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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21:37  浏览:9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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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厉志海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衢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制定和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和实施办法等文种:
  (一)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原则的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为实施某一法律、法规或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规定,称"实施办法"。
  以其他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
  第四条 市政府可以制定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有关文件规定应由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调整经济关系或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管理等工作:
  (一)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二)审查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协调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四)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工作;
  (六)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需要市政府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或提出制定建议的,应当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将本年度的制定项目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制定项目建议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的依据与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起草计划等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协调平衡后,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年度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及类别等。
  年度制定计划中所列规范性文件一般分为一、二两类:本年度内审议通过的为一类,抓紧调研、待条件成熟后提交审议的为二类。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下发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监督与指导。
  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急需制定但又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应当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予以办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未能按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部门按工作分工和职责范围负责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只涉及市政府某个部门的,可以由该部门按计划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的,可以由计划中确定的主拟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共同起草。
  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有关专家起草,也可以直接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二)必须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并切实可行;
  (三)必须符合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防止谋求部门利益和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的倾向;
  (四)文字简明、用词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
  (三)具体法律规范;
    (四)负责实施的部门及实施日期;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以条文形式表达,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以下可以分节。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现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作出说明。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如代替现行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注明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中有涉及多个部门职能条款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未经协商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得上报。
  第十六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审查;共同起草的,由共同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审查。
  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提交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宗旨、必要性和有关依据;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涉及的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分歧意见及协商处理情况;
    (四)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征求意见材料、调研报告、有关依据、参考资料等。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审查。市政府法制办主要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有无制定必要,条件是否成熟;
  (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与现行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协调;
    (三)提出的规定、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和便于操作;
    (四)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是否协商一致;
  (五)总体结构、条款、文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认为不需要制定或应当暂缓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作出决定,但应当向起草部门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限期修改:
    (一)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二)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的;
    (三)结构、条款、文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第二十条 凡拟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紧急情况外,均应当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上网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在衢州政务网上全文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发送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征求意见,对需上网征求意见的,同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由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协调会,组织讨论修改;
  (二)内容需作较大改动的,退回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或重新起草;
  (三)对部分存在争议的条款组织进行协调,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对存在的原则性分歧,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裁定,也可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接到市政府法制办征求意见文稿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接到论证会和协调会通知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并按通知要求派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查,一般应当自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回起草部门修改或重新起草的时间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对草案的审查说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四条 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起草或直接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审签。
  
  第五章 审定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就拟提请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建议,并由不得市政府办公室在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办作审查说明。市政府法制办和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对出席会议人员提出的问题和询问负责解答。
  第二十八条 对需要进一步协调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协调或修改;经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审签或提请下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署后,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施行。
  市政府令的序号以规范性文件通过的先后为序,不受年度限制。
  第三十条 经审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衢州政报》和衢州政务网上全文刊登。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衢州日报》上全文公布。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对行政管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即市政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解释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公布: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文件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由市政府法制办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按年度进行清理后,汇编成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制定其他文件,凡涉及不确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划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3日由市政府发布的《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市政府第1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格式)
  
  第×号
  
  《衢州市××××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已经××年××月××日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签名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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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18号



  

  《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稳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资金。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必要适度、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领导。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其他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 集

  第七条 除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价格调节基金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一)全省成品油批发行业按成品油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二)省级电网按电力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三)全省天然气批发行业按天然气销售收入的0.08%征收;

  (四)全省基础电信运营商按电信业务收入的0.08%征收;

  (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按照前款规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的缴纳义务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

  (二)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

  (三)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四)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五)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2%征收;

  (六)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征收项目或者调整征收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税务部门向社会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票据。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可以提前预缴。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

  (一)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价格调节基金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理由、相关财务报表,以及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的数额和起止时间等。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补正期限不计算在受理时限内,逾期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五条 缓缴期限届满后,缴纳义务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减免期限届满后,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恢复足额缴纳。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可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一)为平抑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二)对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三)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引起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下,对受到严重影响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四)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给予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五)支持重要农产品政策性价格保险;

  (六)支持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发布,以及其他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建设;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主要用于扶持主要副食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每年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应对突发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或者受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部门提出价格调节基金年度使用的总体方案,送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经贸部门应当根据总体方案的安排,分别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方案。

