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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15:35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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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已失效)

国务院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

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集中必要的资金,进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三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和项目,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下列项目,免予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一)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
(二)中、小学校的学杂费;
(三)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
(四)国营石油企业的油田维护费;
(五)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
第五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第三条所列各项资金当年收入的10%计征。(注解:一九八三年九月五日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15%的比例计征。)
第六条 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确定每年为四十亿元,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在正确执行政策的前提下,保证完成任务。地方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全部留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七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交款单位,按以下规定交款:
(一)中央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
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除铁道、交通、邮电、民航、军工企业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外,其余均就地交入中央金库。
(二)部队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由总后勤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
(三)各级地方政府,地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就地或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地方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在年终结算时返还。
第八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季或按月交纳。交款单位应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的十日以内,填写交款书,向所在地开户银行一次交清。第四季度或十二月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在年末以前预交,年度终了以后,根据有关决算资料进行结算。
第九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任务,由各级政府负责分配。具体的征集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以内,所有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都必须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报送本单位应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项目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交纳。拒不交纳的,当地税务部门和银行有权在其存款户内扣交。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因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而提高价格、提高收费标准,转嫁负担,或者向国家另外要求补助。严禁转移资金、弄虚作假、隐瞒收入、故意漏交少交。违反上述规定的,税务部门除了追补应交的款项以外,并有权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报经上级领导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决算制度和其他必要的管理制度,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财政部门要健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单独设帐核算,收支情况要定期向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超额完成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任务而留用的部分,应当在下年度安排使用,并且只能用于发展本地区的能源交通建设,不能挪作他用。具体的建设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家计委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授权财政部办理。
附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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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集 范 围 │ 征 集 项 目
─────────────┼──────────────────────────
一、地方财政的预算外 │ 工商税收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及
资金 │ 渔业建设附加、盐税留成及附加、县办工业利润
│ 留成、集中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公房租赁收入
│ 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
二、事业行政单位的预 │ 工业交通邮电商业事业收入、养路费收入、农
算外资金 │ 林水利气象事业收入、校办企业的利润收入、文
│ 教科学卫生广播事业收入、科研试验收入、军工
│ 科研收益留成、勘察设计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
│ 入、园林收入、房产管理收入、其他事业收入、
│ 宾馆招待所收入、礼堂收入、机关杂项收入、暂
│ 未纳入预算的旅游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基建单
│ 位其他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 │ 基本折旧基金(扣除上交财政部分)、按产量
部门提取的各项专 │ 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利润
项基金 │ 留成、企业基金、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分成收入、
│ 实行以税代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主管部门从上述
│ 项目中集中的收入,以及其他属于专项基金的项
│ 目(以上均包括军工企业)。
│ 基层供销社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
四、其他没有纳入预 │ 专项批准的以煤代油能源发展基金、石油部超
算管理的资金 │ 产原油的能源基金、交通部远洋船队的盈利、各
│ 种以矿养矿和以港养港的收入、以电养电的小水
│ 电收入、未列入预算的地方小铁路收入、企业办
│ 的招待所和礼堂收入、企业科研收入、铁道客货220
│ 旅游部门的旅游收入、民航旅客服务基金、民航
│ 机场服务费和广告费留成收入、人大会堂的门票
│ 和租金收入、部队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
│ 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
五、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 │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市、
得税后的利润 │ 区)及县属镇所管的集体企业;国营企业、事业
│ 单位、主管部门所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预算
│ 外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 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街道办的企业交纳所
│ 得税后的利润,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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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与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纪要中确定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币、澳元、台币、外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发放贷款的,属于民间借贷,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其有特别规定,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二)民间借贷案件高发的原因

  随着国家关于借贷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推进,投资渠道渐渐收紧。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的现有缺陷,难以满足信贷需求。虽然我国出台了各类规范民间借贷的通知和意见,但是仍然无法制约越来越复杂和成熟的民间借贷市场。供需矛盾、监管缺失,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三)民间借贷案件高发的隐患

  由于民间借贷规模空前,越来越多的职业放贷人和小额贷款公司涌现,而这其中大部分职业放贷人采取低门槛、无担保、只要按期归还高利即可无限期推迟本金归还的方式吸引大批借款人,并从中谋取高额利息的收入。而这其中还隐藏着许多不被法律保护的非法借贷关系,如赌债、非法集资、传销等,均以民间借贷的面目出现,增加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

  在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最突出的一个难点即借条中载明的数额与实际交付的数额并不一致,这对法官在庭审中的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借款本金与实际交付数额不符的情形与困境

  (一)虚假案件。原被告之间实际上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是由于被告一方所欠债务过多无力偿还,遂与原告串通,假借借款之名,书写假借条,以求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债务,后在分配中可以获得利益。该类案件如果数额较小,按照交易习惯一般不需要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在审理过程中除了依据借条之外,很难再进行其他审查。

  (二)利息预先扣除。笔者审理的大部分借贷案件除了被告下落不明的以外,被告只要到庭,80%均以利息预先扣除为由进行抗辩。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由被告来对利息预先扣除的事实进行举证,但存在原告银行取款及打款凭证均为被告所述实际借款数额,原告则称其余均为现金,在实践中也难以审查。

