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35:00  浏览:8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2月2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计程车和供出租的城市小公共汽车。
第四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运力运量基本平衡的原则,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审批。
第五条 昆明市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容局所属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具体负责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其他各县(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容局的监督指导。
公安、规划、工商、物价、旅游、交通、税务、市政公用、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局管理客运出租汽车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在自然灾害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可以调动出租汽车,满足城市客运急需;
(三)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资质审查标准;
(四)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业培训和教育;
(五)按照城市规划与市公安、市规划、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共同设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场站及城市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
(六)设置、管理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施和专用标志;
(七)受理投诉及依法查处违法营运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
(八)对营运服务中成绩显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经营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经营条件并有偿取得经营权。
经营权出让价格采取公开竞拍方式确定。经营权的出让收入只能用于城市交通事业的建设和管理。
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确需转让经营权的,应当到市容局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转让。
经营权的使用期限和出让、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和必要设施;
(三)有票据、安技、调度、驾驶员、售票员、车辆管理等专职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在二年以上并安全行车二万公里以上,女五十五周岁、男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蓝印户口;
(四)经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培训合格。
第十条 符合经营条件的,应当向市容局申请核发车辆营运许可凭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并向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运。
第十一条 市容局每年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营运资质和驾驶员的服务资格进行审验,审验合格方可继续营运。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卫生,新增和报废更新计程车应当采用二类以上车型,车辆尾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二)车前挡风玻璃只许张贴车辆年检合格、准运、治安合格和车船税标识,左右两侧玻璃只许张贴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标价签,车内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资格证,其他有关证件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三)车辆必须按规定设置顶灯、计价器、安全装置等设施,不得张贴设置商业性广告。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停业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向市容局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退出营运的,还应当按市容局和公安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营运许可凭证和服务资格证。
第十五条 计程车计价器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指定的位置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并实行定期检定和经常性查验;
(二)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利用计价器作弊欺骗乘客;
(三)不得私拆计价器铅封、改变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参数或车辆有关部位的结构,影响计价器的准确度;
(四)计价器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营运,并及时修复,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营运;
(五)车辆上路营运无人乘坐和待租时,应竖立空车标志牌,有人乘座时必须放下标志牌使用计价器。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市容局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有计划地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安全行车教育;
(三)认真做好票务管理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和车辆档案以及客票登记台帐;
(四)如实办理客运出租汽车有关业务;
(五)组织好所属从业人员及车辆的年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驾驶员交通行车事故的处理及保险索赔;
(六)协助管理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失物查找以及营运车辆调度;
(七)管理人员必须经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八)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九)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和维护营运秩序,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乘客的要求及合理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使,不得违背乘客意愿合乘载客;
(三)严格按照标准收费并开具有效车票;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五)不得索要回扣、小费或计价器显示金额以外的返程放空费;
(六)衣着整洁,礼貌待客,持证上岗,文明行车,营运时不得吸烟,不得在临时停靠站点停车候客;
(七)发现乘客遗失在车辆内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乘车,不得吸烟和抛置废弃物,爱护车辆卫生、设施和标志;
(二)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和本条例的要求;
(三)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必须有人陪伴;
(四)按规定支付车费及租乘计程车途中所经路段发生的合法征收的道路、桥梁费。
第十九条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使用计价器收费或不按核定运价收费的;
(二)不开具专用车票的;
(三)由于驾驶员的原因、基价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中断运送服务的。
第二十条 计程车驾驶员从事营运活动时,不得拒载。
计程车上路行驶或停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居住小区及其他客运集散地待租时,均属于从事营运活动。
计程车遇乘客招呼停车后不载客、在营运场站不服从调派、待租时拒绝运送乘客的,均属于拒载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定线营运的城市小公共汽车,应当按市容局核准的路线、站点和时间从事营运。不得串线营运和挤占公共汽车站点候客。遇有包租需离开专营线路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转线营运的,应当到市容局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旅行社等单位用于营运的小型汽车,应当到市容局办理客运许可手续。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自用交通车,未办理客运许可手续,不得用于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本市统一出让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客运车辆,进入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范围内营运的,应当到指定的场站候客,不得沿路招揽乘客或停车候客,不得从事起点载客和终点下客都在上述四区范围内的客运活动。