  具体方案内容包括:用途、理由、拟使用数额和具体操作办法等。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履行保证本地供应量、执行协商指导价等稳定市场、平抑价格的义务,对申请取得的价格调节基金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贸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全省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和地区间的平衡、调剂。调剂使用方案由省人民政府价格、经贸、财政部门制定并实施。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每年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按照一定比例列支代征手续费用,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缴、使用、资金管理的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核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控告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缓缴或者减免期限届满后,未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

  (三)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价格调节基金,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撤回缓缴、减缴或者免缴决定后,拒不按期足额补缴价格调节基金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擅自设立征收项目或提高征收标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将多征、错征部分退还缴纳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擅自挪用、侵占、截留、不及时足额解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贸部门应当追回拨付的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其两年内再次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

  (二)未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

  (三)不履行保证本地供应量等稳定市场义务的;

  (四)不执行协商指导价等平抑价格义务的;

  (五)不配合价格主管等部门核查,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相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总政宣传部,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法规清理是法制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其他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1988年,原国家体委对建国后的体育法规进行了一次清理,废止了一批体育法规。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和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现行体育法规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需要,有些已被新的法规所代替,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
  为了维护体育法制的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体,更好地为体育事业服务,国家体育总局对现行体育法规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工作。这次清理的对象是建国以来原国家体委及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314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等文件不包括在内)。经清理,截至到2002年底,现行有效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5件(包括需要修订的70件),应予废止的129件。
  现予公布。


