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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58:22  浏览:9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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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商业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商业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商业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答复
国务院国发〔1981〕87号文颁发的《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明确地规定了医药管理的方针政策,是我国医药方面的一个重要法规。各地商业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脏器生化制药的归口管理问题。一九七八年国发〔1981〕90号文件确定,脏器生化制药由商业部统一归口管理。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87号《决定》时,脏器生化制药归口管理任务不变。关于脏器生化药品的销售,根据医药部门药品管理分工,由国家医药管
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药管理局(总公司)实行计划归口管理。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医药管理局要加强协作,搞好产销衔接,共同把我国脏器生化制药事业办好。
二、关于生化药厂的整顿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44号文件和十个部委批转《全国整顿药厂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脏器生化药厂应和中西药厂同时进行整顿。凡符合条件的脏器生化药厂,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商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审核验
收、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生产品种,要报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并重新发给批准文号,方可生产。
三、关于脏器生化制药是否执行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办药厂,以及医药行业实行“微利”原则和利润包干等规定的问题。请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脏器生化制药的实际情况,与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脏器生化制药是医药工业的组成部分,脏器生化药品是防病治病必需的药物,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当前,要配合医药卫生等有关部门,抓好国务院《决定》精神的贯彻执行,推动脏器生化制药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使其更好地为保障人民健康服
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198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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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宗涉农串案谈涉农职务犯罪的“惩”与“防”

赖兴平 古利玲


  案情回放:2009年初,我院不断接群众举报、上访,反映河东镇大嵩村村委书记、主任李某先在移民补偿、移民新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经济问题。政府补偿,移民新村建设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此时恰逢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如果处理不当,将可能影响农村和谐稳定。对此,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立即派员展开缜密初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不仅河东镇大嵩村村委书记、主任李某先存在严重经济问题,而且大嵩村村委副主任、副书记兼出纳陈某章、县水库移民办公室副主任马某良、河东镇水管所所长陈某良等人均存在经济问题。据此,我院果断出击,以大嵩村村委书记、主任李某先为突破口,深挖案中案,仅用3天时间就连续立案侦查了涉及移民补偿、移民新村建设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追回赃款及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90多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分析:县、镇、村干部何以从手握权柄沦为阶下囚?剖析此案,是一道道似曾相识的轨迹,一声声令人深思的叹息。从此宗典型的涉农职务犯罪串案来看,具有如下特点:

1、权权勾结。此案的涉案人员有县、镇、村三级干部,他们手中的权力交叉在一起,编织成一张“铁三角”网,把属于村民的移民款“捞”走了。陈某良,原五华县河东镇水管所所长,在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履行公务对大嵩村移民户进行登记上报及移民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采取虚报移民户手段从中骗取移民房改补助款;马某良则是在任五华县水库移民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在收受李某华送来的贿赂款后,为其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款的支取、验收结算等方面提供“特殊关照”。

2、权力集中。权力集中为村干部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农村基层工作组织中一人身兼数职的现象较普遍,造成了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甚至变成个人自治,这种权力集中的现象也使得权力之手最容易伸向金钱。本案中,李某先,五华县河东镇大嵩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陈某章,身兼五华县河东镇大嵩村村委副主任、副书记兼出纳。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和县、镇主管单位的个别领导对移民补偿款有支配权,在开展移民新村建设过程中围绕移民补助款的下拨、使用进行相互勾结、共同作案。

3、监督缺失。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对于村干部的管理,主要依靠的是村民集体监督,乡镇与村委会不是领导关系,上级监督部门也只是按职能分工各管一段。在这种监督机制下,村干部手中的权力很容易被滥用,本案中李某先等人以虚报、重报移民户和将非移民户列入移民户的方式骗取移民补偿款。这些环节隐蔽性不强,犯罪轨迹也较明显,很多村民都心知肚明,但是大多数村民自治意识和观念的相对淡漠,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加上对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方式,使腐败分子有机可乘。

4、手段多样。基于农村基层组织所处层面、管理领域和资金来源的特殊性,此类犯罪手段形式多样。本案中李某先等主要是虚报假名或冒名领取补偿款及巧设名目套取下拨款:一是捏造假名单或重复报移民户。这种情况往往采取共同作案的手段套取补助款后进行私分。如李某先伙同陈某章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以陈某东、陈某泉等人的名义虚报了8户移民户,套取移民款7万多元人民币共同私分。二是将非移民户列入移民户名单。如李某先的妻子并非移民户,但李某先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妻子列为移民户,从中虚报套取移民款1万多元人民币占为己有。三是假借各种名义套取补助款。如陈某良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以上级要活动费为名,将套取的移民房改补助款中的5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案件警示:笔者结合此案特点以及我院对该案采取的惩防措施,认为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过程中应该做到“三抓三有三完善”。

