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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填报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数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19:06  浏览:8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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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填报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数字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填报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数字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为掌握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经与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和农牧渔业部、煤炭部、城建部等部门联系同意,现对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请各地区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统计填报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数字,县以下企业包括各系统的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建筑施工等单位及个体企业。
二、各地区统计的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数字,请列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一栏的后面,注明“县以下集体企业”,并填写事故类别,单独统计。
三、县以下企业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方法,按县以上企业的报告制度办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产业部门在每月终了后五日内,将上月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简况逐一列出,汇总报送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
四、请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将企业伤亡事故情况报送同级劳动部门,并报上一级企业主管部门。
五、矿山企业的伤亡数字,除归口汇总上报外,请按劳人矿局〔1982〕6号、〔1984〕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单列填报我部矿山安全监察局。
六、县以下企业伤亡事故的具体统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198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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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财政局


安府发〔2004〕2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安顺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顺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安顺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按期归还,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是指安顺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信誉向国家开发银行承借承还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安顺市人民政府授权安顺市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作为资金借承还的具体实施单位,并对此项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贷款资金实质上是提前使用将来的财政收益及项目投资收益,对此项资金视为国债资金进行管理,按规定设立专项资金帐户,实行单独建帐,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严格执行代理金融机构制定的资金划拨管理办法。
第四条 贷款金主要用于安顺市重点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五条 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与归还
第六条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经国家开发银行认可,并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安顺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不得贷款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办公费、管理费等。
第八条 贷款资金的归还,本着“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各级政府使用贷款资金,由各级政府负责归还(包括本息),企事业单位使用贷款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归还(包括本息)。
第九条 各用款单位自第一笔借款业务发生起,利息按季度据实支付。从还款年度起,每年10月底前将应还本金额汇入营运公司帐户。
第三章 资金的拨款程序
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申请贷款资金须报送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项目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经批准的项目概算。
(2)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贷款计划。
(3)批准开工文件;
(4)经有关部门审定的施工合同;
(5)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工程预算。
(6)工程进度报表(需有监理机构的签字),大型设备订货合同、征地、拆迁等合同。
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签署具体使用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投资营运公司根据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的贷款金额与项目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各县(区)申请贷款资金时,应由县(区)计经局、财政局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报送第十条所列材料,经市长办公会议审一后,由县(区)财政局与国有资产投资营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资金用途,如确需调整须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落实责任制。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设置单独的基建帐,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财务管理挪用、截留贷款资金及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立即停止拨款,由市监察、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审计局、银行等部门报送月份、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从外墙广告相邻纠纷案浅析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用使用权


一、案情
