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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31:36  浏览:9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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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公安部 国家经贸委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公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4月29日)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度得到遏制的群死群伤火灾又呈抬头之势。据统计,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火灾9起,死亡501人。2000年3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火灾造成74人死亡;同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又发生恶性火灾造成309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是当前火灾形势严峻的主要问题。据统计,1991年至2000年,全国共发生公众聚集场所特大火灾264起,造成1750人死亡,起数占同期全国特大火灾总数的27.2%,死亡人数占全国特大火灾死亡总数的50.9%。其中,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3起恶性火灾事故均发生在公众聚集场所,共造成867人死亡。因此,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竭尽全力做好预防工作。鉴于目前此类场所火灾隐患突出,消防安全状况普遍令人堪忧,随时都有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可能。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必须采取紧急有效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依法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决定于今年5月至9月,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对象,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为目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普遍检查,澄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要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组织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治理督查机构,指导和督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和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先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先行自查自改,消防火灾隐患,并责成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
(三)集中治理。
1、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此项内容的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
3、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消防法》第14条、第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拆除。对应当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学校、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4、对有专项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5、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督查验收。在集中治理结束后,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并将验收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要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落实治理措施的问题,在集中治理结束后,要对市、县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公安部。
四、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专项治理结束后,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公安部将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和抽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20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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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2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2年3月)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为2978人,到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时实有代表2940人,应补选代表38名。
近来,有3位全国人大代表逝世:山西毕生才,湖南李复贵(侗族),云南关肃霜(女,满族)。现已补选出代表1人:山东赵志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赵志浩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特此公布。
现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38人。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3月16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地籍管理几个问题处理的意见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地籍管理几个问题处理的意见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现就实施《办法》中有关地籍管理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地籍管理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也是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有计划、按程序加快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定级估价等工作的步伐,尽快建立地籍管理制度,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服务。