  附件1:废止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2:现行有效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体育总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废止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29件)
一、规章(91件)
综合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关于制定体育法规程序 国家体委 1987.7.18 被《体育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的规定 (1999年5月25日国家
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群众体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 国家体委 1979.3.29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的要求不相符合
2 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章程 国家体委 1979.3.29 被《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
教育部 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
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3 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教育部 1979.10.5 被《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试行) 国家体委 (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
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4 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教育部 1979.10.5 被《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试行) 国家体委 (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
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
委、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5 基层厂矿、企业、事业、 全国总工会 1981.1.23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机关体育协会章程(试行) 国家体委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自行失效
6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 国家体委 1983.12.28 被《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
教育部 办法》(2000年7月28日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明令废止
7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全国 国家体委 1987.6.14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体育先进县的标准和评选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办法》、《全国体育先进县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
标准的细则》的通知 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 国家体委 1993.3.18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
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 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
和考核、发放暂行办法 (2001年9月3日国家体育总局
办公厅发布)代替
9 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细则 国家体育总局 1998.4.8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的补充规定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0 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 国家体育总局1999.5.14 被《关于停止全国群众体育
进步奖评选办法 先进奖、进步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2001年2月27日国家体育
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竞技体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颁布运动员 国家体委 1981.4.4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守则、教练员守则的通知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2 国家体委关于推荐、申报 国家体委 1981.8.20 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
国际裁判的条件和办法 办法(试行)》(1999年11月
的通知 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3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裁判员 国家体委 1981.8.20 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
守则的通知 办法(试行)》(1999年11月
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4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国家体委 1981.11.16 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
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5 关于组建临时国家队的 国家体委 1982.7.31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试行办法(草案)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6 关于组建国家队的规定 国家体委 1982.9.2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草案)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7 关于改进业余体校竞赛 国家体委 1983.5.15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的若干办法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8 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 国家体委 1984.12.31 被《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
制度》(1989年5月30日
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9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方案 国家体委 1986.2.14 被《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
规定》(1991年7月8日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发布)代替
10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国家体委 1986.2.14 被《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
试行办法 管理办法》(1991年7月8日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发布)代替
11 开展拳击运动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1986.9.17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12 拳击竞赛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86.9.17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13 关于社会各行业与体委 国家体委 1987.2.23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系统合办体育竞赛的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管理办法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14 武术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87.3.5 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
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15 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 国家体委 1987.10.30被《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
优秀赛区评选办法 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
(1999年3月18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16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 国家体委 1991.7.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学籍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17 健美操裁判员报批、晋升 国家体委 1992.7.18 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
考核暂行办法 办法(试行)》(1999年11月
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18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 国家体委 1994.9.8 被《全国城市运动会申办办法》
办法(试行) (1998年5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19 全国运动员交流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1996.9.6 被《全国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
(试行)》(1998年10月22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体育经济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关于参加国际体育活动的 国家体委 1977.3.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比赛服装、体育器材以及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援外教练运动服装配备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和管理的规定
2 关于全国性运动会经费 国家体委 1978.12.30 被《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
包干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1996年3月6日
国家体委、财政部发布)代替
3 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 国家体委 1978.12.30被《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
关于全国性运动会竞赛经费 财政部 财务管理办法》(1996年3月6日
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 商业部 国家体委、财政部发布)代替
4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优秀 国家体委 1979.2.21 被《关于国家级优秀运动队
运动员、教练员的运动服装 财政部 运动员、教练员运动服装
(专用服装)发放标准及其 (专用服装)发放标准及其
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1989年
6月5日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5 关于体育出国留学人员的 国家体委 1980.2.11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运动服装和工作服的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的要求不相符合
6 国家体委关于举办国际 国家体委 1980.4.7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体育邀请赛、锦标赛经费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包干试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7 国家体委直属体育学院附属 国家体委 1980.10.24 被《关于体育运动学校经费
竞技体育学校经费开支 开支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暂行
标准规定(试行) 规定》(1983年2月27日
国家体委、财政部发布)代替