第四章 场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场、站及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资方式。
按规划建好投入使用的场、站,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居住小区及其他客运集散地,应当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放场、站、点,并向客运出租汽车开放。
进入场、站的车辆,应当服从统一调度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容局应当会同市公安、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在一、二级城市道路和繁华商业街道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客运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站点,已经设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在没有设置临时停靠站点的其他城市道路上,按照不影响交通和方便乘客的原则,选择路边安全位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第二十七条 城市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的开辟或调整,场、站的设立或调整,由市容局会同市公安、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共同批准实施。

第五章 监督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持证上岗。对不出示全省统一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容局及其客运管理人员对客运出租汽车进行管理时应当做到:
(一)对申办营运许可凭证、服务资格证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告知申办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履行客运管理职责,文明执法、秉公办事、热情服务;
(三)不得违反规定罚款、收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市容局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时应认真登记投诉者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和要求,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诉的事实和理由书面通知被投诉者;
(二)被投诉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容局提出答辩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三十一条 乘客与客运服务驾驶、售票人员对收费和客运服务事宜发生争议时,由市容局协调处理,乘租客运出租汽车时起至受理时止的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乘客对计价器有异议的投诉,由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处理。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经营权或未办理客运许可证手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以及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先将其车辆停存到指定地点,出具停存证明,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被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后,退还车辆。
第三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转让经营权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营运许可凭证和服务资格证从事营运活动的,或未参加年度审验及年度审验不合格继续从事营运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0至15天。
违反第十六条第(八)和(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容局配合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之一,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规定之一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参加培训学习5至10天;再次违反的,取消其客运服务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第三十五条 乘客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元至30元的罚款,造成车辆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营运许可凭证和服务资格证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将出租汽车客运场站改作他用的、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从统一调度和管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个人罚款超过1000元,以及对驾驶员取消服务资格证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妨碍客运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四十一条 客运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第三十条第(一)、(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计程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小轿车;城市小公共汽车是指属于城市公共交通范围的十二座以上二十座以下的定点、定线营运的客车。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同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9年4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出版党代会、党中央全会和全国人代会文件及学习辅导材料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出版党代会、党中央全会和全国人代会文件及学习辅导材料的暂行规定
1991年4月2日,新闻出版署

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及其学习辅导材料的出版,关系重大。经请求中宣部同意,为了保证出版质量,特重申过去的有关规定,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只能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各地方人民出版社如需安排出版,可向人民出版社租型。
二、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的学习辅导材料,按照专业分工的原则,限由人民出版社、中央党校出版社、红旗出版社、中国工人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解放军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新华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社安排出版;民族文版限由民族出版社出版;外文版限由外文出版社出版。
三、上述出版社安排出版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的学习辅导材料,书稿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涉及重大问题、内容难以把握的,应报告请示中央政策研究室或国务院研究室。
四、上述会议文件的学习辅导材料,只能在会议文件正式发表之后出版发行。凡在会议文件正式公布之前征订出版会议文件学习辅导材料的,严禁泄漏未发表的会议文件内容。
五、按照历来规定,为保证党和国家重要文件出版工作的严肃性,上述公开出版发行的学习辅导材料不得收进会议文件或以摘录形式变相收进会议文件。
六、公开出版发行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的学习辅导材料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出版社必须慎重对待,要认真审稿,确保图书质量。出版社宣传作者情况不得乱打旗号、盗用名义,违反者将视具体情况,严肃处理。
七、上述公开出版的各种会议文件及有关的学习辅导材料,均限由新华书店发行,不得以协作出版和以代印代发方式出版。



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3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每年25元提高至30元,在扩大部分项目服务范围、提高部分项目补助标准的同时,增加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为推动各地规范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我们制定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doc
http://www.chinapop.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8/20130805102632753.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7月31日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二、服务内容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一)中医体质辨识。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前33项问题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进行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二)中医药保健指导。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可结合老年人健康体检和慢病管理及日常诊疗时间。
   (二)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三)开展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工作的人员应当为接受过老年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老年人中医药保健指导工作的人员应当为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或接受过中医药知识和技能专门培训能够提供上述服务的其他类别医师(含乡村医生)。
   (四)服务机构要加强与村(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老年人口信息变化。
   (五)服务机构要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老年人愿意接受服务。
   (六)每次服务后要及时、完整记录相关信息,纳入老年人健康档案。
   五、考核指标
   (一)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65岁及以上居民数/年内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100%。
   (二)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完整率=抽查填写完整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抽查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100%。
   六、附件
   1.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2.体质判定标准表
   
