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8:07:23  浏览:8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的批示精神,现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重组和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用于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净增值28.34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将该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上海“回力”驰名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上海“回力”驰名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上海回力鞋业总厂《关于申请裁定撤销浙江温州地区三家冠“回力”之企业名称的紧急报告》(沪回鞋厂字〔99〕第14号文)(见附件)。据报告反映,你省浙江瑞安回力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文成中意伟达回力鞋业有限公司、浙江瓯海回力鞋业有限
公司三个制鞋厂家均使用“回力”作为其企业字号或字号的一部分,并生产假冒“回力”商标的产品,同时其产品在款式、颜色、包装上也与上海回力鞋业总厂的产品相同或极其近似,从而引起消费者误认,侵犯了上海回力鞋业总厂的商标专用权。
上海回力鞋业总厂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的“回力”商标(注册证号13453),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1999年1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
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请你局接此通知后,尽快对上海回力鞋业总厂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驰名商标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
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关于申请裁定撤销浙江温州地区三案冠“回力”之企业名称的紧急报告(略)



1999年6月1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地下管线井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地下管线井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地下管线井盖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宁波市地下管线井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完好,根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管线井盖,包括城市排水、自来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有线网络、环卫、交警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阀门井等的井盖和沟渠盖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井盖的管理。
  第四条 市城管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地下管线井盖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新建道路各类地下管线井盖应当采用复合材料制作。
  城市道路上地下管线井盖的安装施工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
  地下管线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地下管线井盖和基座应当标明其行业标志和联系电话。不同类别的井盖不得相互混用。
  第六条 地下管线井盖的日常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管线井盖,制止损毁、破坏地下管线井盖行为的义务。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报告。
  产权单位和市政管理机构应当开通24小时地下管线井盖缺损举报专线电话,并配备联络人员。
  第八条 产权单位和市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井盖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巡查人员,对地下管线井盖实行定期巡查。
  产权单位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所属地下管线井盖进行维护和管理。委托双方应当签定委托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井盖缺损的,应当立即予以复盖;对无法即时复盖或缺损井盖不属于本单位产权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有关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处理。
  对一时难以确定产权单位的,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应当由市市政管理机构先行处理;在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范围内,应当由当地市政管理机构先行处理;代为处理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在接到有关单位通知或电话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地下管线井盖。
  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废旧井盖。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井盖的设置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由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更换。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修复缺损的井盖的,由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修复;因地下管线井盖缺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移动、拆毁地下管线井盖的,由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收购废旧井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盗窃、破坏地下管线井盖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