8 国家体委举办讲习班、 国家体委 1982.2.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训练班等业务活动费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划分的暂行规定 的要求不相符合
9 关于招待来访的体育团队 国家体委 1982.3.5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费用中央与地方开支划分 财政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暂行实施办法 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10 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固定 国家体委 1982.8.23 被《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
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11 关于体育运动学校经费 国家体委 1983.2.27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开支标准中有关问题的 财政部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行规定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自行失效
12 各级体委所属公共体育场所 国家体委 1983.4.4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的要求不相符合
13 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 国家体委 1985.12.9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 财政部、商业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标准的规定 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14 国家体委直属体育事业 国家体委 1986.3.10 被《国家体委直属体育事业
单位收入留成试行办法 单位“预算包干”暂行办法》
(1989年5月4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15 关于接待来华访问体育 国家体委 1986.7.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外宾经费包干补助办法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的补充规定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6 体委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86.9.5 被《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
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日国家
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17 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 国家工商局 1986.11.24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自行失效
18 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财务 国家体委 1987.8.29 被《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管理试行办法 (1997年6月11日财政部、
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19 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材料、 国家体委 1987.8.29 被《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低值易耗品管理试行办法 (1997年6月11日财政部、
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20 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 国家体委 1988.1.22 被《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
投资包干责任制试行办法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1992年9月16日
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21 关于参加国际大奖赛奖金 国家体委 1988.5.30 被《国内外有奖比赛奖金、
的单位提成办法 奖品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11月20日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22 国家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 国家体委 1988.7.1 被《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
工作管理办法 工作管理办法》(1992年6月11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禁止
23 国家体委向直属公司、文教 国家体委 1991.11.15 适用期已过,
企业集中部分留利的试行办法 实际上已失效
24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3.12.30 被《体育事业单位财务
财政部 制度》(1997年6月11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25 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增收 国家体委 1994.1.3 被《体育事业单位财务
节支管理暂行办法 制度》(1997年6月11日
财政部、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26 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体委 1994.1.3 被《体育事业单位财务
“预算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制度》(1997年6月11日
财政部、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27 1994—1995年度体育彩票 国家体委 1994.7.8 适用期已过,
发行管理办法 实际上已失效
28 经营性武术组织管理规定 国家体委 1995.12.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的要求不相符合
29 体育彩票奖品组织管理 国家体委 1997.3.21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暂行办法 办公厅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
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劳动人事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关于体委系统优秀运动队 国家人事局 1981.11.27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班(队)干部试行住队 国家劳动总局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
补贴的规定 国家体委 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2 关于体育援外教练人员 国家体委 1986.11.21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经费收支管理规定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3 国家体委关于贯彻《翻译 国家体委 1987.9.1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实施细则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4 国家体委关于贯彻《新闻 国家体委 1987.9.1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条例》的实施细则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5 国家体委直属企业厂长 国家体委 1995.12.7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经理)奖惩试行办法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6 国家体委直属企业工资 国家体委 1996.5.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管理暂行办法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体育科技、教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体育学院 国家体委 1981.1.27 被《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
参加全国竞赛的暂行规定 规定》(1991年1月19日
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2 国家体委关于全国体育 国家体委 1981.9.15 被《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
学院竞赛工作暂行规定 规定》(1991年1月19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3 体育系统专职教练员文化 国家体委 1983.5.16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理论进修暂行办法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4 体育学院竞赛工作的 国家体委 1984.2.8 被《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
补充规定 规定》(1991年1月19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5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 国家体委 1985.7.28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进步奖奖励条例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
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
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6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 国家体委 1985.7.28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
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7 关于执行《优秀运动队工作 国家体委 1986.12.19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条例》中有关文化教育工作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的暂行规定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8 全国体育学院教材委员会 国家体委 1987.3.17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暂行工作条例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
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9 全国体育学院教材推荐、 国家体委 1987.6.24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评审、出版试行办法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
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0 体育学院专修科招生办法 国家体委 1989.1.6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1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 国家体委 1989.2.24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12 国家体委关于直属体育学院 国家体委 1989.6.29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班主任工作的规定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
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3 国家体委关于直属体育 国家体委 1989.6.29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学院辅导员工作的规定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4 国家体育科学技术成果 国家体委 1989.7.10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鉴定办法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5 严禁举重运动员使用禁用 国家体委 1990.6.10 被《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
药物的规定 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
规定(暂行)》(1998年12月
3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16 国家体委软科学研究管理 国家体委 1991.10.15 被《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
暂行办法 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1997年4月10日国家体委
发布)明令废止

