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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机电设备招标采购审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07:38  浏览:9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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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机电设备招标采购审查办法

财政部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机电设备招标采购审查办法
1991年10月8日,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规范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办理机电设备招标采购的程序,加快采购进度,提高采购的工作质量和效益,保证贷款项目及时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于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凡属我国政府与世行已经商定列入利用世行贷款规划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或部门应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全部的机电设备采购清单,报国家计委审批。批准后同批复文件送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备案,采购清单应报送世界银行1份。
财政部在本项目的世行贷款协定正式签字后,即将协定的中文本送国务院进口审查办1份。根据世界银行的要求,应寄送给它1份简明的招标通告,以便在联合国《商业发展论坛》上作为信息发表。
第三条 对于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机电设备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批,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采购清单编制招标文件,选定有资格承担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的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协助编写,并委托办理对外招标采购事宜。目前经贸部批准的承办世行项目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的公司有: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招标文件应详细列明项目需要采购的机电设备的品名、技术规格与参数。选择设备的技术先进程度要考虑到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关设备的技术匹配,运转操作对外部条件的要求以及维修保养和零部件替换的便利。
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标书格式、合同格式、通用合同条款)根据我部及世行共同编写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如对范本条款未做改动,无须再行报批;如有补充修改,变更部分须征得世行的认可,随后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收文后2周内未提出不同意见,即表示同意。
项目单位根据需要可邀请设计院或咨询公司协助编写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部分。如为聘请国外专家需用外汇,可向财政部申请利用技术合作信贷。财政部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审批,经签订信贷协议后提供。
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部分(包括技术规格、参数、货物清单)应报项目主管地区或部门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初审,由其转报国务院进口审查办核定并批复申报部门或单位。如无特殊情况,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在收到齐备的报审中文材料后于1个月内批复。
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应尽快将进口审查办批准的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部分连同对本项目的具体说明一并送世行审查,应向世行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世界银行在收到需审查的标书部分后一般在2至3周内予以答复。
第四条 对于采取询比价方式直接在国际市场采购的机电设备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批,项目单位应填写采购设备清单(按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制定的清单格式填写),经项目地区或部门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初审后,报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审批。批准后由项目单位所委托的招标公司办理采购事宜。根据世行贷款(信贷)协定中“采购咨询服务”附件的规定,在限额以内的此项采购不必报世行审查。
第五条 对于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机电设备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批,与非机电设备的一般货物采购程序相同,项目单位可以委托一家招标公司或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报省、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厅、委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然后报送世行认可。世行对报送资料的要求与第三条相同。
对于项目开始施工的第一年即需使用或安装的机电设备的招标文件,无论采取上述何种采购方式,均应在贷款协定未签字生效前,提前抓紧编制和报请批准。
第六条 在国内外的招标文件审批手续完成后,属于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采购,招标公司、项目单位应安排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招标通告。属于国内竞争性招标的采购可安排在一家全国或地方性的报纸上刊登招标通告,随后发售标书,邀请符合世行采购指南规定的投标商参加投标。
投标期限一般为45天至90天。
招标公司应按照通告明确的时间、地点组织公开开标,请项目单位、投标商及有关单位参加开标仪式。
第七条 为认真进行评标,项目单位应在招标公司协助下成立初评委员会或小组负责评标工作。初评委员会在综合比较、评价和分析后,提出评价报告。评价工作应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时间完成,一般不应超过1至2个月。
第八条 国际竞争性招标的评标报告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和招标公司报送国家评标委员会。国家评标委员会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1周至10天内召开评审会,由项目单位和招标公司代表向国家评标委员会汇报评标情况。评审规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后另行颁发。国家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决定由国务院进口审查办正式通知项目单位和招标公司。
国内竞争性招标的评标报告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和招标公司报送项目主管地区或部门审批,一般应在2周内批复。
根据协定规定,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应将经批准的评标报告或授标建议书报送世界银行审查,世行在收到报送文件后的3周内予以答复。
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应将世行认可意见,转送国内上述1或2项所说的审批机构。需要进口的即可办理进口手续。如世行意见与国家评审机构审定的意见不一致,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应将世行意见抄送国内评审机构及其成员,由评审机构和财政部联系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九条 在确定中标的供货商后,不应再进行价格谈判,应及时安排签订合同,一般应在2至3周内完成。
根据贷款(信贷)协定的要求,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应将最后签定的合同书报送世界银行批准。

