁路经济效益的重要方面,也是铁路机务系统广
大职工一项长期的任务。
第2条 不断改善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是搞好节约燃油的重要一环,也是机务段各部门的共同任务,机务段长或总工程师应主持热力技术措施的制定,并检查实施情况,各部门要严格按部、局规定做好各项有关工作。要精心检修机车,努力提高机车质量,积极落实各项加装改造措施;
要认真做好机车乘务组的工作,加强机车保养,提高机车操纵技术水平,大力开展节油竞赛活动;要加强机车柴油机冷却水的质量管理,积极采用、推广新技术、新配方,使冷却系统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提高散热效能;要进一步做好燃油管理工作,在验收、储存、保管、发放环节中做到科
学管理、准确计量、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3条 热力技术人员对改善机车热力技术状态,确保运输安全正点和完成节油任务,以及提高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其基本任务是:制定机车热力技术措施;编制科学合理的燃油指标;总结推广节油先进经验,积极开展节油新技术的试验,努力降低机车万吨公
里油耗;对各有关规定、指令负有督促检查、实施之责。
第4条 各局应根据各段机车配属台数和本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充实加强热力技术人员,并要保持相对稳定;热力技术人员应由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机车热力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操纵机车经验,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和组织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参
加技术职称的考核、晋升。

第二章 热力技术人员职责范围
第5条 经常了解和掌握机车热力技术状态的变化情况,对燃烧不良、耗油量大的机车,要配合有关专业人员及时提出改善热力技术状态的措施,经段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6条 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参加机车中间技术检查及定修、架修修程的复检工作,并按不同修程重点检查柴油机的下列部位和有关部件的技术状态:
1.燃油系统:机车燃油箱清洁和管路密封状态;粗、精燃油滤清器清洁状态;喷油器的雾化、密封、喷射压力、慢压滴油状态;高压燃油泵柱塞付密封状态和小油量分组情况,齿条刻线及B尺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调速器性能是否良好。
2.供气系统:空气滤清器清洁状态;增压器转子转动是否灵活;管路密封状态。
3.配气系统:进排气阀间隙和与气缸盖的气密状态;校对喷油提前角是否正确;配气相位的调整是否符合要求等。
4.冷却系统:热交换器各铜管堵塞情况;冷却单节水量通过能力;各部件附着污垢、腐蚀、泄漏等情况。
第7条 机车热力技术状态的检查和检修内容应填入“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情况表”。
第8条 燃油指标申请。机务段机车万吨公里耗油指标的申请,应根据本段担当区段的运输任务量、使用的车型、线路纵断面、牵引定数、运转时分、机车交路、辅助任务量、电阻制动耗油量、机车热力技术状态、当年机务段耗油指标预计完成情况和牵引计算规程中关于计算各区段的
燃油消耗量的要求等,于每年十月底以前分别向铁路局机务处、分局机务科提出下一年度机务段耗油指标的申请报告。
第9条 燃油指标分配。各段季度指标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指标和工作量,按客、货、路、调等运输种别,提出分配季度指标的建议,报局机务处或分局机务科审批;月份指标应根据机务段的任务量、用油量和单项任务量、用油量进行综合平衡,按车型、任务别、区间、上下行、牵
引定数等分别下达执行,计划指标严禁截留和超分,做到全段节油和机车节油数量基本一致。
第10条 燃油指标分析。掌握全段机车燃油消耗情况,按月将每台机车完成的任务量、用油量、省费数量、万吨公里计划耗油和实际耗油填入“机车燃油消耗情况表”。掌握全段和分项的燃油消耗情况,按月将总重吨公里、耗油量、万吨公里计划耗油和实际耗油、全段省费油数量、
省费油机车台数及数量,用分户的方法填入“机务段燃油消耗情况表”。掌握和了解全段辅助走行公里完成情况,按月将总走行公里,单机,补机,列调,停留,超、欠轴列数及吨数,机外停车次数和时分填入“机车工作成绩、燃料消耗情况表”。热力技术人员按月、季、年及时提出完成
指标数据对比,省费油原因,进一步降低耗油的措施及建议等为主要内容的热力工作分析报告,季度分析应分别报局机务处和分局机务科。
第11条 热力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保证机车万吨公里耗油真实可靠。
第12条 热力技术人员根据本段的具体情况,随时积累必要的统计分析资料,并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领导部门填报规定的各种报表。
第13条 加强与有关人员的联系,经常了解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机车运用情况、司机操纵技术水平,根据存在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添乘指导。
第14条 指导机车乘务员严格按铁道部机车操纵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根据线路纵断面合理地利用机车动能,正确掌握制动时机,经济操纵机车,在安全正点的基础上达到节约。
第15条 通过添乘了解有关机车热力参数。重点是:机车功率、电流分配、柴油机转速、供油刻线、油水温度、排温及排烟、变扭器充油压力、工作油温度、过渡点、燃油消耗等。并将所得数据及情况填入“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添乘记录表”。
第16条 参加编制机车操纵示意图。根据担当任务区段的线路纵断面、牵引定数、运行时分的要求,总结先进的节油操纵方法,制定安全正点节约燃油的操纵示意图,不断提高机车乘务员的操纵技术水平。
第17条 发挥先进典型的作用。配合运转车间总结、推广机车乘务组(班)和个人的先进节油经验,并向乘务员进行有关热力知识的教育,提高他们的热工理论水平,为不断降低燃油消耗创造有利条件。
第18条 对有关改善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提高机车热效率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督促进行试验、鉴定和有计划地推广。
第19条 积极参加有关机车的牵引热工试验,掌握必要的试验数据,作为进行热力技术分析和制定热力工作措施的依据。

