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27:12  浏览:9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13号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监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5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2005年的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加强制度建设,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进一步解决产生不正之风的深层次问题,努力取得新的成效。

(一)纠正征收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继续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健全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坚决纠正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总结和推广征地补偿安置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组织制订地方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各项规定。要重点查办非法批准占地、征地案件,以及征地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未能及时解决的案件。

(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加快实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审批和备案制度,严格拆迁审批程序。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抓紧制订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督促各地区在2005年完成地方性房屋拆迁法规、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建立健全拆迁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大对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的督查督办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三)纠正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由环保总局会同监察部提出2005年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工作意见,督促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制度。要重点查办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越权审批、引进新污染项目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淮河、太湖、黄河流域和晋、陕、蒙、宁交界地区的环境污染及“十五小”企业连续反弹的案件。

(四)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督促各地区在企业重组改制和政策性关闭破产中依法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坚持和完善民主程序,落实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利益的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等有关规定。要严肃查处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在建工程和2005年竣工工程的排查,对尚未偿付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逐项落实解决,确保拖欠的工资及时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以建筑企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及时受理农民工对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要继续推进长效机制的建设,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六)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制定“一费制”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在实行“一费制”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制定和落实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并坚持自愿交费的原则。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纳入统一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不得突破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上限。禁止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坚决制止搭售或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公示制度,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监管,禁止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等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实行学分制收费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收费总额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坚决制止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禁止向学校搭车收费和进行摊派。要严肃查处借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继续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抓紧制定教育收费巡查制度和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七)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深化改革,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以及大型设备检查治疗费,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拓展病人“选医生、选医院、选药店”的范围;探索按病种付费的办法。健全医德医风动态监测、评价和反馈机制。继续落实医药费用清单、医药价格公示、医院评价和信息发布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临床技术操作和临床诊疗规范,继续解决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问题。全面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各项制度,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系统,推行网上评标和采购,切实抓好各地区医用耗材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加强医药价格监管,落实药品价格和收费政策。改革和规范药品审批,严格新药审批标准,解决药品生产企业以申报新药规避招标、谋取虚高定价等问题。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管,严密监控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研究控制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广告行为,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的办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八)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促减免农业税和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等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工作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规范农村税费征管行为,做到程序规范、票证齐全、方便群众。严格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上限标准,防止随意增加农民负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制定保障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的纪律处分规定。

认真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进农村水价和电价改革,逐步实行计量收费;解决农业生产资料乱涨价问题;继续治理对农民工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加强对现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坚决纠正各种伤农、坑农行为,重点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克扣粮食直补资金、不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的行为,各种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和假劣农资坑农等行为。建立以预防警示、快速反应、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的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

(九)认真开展治理整顿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要对培训办班项目逐一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停办或取消;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培训范围或违规收费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十)继续抓好治理公路“三乱”、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以及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依法继续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严格收费标准的审批程序,重点解决一些地区收费站(点)过多、收费标准过高问题,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规范动物、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进一步规范上路执法行为,严禁越权上路检查、罚款,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罚款等问题;在全国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构建全国治理公路“三乱”监督网络和查处公路“三乱”问题快速反应机制。规范报刊发行行为,坚决纠正个别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假停办、假划转、假分离等错误做法;进一步落实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级组织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一律纳入“限额制”范围,严禁报刊摊派向基层干部和教师转移。制定统一着装审批程序、着装纪律及监督处罚规定,进一步规范统一着装行为,切实解决个别部门遗留的违规着装问题。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政府系统廉政工作的重点,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各专项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各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要分别就所牵头工作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加大督促落实力度。

(二)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广泛开展基层单位的作风整顿活动,加强农村和城市基层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办事不公、作风粗暴、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以“奉献社会、服务于民”为主题,积极创建基层示范单位,弘扬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良好风尚,推动部门和行业风气明显好转。坚持省、市、县联动、条块结合,全面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要把日常政风行风监测与集中评议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科学讦价体系,注重评议效果,强化评议结果的公开、公正、透明。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拓展与人民群众联系和沟通的渠道,2005年内省一级和全国半数以上市(地)要在新闻媒体上开通“政风行风热线”。国务院纠风办将分别与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联合组织在全国开展对电信行业和广电系统进行民主评议行风的活动。