体育宣传、外事、监察、审计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系统审计工作规定 国家体委 1991.10.20 被《国家体委系统审计工作
规定》(1996年6月21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2 1994—1995年度体育 国家体委 1994.12.8 适用期已过,
彩票审计工作规定 实际上已失效

其它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关于航空运动学校飞行 国家体委 1976.5.4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方面的有关规定 空军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2 体育文物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委 1983.7.26 被《近现代体育文物征集
管理办法》(1995年6月13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3 体育档案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体委 1986.12.9 被《国家体委机关文书档案
管理办法》(1988年12月12日
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
4 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87.3.30 被《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办法》
(1994年9月28日国家体委
发布)明令废止
5 举办健美竞赛、表演和 国家体委 1987.4.23 被《关于加强健美运动竞赛、
训练班的暂行规定 表演及技术培训工作管理
的规定》(1998年10月27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明令废止
6 国家体委机关文书档案 国家体委 1988.12.12 被《国家体育总局文书档案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4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7 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4.9.28 被《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
办法》(2002年6月26日国家
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
8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6.10.11 被《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
办法》(1999年10月14日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

二、规范性文件(38件)
综合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加强武术 国家体委 1987.8.6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工作的决定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群众体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国家体委 1983.5.15 适用期已过,
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 实际上已失效
2 国家体委关于对群众自办 国家体委 1983.8.1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武术馆和私人教拳加强管理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的意见的通知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3 国家体委关于体育部门 国家体委 1984.5.5 被《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
所属体育场、馆向儿童、 群众开放的通知》(1995年2月
少年开放的通知 25日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4 国家体委关于加强县 国家体委 1984.12.20 被《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
体育工作的意见 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
意见》(1996年11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代替
5 业余电台值机员技术 国家体委 1988.6.3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
等级标准 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
(2001年9月3日国家
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代替
6 业余电台值机员技术 国家体委 1988.6.3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
等级标准实施细则 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
(2001年9月3日国家体育
总局办公厅发布)代替
7 关于公共体育场所进一步 国家体委 1994.2.1 被《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
发挥体育功能、积极向 群众开放的通知》(1995年2月
群众开放的通知 25日国家体委发布)代替
8 关于开展争创全国体育 国家体委 1994.10.1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先进县活动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自行失效
9 国家体委关于贯彻《全民 国家体委 1995.6.23 试用期已过,
健身计划纲要》实施“全民 实际上已失效
健身一二一工程”的意见
竞技体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发展 国家体委 1983.5.15 适用期已过,
业余训练的意见 实际上已失效
2 国家体委关于加速培养 国家体委 1986.4.15 适用期已过,
高水平运动后备人才的指示 实际上已失效
3 国家体委关于加速提高 国家体委 1988.7.10 适用期已过,
游泳运动水平的决定 实际上已失效
4 奥运争光计划纲要 国家体委 1995.7.6 适用期已过,
实际上已失效
体育经济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摩托 国家体委 1976.3.15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训练车辆管理办法、安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规则和摩托运动训练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合格证的通知
2 教育部、国家体委、财政部 教育部 1978.10.12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商业部关于体育教师、体育 国家体委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专业学生粮食定量和教学工作 财政部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运动)服装供应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 自行失效
3 教育部、国家体委、财政部 教育部 1979.7.26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粮食部、商业部、国家劳动 国家体委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总局关于体育教师粮食定量 财政部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和教学工作(运动)服装 粮食部、商业部 自行失效
供应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4 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商业部、全国 1979.10.25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 供销合作总社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化学工业部、国家体委关于 纺织工业部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调整体育专业运动服装和 轻工业部 自行失效
胶鞋供应标准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国家体委
5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 国家体委 1979.11.14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 财政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相应提高途中伙食补助费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等问题的通知 自行失效
6 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 国家体委 1981.8.6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关于保证优秀运动员、专职 财政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教练员伙食标准的通知 商业部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7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 国家体委 1984.4.26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调整运动员、教练员伙食 财政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
标准问题的意见 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8 国家体委关于调整全国性 国家体委 1985.2.2 被《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财务
运动会经费包干定额的通知 管理办法》(1996年3月
6日国家体委、财政部
发布)代替
9 国家体委关于加强直属 国家体委 1985.9.18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的意见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0 国家体委关于在部分 国家体委 1985.10.26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体育训练基地试行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集训经费定额包干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办法的通知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1 国家体委关于接待来华 国家体委 1985.10.31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访问体育外宾试行经费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包干补助办法的通知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2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 国家体委 1985.12.31 被《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
体育援外教练人员实行 财政部 待遇及其它规定》(1997年
国外津贴费的通知 4月30日国家体委、财政部
发布)代替
13 国家体委关于调整全国性 国家体委 1987.2.4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运动会经费包干定额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的通知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4 国家体委办公厅重申 国家体委 1987.5.1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 办公厅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15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 国家体委 1987.7.13 被《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
调整体育援外教练人员 财政部 待遇及其它规定》(1997年
国外津贴费和艰苦地区 4月30日国家体委、
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代替
16 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企业 国家体委 1991.12.24 适用期已过,
管理工作的通知 实际上已失效

劳动人事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国 全总办公厅 1956.9.12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家体委办公厅关于运动员 体委办公厅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在比赛中负伤应给予何种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2 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 国家体委 1987.9.20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关于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 劳动人事部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通知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体育科技、教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体育 国家体委 1981.1.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学院的任务、系科设置、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专业设置和修业年限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意见的通知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2 国家体委关于下达北京等 国家体委 1981.1.2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
六所体育学院的任务、 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
规模、专业设置、系科 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
设置、修业年限和培养 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目标的通知
3 国家体委关于教练员和优秀 国家体委 1985.5.13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运动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4 国家体委关于试行教练员 国家体委 1989.1.18 被《教练员岗位培训自学
岗位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与面授相结合教学形式管理
办法(试行)》(1997年12月
24日国家体委办公厅发布)代替

体育宣传、外事、监察、审计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关于出国体育 国家体委 1984.3.8 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
团队和人员着装注意事项 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
的通知 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

其它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说明
1 国家体委处理人民群众 国家体委 1983.6.13 被《国家体委处理人民群众
来信来访工作细则 办公厅 来信来访工作细则》(1998年2月16日国家体委办公厅发布)明令废止


附件二
现行有效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5件)
一、规章(10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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