第三章 热力技术人员的职权
第20条 对因热力技术状态不良而造成严重费油的机车,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在限期内扣车进行整修,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21条 对机车热力措施费有权使用和对全段节油奖的发放,有权参加审核、评议。
第22条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燃油计量器具和发放装置,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修复或更换,否则提报段领导责令停止使用。
第23条 对节约燃油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有权提报段领导给予表扬、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者有权建议扣发奖金。
第24条 对统计室、化验室等部门的有关原始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查阅和核对。
(附表略)



198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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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获国际奖嘉奖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获国际奖嘉奖试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获国际奖嘉奖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试行。

天津市工业产品获国际奖嘉奖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争创世界名牌产品,扩大出口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批量生产的产品在国际展销评比中获奖的,均按获奖级别给予嘉奖。
第三条 产品在国际展销评比中获奖,按其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分为世界级、洲际大区级和地方区域级三种级别。
第四条 获国际奖的产品在获奖后由生产获奖产品的企业及时填报“天津市工业产品获国际奖登记表”,并提供评奖组织单位、参赛规模、评奖情况等有关证明资料及奖牌、奖状(复印件),报市创优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 产品的获奖级别,由市创优办公室会同市外经贸委、贸促会、市财政局、参赛企业和它的主管局(公司)等有关单位共同认定。
第六条 获国际奖产品经认定等级后,由市创优办公室负责上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嘉奖。
第七条 对我市获国际奖的产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同时,由市财政局按国家质量奖的奖金来源渠道,对获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计奖标准按获奖级别和等级(金奖、银奖、铜奖等)确定。金奖的标准是:世界级三万元,洲际大区级两万元,地方区域级一万元。银奖和铜
奖分别为同级金奖的70%和50%。同一个产品多次在国际上获奖,可重复得奖,但一年内在国际上获奖两次以上的产品,只按最高级别得一次奖。奖金重点用于奖励为获奖产品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并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1987年10月6日

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试行)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试行)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公民更多地了解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会议的建议议程和场所条件,决定是否设公民旁听席、旁听席席数,以及旁听的全体会议或者小组会议;设公民旁听席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名旁听会议。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会议内容、公民报名情况和旁听席席数,确定旁听人员名单,并及时通知旁听人员。
第五条 旁听常委会会议的公民,应当按规定时间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旁听手续,并在指定席位旁听会议。
第六条 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时,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常委会办公厅反映;旁听会议时,须遵守旁听须知,听从会议安排。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不能遵守本办法或者会议要求的旁听人员,可以劝其退出旁听席。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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