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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7:36:43  浏览:8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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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
1992年1月1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防止放射性物质危害铁路职工及旅客身体健康,避免放射物质运输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卫生防护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铁路托运的放射性物质、含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及装过放射性物质的空容器及车辆。
第3条 本办法由铁路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核查程序
第4条 凡在铁路托运放射性物质的单位须持放射性物质剂量证明书,申请铁路卫生防疫部门予以核查。铁路卫生防疫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核查的放射性货物进行实物检测核查,确保核查质量。
第5条 铁路卫生防疫部门依照核查结果签发“放射性货物剂量核查证明书”(一式四份),托运人凭此证明书办理托运手续。
第6条 核查监测方法按《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监测方法》执行。

第三章 核查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7条 铁路局各级卫生防疫站承担核查任务,内设职业危害(放射性)作业卫生监察员,负责核查工作。
第8条 职业危害(放射性)作业卫生监察员必须掌握国家及铁路有关放射运输的法规、标准,具有较丰富的放射防护知识和熟练的监测技术,经局以上卫生部门专门培训,从事本专业一年以上并具有医士以上职称。
第9条 职业危害(放射性)作业卫生监察员从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担任放射防护监测工作的人员中选择,由各铁路局审核批准,报部卫生保护司核查备案,统一发证。
第10条 监察员职责
1、对待运的放射性物质进行辐射水平、表面污染及包装情况的监测核查,并依照铁道部有关标准,签发放射性货物剂量核查证明书。
2、对中转及到达的放射性货包剂量进行抽查,发现违反规定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第11条 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凭监察证可进入车站货场、仓库、行李房和其它有关车辆等处所查验货包。对疑似放射物品的普通货包、车辆,应通过车站及运输部门扣发、停发,对于严重违反规定者要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12条 “放射性物品剂量核查证明书”、“放射性空容器剂量核查证明书”录自于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13条 监察员证件为“铁道部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证”。
第14条 各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15条 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本办法由部卫生保护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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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0〕2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加快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改造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房屋使用人。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四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最小不能小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最大不能超过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实际户型以设计户型面积为基础,以房产测绘部门最终测绘报告面积为准。



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拆迁有照(证)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原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找优惠差价。其中,砖混结构90元/㎡,砖木结构210/㎡,简易结构320元/㎡。层次费加、减为零。



拆迁房屋面积在70㎡以下30㎡以上(含30㎡),扩大面积在10㎡(含10㎡)以内的享受优惠价格,依据评估价格下浮500元/㎡,再超出部分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执行。



不足30㎡有照住宅房屋可以上靠到40㎡,超出面积的价格应执行优惠价格。



拆迁房屋面积在70㎡以上的有照住宅房屋由开发单位自行调整安置,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拆迁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按双方的评估价格找结算差价,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



第七条 对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并且位于主次干道两侧的房屋,拆迁时须同时具备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等基本条件,并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参照《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 对无房屋产权证的住人房屋可按附属物补偿,对违章建筑由市行政执法局依法认定并拆除。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公安、监察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附属物及设施,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对房屋评估价格不能接受的,可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另行选择其他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费用自理,对两次评估的价格不能协商一致或者对首次评估价格在5日内未申请重新评估的,由拆迁人申请房屋专家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为:实行货币补偿的每户5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每户1000元。



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和因设备拆卸原料和产品搬运而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评估数额,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00元。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为:多层18个月,高层15层以下的26个月,24层以下的36个月,超过以上过渡期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加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对超过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被拆迁人不履行搬迁义务被强制执行拆迁的,所发生的强制执行等一切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强制执行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拆迁安置补偿的诉讼。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区为鸡冠区。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及《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浙教高教〔2007〕22号


