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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等物资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47:04  浏览:8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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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等物资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等物资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1999年国家对进口化肥等物资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总署已以《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署〔1999〕114号)和《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16
9号)下达。现对执行中的一些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42号),化肥免征增值税的品种不变,但免税手续改为:进口单位需同时持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
《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持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各关在核准上述两证注明的进口数量一致的情况下予以免税,并按现行规定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货物。
二、为统一操作,加强管理,进口化肥、农药免增值税均由进口地海关办理。
三、粮食、植物油、羊毛等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税率的商品,进口时按现行规定验放,属合法进口并原产于实行关税优惠税率的国家的上述商品,应按配额内税率征收关税。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的上述商品,不得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减半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减征。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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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土地储备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本溪市土地储备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1〕1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土地储备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本溪市土地储备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防范财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储备土地的抵押、贷款和其他融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融资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以纳入储备的土地为担保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委托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土地融资工作。市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司法、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储备土地的融资工作。

  第五条土地融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运行、计划融资、风险可控、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各部门、单位、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的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要,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土地供应储备计划。

  第七条自本年度土地供应储备计划确定之日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各具体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土地储备、供地程序。

  第八条各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负责储备土地搬迁成本的实物量调查。实物量调查应当自搬迁服务机构接到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市财政部门核查。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实物量调查结果进行核查。经核查后的实物量及费用明细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后送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出土地净收益和出让价格。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物量调查和地价评估情况,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后,作出储备土地决定。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储备决定,拟订储备土地出让计划、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各工业、旅游、产业园区内的土地由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制定出让计划和出让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由区政府或管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融资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申请

  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其所属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和出让计划制定融资计划,并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签订贷款意向合同。

  (二)储备土地抵押融资

  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可进行融资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权限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该储备土地的土地证书,办理储备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向金融机构融资。

  第十四条各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按下列规定实施储备土地的征收与补偿:

  (一)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由区政府发布《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二)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依法实施征收与补偿。

  (三)根据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的实物量及储备费用明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各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签订土地储备资金拨付协议。

  (四)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指导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指导工作。

  (五)各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应当按照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确定的交地时限,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净地。在交付土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算征收与补偿款项。

  第十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交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出让地块的招拍挂工作。土地出让成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出让情况报市政府备案并通报区政府或管委会。

  第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同时将供地成本支出额的书面报告送市财政部门核定。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供地成本书面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并将供地成本拨付土地储备机构。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使用财政拨付的供地成本资金:

  (一)偿还银行贷款;

  (二)其他储备地块的预付资金;

  (三)土地储备融资的经费。

  第十八条储备土地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收益,首先用于偿还本息资金,对公益性低收益项目所需成本的资金由政府另行决定。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贷款资金,按计划完成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十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失职、渎职、虚报土地储备成本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统一外汇业务用章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统一外汇业务用章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规范全行外汇业务,加强对各分行国际业务的管理,保证建设银行国际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复〔1996〕464号《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三部”对外营业机构清理方案的批复》精神,总行决定从1997年3月1日起统一建设银行外汇业务用章。现将有关用章
事项规定如下:
一、统一管理的原则
各种外汇业务用章统一名称、统一用途、统一规格、统一图样。其中外汇联行专用章由总行统一制作和颁发。
统一名称。各种用章均由总行命名并统一冠名中国建设银行××分行(支行)。凡经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处,不论其外汇业务采用何种内部分工体制,均使用统一名称的业务用章。
统一用途。所有用章均由总行统一规定使用范围,各行按照总行规定进行业务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统一规格。所有外汇业务用章统一规定为以下几种规格:
1.圆形,直径为3.8厘米;
2.等边三角形,边长为4.5厘米;
3.长方形,长4厘米,宽3厘米;
4.椭圆形,长轴4.5厘米,短轴3厘米。
统一图样。即所有印章均由总行统一设计,采用统一的组合。图案上方一般印行名,中间日期,下面印章名。
统一制作和颁发。外汇联行章由总行统一制作和颁发,其他冠以行名的外汇业务用章由总行规定格式,省级分行统一制作和颁发。人民银行、外管局等监管部门有特定要求的外汇业务用章,按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不冠以行名的外汇业务用章由经办行处自行制作。
二、外汇业务用章名称、用途、规格
(一)总行统一刻制的印章
外汇联行专用章:用于外汇联行往来业务及办理外汇汇票业务。该章为圆形,外直径3.8厘米,中间刊有联行行号。
(二)总行规定、分行刻制的印章
分行从1997年3月1日起启用新印章(如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1.外汇会计专用章:用于当地金融同业往来预留印鉴签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该章为圆形,外直径3.8厘米。
2.外币现金收讫章:用于外币现金收款凭证。该章为圆形,外直径3.8厘米,中间带年、月、日标志。
3.外币现金付讫章:用于外币现金付款凭证。该章为长方形,长4厘米,宽3厘米,中间带年、月、日标志。
4.外汇转讫章:用于银行汇票解讫、信汇和电汇回单、单位收帐通知以及已处理的内部转帐凭证等。该章为三角形,三边等长4.5厘米,中间带年、月、日标志。
5.单位定期外汇存款专用章:用于单位外汇定期存款凭证。该章为椭圆形,长轴4.5厘米,短轴3厘米,上半部刻行名全称,下半部刻“定期外汇存款专用章”。
6.国际结算专用章:用于国际结算业务中向客户出具的各种面函。该章为圆形,外直径3.8厘米,中间带年、月、日标志。
所在城市已开办外币票据交换业务的分支行(处)于同日启用下列印章:
1.外汇票据清算专用章:用于提出外汇票据交换的凭证。该章为长方形,长4厘米,宽3厘米,中间带年、月、日和交换号标志(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理他行外汇票据专用章:用于受理开户单位存入他行票据时,签盖进帐单回单。该章须刻有“收妥后入帐”或“收妥抵用”字样,为长方形,长4厘米,宽3厘米,中间带年、月、日标志(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行规定、分行刻制的印章均由各省分行国际部按上述规定的名称和尺寸自行组织刻制,印章图样参照人民币对应名称的印章图样,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分行制定,印章的质料和字体的字型由制发单位自定,字体为宋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三)按监管部门要求刻制或自行刻制的印章
分行根据需要可刻制收发电文专用章,出口来证通知专用章,结、售汇专用章,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代理调剂外汇专用章等。
三、有关分行国际业务部公章的使用
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96〕254号文件《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的通知》的精神,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际业务部均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因此,今后国际业务部行政公章一律不得用于业务,只限于系统内行政
管理使用。
四、刻制印章的要求
1.刻制印章必须严格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向公安机关备案,在指定刻印厂刻制。
2.各级行对外启用新印章应向所属机构和有关部门发送启用印章通知,并附新印章印模。
3.各级行要严格执行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印章管理,确保印章制发、使用、保管安全,并认真做好原印章的上缴、核销等工作。
4.各级行要切实加强新旧印章、票据交替时期的管理工作,严防不法分子乘机做案,确保银行及客户的财产安全。



199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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