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齐齐哈尔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9:34  浏览:8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齐齐哈尔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克服现行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退休费发放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职能,切实保障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生活,根据《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境内经济独立核算、实行国家统一规定退休制度的国营企业(铁路、水利、电力系统除外),不分隶属关系,均应参加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
市、县、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对各企业的退休费实行统一征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项目包括:
(一)离、退休费,长期支付的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格补贴,肉价补贴,物价补贴;
(二)生活补贴费;
(三)因工残废护理费。
第四条 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后,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与原企业的关系不变。凡暂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等,按现行规定由原企业负责支付。

第二章 征集和管理
第五条 根据“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市区内企业按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4.5%和企业年均需支退休费的50%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市人民政府根据企业受益、减益情况,每年可对市区内企业缴纳退休统筹基金作一定范围的调整。
各县退休统筹基金的提取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于每月企业发放工资十日前,向企业开户银行开具《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基金扣缴通知单》,由企业开户银行从应缴企业帐户中代为扣缴退休统筹基金,并转入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专户。
关、停企业的退休统筹基金从企业维护费中支出;破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参加统筹企业,应在发放职工工资十日前向县、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填报《国营企业退休职工退休费实支月报表》。市区内的,经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一审核后,由各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下拨到各企业。各县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核后下拨到各企业。
第八条 各企业必须按期缴纳退休统筹基金。逾期不缴,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并收缴按应缴金额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收的利息。
企业如确因亏损不能支付职工工资,缴纳退休统筹基金暂有困难时,企业应填报《国营企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缓期缴纳报告书》。市区内的,由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查,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批准;各县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查批准。
第九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应预交一个月的退休统筹基金以便周转,即上月预提,下月发放。
第十条 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退休费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如虚报工资总额、退休费总额,一经查出,除补缴应缴金额外,同时处以补缴金额5%的罚款。
第十一条 退休统筹基金税前列支,不征收各种附加费。
第十二条 退休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银行按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本办法所规定的利息、滞纳金及罚款,均应作为退休统筹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每月征集的退休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3%的调剂金,由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统一调剂使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隶属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列事业编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退休统筹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上解、调剂工作和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市、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所需经费,从退休统筹基金中按7‰提取使用;各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7年7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




(2006年1月1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黄小晶省长所作的《立足新起点,把握新机遇,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了《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会议认为,报告和纲要草案对“十五”时期和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是实事求是的,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所提出的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布局、目标任务和新一年工作安排,突出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了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符合全省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福建实际,经过努力是能够实现的。会议决定批准报告和纲要。

会议认为,过去的五年,省人民政府在省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团结奋斗,攻坚克难,胜利完成了“十五”计划目标任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全省上下呈现出风正气顺、人和业兴的良好趋势,为“十一五”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要高度重视我省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会议指出,“十一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关键时期。实现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抓住中央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的重要机遇,按照“四个推进”、“四个基本”、“四个关键”的战略部署,
抓好发展第一要务,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落实“五个统筹”,加快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把福建建设成为促进祖国统一的前沿平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的创新型省份。

会议要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积极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发展农村公共服务事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扎实有效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壮大经济总量,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安排,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建设海峡西岸城市群,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提升区域协调发展能力。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努力在行政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民营经济发展等一些关键领域上取得新突破。进一步扩大开放,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贸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五缘”优势,积极拓展“六求”作为,大力推动闽台交流合作。进一步密切闽港澳侨经济联系。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完善防灾减灾体系,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深入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建设文化强省,改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全面发展社会事业。认真解决好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深入建设“平安福建”,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继续推进依法治省,增强精神文明建设实效,为“十一五”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会议强调,省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决议,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抓好落实、强化责任、提高效率,努力做好2006年各项工作,保持持续、保持协调、保持有序、保持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实现“十一五”规划的良好开局。

会议号召,全省人民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领导下,立足新起点,把握新机遇,再创新伟业,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



蚌埠市实施“3461”行动计划考核办法(暂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办〔2004〕81号

印发蚌埠市实施“3461”行动计划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实施“3461”行动计划考核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蚌埠市实施“3461”行动计划考核办法(暂行)

一、为积极贯彻市委、市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充分调动各部门项目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3461”行动计划的实施,完善“3461”项目库建设,努力形成“建设一批、开工一批、推进一批、储备一批”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集团。
三、考核工作由市“3461”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四、“3461”行动计划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县(区)政府、市直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市直相关协调服务部门、市属企业集团的职能和分工,实行分类考核,其中,对县(区)政府、市直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市属企业集团,主要考核项目工作组织领导和为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服务情况,项目库建设及进入市“3461”项目库新增储备项目情况,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投资目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政策性资金争取、有关统计报表填报情况等;对市直为重点项目服务的相关部门主要考核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和协调服务情况。(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表)
五、市“3461”项目库由市计委负责建立、管理、申报,积极争取每年有部分项目纳入省“861”行动计划项目。
六、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集团应分别建设子项目库,负责库内项目推进、实施工作,定期向市级项目库报送符合条件的项目。
七、申报进入市级“3461”项目库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且规模达到下列标准:农林水利、加工制造、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文化旅游、商贸服务、社会事业项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列入国家专项计划项目规模不限)。以上项目前期工作深度须达到项目建议书以上。
八、市计委可定期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进入“3461”项目库。
九、市级“3461”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及时剔除因市场、技术等因素变化已不具备发展条件的项目。
十、对进入市级“3461”项目库的项目,将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补助资金,由市有关部门统一对外进行推介、招商。
十一、市计委每年选择一批重大项目作为市政府直接调度项目,由市领导负责直接协调、服务。
十二、市财政部门每年从统筹基建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3461”行动计划奖励及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一)对投资规模在亿元以上、需省以上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如入库一年内完成可研审批或核准的,补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5万元。
(二)对综合考核分列前三名的县(区)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市‘3461’项目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励前期工作经费5万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表彰,奖励1万元。对考核列前二名的市属企业集团授予“市‘3461’项目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励领导班子5万元(由企业自行列支)。对考核列前三名的为重点项目服务的市直部门授予“市‘3461’项目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励单位负责人1万元。对“3461”行动计划项目建设成绩突出的项目法人和有关个人,授予“重点建设先进集体”和“重点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奖励办法由单位自定。
十三、“3461”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认定市政府分解县(区)、部门年度目标任务中有关“3461”行动计划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
十四、对连续两年考核完不成指标任务的县(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
十五、本办法由市“3461”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