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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21:26:28  浏览:9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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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


劳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广播电视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相对稳定,重大、特大事故有所下降。今年5月份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应当看到,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差、安全文化素质低,企业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
问题必然影响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已是当务之急。为巩固今年安全生产形势,保证“九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上新台阶,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十分重要,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领导,认真制定“九五”期间的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并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实施;落实专项宣传经费,为安全生产的宣传提供必要的设备。
二、年底是事故多发期,各地区、各部门要重点做好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集中一段时间,掀起安全生产宣传高潮,巩固今年的安全生产形势,为明年安全生产工作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逐步建立安全生产宣传阵地,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要把经常性的宣传和集中宣传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认真组织好每年一次的全国“安全生产周”宣传活动,使其扎扎实实,取得成效,逐步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
四、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大力宣传长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对违反国家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典型案例或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曝光。
五、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要积极组织好本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人员和必要的经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对职工定期开展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树立安全意识,遵章守纪。
六、各有关单位要利用各种渠道,采用一些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加强对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并具备应急和自救能力。
在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与广播电视部门及有关新闻单位紧密配合。要根据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1996年1月10日前分别报劳动部和广播电影电视部。



199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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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中国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的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中国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的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行:
我局下发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费出国留学应持护照、签证及入学录取通知书等有效凭证申请购汇。但目前有些国家要求自费留学者预交一定比例的外汇保证金后,才予以办理签证手续。因此,存在申请购汇时无法提供凭证的问题。为了满足境内居民合理、正
当的用汇需求,同时防止购汇后不出国,造成国家外汇流失,经研究,决定对上述情况的购汇收取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并责成你行办理。操作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境内居民个人在办理留学预交保证金购汇时,须持入学预交保证金通知书,到银行办理交存人民币保证金后,方可办理购汇手续。
二、收取人民币保证金的数额,由银行根据具体情况掌握在申购外汇金额20%-50%的范围内,并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调整。其基本原则是:按银行汇率购汇加收保证金总成本略高于黑市购汇成本,以使企图套汇者无利可图。
三、经查验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后,银行可凭交存保证金的原始凭证,将人民币保证金本、息全部退还;对于购汇申请人未取得前往国签证或因故取消出国的情况,银行凭申请人的退款申请及交存保证金的凭据将购汇申请人所购外汇按当日银行挂牌汇率办理结汇
退款手续。
四、银行须将预交保证金购汇的情况以表格形式定期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多长时间上报一次另定),应包括:去往国家名称、购汇笔数、购汇金额、预收人民币比例、预收人民币金额、退还笔数、退还金额等项内容。
五、境内居民个人留学预交保证金购汇的审批办法仍按《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对超过银行审批额度权限的购汇,须凭外汇局批准文件办理。
请你行根据上述原则尽快拟订收取人民币保证金的操作规程,并上报我局。如有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1999年4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1992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2〕3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间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二、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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