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本市对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几项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40:01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本市对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几项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关于本市对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几项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遵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的通知》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本市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份起,对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在国内市场分期分批地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品种范围:
(一)本市第一批放开的商品,有国务院《通知》颁发的《第一批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目录》中的一百六十种和本市补充增加的四十二种,共二百零二种(或小类,下同)。
今后需要扩大品种范围的,须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对本市放开的小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其具体品种,可结合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略作增减。
(二)本市向外省、市、自治区采购的,当地已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
(三)纯属于集团购买的小商品(具体品种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局研究拟定下达)。
二、关于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指导思想和作价原则:
(一)有计划地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是促进小商品生产,搞活小商品流通,满足市场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包括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下同),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兼顾国家、工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在保持
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照成本和供求变化,按质论价,有涨有落,灵活掌握,适时调整。
本市同一工厂生产的同一品种、规格、牌号和质量相同的产品,在同一市场销售,零售价原则上应该统一。各县和市区之间,同一产品也可允许不同价格,具体办法由县物价委员会拟订。
(二)小商品的出厂价格,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情况下,应该使企业有合理的利润。凡同大商品相比,利润水平确实偏低,不利于生产的,一般可以适当放宽一些,高一些,以调动企业生产小商品的积极性,适应市场需要。对优质产品和传统产品,要实行优质优价,给予较高价格
,以鼓励企业优选原料,精细加工,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产品特色。对于品种花色经常翻新、群众欢迎、市场畅销的新产品,上市初期的价格可以高一些,以促进多产多销;随着生产成本的下降和供求情况缓和,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降价;对于花色式样过时的,要及时降价、削价,促使企业
转产适销产品。对某些适应特殊需要、销售面窄的小商品,为了有利于保留品种,其工业利润和商业差价都可以大一些。
(三)小商品的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一般应维持原来的差价,不要单纯追求利润而扩大各种差价。差价确实偏低,不利于商品流转的,应放宽一点,灵活一点,以适应小商品品种繁杂、交易零星、单价低的特点,便于国营、集体商业和个体商贩经营。今后在提高或降低小商品出厂价
、销售价时,应当同时把工业利润和商业上的各种差价安排合理。拆零出售的品种,可以实行拆零差价,差价偏低的可适当放宽。有些小商品,可以根据批发数量大小,在一定幅度内掌握批发价格的水平,对于批发数量零星的可以高于牌价,批发数量大的也可以低于牌价。具体品种和价格
上下限幅度,由主营市公司规定,批发部门在规定的品种范围和幅度内灵活掌握。
(四)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的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调价,暴涨暴落。因原材料提价等原因而使生产亏本的,首先应采取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减少中间环节和工商让利等办法来解决,不要轻易采取提价的办法;价格确实偏低,影响生产和供应的,才可以协
商调整价格。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盲目降价竞销,造成市场价格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和供应。
三、关于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形式:
(一)凡由商业一级站、市公司等主营批发单位收购(包括订购、选购)经营的小商品,原则上由商业主营市公司(站)与工业主管市公司(总厂)、区工业公司、区合作联社和县工业局所属公司协商定价。
(二)凡以工业自销为主的小商品(如工艺品、玩具、线带等,包括委托商业代销),原则上由工业主管市公司(总厂)、区工业公司、区合作联社和县工业局所属公司定价。
(三)向外地采购在当地已放开的小商品,收购价格应按当地物价管理办法,由本市经营单位与产地工商企业协商定价。本市销售价格,凡主营市公司经营有定价的,其零售价格原则上按主营市公司的定价执行;价格不合理,需要调整的,可同主营市公司协商确定。主营公司可选择一
部分商品进行试点,由经营单位根据作价原则和销售情况自行定价。
(四)凡商业主营批发单位和工业公司不经营也不定价的小商品,可由工厂与经营单位(包括零售商店,下同)协商定价。商业主营批发单位定价或工业主管公司定价的小商品中,也可经市商业主营公司和工业主管公司协商后,选择一部分产品进行试点,由工厂与经营单位协商定价,
或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
(五)残损、副次和呆滞积压的商品,企业有权降价或削价处理。
(六)工商协商定价的单位,在调整价格时,应将调整的具体价格以通知单或其他形式,及时通知有关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和各县物价委员会。
(七)郊县生产和向外采购的小商品,不销往市区的,或虽销往市区但商业主营批发单位不经营或不定价的,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形式,由各县物价委员会拟定。
四、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对企业定价工作加强检查和指导,督促企业认真执行物价政策。如发现企业定价不当,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可责成修订、纠正,并加以处理。
五、对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是物价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工商企业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交流行情和成本(费用)资料,共同分析市场供求情况和毗邻地区价格水平,做好市场预测和定价工作。
六、为了沟通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改进小商品价格管理,工业主管公司和商业主营公司(站)除按原规定报送价格调整表外,要将小商品生产、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等情况进行分析,按月以书面报送市主管局和物价局,各县的单位送各县物价委员会。市工业、商业各局和县物价委员
会每半年将情况汇总报送市物价局。



