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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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9月20日 生效日期1991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媒介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下列教育领域中的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在符合入学要求和其他规定的条件下,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互派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缔约双方鼓励相互翻译、出版和发行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包括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具体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对理解和执行本协定产生异议时,由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当本协定失效或终止时,已承担的义务或正进行的具体项目不受本协定失效或终止的影响。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博茨瓦纳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德有 切 佩
(签字) (签字)
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39号
《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二〇〇一年六月一日
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房屋产权登记提供准确的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房产测绘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测绘,是指房产测绘机构依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对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房产测量和绘制房产图的行为。
第四条 房产测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测绘成果应当真实反映测绘房屋的自然状况。
第五条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测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产测绘内容
第六条 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图绘制和房产面积测量等。
第七条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应当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
第八条 房产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所有人姓名或名称;
(二)产别和产权来源;
(三)房屋坐落、结构、层数及所在层数;
(四)房屋建成年份、用途;
(五)墙体归属;
(六)房屋权属界线;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 房产图分为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下简称分丘图)、房产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户图)。
第十条 分幅图是指按照规定比例将全市按矩形编号分割成的若干幅平面图。
分幅图应当注明行政境界、街路、丘界、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围护物等涉及房屋权属要素以及房屋权属有关的地理名称。
分幅图应当使用本市独立平面坐标系。
第十一条 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是绘制房屋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
分丘图上除表示分幅图的内容外,还应表示房屋权界线、界址点点号、窑洞使用范围、挑廊、阳台、建成年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墙体归属和四至关系等。
第十二条 分户图是指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
分户图应当包括本户房屋所在地的地名及门牌号、丘号、栋号、所在层数、户号或室号、房屋权界线、楼梯和走廊等公用部位、房屋边长、毗连房屋墙体归属以及进户门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房产测绘面积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其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房产测绘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并执行有关计量器具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房产测绘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测绘费用。
房产测绘费用由测绘申请人承担,有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房产测绘程序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房产测绘。
已经产权登记发证的房屋,未配有分丘、分户图的,申请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进行测绘。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房产测绘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申请房产测绘,不申请测绘的,房产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八条 房产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为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房产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的测绘活动。
第十九条 申请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具体异议理由。房产测绘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指定测绘人员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条 房产测绘成果由房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经确认的测绘成果是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由于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有关测绘资料有误造成测绘成果失实的,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房产测绘成果及利用
第二十二条 房产测绘机构应当对房屋簿册、数据和图表等测绘成果科学分类、立卷、归档、保管,并建立健全房产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第二十三条 房产测绘成果是指房产薄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房产测绘成果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房产测绘成果;使用保密房产测绘成果的,应当持有房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房产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2001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2001年6月30日)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免去赵长风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国家森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免去阙贵善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丁鑫发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