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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7:13  浏览:8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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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强对广西农村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确保“312工程”(三项计划、12个项目)的实施,及时研究和解决问题,全面加强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性质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由各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整合部门力量,研究解决农村教育工作重大问题,全面加强广西农村教育工作的机构。
二、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设组长、副组长、成员。
组 长:吴 恒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宋晓天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余益中 自治区教育厅厅长
张明沛 自治区农业厅厅长
成 员:郑作广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章远新 自治区计委副主任
关 礼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郑恒受 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蒋和生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潘志金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沈德海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曹国生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段显仁 自治区建设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位处长作为联席会议的联络员。
三、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59号);审议广西农村教育工作的重大政策、重大议题、总体规划及工作进程;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全面加强广西农村教育工作;研究实施“312工程”的具体方案,解决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教育工作,为农村教育多办实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我区农村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经组长同意,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的研究内容及开会时间,经组长或副组长审核同意,提前印发给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时,各成员务必参加,成员因公外出的,由成员单位派其他负责人出席,或由联络员把成员单位意见带到会上交流。联席会议印发的会议纪要,由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过召开会议,研究问题,指导工作的开展。
五、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
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为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
主 任:郑作广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兼)
敝魅危何夤?nbsp; 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
张建虹 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
陈跃波 自治区教育厅财务基建处处长
胡治高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副主任
黄文毅 自治区教育厅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调研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执行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对联席会议提出的农村教育重大问题进行调研;组织撰写广西农村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年度总结;准备会议材料;撰写、印发会议纪要;沟通信息;联系各成员单位及联络员;承办联席会议委托的有关工作。
六、广西农村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自治区教育厅:切实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起草广西农村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及有关的政策、规定,提供联席会议审核;牵头实施“312工程”中“学校减负项目”、“县级示范职业学校基地建设项目”、“城市帮扶农村中小学项目”、“进城农民子女就学服务项目”、“城市职业学校面向农村扩招项目”、“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和“扶贫关爱项目”等9个项目;采取措施,加快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园教育;总结推广农村教育工作的成功经验;落实“普九”的攻坚和“两基”的巩固提高工作,确保“两基”目标如期实现;切实加强农村初中和少数民族地区、山区、边境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总结推广农村中小学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的经验,全面提高农村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深化农村学校教育手段和方法的改革,促进全区农村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整合教育资源,积极推进“三教统筹”;主动与农业、科技部门联系,积极推进“农科教三结合”教育,开展“绿色证书”教育。
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将广西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协调农村教育的各项发展任务,指导编制农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将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努力增加投入。对口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债和中央、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农村教育项目。严格收费标准,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整治中小学乱收费,促进农村教育健康发展。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投人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教育“三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机制。督促各地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督促各地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要求。督促各地合理安排财政支出,确保农村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的正常、安全运转。推动各地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制度,争取到2007年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配合有关部门治理教育乱收费、认真查处违反规定平调、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
自治区农业厅:牵头实施“312工程”中“教育兴农金色项目”,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充分发挥现有农业示范场所,农业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的培训作用,每年培训农民超过150万人次。每年选派一批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中小学担任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中小学开展职业技术教育;为农村学校培训农业技术教育师资,免费或优惠向农村学校提供农业技术教育基地。与教育、科技等部门一起,积极推进“农科教三结合”教育;积极参与和指导农村中小学开展农业科技活动、开展“绿色证书”教育,促进农村学校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实施“312工程”中“农业先进技术传播项目”,组织开展有利于农村教育的科研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与教育、农业等部门一起,积极推进“农科教三结合”教育。组织科技人员指导和帮助农村学校加强科技教育,面向农村中小学生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方法,开展科技小发明活动,提高农村学生科技素质和创新意识。大力开展农村学校课内外科技活动,举办农村青少年科普巡回展览、报告,组织农村学生参观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参加各类科技竞赛。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实施“312工程”中“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负责组织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入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培训,引导和鼓励职业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实现培训与输出(派遣)的良性互动。负责组织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就业市场的需要实施联合办学,以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建立实现就业目标为导向的高质量培训体系。做好农民工培训信息服务工作,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学校的有关信息。在农村学校宣传和落实劳动保障的政策法规,对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指导。积极推行就业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 6周岁的童工。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确保各级各类农村教育的健康发展,确保农村学校能够完成国家赋予的教育教学任务,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各级各类农村学校编制管理法规、政策,充分考虑广西农村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多等特点,保证农村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教学编制的基本要求,加快协调落实广西农村学校编制标准,并指导全区各地编制部门审批农村中小学编制的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解决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必须的土地。
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实施“312工程”中的“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全区中小学校的危房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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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6〕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市政府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验的一种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制度;

  (三)每年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考评细则;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的有关台账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

  (五)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每年制定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所占分值比例由本级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成绩在95分以上且位于前二十名的行政执法部门为优秀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政府授予“行政执法优秀单位”称号,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十二条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青海省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经1999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白恩培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青海省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由政府组织、地方负责、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保证人民健康的群众性、社会性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负责协调、部署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爱卫会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制度与管理
第七条 每年4月为本省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月期间,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重点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
第八条 城市、城镇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等级卫生街道(镇)标准,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美化环境,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逐步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卫生指标。
乡(镇)、村应当结合乡(镇)、村建设规划,开展改善环境卫生、安全卫生供水、修建卫生厕所及牲畜饲养棚圈活动。
各单位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搞好室内外卫生,健全、落实卫生制度,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卫生标准。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和孳生场所的卫生条件,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条 城市在下列场所(除指定地点)禁止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一)影剧院、歌舞厅、图书馆、展览厅、体育馆等公共活动场所;
(二)车站、机场候车(机)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
(三)学校、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医院病房、大中型商场、礼堂、会议室等场所;
(五)其他应当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必须由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第十三条 严格管理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药品。
禁止生产、销售没有标明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出厂和有效日期、厂名、厂址的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倒垃圾和污水;不得在城市的公共场所和旅游区乱丢烟头、纸屑、果皮(核)、包装品等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便溺。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县以上爱卫会可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受同级爱卫会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证件。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设立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向爱卫会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对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卫生状况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病媒生物的密度及其孳生场所的卫生条件,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灭鼠药品和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对行为人处以5元至1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容环卫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已有规定的,由有关的行政机关予以处罚;有关机关未处罚的,县(区)以上爱卫办有权建议该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爱卫办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罚没款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借机报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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