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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9:28:47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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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5日 财综〔200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的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讨论、办班培训等,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2〕47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社会自愿捐款,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捐款收据。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上述收入,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相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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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延长限下老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宽限期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延长限下老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宽限期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限下老技改项目再延长享受进口减免税宽限期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批准的、经审核合格的限下项目,即: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能源、交通、冶金等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轻工、纺织、电子项目技改进口设备,享受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宽
限期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1997年10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肥料、农药、种子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工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肥料、农药、种子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工商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农业部、国家工商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肥料、农药、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目前正值春耕季节,为了加强对肥料、农药、种子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市场管理,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5号文件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开展肥料、农药、种子市场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两部局联合下发的〔1993〕373号文件精神,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5〕第23号文件精神,强化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加大打假力
度。各地要在春耕期间开展一次以肥料、农药、种子为重点的农资商品大检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统一安排,积极与技术监督、物价、计量等部门配合,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
,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曝光、披露。对假冒伪劣产品发源地要进行重点检查。
二、整顿经营渠道,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994〕45号文件和种子管理条例,对现有的流通渠道进行整顿,切实把好经营范围和产品质量关。要严查无证生产、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严厉打击制造、经销伪劣产品的行为,维护农资市
场的正常秩序。
三、农口企业要搞好自查,严把质量关。农业部门所属的农资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要首先搞好自查和自检,要严格把好产品出厂关,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准组织进货,不准销售,严把质量关。违者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四、各级农业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检测和检定工作。要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技术人员的优势,会同有关部门对用量大、质量问题突出的农资产品进行不定期、不定点的抽检,分批发布抽检通报。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不合格的肥料、农药、种
子产品,一律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五、严格执行登记审定制度,加强管理力度。各地要严格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联合发布的373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肥料、农药、种子的登记的广告管理,凡未经登记审定的肥料、农药、种子,一律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不得进入农业推广领域,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六、认真查处生产销售假劣农业生产资料案件。各地一经查出假劣农资产品,要就地封存,严肃处理。对“三证”(登记证、生产证、出厂证)不全的产品,对生产经销掺假冒牌产品,对隐匿厂名、厂址、过期失效的产品,对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
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同时给予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在大检查中期,要将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发现大案、要案随时上报。6月中旬各地农业部门要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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