各高等学校:
为促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质量具有重大意义。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与“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实践创新”等时代要求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新模式,根据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对人才多样化培养的新形势、新要求,及时修订或废除不合时宜的教学管理制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创造更为和谐的学习环境。
二、新建高等学校要重视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建章立制,强化管理,提高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新建本科高校和高职学院要根据各自办学层次、类型的变化,根据《基本要求》,完善教学管理组织系统,建立健全有自身特色的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以及教学基本建设管理等各项教学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层次和管理效益。
三、民办高等学校要自觉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认真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严格自律,从严管理。重点是要根据《基本要求》探索体现民办教育特色的教学管理组织系统,加强老、中、青结合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学校及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教务管理力量,强化管理,规范运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今年上半年我厅将集中开展民办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培训工作,推进民办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请各高等学校根据《基本要求》,认真制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附件:《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基本要求(试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基本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要点》和《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特制订本基本要求。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育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实现教与学的和谐。
第三条 高等学校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教风学风、师资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四条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唯物辩证法等科学方法论,综合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行政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的理论与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教学管理方法的多样化、手段的现代化、水平的高效化。
第五条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包括教学经费投入系统、教学设施系统、图书情报系统、信息技术系统、后勤服务系统、卫生保健系统等。高等学校各个部门都要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合格人才为中心,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六条 教学经费投入与教学条件:坚持教学优先的经费保障原则,确保学费收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投入教学。按照规范化要求,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重视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制度等软项目建设投入。
第七条 不断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建立与大众化高等教育相适应的人才观、质量观、教学观,积极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要着眼于更好地调动各种类型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更好地发展学生的个性和促进学生的成才与全面发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校实际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八条 健全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体制。学校教学工作,要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校长主持经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有关教学及教学管理的指导思想、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学校党政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质量,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教学工作。要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和各级领导定期听课、学习、调研的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学校教学工作要形成整体一致的目标系统,遵循学校建设总体目标,编制教学改革和发展的规划,确定学校各级教学管理目标。
第九条 建立校、院(系)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在校长、院长(系主任)领导下,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健全校、院(系)二级教学管理机构。
(一)学校要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在整个教学管理系统中的职能作用,明确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协调好各种工作关系。建立必要的业务指导机构,如教材建设、外语教学、产学研合作教学等委员会,加强单项教学工作的咨询和指导。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全校的教学工作,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建立正常教学秩序。教务处工作状态反映一个学校整体教学工作的状态。学校应健全教务处的组织结构,配备数量合适、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管理干部队伍,明确组织教学改革和建设的责任,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学校各有关处(部)要积极配合,互相协助,共同做好教学管理工作。各部门都要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围绕教学活动千方百计地做好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排忧解难、主动服务。
(二)在院(系)级教学管理机构中,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院(系)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工作,是院(系)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是院(系)教学质量的直接责任人。院(系)教学工作委员会是院(系)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要定期研究并向院(系)务会议提出有关建议。院(系)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院(系)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院(系)应设专职教学秘书或教务员,在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的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并做好教学运行状态、质量信息的经常性调查了解工作。
(三)重视教学基层组织。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工作,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培养提高师资工作的教学基层组织。教研室一般按专业、学科或课程来设置。是否设置教研室由学校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不设教研室的,其教学工作可由研究所、学科组、课程组或其它组织形式实施,确保教学研究的主体性。
第十一条 建立校、院(系)二级教学管理体制。学校侧重于目标管理和宏观管理,院(系)侧重于过程管理和微观管理。教务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的宏观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院(系)是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组织实施教学、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进行教学具体管理和运行工作的教学实施和管理机构。教研室(研究所或学科组)是组织教学、实施教学和进行教学研究的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组织师资的培养提高及提出补充、调整的建议,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加强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等。
第十二条 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要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队伍。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掌握教学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提高管理素质和水平。要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与实验。要创造条件,开展国内外高等学校教学管理人员的相互考察、交流与研修,以适应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要求。原则上,一个教学单位至少配备2名教学、教务秘书,2000人以上规模的教学单位应增加1-2名,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1:600~800的比例配置院(系)的专职教学、教务秘书或教务员。教学、教务秘书的学历层次须达到本科及以上要求。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是各个高校根据各自的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订的,它既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文化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体现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不同层次、不同学校的培养特色。
第十五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
(二)修业年限与学位授予(本科院校);
(三)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
(四)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五)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学分制或学年制等)。