1983年5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劳动部关于下发《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劳动部


共青团中央、劳动部关于下发《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开展以来,得到了企业的普遍欢迎和青年职工的积极参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了规范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激励更多的青年职工敬业爱岗、苦练技能、争当能手,共青团中央、劳动部联合制定了《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企业青年职工立足本职,钻研技术业务,进行岗位训练,培养大批青年岗位能手,造就跨世纪的合格劳动者,根据共青团中央、国家经贸委、劳动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企业青工中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要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相衔接,建立制度,形成机制。

  第三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对象

  第四条 奖励对象是各级各类青年岗位能手。

  第五条 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能够优质并超额完成本岗位各项年度考核指标,创造了较好经济效益的企业青年职工。

  第六条 青年岗位能手的产生要以岗位训练为基础,以岗位规范为标准,评价与评选相结合。

  第七条 青年岗位能手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企业级。

  三、奖励

  第八条 各级各类青年岗位能手应分别授予相应级别的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奖章和证书。

  第九条 企业级和地市级青年岗位能手应优先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并在晋职晋级、工资奖金、上学深造、分配住房等方面享有优先条件。

  第十条 全国和省级青年岗位能手可越级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技术职称和职务。

  第十一条 全国和省级青年岗位能手享受所在行业和单位规定的待遇和同级组委会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四、机构

  第十二条 坚持谁认定谁奖励和以企业奖励为主的原则,把分级奖励与企业奖励相结合。中央、地方的奖励主要是精神奖励,企业的奖励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

  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青年岗位能手分别由同级青年岗位能手组委会进行奖励。同时,企业还应给予具体、切实的奖励,使奖励工作成为鼓励广大青工学习技术、提高效益的手段和动力。

  第十四条 企业级青年岗位能手由本企业青年工作委员会或团组织会同劳资、教育、科技等部门进行奖励,纳入整个职工奖励体系或厂长(经理)奖励指标体系。

  五、经费

  第十五条 采取行政拨款和社会筹措等多种形式筹集经费,用于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

  第十六条 省级和省级以上团组织,要建立奖励基金。地市级团组织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奖励基金或有专项经费。

  六、时效

  第十七条 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要以年度为时限。当年认定当年奖励。

  第十八条 每年2月兑现上一年度的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组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细则另行制定,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住房[2006]16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重要意义

  (一)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坚持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三)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处理。

  (四)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发展改革(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展销许可管理,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展销活动的审查和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查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审查参展企业的信用情况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合规情况。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六)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或地方建设(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七)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联合予以查处。

   三、落实主管部门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责任

   (八)集中开展一次整治活动。各地要从今年下半年起,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各级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要求,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要积极加以整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专项整治热线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房地产交易活动。

   (十)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建立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机制。

   (十一)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地要结合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级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抓紧部署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所辖城市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应将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七月六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