1、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要“三抓”。“三抓”即抓案源、抓深度、抓实效。虽然涉农腐败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不时会收到举报线索,但这些线索要么内容简单,要么涉案数额不大,要么管辖权似是而非。因此,在做好传统的从举报线索中评估有价值的犯罪线索、从社会生活中捕捉犯罪线索、从办案中挖掘犯罪线索的前提下,要突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把获取线索的重心转移放在党委政府支农惠农的重大工程项目上,瞄准涉及土地整改、村级道路建设、民间桥梁改造等农村基础建设领域。镇、村干部往往参与众多工程,关系网错综复杂,且相关工程的承建商又与其他上级管理部门的干部有联系,起初的一个线索往往会牵出多个线索,个案最终会发展成窝案、串案。因此,在查处案件中,要注重案件深挖,在可能发案的各个环节中选准初查方向,以个案为突破口,形成办案的规模效应。在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的案件,依法追究,一查到底。对于带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人员多的案件,惩治少数,教育挽救多数,努力减少矛盾和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预防涉农职务犯罪要“三有”。“三有”即有措施、有策略、有合力。要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就必须要有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近年来,我院预防部门通过举办各类预防职务犯罪展览、召开座谈会、举办法制讲座、上法制课等形式,送法进乡村,并专门开辟以县委党校等为教育基地,利用县委组织的对村官培训这一平台,加强对村官的培训,结合一年一度召开的县预工委会议或刊发的县预工委简报,选择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得较好的镇进行经验交流,典型引路等等,通过这些措施,提高了基层干部的法律素养,让农村群众了解、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的涉农职务预防工作。在采取这些常规措施的基础上,预防部门还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有策略地开展预防工作。一是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网络的作用。把社会化大预防网络延伸到村。目前,我县已在全县16个镇均在所辖村和居委选定了近500名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充分发挥他们身处农村基层的有利条件,促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二是发挥谈话警示制度。对自侦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的相关人员实施谈话教育警醒,对行贿人员实行行贿人警示谈话,督促他们认识错误,纠正违法犯罪行为,达到警醒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三是多方联动,积极推广承诺制度。与县直涉农职能部门及镇村联手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把与县直涉农职能部门及镇村干部签订《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承诺书》作为加强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举措。等等。同时在工作中,要意识到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是一个系统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就必须形成工作上的合力,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和配合,加强与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等涉农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强大合力。

  3、根治涉农犯罪要“三完善”。 “三完善”即完善制度、完善机制、完善管理。一是完善制度。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案前、案中、案后”专职预防的主导作用和检察建议的作用,结合办案,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农民评议干部制度等相关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促进工作。二是完善机制。着力建立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支农资金的监管体系,解决农村基层组织分工不清,责任不明,权力集中等问题,进一步推行村务公开。同时,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在积极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的同时,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三是完善干部管理。选好用好干部,从组织上保证干部质量,并建立长效的农村干部培训体系。要加强农村干部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开展经常性反腐倡廉教育,使农村干部时刻懂得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强服务意识,坚决杜绝吃农坑农现象发生。



作者: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赖兴平 古利玲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贺州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地解决部分参保人员年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10〕7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住院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参保后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赔付。

第三条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

第四条 贺州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县(区、管理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并上缴市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收入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缴市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和使用,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医疗费用开支,结余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可转入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 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筹集:行政机关或财政供给经费的其它单位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在预算中足额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福利费中列支,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支付。

第六条 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每人每年50元,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其中:单位每人每年缴费4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0元,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有经济能力的单位也可由单位全额缴纳。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当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如逾期不缴费的,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参保的相关手续。

新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三十日内足额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

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或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可由个人自行缴费,也可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代扣。

第七条 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度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转广西区内统筹地区就医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80%,个人自付 20% ;转广西区外就医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70%,个人自付 30%。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最高支付额度20万元。

第九条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参加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统筹的职工在患病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到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进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人员在出院时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转诊转院就医时,由职工个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持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总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医嘱单复印件、出院小结、个人存折帐号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单等资料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支付手续。

各县(区、管理区)应支付的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由各县(区、管理区)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后支付。

第十条 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的自然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一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停止参保人享受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由于欠费造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能享受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因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参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实施,并建立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和待遇,可根据医疗水平发展变化情况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水平,按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测算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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