附件:应送世行审查的招标文件有关章节
一、使用这些范本时,根据各个项目法律文本的要求,世行事先要审查招标文件,项目执行机构需要把招标文件的下列一些章节寄给世行。为加快世行审查和更好地进行监督,寄给世行的信件中应包括下列背景材料:
1.贷款或信贷的名称和编号
2.合同标题和招标通告的编号
3.用等值美元表示的合同金额
4.预计下列进程的日期:
(1)收到世行“没有反对意见”的日期
(2)开标日期
(3)预计评标报告和授标建议书送抵华盛顿审查的日期
(4)收到世行“没有反对意见”的日期
(5)预计签合同的日期
(6)交货或完工的日期
5.对标准文字有没有改动的确认
二、总包(交钥匙)招标文件
1.招标通告
2.前附表
3.合同协议书格式
4.技术规格
三、技术转让招标文件
需填空部分已全部填好的整个文件
四、供货及安装监督招标文件
1.招标通知
2.投标须知的前附表
3.通用条款的前附表
4.合同专用条款
5.技术规格
五、咨询服务招标文件
1.邀请函全文包括所有附件
2.任务大纲
六、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货物招标文件
1.招标通告
2.投标须知前附表
3.合同条款前附表
4.技术规格
七、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通告
2.附录A
3.附件一和二
八、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土建工程招标文件
1.招标通告
2.投标须知前附表
3.合同专用条款前附表
4.技术规范
(注:根据各项目信贷或贷款法律文本中的规定,采取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和土建需要送世行审查的部分与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和土建要求送审的文件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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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淮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朱季历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淮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切调招标投标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商务、水利、交通、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市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低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九条 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根据项目性质,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报告时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其他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招标:
  (一)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已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或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报告时,应当附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撤回密封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投标报价的要求;
  (八)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九)主要合同条款及协议书内容;
  (十)招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十一)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
  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有形市场公开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与招标项目相适应;
  (三)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投标人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设置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由招标人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编制与该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不得事先约定中标者,然后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在开标时,应将所有有效的投标文件当众拆封、宣读。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评标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说明。说明应当依书面方式进行,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评标委员会认定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第三十条 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三)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五)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额的5%至10%。签订合同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或支票、汇票等形式提交招标人。在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30内,招标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不按时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来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均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冀建质〔2007〕489号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规定做好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有关工作。

原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办法>和<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工作细则>的通知》(冀勘设协[2001]11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省级最高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下简称: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获奖项目中一等奖、二等奖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5%和35%,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三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评选。
  第四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具体事务工作委托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办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负责本辖区或本行业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

  第六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结构主体工程验收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岩土工程项目;
  ㈡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㈢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㈣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不再另行申报。
  第七条 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建成并通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㈡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铁道、公路等,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不再另行申报;
  ㈢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市规划项目及其他规划项目(如江河流域规划、水利工程专项规划等)。
  第八条 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经部委或行业协会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九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㈡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数据库。
第十条 引进国外(境外)技术或者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设计项目,凡由中方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项目可以申报。
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省外、国外(境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以及外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我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均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需附参评项目的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以及当地有关部门验收的环保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技术审定;
  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工程勘察设计理念,其工程勘察设计成果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㈢获得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勘察设计协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二等奖;
㈣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消防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㈤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
  ㈥申报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应在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效果显著;
㈦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实际应用,技术先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项目:其成果综合水平应达到同期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专有技术成果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突出成就,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项目:其成果综合水平应达到同期省内先进水平(专有技术成果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显著成就,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等奖项目:其成果综合水平应接近同期省内先进水平,在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较高成就,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奖项类别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2、3、4),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应包括本办法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所要求的材料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进行复核,签属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第十六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机构为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组长即为评委会成员。评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1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程序:
  ㈠召开初步评审会议。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采用评议后记名打分投票的方式,提出本专业组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㈡召开综合评审会议。评委会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无记名打分投票方式,评选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提名名单。
  ㈢公示。将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在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网址:http://kcsj.hebjs.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㈣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提出具体问题或意见。
㈤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根据公示情况,将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名单和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问题或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对通过定审的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由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委员会公布结果。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由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委员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和省优秀工程设计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省优秀工程标准设计和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三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并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报评选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办法>及<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工作细则>的通知》(冀勘设协[2001]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全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
2.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
3.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4.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申报表






附件1: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专业              

填报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制
填表和申报材料说明

一、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的项目,需提供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工程勘察的难点及先进性”一栏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的理由;
2、与当前省内和国内外同类项目主要技术成果的对比情况(附查新报告);
3、工程勘察新技术的名称及来源(注明保密等级,可否有偿转让等);
三、申报材料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完整的勘察成果报告书及勘察大纲;
2、业主、设计、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或监理等单位对勘察成果的评价及证明;
3、同级财政(务)或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经济评价及证明;
4、反映钻(勘)探、测量、实验、施工等特征或主要技术特点的现场照片;
5、拟申报一等奖的项目,还需提供反映整个工程勘察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的多媒体演示材料,按DVD/VCD格式可直接播放,时长5-10分钟为宜;
6、申报单位勘察资质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评选条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报送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四、工程勘察单位合作的工程勘察项目,由主要勘察单位负责申报。在申报表上要准确注明合作勘察项目的各单位全称和项目名称,由合作方共同加盖公章。
五、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一式三份)应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除勘察成果报告书采用规定纸规格装订外,其他材料采用A4纸装订,照片贴于或复制于A4纸上。
六、获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的勘察成果报告书及申报资料将存档备案,不予退还;未获全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的勘察成果报告书在优秀工程勘察奖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七、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可从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http://kcsj.hebjs.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申报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将自动退出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并愿接受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所做的处理。
我们认为该项目主要成果达到 水平。申请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 等奖。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工程起止
时 间
工程建成
时 间