第十七条 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校提出本校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由院(系)主持制订教学计划方案,经院(系)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主管教学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教学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需要,隔若干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的实施安排:
(一)由专业所在院(系)编制分学年、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或称教学计划年度(学期)运行表,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二)由院(系)、教师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单项教学环节组织计划,如教室和场所安排、考核方式,以及实验教学安排计划、实习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
(三)审定后的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开课单位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在教学管理中,教学运行管理是按教学计划实施对教学活动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它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以校、院(系)教学管理部门为主体进行的教学行政管理。其基本点是全校协同,上下协调,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保证教学质量。
教学运行管理要抓住两个重点:一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过程的运行管理,要贯彻教学相长的原则,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二是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行政管理,应制订教学工作制度的规程,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教学、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提出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制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是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最基本的教学文件,可参照国家或省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依据学校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院(系)、校认定后施行;也可参照使用国家或省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制订或推荐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的制(修)订要符合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知识体系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防止单纯追求局部体系的完善。
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本课程性质与地位、课程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及学时分配、教学环节要求与安排、考核办法、建议使用教材与教学参考书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院(系)与基层教学组织的任务是:
(一)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同时符合主讲教师条件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被选聘的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必须经过所开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建立岗前培训制度;
(二)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制教学日历和教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
(三)组织任课教师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研究性学习,坚持因材施教,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注重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制订教学大纲和实施计划,严格考核。实验教学必要时可以单独设课,或组成实验课群,也可在相关课程内统一安排。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要符合教学要求,选题要结合实际任务确保“一人一题”,同时要保证足够的时间。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坚持产学研合作教学,积极建立保证完成各类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的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积极开展军事训练和国防教育。
第二十三条 考核管理。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和实践环节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积极改革考核的内容和方法,着重检查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
对于课程,鼓励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编制考试大纲,实行考教分离。要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对违反考试考场纪律,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试卷评阅要认真、公正、客观,做好成绩记载和试卷保存工作。校、院(系)二级应组织对试卷的复核及抽检。
第二十四条 课外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科技竞赛、技能竞赛的组织和管理。课外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是教学活动的重要方面,要将课外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纳入校、院(系)、基层教学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课外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把课内和课外、集中和分散安排结合起来,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开展大学生学科性科技竞赛和技能竞赛,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手段。
第二十五条 日常教学管理。要制订并严格执行校历、教学计划年度或学期的运行表、课表、考核表以及作息时间表,保证全校教学秩序稳定。对这五项重要表格文件的执行情况要有管理制度和检查办法,执行结果要记录在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经常了解教学信息,严格控制对教学进度、课表变更以及调、停课的审批,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第二十六条 学籍管理。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入学资格、注册(含毕业生电子注册)、考勤、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复学、课程修读、考核、成绩记载、毕业(学位)资格审核、证件证书发放的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符合本校实际、有利于学生学习的学籍管理办法,并建立学籍档案。在日常学籍管理中应重点管好成绩大卡和学籍卡,做到及时、完整、规范、准确。
第二十七条 教师工作管理。要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总量和规定的师生比要求,确定学校教学编制。要制订教师教学(含实践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的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每学年(或每学期)教师工作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科研项目与成果、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和其他兼职(如导师、班主任等)的完成情况。
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对于按有关规定须主讲本(专)科课程而不主讲的教师,或达不到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副教授或教授职务。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大的教师,教学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学资源管理。要搞好教室、实验室、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体育及教学场馆、校园网络等教学设施的合理配置和规划建设,充分加以利用,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效益。
第二十九条 教学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必要的机构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确定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范围和时限。
教学档案内容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教务处及院(系)级教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每年进行档案的分类归档、编目造册并保存。
要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教学档案管理,应充分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
第三十条 要充分发挥教学管理组织在教学运行过程中的管理职能。
(一)教研室等教学基层组织应按学期初制订的工作计划,组织集体备课、公开教学,组织政治与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组织检查和测评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
(二)院(系)要定期召开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会议和任课教师会议,了解情况,布置工作,总结和交流教学及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教务处应协助主管教学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院(系)负责人教学工作例会或专题工作研究会,了解、协调和处理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风、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它们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应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坚持下去。在每项基本建设中要不断提出改革措施,创造稳定、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三十二条 学科和专业建设。要科学规划学校的学科和专业结构体系。根据学科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专业设置、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形成体现本校优势和特色的学科专业(专业群)。要拓宽本科专业口径,重视发展应用学科和专业,更新传统学科及专业,适度发展新兴学科、交叉边缘学科及专业。积极改革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人才。高职高专专业要以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的需要为原则,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和职业岗位的变化规律,调整和设置专业。
