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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综合防治的有关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9:22:27  浏览:8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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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综合防治的有关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综合防治的有关规定
 
1996年10月5日 大政发〔1996〕9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改装、使用、维修机动车辆及其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对全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
  各级公安、环保、交通、公用、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的防治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机动车辆驾驶、维修人员防治尾气污染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对超标排放机动车尾气污染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公安、环保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条 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综合防治的内容:
  (一)初次检验、年度检验;
  (二)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车辆强制报废及监督拆解;
  (三)道路行驶抽检及巡回检验;
  (四)城市入口处外地机动车辆的尾气监督检查;
  (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后出厂时的尾气抽检;
  (六)机动车辆尾气检测单位的认证和检测人员的培训;
  (七)进入市场交易车辆《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检查;
  (八)将机动车辆尾气排放指标列入车辆维修厂质量考核内容;
  (九)公交客运交通车辆、营运客货车辆和交通专业运输车辆以及垃圾车、排土车、工程车尾气污染的防治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机动车辆尾气防治内容,由各有关部门按下列分工组织实施:市公安局负责第(一)项、第(二)项;市公安局、环保局共同负责第(三)项、第(四)项;市环保局负责第(五)项、第(六)项;市工商局负责第(七)项;市交通局负责第(八)项;市公用局、交通局、城建局、建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第(九)项。


  第七条 防止机动车辆尾气污染,应严格执行国家根据《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1 ̄14761.7-93)。


  第八条 机动车辆制造厂、维修厂,应配置尾气测试仪器,保证车辆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


  第九条 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定期对车辆尾气进行自检,发现超标及时治理,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抽检。没有条件自检的,可以委托检测单位检测。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加强车辆维修、保养,保证车辆尾气不超标排放。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初检达不到尾气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发牌证,尾气年检不合格的不准其继续行驶。


  第十二条 公共交通车辆尾气超标,属于能够治理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治理,确属无法治理的,应尽快淘汰更新。


  第十三条 公安、环保部门在路检、巡检时发现尾气超标车辆,应立即扣留有关证件,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经治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对车辆尾气超标的罚款由环保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86〕179号文件发布的《大连市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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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13]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工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附件: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14日




附件下载: 1、 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bzde/201301/W020130131102208.xls





关于加强当前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加强当前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草防办[2006]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办公室:

  入春以来,我国河北、山西、云南等地相继发生了多起重大森林火灾,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草原火灾发生情况来看,与去年同期相比处于稳中有降的态势,但当前草原防火形势仍十分严峻,已进入草原火灾高发期。一是气温升高,北方大部分地区严重干旱;二是进入4月份以来,蒙古、俄罗斯境内草原火频发,对我方草原构成一定的威胁;三是“五一”节即将到来,火源管理难度加大。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批示。我部杜青林部长和张宝文副部长也明确要求,加强火灾的监测和防范,要立足于抓早、抓小,抓好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为落实领导指示精神,做好当前草原防火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充分认识草原防火的极端重要性,在思想上不能有丝毫麻痹,工作上不能有丝毫松懈,措施上不能有丝毫疏漏。要把草原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防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要切实提高预防和扑救能力,全面履行草原防火职责。

  二、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草原防火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及时发布火险天气预报和火险警示语,增强全民草原防火意识,把预防草原火灾变成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防患于未然。

  三、进一步加强火源管理

  要加强草原防火的监督检查,充实检查力量,对重点地段和关键部位,加强巡查,严格火源管理。边境地区要严密监视威胁我国草原的境外火情,充分做好人员、物资准备,严防外火入境。

  四、严格执行火情报告制度

  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热点,必须认真核查及时处置。严格执行草原火灾报告制度,确保火情信息畅通。对贻误防扑火时机,酿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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