验收部门 验收时间
任务来源 计划编号
主要勘察
单 位
协作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单位
联 系 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目录: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关键技术及成果先进性(附查新报告):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单位 参加起止时间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且均应为原获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奖的人员。“工作单位”填单位全称。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曾获哪一级
奖 励
申报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专业              

填报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制
填表和申报材料说明

一、申报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的项目,需提供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工程设计的难点及先进性”一栏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的理由;
2、与当前省内和国内外同类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对比情况(附查新报告);
3、使用新技术设计的专业和新技术的名称及来源(注明保密等级,可否有偿转让等)。
三、申报材料要包括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照片:
1、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主要平、立、剖面图,工业项目主要生产车间工艺布置图及设备表;
2、采用新工艺应附主要工艺流程图、工艺系统图及计算书;
3、高层建筑及大跨度公共建筑项目应包括结构、设备主要图纸和勘察报告;
4、照片要求反映整个工程设计项目和新技术的全貌;
5、拟申报一、二等奖的项目需提供能反映整个工程设计项目和新技术全貌的多媒体演示材料,按DVD/VCD格式可直接播放,时长5-10分钟为宜。
设计图纸规格为A3图幅,如工程复杂可适当放大图幅。要求能全面反映工程设计状况,图纸数量以完整反映项目各专业内容为准。照片规格不应超过A3图幅,排列在设计图纸之前,并与设计图纸装订为一册。
四、申报材料还要包括有关附表及证明材料:
1、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生产运营单位或业主对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工程项目经济、社会、环境、消防、安全效益证明及可量化设计值与实际值附表;
3、工业项目主要原料、材料消耗定额及产品质量设计值与生产实际值对比表(见表一、表二);
4、公用工程消耗定额设计值与生产实际值对比表(见表三);
5、工业项目废渣、废液、废气排放量及排放指标设计值与生产实际值对比表(见表四);
6、项目设计过程中各专业应用计算机软件表。
所有附表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除以上2-6项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申报项目的特殊性另行设计表格。
以上(三)、(四)项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五、工程设计单位合作设计的项目,由主要设计单位负责申报。在申报表上要准确注明合作设计的各单位全称和项目名称,由合作设计方共同加盖公章。
六、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一式三份)应按A4纸规格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除申报表和工程设计图纸外,需按A4纸规格合并装订成册。
七、获省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的申报资料将存档备案,不予退还;未获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在优秀工程勘察奖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八、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可从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http://kcsj.hebjs.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河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我们认为该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水平。申报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将自动退出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并愿接受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所做的处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申报表
设计项目
名 称
设计起止
年 月 建成投产
时 间
验收部门 验收时间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设计概算 竣工决算
超概算的
主要原因
主要设计
单 位 协作单位
申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目录: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程设计的难点及先进性(附查新报告):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单位 参加起止时间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且均应为原获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奖的人员。“工作单位”填写全称。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表一:
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对比表
序号 原材料名称 计量单位 设计值 实际值 国内先进
水 平 国际先进
水 平 备 注








说 明:
1、消耗定额指吨成品消耗;
2、根据申报等级填写相应的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表二:
产品质量指标对比表
序号 项 目 计量
单位 设计值 实际值 国内先进水平 国际先进水平 备 注





说 明:根据申报等级填写相应的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表三:
主要公用工程消耗定额对比表
序号 项 目 计量
单位 设计值 实际值 省内先
进水平 国内先
进水平 国际先
进水平 备注
1 用电量 Kw.h/t
2 用水量 M3/t
3 用汽量 t/t
4
5
6
7
8 综合能耗
说 明:1、消耗定额指吨成品消耗;
2、根据申报等级填写相应的省内、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3、综合能耗注明折标煤或标油。
表四:
废水(液)、废气、废渣排放量及排放指标对比表
序号 项 目 计量单位 设计值 实测值 国家允许排放指标 备注
1
2
3
4
曾获哪一级
奖 励
申报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河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专业              

填报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制
填 表 及 申 报 材 料 说 明

一、申报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的项目,需提供申报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申报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
1、标准设计图集和文字说明;
2、批准立项的文件和批准实施的文件;
3、两个以上用户的使用效益证明。
以上材料需按A4纸规格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省优秀工程标准设计奖申报表(一式三份)需按A4纸规格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除申报表和工程设计图纸外,需按A4纸规格合并装订成册。
三、获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项目的申报资料将存档备案,不予退还;未获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项目的资料,在优秀工程勘察奖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四、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可从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http://kcsj.hebjs.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河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我们认为该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水平。申报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将自动退出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并愿接受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所做的处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图集名称 图集号
设计起止
日 期 批准立项文件号 批准实施文件号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申报单位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附件目录:
图集主要内容:




图集主要优缺点和效益: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单位 参加起止时间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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