附件1
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姓名: 编号:□□□-□□□□□
请根据近一年的体验和感觉,回答以下问题。 没有
(根本不/从来没有) 很少
(有一点/偶尔) 有时
(有些/少数时间) 经常
(相当/多数时间) 总是
(非常/每天)
(1)您精力充沛吗?(指精神头足,乐于做事) 1 2 3 4 5
(2)您容易疲乏吗?(指体力如何,是否稍微活动一下或做一点家务劳动就感到累) 1 2 3 4 5
(3)您容易气短,呼吸短促,接不上气吗? 1 2 3 4 5
(4)您说话声音低弱无力吗?(指说话没有力气) 1 2 3 4 5
(5)您感到闷闷不乐、情绪低沉吗?(指心情不愉快,情绪低落) 1 2 3 4 5
(6)您容易精神紧张、焦虑不安吗?(指遇事是否心情紧张) 1 2 3 4 5
(7)您因为生活状态改变而感到孤独、失落吗? 1 2 3 4 5
(8)您容易感到害怕或受到惊吓吗? 1 2 3 4 5
(9)您感到身体超重不轻松吗?(感觉身体沉重)
[BMI指数=体重(kg)/身高2(m)] 1
(BMI<24) 2
(24≤BMI<25) 3
(25≤BMI<26) 4
(26≤BMI<28) 5
(BMI≥28)
(10)您眼睛干涩吗? 1 2 3 4 5
(11)您手脚发凉吗?(不包含因周围温度低或穿的少导致的手脚发冷) 1 2 3 4 5
(12)您胃脘部、背部或腰膝部怕冷吗?(指上腹部、背部、腰部或膝关节等,有一处或多处怕冷) 1 2 3 4 5
(13)您比一般人耐受不了寒冷吗?(指比别人容易害怕冬天或是夏天的冷空调、电扇等) 1 2 3 4 5
(14)您容易患感冒吗?(指每年感冒的次数) 1
一年<2次 2
一年感冒2-4次 3
一年感冒5-6次 4
一年8次以上 5
几乎每月都感冒
(15)您没有感冒时也会鼻塞、流鼻涕吗? 1 2 3 4 5
(16)您有口粘口腻,或睡眠打鼾吗? 1 2 3 4 5
(17)您容易过敏(对药物、食物、气味、花粉或在季节交替、气候变化时)吗? 1
从来没有 2
一年1、2次 3
一年3、4次 4
一年5、6次 5
每次遇到上述原因都过敏
(18)您的皮肤容易起荨麻疹吗? (包括风团、风疹块、风疙瘩) 1 2 3 4 5
(19)您的皮肤在不知不觉中会出现青紫瘀斑、皮下出血吗?(指皮肤在没有外伤的情况下出现青一块紫一块的情况) 1 2 3 4 5
(20)您的皮肤一抓就红,并出现抓痕吗?(指被指甲或钝物划过后皮肤的反应) 1 2 3 4 5
(21)您皮肤或口唇干吗? 1 2 3 4 5
(22)您有肢体麻木或固定部位疼痛的感觉吗? 1 2 3 4 5
(23)您面部或鼻部有油腻感或者油亮发光吗?(指脸上或鼻子) 1 2 3 4 5
(24)您面色或目眶晦黯,或出现褐色斑块/斑点吗? 1 2 3 4 5
(25)您有皮肤湿疹、疮疖吗? 1 2 3 4 5
(26)您感到口干咽燥、总想喝水吗? 1 2 3 4 5
(27)您感到口苦或嘴里有异味吗?(指口苦或口臭) 1 2 3 4 5
(28)您腹部肥大吗?(指腹部脂肪肥厚) 1
(腹围<80cm,相当于2.4尺) 2
(腹围80-85cm,2.4-2.55尺) 3
(腹围86-90cm,2.56-2.7尺) 4
(腹围91-105cm,2.71-3.15尺) 5
(腹围>105cm
或3.15尺)
(29)您吃(喝)凉的东西会感到不舒服或者怕吃(喝)凉的东西吗?(指不喜欢吃凉的食物,或吃了凉的食物后会不舒服) 1 2 3 4 5
(30)您有大便黏滞不爽、解不尽的感觉吗?(大便容易粘在马桶或便坑壁上) 1 2 3 4 5
(31)您容易大便干燥吗? 1 2 3 4 5
(32)您舌苔厚腻或有舌苔厚厚的感觉吗?(如果自我感觉不清楚可由调查员观察后填写) 1 2 3 4 5
(33)您舌下静脉瘀紫或增粗吗?(可由调查员辅助观察后填写) 1 2 3 4 5
体质类型 气虚质 阳虚质 阴虚质 痰湿质 湿热质 血瘀质 气郁质 特禀质 平和质
体质辨识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倾向是 1.得分
2.是
3.基本是
中医药保健指导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1.情志调摄
2.饮食调养
3.起居调摄
4.运动保健
5.穴位保健
6.其他: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医生签名