  (三)借条所载均为利息。这样的借条大多出现在一个案件有多份借条,只有一份包含本金,其余均为本金所产生利息的借条。而利息所涉借条大部分为小额,要求原告证明支付太过严格,而被告几乎没有途径进行取证和举证。

  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该问题的审查与认定

  (一)重视送达。民间借贷案件中有许多被告举债过多,在外躲债,通过村委和社区很难寻找到被告下落。如草率进行公告,在程序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在实体上,仅通过原告的陈述与借条本身,对事实的认定很可能出现偏差。如被告再次出现,则很可能因为新证据提出上诉或者启动再审程序。因此在送达过程中,应多关注与被告家人的沟通,将法律后果言明,并采取电话、短信、邮件等多种途径与被告本人取得联系,即使被告不愿意出面,也可以通过这些方式对借款事实进行核实,如有异议则可以在庭审中着重考察原告陈述。

  (二)强化庭审对抗。首先,由原告对借款合意、数额、期限、利息、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尤其对于庭审时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应先向原告释明做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并对借款过程做更详细的询问。其次,举证责任的灵活分配也能对案件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对原被告关系、借款目的与用途、借款来源、借据形成、偿还方式等经双方陈述后,对案情做出综合分析以下有几个案例:

  1、原告主张两次借款共计14万元,每次7万元,均有借条,被告为一对夫妇,丈夫对其签订的借条真实性没有异议,而妻子陈述对借款事实毫不知情,只有7万元系真实借款,另7万元并不真实存在,系虚假诉讼。在庭审中,法庭主要针对借款来源,借款方式,借条出具方式,现金形态,交付方式等对原告进行了详细的询问,而原告代理人在几次帮助回答被制止后,原告本人对借款的过程不能完整表述,而被告陈述不能与原告相互映证,因此法官对借贷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怀疑可能是假借借款之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进而需要进一步举证借贷事实。原告后撤回对被告妻子的起诉,后原告放弃部分诉请后达成调解协议。

  2、原告主张本金为50000元,被告主张利息仅为45000元。而在庭审过程之中,原告对款项来源做了明确的陈述,系一次性从某银行提取50000元现金,而被告辩称原告仅从银行提取45000元,并将提款银行信息提供。此时,关于交付事实,双方争议非常明确,则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要求其出示50000元的取款凭证,或由法院向提款银行调取相关取款信息。该案最后由法院调取相关流水信息后,原告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

  3、原告主张借款共计16万元,共有5份借条;被告抗辩5份借条本金仅占5万元,其余均为利息。除去借条以外,原告没有其他证据作证,庭审中被告举证一份录音资料,录音内容有“本金只有5万,利息那么高”“你明明知道我去赌钱”的陈述,而被告在录音中的陈述虽然没有直接进行确认,但从未进行否认,而且陈述“你借的时候兄弟长兄弟短,我也输钱的,这种事情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等。虽然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虽然有限,但是在该案中,被告的借贷本金以及借贷事实的合法性给出了令法官能够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于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要求其进一步举证借贷事实以及对不知道借款用途的事实。而原告并无其他证据,后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四、小结

  民间借贷案件从形式上来看,确实证据较少,基础法律关系较为明晰,但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庭审对抗也不断深化和激烈,对法官审理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官依职权主动审查,透过表象,认定事实,对维护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录[1999]2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津人录)[1996]6号)即行废止。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三条 录用考核的对象,是经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在市人事局指导下,由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区、县及其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工作,由区、县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录用考核实施方案;
  2、组织、指导录用考核工作;
  3、提出拟录用意见;
  4、处理录用考核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考核小组,每组由2-3人组成,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成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1、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4、熟悉人事工作,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5、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录用条件

  第七条 录用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组织纪律性;
  能,主要考核工作业务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字综合能力的运用与发挥;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出勤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等情况。
  第八条 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热爱行政管理工作,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工作努力,钻研业务,勤奋敬业,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第九条 经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录用:
  1、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抵触行为者;
  2、有违法行为者;
  3、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有结论但不适宜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者;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处分期内或本人虽已改正错误但不适宜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者;
  5、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者;
  6、有失职行为者;
  7、思想作风不端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8、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按规定属于回避范围者;
  9、因其他问题不宜进入国家行政机关者。

              第四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 录用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拟录用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制定考核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确定考核内容并提出考核要求。
  第十二条 考核实施前,考核领导小组应对下设的考核小组成员统一进行培训,使其明确考核指导思想,熟悉考核内容及要求,掌握考核方法。
  第十三条 考核小组应先与考生本人谈话,由考生介绍自己的情况。然后深入考生原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按照考核的内容、条件和要求逐项认真考核。考生无工作单位的,到其居住地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应在对考生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报告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报告的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表现及业绩,考核意见等。
  第十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在审核考核报告的基础上,提出拟录用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连同考生的有关材料一并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六条 经审批被录用的考生,其录用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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