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06:03  浏览:91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如下:
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55人。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21人,实行等额选举。
委员应选134人,提名141人,实行差额选举,差额7人,差额比例为5%。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等额选举。
五、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选举和决定任命,共印制9张票。其中,6张选举票、3张表决票。6张选举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票;3张表决票是:国务院总理表决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表决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表决票。分别在三次全体会议上进行投票:
3月16日举行的第四次全体会议,投票4张: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3月16日举行的第五次全体会议,投票4张: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月18日举行的第六次全体会议,投票1张: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七、在选举和决定任命时,收回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每张选举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选举或者决定的人选获得赞成的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八、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如有的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依法由主席团另提人选,另行选举。
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委员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留待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
在决定任命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时,如有的人选获得的赞成票数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依法另提人选,再次投票表决;如获得的赞成票数仍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则暂不决定任命,在大会结束以后,再依法另提人选,其中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人选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其他人选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或者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
九、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对表决票上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但不能另提人选。
十、在等额选举时,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否决(反对)1名候选人。另选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否决(反对)的候选人数,选举票有效;否则,该选举票无效。
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必须在候选人中否决(反对)够7人,否则,该选举票无效。如另提人选,则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在否决(反对)够7人以后,再否决(反对)1名候选人,否则,该选举票无效。
十一、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票(《写票、投票注意事项》附后)。代表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注意事项写票和投票。在投票过程中,如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投票继续进行,投票后,由大会工作人员人工计票。
计票时,在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监督下,由人工对废票进行严格的复核。
十二、选举票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因票面限制,只印汉文,另印少数民族文字对照表,与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同时发给少数民族代表,以便对照写票。
十三、在投票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时,设秘密写票处。
十四、大会设监票人34名,由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组成,其中设总监票人1名;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五、会场共设票箱27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路线示意图附后),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六、投票时,首先请监票人在自己的座区投票,并到负责监票的票箱监票,随后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七、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并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或者表决是否有效。
十八、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
十九、本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专项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补助。专项经费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从国家利益出发,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工作,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为目标,按照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框架,集中资源,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运作程序相互独立,项目立项和预算审批实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并注意发挥中介机构在管理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第五条 科技部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改革的要求,建立专项经费项目库,加强对专项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经费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主要支持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
(一)对国家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对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提升我国科技发展水平、提高国家科技声望,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二)项目主要来源于双边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议定书中确定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或我国中央政府部门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议书中确定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三)项目应当属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研究范畴,同时无法纳入相关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但需要国家支持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专项经费不支持成熟技术产业化和属于基本建设支出范畴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双边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与交流是指我国中央政府部门与外国国家的中央政府之间进行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
第八条 专项经费支持对象为中央级科研机构(含转制科研机构),或以中央级科研机构为第一承担单位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九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组织管理费。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小型设备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试验外协费等。其中: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中方人员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支出的劳务费用。中方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在项目经费中不得重复开支相关人员费用。
组织管理费是指项目有关管理部门在具体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组织管理费年度预算经财政部核定后,由科技部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项目经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和下达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经费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双边或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议定书,或已纳入我国政府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议书。
(二)国际合作伙伴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的资金投入。特殊项目国际合作伙伴可以技术投入方式参与合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一定的配套资金投入,并首先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项目一般每年申报一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年度专项经费支持重点,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并附科技合作议定书或协议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科技部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纳入专项经费项目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评议,分别对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或评议意见,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与国际合作伙伴签订项目协议书。项目协议书要明确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及合作双方的责、权、利等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国际合作伙伴签订项目协议书后,科技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要求办理。

第四章 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与国际合作伙伴签订的项目协议书和与科技部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项目研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要与其它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单独设帐核算。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科技部、财政部将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进行清查处理。科技部、财政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的经费结余,由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用于相关研究工作。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并行使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合作成果及在合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照双边或多边政府间、我国政府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定中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负责对项目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由科技部负责。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中应有财务专家参加。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对专项经费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记入科技部专项经费项目库,并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专项经费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科技部、财政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规风险管理应首先把握的四个概念