(三)加强监督检查,抓好各项纠风任务的落实。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检查力度: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及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情况;城镇房屋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等行为;基层政府、部门和企业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产权交易不规范、股份制改制不规范、侵吞国有资产、贪污腐败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规范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行为以及政府拨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情况,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收费情况;规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诊疗行为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情况;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乡村两级特别是乡镇基层站所向农民收费情况;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违反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情况。发现问题要逐一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责任单位并限期整改。严肃查办违规违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加大预防不正之风的工作力度。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大预防力度,深入开展从政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打牢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教育、卫生系统要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和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群众参与。学校、医院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交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向群众公开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以规范权力的行使为重点,加强内部监督;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进行有序监督,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纠风工作的良好氛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技术也是商品。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推动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技术市场可以多种所有制并存,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经营。根据需要可以办成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或科
技交流交易会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技术商品的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必要时由技术经营机构或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协调,促其成交。
第四条 进入技术市场流通的技术商品,必须是成熟的技术成果或可独立应用并通过鉴定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转让时应按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凡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经济利益的或弄虚作假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使他方蒙受损失的,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技术交易双方应遵守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技术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和中介方的合法经济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技术市场是指从技术商品开发到成果推广、应用、转化为生产力的整个流通环节和领域,其业务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开发、技术出口、技术招标及科研生产联合等。
第九条 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生物品种及助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技术,都可以在技术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条 各级计划、经济、科技部门和计划内项目以及各单位的技术难题,均可以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招标要在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下进行。

第三章 技术市场的机构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科委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领导机构,要安排、调剂一定人员,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宏观指导和协调,草拟有关法规,组织和监督本暂行办法的实施。
第十二条 为加强我省技术市场的统一管理,凡从事技术商品经营的机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科委批准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执照,方能开业。
从事技术商品经营的机构,可分为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类,其单位性质由主管部门根据经营业务的内容审定,以经营活动中,不得经营与技术无关的商品,并接受审批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监督。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必须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建立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应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向;
2、全民所有制技术商品经营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在该机构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具有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民办技术商品经营机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该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的非在职人员;
3、有固定的从业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技人员;
4、有必要的合法资金。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应有一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能计算在内;
5、有固定的经营地点。
第十四条 经营技术商品的服务单位,为他方提供了技术服务,并按约履行了自己职责的,可相应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自收自支,做到经济自立。
第十五条 由于技术商品交易的制约因素和不可预见因素较多,技术交易从洽谈、成交、实施到验收投产,一般需要有中介方 (指各级技术商品经营机构)。中介方有为双方牵线搭桥,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信息,组织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协助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责任。
第十六条 组织跨省或全省性的技术交易活动,应在省科委登记;省内跨地区、跨部门的技术交易活动,应在举办地的科委登记。
第十七条 各技术市场经营机构,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科委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八条 在技术市场管理、经营机构工作的科技人员,应和其他技术岗位的科技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进行技术交易,必须依法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合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制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4、价款或报酬数及支付方式 (包括中介方的收益);
5、验收标准和方式;
6、技术成果的分享 (包括是否要求告之该技术后续改进的详细内容;是否允许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是否要求预付入门费及告知已转让的次数和地点等);
7、风险责任的承担;
8、违约责任;
9、争议的解决办法;
10、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还应明确的其它事项或条款;
11、名词和技术术语的解释。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能力、资金保证等有关证明文件。签约人的资格应为法人单位或法人委托的代表,以及持有购买技术商品证明的个人。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实行自由鉴证和公证。技术合同签订后,必须到当地科委指定的技术合同登记处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凡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技术交易项目,受让方凭登记证明方能向银行申请贷款和支付有关款项;有关专业银行可择优给予科技贷款;各级科委、计经委等有关部门可根据情况和条件分别纳入计划,给以安排。转让方要凭登记证明,方能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奖励费
用。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参照有关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发生纠纷时,应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由当事人向有关合同仲裁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科技人员的兼职活动
第二十四条 科技人员的兼职是指科技人员在本职工作之外从事有报酬的科学技术性质的智力活动。兼职活动包括讲学、著作、编辑、翻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咨询服务、转让技术成果、技术中介服务以及参加学术团体的工作等。
第二十五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从事业余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的收入归已;利用本单位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的,应经本单位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使用了本单位的器材、设备的,应当事先同本单位达成协议,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
1、科技人员的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2、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之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或者本人与兼职单位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影响秉公办事的;
3、拒绝接受单位分配的任务或者消极怠工,又兼职从事同类项目的。
第二十七条 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兼职单位:
1、本单位准备或正在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2、本单位计划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3、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阶段性成果;
4、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第二十八条 在技术市场活动及兼职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方面应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科技人员兼职活动中出现的失误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凡经本人所在单位批准的,其责任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凡未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或仅在单位备案的,所发生的法律、经济责任概由本人负责。

