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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9:44  浏览:8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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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关于开展首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管综[2003]7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590号)的有关规定,定于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办理首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再注册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再注册受理范围
  凡于2000年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办理了首次注册登记手续,同时在注册的三年有效期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工作的人员,均可向注册机构申请再注册。
  二、申报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再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除表上贴照片外,另提交一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
  2、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在注册有效期三年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再注册申报办法
  1、本次再注册申请实行属地化报名。除在京直属单位和黄委系统外(黄委所属人员到委里报名;部在京直属单位人员由其注册单位统一到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委员会报名),各部属、各流域机构所属及其他各有关单位的人员均到所在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报名。
  2、个人报名时间为:2003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3、各省(区、市)于2003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汇总报我司。
  4、通讯地址:北京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二号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人:黄士芩 电话:63202688
  电子信箱:hsq@mwr.gov.cn
  四、我司委托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委员会承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日常管理工作。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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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国家气象局:
你局《关于县以下气象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具体办法的请示》收悉。
为了稳定和加强县以下基层气象台站的科技队伍,鼓励气象科技人员到基层台站工作,经我们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县以下(不含县城关镇,下同)基层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可按照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列入浮动一级工资的范围。具体意见如下:
一、现在区、乡基层气象台站从事气象科技工作,具有大、中专学历或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的国家干部,可在本人职务(岗位)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科技人员,在八年内离开基层气象台站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八年后离开的,则保留这一
级浮动工资。
二、凡已按国发〔1983〕74号文件实行了浮动一级工资的,不得重复享受。有些地区的基层气象台站,已经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实行了多种津贴、补贴或浮动工资的,为了避免重复,引起新的矛盾,这些地区是否还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由国家气象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研究确定。
三、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享受浮动一级工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浮动一级工资增加的开支,在原有事业经费中自行解决,国家不追加预算拨款。
五、上浮一级的工资从发文之月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气象局制定,并抄送我们两部备案。



1986年11月24日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机械部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1994年3月31日,机械部

—、总则
(1)为了进一步加强机械工业标准报批工作的管理,提高标准编写质量,缩短标准报批周期,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2)标准复核人员代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负责对标准报批文件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进行全面复核。
(3)标准复核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认证。
(4)未经取得资格认证的人员复核并签字的标准报批文件,不予办理报批。
二、标准复核人员的条件
标准复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标准化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熟悉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管理办法;
(3)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化业务;
(4)熟练掌握常用基础通用标准及本专业的基础通用标准;
(5)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
(6)具有一定的文字编辑能力和一定外语水平。
三、标准复核人员的职责
标准复核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本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内部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及其附件质量进行全面复核。 复核的要求按《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2)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标准复核人员应提出修改意见,并提请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
(3)指导标准编写人员编写标准;
(4)在标准报批签署单的“归口单位复核结论”栏内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并签字。
四、资格认证
(1)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应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标准复核人员, 并填写《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登记表》(见附表)—式二份报送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2)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推荐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委托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负责会同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者颁发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证书。
(4)对标准报批文件复核质量差的标准复核人员,通报其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改正者,撤销其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
五、附则
(1)本细则由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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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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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职务与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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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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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在何校何专业毕业或肄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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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何种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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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及主要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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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何种学会、协会、任何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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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委会或归口所意见│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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