蓝翔

2006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农业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也步入正轨,各级行对合规管理的重视工作空前。笔者认为,搞好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应首先把握以下四个概念:
一、合规
近些年,“依法合规”一词在我国商业银行监督管理工作中经常使用。但是,许多人对“合规”概念的理解却是表面化的,有的将“合规”理解为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必须符合银行(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有的将“合规”简单地理解为就是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就是违规。显然,这些理解与国际银行业对“合规”的理解是不一致的。
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合规风险的界定来看,银行的合规特指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标准。至于银行的行为是否符合银行自己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这不属于合规及合规风险的范畴,而是需要通过银行内部审计监督去解决的问题。《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对合规的含义也进行了如下明确“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法律、规则及准则主要是指与银行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规则及标准,主要包括反洗钱、防止恐怖分子进行融资活动的相关规定,以及涉及银行经营的准则(包括避免或减少利益冲突等问题),隐私及数据保护以及消费者信信贷等方面的规定;此外,依据监管部门或银行自身采取的不同监督管理模式,上述法律、规则及标准还可延伸至银行经营范围之外的法律、规则及准则,如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税法等。
法律、规则及准则可能有不同的渊源,包括监管部门制定的法律、规则及准则,市场公约,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守则以及适用于银行内部员工的内部行为守则。它们不仅包括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可能包括更广义上的诚实廉正和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
二、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违反法律或监管要求而受到制裁的风险、遭受金融损失的风险以及因银行未能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行为准则以及相关惯例标准而给银行信誉带来的损失等方面的风险。有时,合规风险也指诚信风险,因为银行的商誉有时与其一贯遵循的诚实廉正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密切相关。为了满足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采取有效的合规政策和流程规定,以确保在违反法律、规则和标准的情形发生时,银行管理人员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操作风险是指银行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计算机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的主要区别是:1、划分标准不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三大类风险,是从可能对银行的资本造成损失的角度划分的而合规风险是从守法与违法的角度出发,并不考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问题。2、风险引发因素不同。操作风险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计算机系统或外部事件等引发的风险合规风险则是因为银行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而导致的风险。3、风险内涵不同。操作风险的内涵比较复杂,它既包括操作交易风险,也包括技术风险、内部失控风险,还包括外部欺诈、盗抢等风险,合规风险的内涵则相对单一,只是集中于银行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也有一定的关联性,主要是操作风险可以导致合规风险的发生,合规风险的背后必有操作风险,某个具体的操作风险可能直接转为合规风险。
法律风险有广义和狭义的解释。广义的法律风险通常是指因银行及其交易方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监管法令而导致财务损失、合约无法实现、被处罚或者产生诉讼纠纷的风险。事实上,广义的法律风险涵盖了合规风险,但是,在合规风险越来越被单独强调和重视的情况下,法律风险的涵义便相应缩小了。狭义的法律风险一般是指因合约不能执行或合约一方超越权限的行为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在不少情况下是重合的。如,银行因某项业务违反法律而遭受处罚时,银行既面临合规风险,同时也承担法律风险,与该业务相关的有关交易合约可能被认定无效,银行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尽管如此,银行对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的管理模式存在一定分工合规风险包括商誉风险,法律风险则不涉及商誉风险。法律部门负责向业务部门和管理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银行业务方案及交易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合规机构负责监控银行内部政策、制度和流程的合规性,并就合规风险向管理层提出报告和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一些大银行中,法律部门与合规机构的职责界限比较模糊。据美国银行协会的统计,银行规模越大,越希望由银行法律部门履行银行合规职责。
三、合规文化
合规文化建设是合规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如果将合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范畴,那合规风险管理将停滞在意识领域,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如果银行全行上下都严格遵守高标准的道德行为准则,那么该银行合规风险的管理是最为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银行的组织文化建设,促使所有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在开展银行业务时都能遵守法律、规则和标准。银行在组建内部的合规部门时,应遵循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规定的原则,而合规部门则应支持管理部门推进以职业操守为基础,建设蓬勃向上富有活力的合规文化,从而促进形成高效的公司治理环境。
银行是典型的风险管理型企业,其风险管理特性决定了银行的经营活动始终与风险为伴,其经营过程就是管理风险的过程。这就要求银行必须改变粗放式管理的套路,建立一整套有效管理各类风险的职业行为规范和做事方法;而且在银行内部,要形成浓厚的合规文化,做到人人合规。所有员工都要有足够的职业谨慎、具有诚信正直的个人品行以及良好的风险意识和行为规范;银行内部要具有清晰的责任制和问责制,以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所有员工理所当然要为他从事的职业和所在岗位的工作负责任的氛围,进而逐步形成全新的中国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合规文化。这本身就是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过程。这种合规文化的形成,对于银行有效管理包括合规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至关重要。
四、合规管理部门
合规管理部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合规管理部门整个银行系统负有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业务条线与分支机构的统称。狭义的合规管理部门是识别、评估、通报、监控并报告银行合规风险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
合规风险管理是全行上下的共同责任,不是单纯由合规管理部门自身独自履行。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条线和本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合规管理部门应根据合规管理程序主动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按照合规风险的报告路线和报告要求及时报告。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是相互协作。合规管理职能与内部审计职能分离,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审计。内部审计方案包括合规管理职能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计评价,内部审计的风险评估方法应包括对合规风险的评估。
合规管理部门是识别、评估、通报、监控并报告银行合规风险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的作用主要是辅助管理银行的合规风险。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应遵循下列两大原则:(1)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应当明确界定;(2)合规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经营活动,在银行内部享有正式地位。目前农业银行合规管理政策缺失、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不明、各级行合规管理人员缺乏、二级分行合规管理部门不独立等因素制约着农业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