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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6:51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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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李鹏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立法、监督,以及代表工作、对外交往、自身建设等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会议同意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和对今后一年工作的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做好各方面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实现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要着眼于增强监督实效,组织好执法检查、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要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要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密切同人民群众和地方人大的联系,继续支持地方人大就立法和监督工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开展代表评议、述职评议等方面进行的探索和实践。要按照本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和办法,做好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要继续加强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以奋发进取的精神,完成好本届常委会任期最后一年的各项任务,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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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

卫生部


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
卫生部


一、院(所)长职责
1.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全院、所妇幼保健、医疗、教学、科研、宣传、人事、财务、总务等工作。
2.领导制订和组织实施本院、所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定期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工作。
3.教育职工树立预防为主的观念,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及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预防保健,医疗、科研、教学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4.深入科室、基层,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常规的执行,掌握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改进工作。
5.负责组织并落实本院、所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勤、考核(含业务技术的考核)、晋升、晋级及奖惩工作。
6.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在努力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不断地创造出自己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特色,努力把院、所办成“双文明”的单位。
副院、所长协助院、所长完成院(所)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同时厉行分工工作职责。
二、保健部(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的计划制订和实施。
2.督促检查所属科室完成工作计划和各类各级人员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各科室完成妇幼保健任务。
3.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全面指导本地区基层妇幼保健业务工作。
4.审定本部门科研课题设计、上报成果、申报鉴定。
5.定期参加保健门诊及专科门诊,并组织安排本部医务人员定期到医疗门诊或病房参加临床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以利于指导面上工作。
6.有计划安排本部门人员的业务学习,协助院领导做好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考核、晋升、晋级工作、安排学习、进修人员的工作。
7.定期向院、所领导汇报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部的相应工作和分工职责任务。
三、科主任职责
1.在院、所长及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本科保健、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宣传及行政管理工作。
2.拟定本科工作计划,经院、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本科各项工作常规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负责督促检查,按时总结汇报。
3.对本科职工进行医德教育,关心群众生活。
4.组织本科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考核、考绩,并提出升、调、奖、惩意见。安排科内进修、实习人员。
5.定期参加保健门诊和专科门诊工作,定期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6.组织本科教学,审定本科科研课题设计,组织开展新技术及科学研究,提高工作质量。
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四、正(副)主任医(技)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指导处理本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
2.负责指导制订科研设计方案,业务技术工作计划,书写调查报告、专题总结、统计资料、学术论文。
3.指导下级妇幼卫生人员,处理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每年有一定时间参加临床工作,了解临床动态,丰富临床经验。
4.深入下级单位进行医疗保健业务技术工作,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妇幼保健业务技术状况、经验及问题,定期介绍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指导下级单位工作。
5.负责编审妇幼保健教材、宣传资料等,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指导工作。
6.协助科主任管理科室工作,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及评审。
五、主管(治)医(技)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保健、医疗、教学、科研、宣传工作,处理本专业分管的业务技术问题。
2.制定分工业务工作计划,参加调查研究,深入负责地区业务单位,指导业务技术工作,定期向科主任汇报。
3.完成教学任务,指导检查下级业务人员做好调查报告、统计资料、工作总结,发现问题给以指正,并指导进修、实习医生的工作。
4.完成宣教资料的编写,科研课题设计、实施、论文总结。
5.参加保健门诊、专科门诊,参加临床实践,了解临床动态,丰富临床经验,参加有关业务活动。分管病房的医师必须坚持每天查房1次,掌握分管病人的病情变化,参加和指导住院医师进行诊断和治疗。病员发生病危、死亡、医疗事故或其它重大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医师
及科主任汇报。
6.协助科主任做好本科各项管理工作。
六、医(技)师职责
1.在科主任的领导和上级医师的指导下,负责一定范围的业务技术工作,指导基层开展保健工作。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本专业某个项目或某个地区的调查研究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具体完成资料的整理、统计、分析、总结,向上级医师汇报工作。
3.深入基层、地段、了解情况,协助基层开展培训、教学、保健管理及宣教工作。
4.认真执行工作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常规,严防事故差错,有问题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5.参加保健门诊,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记录,收集保管、整理资料。
6.协助上级医(技)师组织基层人员培训,指导下级业务人员工作,结合实际,做好妇幼保健宣传教育工作。
7.努力完成上级医(技)师交办的各项业务工作,并向上级医(技)师请示、汇报工作。
七、医(技)士职责
1.在科主任和上级医(技)师指导下,从事本专业具体业务工作。
2.在上级医(技)师指导下开展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具体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3.协助上级医师组织基层人员的培训,指导下级业务人员工作,具体做好宣教工作。
4.认真执行各项常规制度,参加业务学习,技术考核,提高业务技术能力。
5.服从上级医(技)师指导,及时向上级医(技)师请示汇报工作。
6.保健院、所内其他各类人员的职责参照卫生部颁发的医院人员岗位职责执行。



1988年10月12日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1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行政、建设、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建(构)筑物的,广告发布都应向场地、建(构)筑物提供者交付占用费。占用费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广告费的20%。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妨害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或区域。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审批登记:
(一)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向广告发布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由申请人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审查;
(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申请人持《审批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有关部门应及时办复申请,在本部门的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三)广告合同;
(四)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五)合法有效的《审批登记表》;
(六)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 各类展销(览)会、交易会、博览会、定货会、开业、庆典、大型文艺活动、体育比赛、评比推荐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依法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志或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璜等内容的烟草户外广告,必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 本省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国企业(组织)及港、澳、台企业(组织)如需在本省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本省具有相应资质的广告经营单位承办,不得自行发布。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经营者应当保养、维修户外广告,做到整洁,美观、安全。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完毕十五日内,广告经营者应向原登记机关报送实际设置的广告彩色照片两张(4×5寸),供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延期发布或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或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5%。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临时性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于活动结束后七日内撤除。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发布者应当及时撤除。因建设需要必须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书面通知发布者撤除,建设单位应当对发布者予以适当补偿;经书面通知,发布者拒不撤除的,有关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蹋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指定单位强制撤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由本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1日颁布的《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失效。



199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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