专业设置要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 课程建设。要制订建设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要以建设精品课程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和课程群的建设。要把重点课程建设和优秀课程、精品课程评选作为一项整体工作,梯次递进,评建结合,以建为主。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重视并积极建设双语教学课程。充分发挥省、国家精品课程的示范辐射作用。
第三十四条 教材建设。要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等立体化教材建设。采用推荐教材或自编教材及其它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时,要注重质量和适用性,积极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和国外原版教材。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抓好讲义或自编教材,鼓励特色教材建设。
做好教材征订、采购与发行管理工作,建立教材选用的评审、评估机制,建立规范化的教材征订、采购和发行办法,以方便学生和教师,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实验室建设一定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好公共的基础性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改进分配和设备投资办法,加强绩效考核,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组织实验室建设的计划、检查和验收。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模拟真实生产或管理过程,再现工业、社会等环境,成为进行综合教育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同时,要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努力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以取得校外实习单位的支持。
第三十六条 教风学风建设。教风学风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要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逐步形成好的传统。要坚持重在教育,建管结合,以建为主的原则,坚持校、院(系)和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把教风学风建设与学校德育工作相结合。要通过思想教育和教学改革,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要特别重视考风建设,通过严肃的教育和严格的管理,坚决制止考试违纪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第三十七条 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建立一支数量合适、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教学科研结合的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校、院(系)以及教研室、课程组等基层教学单位均要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层层负责;注意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优秀的青年教师。重视教师培训和培养,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学管理制度是提高教学管理科学性与规范性的根本保证。要制订并完备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进程计划、教学日历、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实验室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管理、学生守则、课堂守则、课外活动规则以及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等。
教学管理制度的制订要以有利于学生成人与成才,有利于教学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教与学积极性的调动为着眼点,做到教学管理制度健全、体系完善,制订过程民主,可操作性强。教学管理制度一经制订就要严格执行,并根据管理对象和管理过程的发展适时调整。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要通过不断改善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内部因素(教师、学生、条件、管理等)和外部因素(方针、政策、体制等),通过科学的评价,分析教学质量,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从而营造并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第四十条 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一)招生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把好新生质量关,搞好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入学新生全面复审等工作;
(二)计划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分步实施;
(三)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把好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
(四)教学辅助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提供充足的、最新的图书信息资料、先进的仪器设备和设备齐全的多功能教室、体育(教学)场馆,提高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教育技术的水平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
(五)实行科学化考试管理,主要是建立科学的考试工作程序和制度,严格考试过程管理,进行必要的试题及试卷分析,做好考试及授课工作总结。
(六)实行毕业生质量的跟踪调查制度。
第四十一条 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要建立教学质量检查考核制度,学校可根据情况定期进行教学检查。教学管理部门要制订有关教学质量项目的评估、评价、检查内容和办法,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抽查作业、考试成绩分析、召开座谈会、检查性听课等方式,对各教学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了解教学情况,并加强教学信息反馈过程的管理。
对定期的教学检查,一般可安排开学前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期末教学检查等。
第四十二条 全面开展教学工作评价。
(一)学校教学工作评价一般包括:校、院(系)总体教学工作评价;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习基地)等专项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等。开展教学工作评价,要明确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要抓好基础,突出重点;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二)教学工作评价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完成。校、院(系)可成立教学工作评价领导小组,也可赋予教学工作委员会或其它专门委员会等组织以相应的职责。
(三)坚持教学工作评价经常化与制度化。要把教学工作评价的目标与内容作为日常教学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实现教学工作评价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不搞形式主义。
(四)教学工作评价要和学校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通过评价调动教师和干部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凝聚力。
第四十三条 实行教学工作督导制。选择一批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先进、有丰富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老教师(包括退休教师)和有教学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教学工作督导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教学工作督促和引导,及时提供质量信息,为学校教学工作决策提供意见。
第四十四条 建立听课制度。学校领导及教务处、院(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等管理人员都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包括实验、实习课),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的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教研室等教学基层组织应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
第四十五条 重视教学信息的采集、统计和管理。教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教师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情况、教学资源与利用情况、教学管理与服务情况、毕业生质量与社会评价情况等。主要教学信息应定期采集,并进行统计分析;要发挥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和学生教学信息员在教学工作评价中的作用。
第七章 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
第四十六条 搞好教学管理,必须以教学管理研究和教育研究为基础。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在学习与研究过程中,要从中国国情、从教育科学的规律与特性出发,紧密结合教育及教学管理实际,不断改进研究方法。
第四十七条 教育教学管理是一门科学。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一项综合性、应用性强的工作,要进行科学的组织管理应做到:
(一)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
(二)做好长远和近期的规划;
(三)制订阶段实施计划;
(四)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立项研究;
(五)组织校内外、国内外的广泛交流,提高研究水平;
(六)发动广大教师和管理干部,结合本职工作进行教育研究,研究队伍实行专职和兼职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要随着经济建设及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的发展,实行因材施教。要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深入进行比较教育研究、院校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的水平、效率与效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非全日制及函授、广播电视教育的教学管理。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起试行,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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