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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37:35  浏览:8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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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协定

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协定


(1990年3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间接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或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泰国政府)。
  二、“中国海运、空运企业”一语是指由中国居民经营的海运、空运企业。
  三、“泰国海运、空运企业”一语是指由泰国居民经营的海运、空运企业。
  四、“国际运输业务”一语是指缔约一方的海运、空运企业从事客运、货运或邮政运输业务,包括有关上述运输票证出售的业务,但仅在缔约一方境内各地之间从事的运输业务除外。

  第二条
  一、中国政府免除泰国海运、空运企业国际运输业务收入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
  二、泰国政府免除中国海运、空运企业国际运输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及相应的地方税。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对国际运输收入征收的税收。

  第三条
  本协定不影响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在曼谷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执行。

  第四条
  缔约双方完成使本协定生效的各自法律程序后,应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生效,同时立即执行其规定。

  第五条
  本协定长期有效,但缔约任何一方均可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遇有疑义,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西提·沙卫西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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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焦某与女友魏某相恋两年,焦某为魏某父亲开车发生车祸以致无法再负重劳动,因此在魏某因感情不和提出分手后,便怀恨在心,蓄意报复。焦某找来李某、王某,三人预谋在魏某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让李某用刀捅伤魏某并抢走其包作为假象以避免引起怀疑。焦某按计划驾驶出租车将李某、王某送到A市某厂南门一胡同口内,让二人在此等候魏某下班,自己则将车停到远处等待接应。待被害人经过时,王某为李某指认魏某,李某持刀将被害人魏某腹部捅伤,并抢走被害人LG牌手机1部和女式挎包1个,所抢现金及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30元。所抢手机被李某分得,现金被焦某、李某挥霍。魏某经住院治疗诊断为:腹部开放性锐器伤,腹腔积液,弥漫性腹膜炎,结肠损伤。经法医鉴定:魏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

分歧意见:对三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三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只是掩饰对魏某进行人身伤害的意图,因此对其抢劫行为不作刑法评价,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犯抢劫罪。三人是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吸收竞合关系,该伤害行为并没有超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容,不能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三人是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伤害和抢劫两种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虽然三人真正的犯罪意图是故意伤害,抢劫只是出于报复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掩饰,但三人无论出于何种犯罪动机,主观方面具有把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方面用暴力的方法强抢手机、金钱,因此应认定构成抢劫罪。第一种意见是将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混淆。同时,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主观上具有伤害魏某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造成魏某重伤的行为,应认定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三人的抢劫行为不能吸收故意伤害行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与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行为具有以下关系:一方面,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即构成抢劫罪,是否致人伤害并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如果采用暴力方法实施抢劫致重伤、死亡,该伤害行为并没有超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容,不能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基于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刑法理论认为,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着吸收竞合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关系的前提是行为人仅出于抢劫犯意而致人重伤,才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不是如本案出于两个犯意而实施抢劫和故意伤害行为。

三、本案中,焦某等三人真正目的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抢劫,抢劫只是为了转移视线,三人以实施抢劫来掩饰其伤害魏某的真正目的。既要伤害魏某,又要给他人造成图财抢劫的假象,均是三人主观上希望实现的结果。因此,无论是伤害的真相,还是抢劫的假象,均应当在刑法上予以评价。基于以上理由,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此种认定不仅无重复评价之嫌,而且更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济南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翟永
一九九0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主管部门,下设市路灯管理所,具体负责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范围是:城建部门在道路(含街巷)、桥涵、河岸、广场、空地、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电杆、照明输电线、灯具、灯泡、台座、镇流器、控制器、变压器、地下电缆、电缆井、井盖等。
  第五条 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和改建,由市路灯管理所按照城市规划和道路建设的要求统一进行,并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加强维护和管理,严格执行检查制度,发现道路照明设施损坏时,应及时维修,保持道路照明设施常年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第六条 禁止向灯具、灯泡和检查井、台座内投掷物件,禁止攀登电杆,损坏道路照明设施。
  第七条 禁止在路灯电杆周围一米以内建造建(构)筑物,堆放材料物品,倾倒垃圾。
  第八条 未经市路灯管理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利用路灯电杆安置宣传牌、标志牌或架设输电、通讯、广播等线路。
  第九条 未经市路灯管理所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照明线路上接线入单位、住宅、商亭或其它场所使用。
  第十条 严禁私自移动、拆除路灯杆线和盗窃镇流器、控制器、变压器、杆线、检查井盖、台座等设施;确需移动、拆除路灯杆线时,应报市路灯管理所批准。
  第十一条 因故损坏道路照明设施,肇事人须立即报告市路灯管理所,并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道路照明设施有倒杆、断杆、断线、冒火、漏电等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市路灯管理所,并有责任保护现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监督、制止、举报破坏和盗窃路灯设施有显着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城建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由市城建局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批评教育;
  2.警告或者通报;
  3.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4.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路灯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县城和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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