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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38:37  浏览:9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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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0〕41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嘉峪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集体土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以建造住宅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地,禁止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村庄、集镇规划不完善的要及时完善。
第五条 审批宅基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有利于实施村镇规划,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
(三)以旧村改造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闲置地,空闲地或者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必须符合法定限额标准。新建住房宅基地面积每处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年满22周岁的本村户籍居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确需搬迁重建住宅的;
(三)经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经批准由外地迁入落户定居,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第十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10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镇政府审核。
第十一条 镇政府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宅基地的材料应在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应在5日内到现场审核占地位置、权属地类、土地面积,组织填写《农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时间为15日,经审查合格的,报市政府按批次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宅基地前,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必须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垦整理与原耕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三条 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要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村民住宅建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政府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直接受理本村居民宅基地申请;根据村庄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及时解决初选宅基地的争议和纠纷;对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且无宅基地争议的,张榜公布有关情况;组织申请人按规定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及时上报镇政府。
第十五条 镇政府职责: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原宅基地及申请宅基地是否符合村庄、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等,组织现场勘查。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宗地,审批规划选址。涉及占用耕地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批。对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内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宗地,报市规划部门审批规划选址。组织整理并及时上报申请报件。
第十六条 镇国土资源部门职责:协助镇政府审查宅基地申请的有关情况,调处宅基地纠纷,进行实地勘查和地籍调查;整理上报申请报件;办理宅基地审批中的其他相关工作。
在宅基地审批管理中,镇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三到场”制度。即:镇政府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对宅基地的全部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对拟批准的宗地进行实地勘查。对经全面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局要落实宅基地管理巡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为市政府审批宅基地提供准确信息。
第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计划管理和批次审批制度。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分四个批次报市政府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每年要给三镇下达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指标,各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指标。
申请人申请宅基地,应当提前90天以上提出申请,各镇于每季度末2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经批量批准的宅基地由镇村组织逐宗落实到户。
第二十条 申请人新取得宅基地并建成住宅后,应及时交回旧宅基地。拒不交回旧宅基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
第二十一条 对因规划等原因,确定的宅基地实际面积超出限额面积,超出部分又确实无法再安排宅基地的,可通过宅田挂钩的办法,由村集体与申请人签订承包协议,临时确定给申请人发展庭院经济,承包费由村委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在安排宅基地位置时,对于优良地段和空闲地,可试用组织村民代表招标评议方式,公开民主确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或者违反程序批准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土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
第二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随意改变用途或者擅自交换的,经批准,由村集体无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农村居民未经依法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所建住宅符合规划且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责令其依法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居民翻建住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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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

国能规划〔2012〕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在中央“必须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引导下,能源领域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能源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非国有煤矿产量约占全国的40%,民营水电站装机约占全国的26%,民营风电装机约占全国的20%,民营炼油企业加工能力约占全国的18%,火电、水电、煤炭深加工等领域已经涌现出一批非公有制骨干企业。民间资本在太阳能热利用、生物质能开发以及晶体硅材料、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电池制造等领域居于主导地位,在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间资本已经进入西气东输三线等国家“十二五”重点项目建设领域。我国已经是世界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但发展方式粗放的矛盾比较突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扩大能源领域投资,有利于深化改革、完善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有利于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产业由大到强的转变;有利于降低能源生产利用成本、提高能源效率和普遍服务水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促进能源领域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煤炭资源勘探、开采和煤矿经营,建设煤炭地下气化示范项目。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以多种形式投资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投资建设煤层气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

(三)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煤炭加工转化和炼油产业。支持民间资本继续投资煤炭洗选加工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煤制气等煤基燃料示范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大型炼油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和运营大型炼油项目中的部分装置或特定生产环节。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投资建设跨境、跨区石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LNG)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余热余压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火电站脱硫、脱硝装置的建设、改造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网建设。

(六)鼓励民间资本在新能源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民营资本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领域投资,开发储能技术、材料和装备,参与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建设,参与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太阳能示范村建设。

二、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

(七)完善资源配置机制。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加快机制创新,为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障民间资本公平获得资源开发权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合规成为大型煤炭矿区开发主体以及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开发主体。水电、风电等特许开发权的配置,不得设定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歧视性条件。

(八)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不断改进能源项目核准(审批)管理,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规范化、公开化,为各类投资主体提供公平、全面、及时、便捷的政策咨询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能源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财政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十)完善价格支持政策。理顺能源价格,引导民营资本在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调整能源结构中发挥更大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公平享受可再生能源发电、煤层气(瓦斯)综合利用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竞价上网试点。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十一)优化企业融资环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能源领域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不断完善民间投资融资担保制度,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能源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通过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保护民间投资者权益。

三、提高民营能源企业发展水平

(十二)推动民营能源企业加快向现代能源企业转变。加强市场引导和行业指导,推动民营能源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健全企业财务、劳动用工等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十三)支持民营能源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骨干民营企业承建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鼓励民营能源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和人才培训,开展重点领域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十四)促进民营能源企业加快产业升级。鼓励和支持民营能源企业积极发展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现有产业,淘汰落后产能。支持民营企业以产权为纽带,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按照“上大压小”等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关停落后的小火电机组、小煤矿、小炼油装置,整合能力和资源,建设清洁高效、技术先进的大型项目。

(十五)鼓励民营能源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引导和统筹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在境外投资建设能源开发与利用项目,承建境外能源建设工程。

四、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

(十六)加强投资引导和监管。能源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能源行业具有安全生产要求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等特点,特别是当前提高能源开发转化利用效率、调结构转方式的任务紧迫而艰巨。因此,进入能源领域的市场主体,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不断提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关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规范行业管理,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开展能源生产和经营活动。

(十七)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加强能源市场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能源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市场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建立能源领域投资项目和科研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民间资本与项目、市场、新技术的有效对接。

(十八)加强技术咨询服务。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为民营能源企业提供技术、管理、政策等咨询服务。能源科研、设计机构和大专院校要积极与民营企业合作,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撑。

(十九)严格行业自律。各类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费用,支付劳动工资报酬,参加社会保险。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能源企业、有关行业协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扩大能源领域投资。各地要跟踪了解本地区能源领域民间投资发展动态、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建议反馈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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