第六章 技术交易费用的支付和收入的使用
第三十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一次总算的,在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列支;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
第三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单位留用的技术交易费的使用,企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事业单位百分之五十用于科技发展基金,百分之二十用于集体福利基金,百分之二十五用于奖励基金,百分之五用于后备基金。上级领导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抽调和限制。
第三十三条 转让技术的单位应从留用的技术交易净收入中,按项目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作为奖励费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向老、边、少、穷地区的技术转让收入可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五作为奖励费用,用于奖励研究、推广该技术的有功人员。
奖励费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分配,此项费用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第三十四条 经技术交易有关方面协商议定,促成技术交易的中介方可取得合理的报酬。
中介方可从中介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作为奖金,用于奖励有贡献的个人。此项费用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第七章 技术商品交易的税收
第三十五条 技术商品交易营业税的征收,按以下办法办理:
1、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科研单位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出口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促进技术商品交易的中介方所取得的收入,依法征收百分之十的营业税。
第三十六条 技术商品交易所得税的征收按以下办法办理:
1、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年总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如企业向五省六方的联合经济组织转让技术成果,年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下的,也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2、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其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交易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集体企业技术商品交易的中介方收入,不属于科技转让收入,应征收所得税;
4、个人所得的技术交易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 技术转让权益
第三十七条 执行国家或上级计划研究、开发的技术,除按照计划规定推广外,在鉴定六个月之后,上级主管部门仍不组织推广的,研制单位有权自行转让,其转让收入归单位。
属本单位计划研究、开发的技术转让收入归本单位。
接受他单位委托研究、开发的技术,可双方和多方共有技术,其权益应当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处理,超出合同规定期限,各方均有权自行转让。
第三十八条 获得专利的技术,其转让办法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市、州,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则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如同国务院有关规定不符时,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2月15日

财政部关于1998年10年期附息债第二批缴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1998年10年期附息债第二批缴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发行的1000亿元10年期附息债已公告发行,其中700亿元发行款已于1998年9月4日缴入国库。根据预算用款需求,另外300亿元发行款将于年底前缴库,现将本次缴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关于1998年10年期附息债发行事项的通知》(财债字〔1998〕11号)规定:“在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尚未缴款的本期国债,其发行利率的调整规定由财政部另行通知。”今年12月7日银行存贷款利率再次降低,根据上述规定,10年期附息债未
缴款部分利率应作相应调整。经研究,本次缴纳的300亿元10年期附息债利率由原来的5.5%调整为5.2%。
2.本次缴纳的300亿10年期附息债的缴款时间为12月25日,从缴款之日开始计息,12月28日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其他发行条件仍按财债字〔1998〕11号文件规定执行。
3.本次缴款各行数额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15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60亿元;中国银行30亿元;中国建设银行60亿元。
请各行接此通知后,依上述额度于12月25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我部指定帐户。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帐 号:0215001-9803



1998年12月2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