填表说明:
   1.采集信息时要能够反映老年人平时的感受,避免采集老年人的即时感受。
   2.采集信息时要避免主观引导老年人的选择。
   3.记录表所列问题不能空项,须全部询问填写。
   4.询问结果应在相应分值内划“√”,并将计算得分填写在相应空格内。
   5.体质辨识:医务人员应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表(见附件2)进行辨识结果判定,偏颇体质为“是”、“倾向是”,平和体质为“是”、“基本是”,并在相应选项上划 “√”。
   6.中医药保健指导:请在所提供指导对应的选项上划“√”,可多选。其他指导请注明。












附件2

体质判定标准表
体质类型及对应条目 条 件 判定
结果
气虚质(2)(3)(4)(14)
阳虚质(11)(12)(13)(29)
阴虚质(10)(21)(26)(31)
痰湿质(9)(16)(28)(32)
湿热质(23)(25)(27)(30)
血瘀质(19)(22)(24)(33)
气郁质(5)(6)(7)(8)
特禀质(15)(17)(18)(20) 各条目得分相加≥11分 是
各条目得分相加9~10分 倾向是
各条目得分相加≤8分 否
平和质(1)(2)(4)(5)(13)
(其中,(2)(4)(5)(13)反向计分,即1→5,2→4,3→3,4→2,5→1) 各条目得分相加≥17分,同时其他8种体质得分都<8分 是
各条目得分相加≥17分,同时其他8种体质得分都<10分 基本是
不满足上述条件者 否





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0~36个月儿童。
   二、服务内容
   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具体内容包括:
   (一)向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
   (二)在儿童6、12月龄给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脊方法;在18、24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的方法;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法。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应当结合儿童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的时间。
   (二)开展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条件。
   (三)开展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当为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或接受过儿童中医药保健知识和技能培训能够提供上述服务的其他类别医师(含乡村医生)。
   (四)服务机构要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使更多的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
   (五)每次服务后要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儿童健康档案。
   五、考核指标
   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年度辖区内按照月龄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0~36月儿童数/年度辖区内的0~36个月儿童数×100%。
   六、附件
   1.1岁以内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2.1~2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3.3~6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附件1

1岁以内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姓名: 编号□□□-□□□□□
月龄 满月 3月龄 6月龄 8月龄
随访日期
中医药健康
管理服务 1.中医饮食调养指导
2.中医起居调摄指导
3.传授摩腹、捏脊方法
4.其他:

下次随访日期
随访医生签名







附件2

1~2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姓名: 编号□□□-□□□□□
月龄 12月龄 18月龄 24月龄 30月龄
随访日期
中医药健康
管理服务 1.中医饮食调养指导
2.中医起居调摄指导
3.传授摩腹、捏脊方法
4.其他:
1.中医饮食调养指导
2.中医起居调摄指导
3.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方法4.其他:

1.中医饮食调养指导
2.中医起居调摄指导
3.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方法
4.其他:
1.中医饮食调养指导
2.中医起居调摄指导
3.传授按揉四神聪穴方法
4.其他:

下次随访日期
随访医生签名




附件3

3~6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姓名: 编号□□□-□□□□□
月龄 3岁 4岁 5岁 6岁
随访日期
中医药健康
管理服务 1.中医饮食调养指导
2.中医起居调摄指导
3.传授按揉四神聪穴方法
4.其他:

下次随访日期
随访医生签名
填表说明:
   1.印制新表格时可在原“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所列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基础上增加“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
   2.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请在所提供服务对应的选项上划“√”,可多选。其他服务请注明。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