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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对《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查帐验证问题的复函》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40:22  浏览:9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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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对《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查帐验证问题的复函》的意见

国家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对《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查帐验证问题的复函》的意见
国家审计署



江苏省审计局:
你局询问有关财政部(88)财会字第97号《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查帐验证问题的复函》中的几个问题,现答复如下:鉴于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我们认为,复函内容与条例不一致的问题应按条例的规定办理:
一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审计机关对重大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财政、财务决算的审计结
论和决定,核批决算或者在下一年度处理。”复函关于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有权重新进行审查”的提法与上述规定是矛盾的,财政机关应当在审计机关对重大问题征求意见时提出,如审计机关未采纳,又认为是要坚持的重要的问题,还可以报本级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裁定。
二是关于社会审计组织向国家授权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问题,条例有明确规定。即第三十一条“社会审计组织经审计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批准成立。经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开业。”


在贯彻执行《审计条例》过程中,请你局能与财政机关密切配合,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



198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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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若干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的通知(2000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若干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 税委会[2000]1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现将调整情况及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情况
  (一)调整3462个税目的税则税率(见附件一)。
  (二)适当调整税则税目,其中新增56个税则税目,删除7个税目(见附件二)。
  (三)税委会〔2000〕12号文已通知自2000年10月25日起,对进口冻鸡实行从量税。因此,2001年共有52个税目实行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见附件三)。
  (四)随税则税目调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税目也有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表”见附件四。
  (五)对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现行税则中,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分为“部分生产设备”和“其他商品”两部分,为统一、规范,便于操作,对实行税则暂定税率的商品进行了重新划分,将原材料、零部件及没有复杂技术规格、指标限定的设备列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一)”(见附件五);将有“技术规格及用途”限定的生产设备列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二)”(见附件六)。
  (六)对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见附件七。
  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一)进口税则普通税率、出口税则税目及税率等未作调整,一律仍按2000年版海关进出口关税税则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按国家优惠政策进口上述暂定税率商品时,可按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取低计征进口关税,但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
  特此通知。
  附件:一、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114_shuiweihui0217fu1_20050708.doc
     二、税则税目调整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5_shuiweihui0217fu2_20050711.doc
     三、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5_shuiweihui0217fu3_20050711.doc
     四、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5_shuiweihui0217fu4_20050711.doc
     五、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一)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5_shuiweihui0217fu5_20050711.doc
     六、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二)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5_shuiweihui0217fu6_20050711.doc
     七、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5_shuiweihui0217fu7_200507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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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4〕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专项规划范围内从事森林培育、林木采伐,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范围涵盖市辖的芙蓉区、雨花区、天心区、开福区、岳麓区,望城县全部和长沙县的暮云镇、黄兴镇、朗木梨镇、黄花镇、星沙镇、跳马乡、干杉乡、安沙镇、北山镇,总面积2893平方公里。
第四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保护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全民动员、全社会办林业的原则;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城市与自然共存,创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城市空间的原则;统一规划、属地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的主要目标为:环绕长沙形成以森林和乔木为主体的大规模、宽厚的绿色生态圈,为省会长沙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市民增加游憩场所;发展森林公园、各种生态主题公园、旅游观光园等绿色产业,按照“长滕结瓜”的格局,建成青山、森林、碧水相连的生态景观廊带;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5%以上。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发改委、林业、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城建等部门完善规划,协调配合,把建设任务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 市林业局及相关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的组织实施和保护、管理等工作,涉及城市绿化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林业生态圈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

第八条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专项规划》以及相应的详细规划,保证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用地,林业、规划、国土资源、城建、绿化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主动搞好衔接,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造林和管护目标,确保完成任务。
第九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用地分为城市建设用地、单位用地、农地和林业用地。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不改变这些用地的权属和用地性质。建成后城市建设用地、单位用地、农地分别成为城市绿化用地、单位附属绿地、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对已办理征用林地手续的由用地单位腾地造林,计入单位的绿地面积。所植树木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也可由区、县人民政府确权给土地所有单位或个人,确权后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管护。
第十条 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林业生态工程主要包括:绕城高速和二环线两侧各建设宽100米的环城林带;长永高速、长常高速、临长高速、机场高速、金星大道、长湘公路、黄兴大道、京广铁路、长石铁路两侧各建设宽50米的绿色通道;湘江、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圭塘河、龙王港两岸防洪大堤内各建设宽50米的江河风光带;规划新建8个森林公园、21个生态主题园。
第十一条 环城林带、绿色通道、江河风光带建设应根据《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专项规划》和《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林业生态工程造林作业设计》制订的技术标准实施,工程建设必须树立整体观念,体现整体绿化、美化效果。森林公园、生态主题园在保护好原始生态、生物多样性、自然生态大环境的前提下,先规划,后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市场筹资为辅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都应把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向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投资。


第三章 城市林业生态圈保护

第十三条 从严控制征用、占用林业生态圈范围林业用地。规划建设环城林带、绿色通道、江河风光带、森林公园、生态主题园范围内(下称重点保护区域)的林地,不准改变用地性质、改变现有地形地貌、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实行定址勘界,埋设界桩、界碑,设定标志,加以保护,实行绿线控制。

第十五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内现有林地禁止开垦、建设,现有林木和新造林木禁止采伐,禁止猎采野生动物和植物。
第十六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范围内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禁止采伐、移植或者损毁;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猎采城市林业生态圈范围内非重点保护区域的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猎采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范围内的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禁止随意开垦、侵占、随意改变湿地用途和破坏湿地资源。


第四章 城市林业生态圈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实行用地绿线管理制度,规划、林业、国土资源、绿化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范围内现有林木、林地和新增林木、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登记造册、核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征用、占用城市林业生态圈范围林地、绿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经市林业局同意。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土地一般不得征用或者占用,必须占用或者征用的,应分别在办理规划蓝线和办理用地红线两个环节,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确保作为绿化用地,由
用地单位按规划要求组织造林。

第二十二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内的森林和林木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范围,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并按有关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中重点保护区域森林和林木纳入自然保护区管理范围,严禁采伐。
第二十三条 在林业生态圈范围内猎采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名录以外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狩猎证或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 林业生态圈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防火期内,生态圈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门统一组织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第二十五条 相关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林业生态圈范围森林病虫害的调查、预测预报。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的除治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修改、变更规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毁损、移动、破坏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界桩、界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盗砍滥伐林木,毁坏、移植古树名木,乱征滥占林业用地、改变林地用途、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伐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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