二、尚未完成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的地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宗地,可以宗地进行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权属界线需经相邻宗地使用者签字认可,界址点必须设永久性界标。面积较小的宗地如暂不具备实测界址点坐标的条件,可用钢尺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
确定宗地几何形状的条件距离及界址点栓距,保证用实量数据计算宗地面积;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宗地界址点必须实测坐标,有条件的要尽可能利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没有条件的可施测自由坐标。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由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出让合同交付出让金后,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交付凭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在土地使用者原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变更记事栏内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号、签约时间、批准机关、出让价格和出让期限等变更或新增内容,也可更换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土地归户卡作相应变更。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分别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将审核结果和意见填入土地登记审批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后,办理注册登记,向受让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注 销转让人原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对于出租、抵押登记,可在原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和土地证书变更记事栏内,分别登记出租、抵押的时间、期限、租金或抵押金额、承租人或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等,向承租人或抵押权? 税浞⑼恋厥褂萌ê狻⒌盅褐っ魇椤Vっ魇榈难接筛魇 ⒆灾吻⒅毕绞型恋毓芾聿棵胖贫? 五、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和抵押权人分别将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和抵押证明书交出租人和抵押人,出租人和抵押人持土地证书、租赁合同及承租证明书、抵押合同及抵押证明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在土地登记卡、
归户卡及土地证书有关出租、抵押登记栏目上加盖注销戳记,并注明注销日期和原因,注销土地使用权承租、抵押证明书。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抵押人和抵押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程序办理。
六、注销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持土地证书和出让合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注销出让土地登记,收回或更改土地证书。
七、《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基准地价,是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区域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地的平均价格;所称标定地价,是在基准地价基础上,按土地使用年期、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微观区位、市场行情条件,修订评估出的具体地块在某一时期的价格。


为满足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各城镇要积极开展土地定级估价工作,尽快建立健全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体系。
目前暂无条件全面开展土地定级估价的城镇,为应急需,可结合清理整顿土地市场,根据各城镇特点选用附件介绍的方法,首先评估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区域的临时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作为确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依据。

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的简易方法
一、资料收集:
评估临时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所需收集的资料主要是土地市场中各种土地使用权转移资料,其转移类型、调查的具体内容、资料来源见下表:
--------------------------------------------------
土 地 | |
使用权 | 调 查 内 容 | 资 料 来 源
转移类型| |
----|-----------------------|---------------------
土 地 | |
使用权 |实际成交价或向有关部门申报的在交价格、面 |双方当事人及主管部门、公证处、税务、财政
转 让 |积、土地用途 |部门、街道办事处
----|-----------------------|---------------------
土 地 | |
使用权 |实际成交租金或向有关部门申报成交租金、土地 |租凭双方及其主管部门、公证处、税务局、街
出 租 |面积、土地用途、资本化系数 |道办事处
----|-----------------------|---------------------
土 地 |土地折价入股标准、出地方的年收益、双方各占 |
联 营 |资本份额、土地用途、土地面积、资本化系数、容 |经营双方及主管部门
入 股 |积率 |
----|-----------------------|---------------------
联 合 |房屋建筑造价标准、房地产开发资本利润及利息 |
|率、房屋建筑税费、双方分成比例土地用途、土地 |各地建筑定额标准、物价、建行、建房双方、
建 房 |面积、容积率等 |产权登记公证机关
--------------------------------------------------

--------------------------------------------------
以 地 |房屋售价(含土了)、所得房屋面积、用途、让出土 |双方当事人及主管部门、开发公司、房地产
换 房 |地面积、让出土地容积率 |交易所、物价、工商部门、产权登记机关
----|-----------------------|---------------------
房 屋 |房地交易价、房屋建筑造价及建筑税费、房屋拆 |交易双方及主管部门、各省建筑定额标准、
|迁补偿标准、房地产开发资本利润及利息率、折 |各地拆迁补偿标准、房地产交易所、公证处、
买 卖 |旧率、用地面积、土地用途、房屋成新、容积率 |财政、税务、物价、建造等部门
----|-----------------------|---------------------
房 屋 |租金总额、房屋建筑造价、资本利润及利息率、管 |租凭双方及主管部门、各省建筑定额标准、
|理、折旧、维护费、税金、土地面积、土地用途、房|各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工商、建设、物价等
出 租 |屋拆迁补偿标准、资本化系数、容积率 |部门、街道办事处、建行、房地产开发公司
----|-----------------------|---------------------
商品房 |商品房售价、房屋造价、征地或拆迁成本、资本利 |各省建筑定额标准、开发公司、买房单位、产
|润及利息率、基础设施建设费、土地用途、土地面 |权登记机关、物价、建行、建设及规划部门、