A市某路57号第6、7层非住宅房屋原系新达公司购买所有。1997年11月,新达公司与新隆公司订立《外墙使用协议》,约定新达公司将57号房屋7层临街面外墙提供新隆公司修建广告牌,其广告牌的收益归新隆所有,使用期为12年。1997年12月,新达公司向农业银行贷款,将上述57号第6、7层房屋抵押给农业银行作为担保。1998年9月,因新隆公司不能偿还A市商业银行贷款,遂将57号房屋7层外墙广告的使用权益抵偿给A市商业银行,该抵偿得到新达公司的认可。2000年11月,A市商业银行与星辰公司订立《户外广告媒体转让协议》,约定将57号房屋7楼外墙户外广告权利转让给星辰公司。该协议签订后,星辰公司即在该外墙上发布了广告,广告牌完全遮盖了第7层的所有窗户。2001年1月,因新达公司不能归还农业银行贷款,遂经过司法程序最终将抵押的57号第6、7层房屋抵偿给农业银行。2001年8月,农业银行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2004年5月,A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受农业银行委托对上述房屋及外墙附着广告牌进行检测认定,该建筑地处主干道,广告牌钢架结构锈蚀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议对广告牌钢架立即拆除,以保护房屋及外通道行人安全。2004年8月,农业银行以星辰公司发布的广告侵犯其与其他业主权利,侵犯采光、通风、安全等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星辰公司拆除广告牌,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二、案件判决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A市某路57号第6、7层房屋已由农业银行取得两证,故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相邻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所有权人,也可以是非所有权人。故农业银行作为案件的诉讼主体是适格的。星辰公司的广告牌完全遮盖了第7层的所有窗户,已严重影响了该层房屋的采光和通风,且《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中也载明广告牌钢架结构锈蚀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另星辰公司亦未能举示外墙使用已获全体业主许可的相关证据。农业银行要求星辰公司立即拆除广告牌,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理由正当。遂判决星辰公司立即将悬挂的外墙广告牌全部拆除,恢复原状。
三、案件所涉及的外墙设置广告之权利实质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上的共有部分的专用使用权。
1、A市某路57号房屋系区分所有建筑物
A市某路57号房屋系一栋楼房,该楼房被修建划分为数个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部分,如第几层的第几号房,这些部分被数个不同的所有权人分别所有,并在房屋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单独分别登记。这种在结构上可以被区分为数个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部分,且区分部分由不同所有人所有的建筑物被称为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建筑物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独立使用并被登记的部分即是专有部分,除此专有部分外共用的部分即为共有部分,共有部分是基于为了成就专有部分的功用而存在,没有专有、共有区分的建筑物不是区分所有建筑物。通常典型的共有是不同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不分部分针对建筑物全部的共有,如数个继承人对一套房屋的共有,该房屋则不为区分所有建筑物。案件涉及的57号楼房中楼梯、屋顶、电梯、外墙、门厅、楼道等均属于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而楼内的成套房屋则属专有部分。
2、专用使用权是对区分建筑物共有部分设置的专用权利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虽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但往往区分所有权人或第三人为了尽量发挥其效益对一些特定的共有部分设置专用使用权。如在楼道的墙壁安置电视广告、电梯的箱壁上设置广告牌等等,这都是在作为共有部分的楼道上、电梯上设置了专用使用权,即广告发布者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对楼道墙壁、电梯箱壁特定部分的专用使用权。案件中在6、7层外墙发布广告就是在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作为共有部分的外墙上设置专用使用权。
四、案件中57号楼房6、7层外墙的专用使用权的取得需经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即全体业主按法定方式设定
共有部分因共有之属性,按共有之法理需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表示设定专用使用权,否则即为侵权。现一般有两种方式设定专用使用权,一为依现行《物业管理管理条例》之规定,可由全体业主经业主大会程序在公约或特定事项的决定中设定,如公约规定屋顶设置专用使用用于发布广告,收益用于房屋修缮;二为开发商(房屋出卖人)在出售房屋时在预售(买卖)合同中约定,如预售合同约定顶层业主对屋顶的专用使用,但此方式应受相关条件限制。新达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对外墙予以专用使用,属侵犯其它业主之权利,故其未能取得合法之外墙专用使用权,此专用使用的后续受让人,包括A市商业银行、星辰公司亦不能享有该专用使用权,后续受让人亦不得以此受让对抗其他业主。
五、专用使用权应受相邻权存在的限制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关系不同于通常的建筑物相邻关系,通常相邻关系发生在独立的单独所有权建筑物之间,而区分建筑物相邻关系既包括专有部分之间的相邻,如楼上与楼下业主之间的相邻,也包括专有与共有之间的相邻,如底层业主与楼外空地的相邻。专用使用权的设定除法定或约定外不得损害专有部分的功用和共有部分的基本功用。专有部分是区分所有建筑物存在的核心基础,各业主因对专有部分功用的需求而汇集一起才产生共有,如房屋买受人因对房屋功用的需求从而购房才与其他业主共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故对共有部分设定专用使用权需以不损及业主专有部分功用为前提。即使经法定程序方式取得专用使用权设置广告,除经特定业主许可外,亦不能侵犯特定业主专有部分的采光、通风等权利。另在共有部分设定专用使用亦不能影响共有部分的基本功用,此基本功用即指为满足各业主使用其专有部分而存在的功用,如楼道设置广告体积过大或灯光过强,损及行人行走。案件中的外墙广告经鉴定已危及房屋及行人安全,房屋安全即为全体业主的必需功用。故即使星辰公司合法取得外墙的专用使用权,该专用使用权因侵犯其他业主的安全方面相邻权益亦不得享有行使,只有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得到全体或特定业主的许可才能享有行使,如广告既保障了安全又得到了被妨害的业主的同意,该业主自愿放弃采光、通风之权利,方可行使专用使用权。
六、专用使用权的转移可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类似原理
案件中农业银行诉称广告侵犯其采光、通风等相邻权,因农业银行系该外墙专用使用的设置方新达公司的受让人,对其请求权的考察又不尽与其他业主相同。因为若假定新达公司设定专用使用权设置广告系按法定程序方式取得,例如已得到全体业主同意,新达公司亦是该广告妨害相邻权益的对象,则表明其自愿放弃采光、通风等相邻效益,后将取得期限内的专用使用权让与他人行使,之后再将房屋抵押与银行,银行因实现抵押权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银行不得以相邻权受损为由排除专用使用权,使用人仍得在合同期限之内享有专用使用权。此类似于买卖不破租赁之原理,此是对债权实施物权化的保护。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亦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此可借鉴类推适用。若案件的外墙专用使用权系合法设定,虽此专用使用权损及了银行的相邻权,但系设定在先,故银行无权仅基于未经其同意而请求排除。
案件经审理判决排除妨害,是基于新达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对外墙予以专用使用,其未能取得合法之外墙专用使用权,该权利不受保护。另亦基于案件中的外墙广告危及房屋安全,该专用使用侵犯全体业主的安全方面相邻权益亦不得行使,从而判决排除妨害。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谢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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