出 售 |积、容积率、税金及教育费附加、管理费 |税务局
----|-----------------------|---------------------
企 业 |兼并方付出的资金、固定资产作价标准、被兼并 |兼并双方及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兼 并 |方的设备、厂房等资产现值 |固定资产估价机构
----|-----------------------|---------------------
征 地 | |
拆 迁 |征地费、拆迁标准及安置办法、基础设施配套费、 |各省建筑定额标准、各地拆迁标准、开发公
开 发 |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容积率 |司、城建部门、税务部门、土地部门
--------------------------------------------------
二、样点资料审核与整理
对收集到的各样点资料必须进行认真审核,剔除有错漏的样点,同时按行业进行归类,在此基础上,根据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不同方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出各样点的地租、地价:
1.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地价=土地转让方获取的资金或实物拆价/土地面积
2. 土地使用权出租
年地租=每年得到的资金或实物价值/土地面积
地价=年地租/资本化系数
3. 土地入股、联营
年地租=土地股每年分享的利润或股息/土地面积地价=地租/资本化系数
4. 联合建房
(房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单位建筑面积的税费)×出地方分得建筑面积
地价=-------------------------------
出资方分摊土地面积
(单位建筑面积造价+单位建筑面积的税费)×出地方分得建筑面积×容积率
=---------------------------------
出资方分成建筑面积
5. 以地换房(同一)
转让土地方获得的建筑面积×单位建筑面积售价
地价=---------------------
转让的土地面积
6. 房屋买卖
房地售价-房屋现值-税金-管理费
地价=---------------
土地面积
式中:房屋现值=房屋重置价×成新度
房屋重置价格-房屋废弃后的残值
=房屋重置价----------------×房屋已使用年数
房屋耐用年限
税金:主要指契税等
7. 商品房出售(以每栋楼为单位计算)
房地总售价-同类建筑单位面积平均造价×建筑面积-利润-利息-税金
地价=------------------------------
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
8. 房屋出租
房地年收益-房屋现值×(房屋还原率+年折旧率)-管理费-维修费-保险费-税金-利息
年地租=-------------------------------------
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
式中:房屋还原率应稍高于土地还原率,可采用银行通行投资利率。
重置价格-废弃后残值
年折旧费=----------
耐用年限
年折旧费
年折旧率=----
重置价格
利息=房屋现值×年利息率
管理费:按年租金的2~5%计
维修费:按建筑造价的1. 5~2%计
保险费:按房屋造价1. 5~2‰计
税金:按年租金12%计
地价=地租/还原率
9. 企业兼并
付给被兼并企业职工工资和各项补偿费用-被兼并企业设备、厂房现值
地价=-------------------------------
土地总面积
10. 土地征用、拆迁开发
地价=征地拆迁补偿等取得土地的费用+土地开发费用+贷款利息+开发企业合理利润+区位修正
三、标绘地价样点图
为了直观反映城镇中的地价变化趋势,更好地分析城镇地价变化规律,要将计算出的各样点地价额标绘在城镇平面图上。
地价样点图要按工业、住宅、商业三种用途分别绘制,也可以采用不同的颜色、图示将三种地价样点绘制在一张城镇平面图上。
根据样点图的分布规律,对偏离区域地价较大的样点,要在样点资料审核与整理的基础上,对其进一步分析或修正,如容积率、时间等,以便剔除错误或非正常样点的地价资料。
四、样点地价离散度判别与地价区划分
根据地价计算结果和绘制的地价样点图,在对一些样点进行时间、容积率修正的基础上,要按土地用途进行样点地价离散度的计算与判别。
1. 对地价样点图进行定性分析,若城镇中不同区域地价水平有明显差异,要将这些区域划分出来,分区域估算临时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
2. 对城市地价样点或区域地价样点进行定量计算,分别计算城镇或区域内不同用地类型样点地价的平均值,若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价样点有5%以上的数量偏离平均地价的20%,则必须继续细分地价区域,直至满足上述标准。
3. 对城镇商业中心区的地价最高点或区段,可单独以点、区段地价反映。经过定性和定量分析,若地价样点离散度较大,则要划分地价区,将临街房屋进深、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商业繁华状况、交通条件等基本一致的地段划分为同一区域,按区计算地价。地价区划分方法? 捎枚ㄐ杂攵肯嘟岷系姆绞浇校远ㄐ晕鳌? 五、临时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
各城镇可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发育状况,选用以下方法评估临时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1. 土地使用权转移频繁的城镇,按用地类型、商服、交通条件和地价差异划分出不同的区域,按区域和用地类型将分离出的各样点地价进行归类,按下式计算区域内各类用地的“临时基准地价”:
1n
V=—∑Xi
ni=1
式中:V——某一区域某类用地临时基准地价:
Xi——该区域内该类用地某一样点地价;
n——该区域内该类用地地价样点总数。
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可按下式核定标定地价:
标定地价=基准地价×使用年期修正系数×(1±区域因素修正系数)×(1±个别因素修正系数)×(1±时间修正系数)
若当地尚未编制出完整的标定地价评估系数表,为应急需,目前也可只作使用年期和容积率修正,其它修订待条件具备后再逐步完善,其中:
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1
1--------------
(1+资本化系数)±地使用年期
2. 有一定房地交易、出租样点,但又不能满足评估临时基准地价的城镇,若城镇规模较小,内部地价、地租差异不大,可以城镇整体为单位,将各地价样点按用地类型进行归类,按下式计算城镇内该地类地价、地租占房地交易总额的平均比例:
n
∑ Xi
i=1
K=-----
n
∑Yi
i=1
式中:K—城镇内某类用地地价、地租占房地交易额的平均比例;
Xi——某一样点地价、地租额;
Yi——某一样点房地交易总额;
n——地价样点数。
若城镇内部不同区域地价、地租占房地交易额的比例有明显差异,应分区域、分地类进行样点资料归类,按上式分别计算各区域内不同地类地价、地租占交易总额的平均比例K。
地块发生土地使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时,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其申报房地交易额,按下式直接核定地块的“临时标定地价”。
标定地价房地交易额×K
式中:K——地块所在区域内该类用地地价、地租占总交易额的平均比例。
3. 土地使用权交易量较少,不能满足按上述方法计算地价的城镇,暂以不低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区域平均征地、拆迁开发费用的125%作为区域的“临时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目前只在基准地价基础上,作使用年期和容积率修订。
地价评估工作完成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出临时基准地价图和基准地价表,提交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199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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