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37:30  浏览:90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建规[200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规划局(规委):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做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及时进行正确引导,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合理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规模,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总体规划是促进城市科学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与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是指导城市科学发展的法规性文件。城市总体规划直接关系到城市总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系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体现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

各地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体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修编工作要从基本国情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土地使用,防止滥占土地,保证城市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要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协调机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相互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安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应一致。

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必须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尤其要注重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要将规划区内已经确定持基本农田明确列为禁止建设区。修编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凡涉及改变基本农田性质和范围的,必须按依法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修编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上报审批或备案时,有关批准文件应当作为附件。

三、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论证工作

要重视和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各地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前,要对原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情况,着眼城市的发展目标和发展可能,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远的发展保障出发,组织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前瞻性地研究城市的定位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

 要客观分析资源条件和制约因素,着重研究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解决好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发展的主要环节。要处理好城市与区域统筹发展、城市与乡村统筹发展的关系,在更广阔的空间领域研究资源配置、区域环境治理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提出城市发展的目标、规模和空间布局,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基本依据。

四、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方法与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转变单一由部门编制的方式,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方式。规划修编的有关专题研究,要在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领衔担任专题负责人。规划的修编过程中要广泛吸收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各方意见,要采用咨询、交流、公示等方式,促进公众对规划修编的参与。

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要改变只注重建设规划的观念,使规划内容能体现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要突出规划的控制性,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划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地区;要统筹考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要重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要重视对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要明确近期建设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五、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制度

目前正在修编的、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当按照合理限制发展规模、防止滥占土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和衔接,以及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法和内容的要求,对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行检查。在此之前,暂缓对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纲要和初步成果的审查。城市总体规划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也应当进行一次检查。

各地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的精神。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必须经原规划审批机关的认定;未经认定不得修编。擅自进行修编的,按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追究。

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部将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纲要和规划的初步成果进行行政审查。有关城市必须依据城市规划部际联席会成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完善,并提出明确说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端正城乡规划指导思想,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集约和合理利用的调控和引导作用,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一月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通函〔201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监理水平,解决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监理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程监理的重要性
  
  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监理法规、标准框架初步形成,监理队伍逐渐壮大,通过实施监理,有效地促进通信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去年,部组织开展了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发现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几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工程管理不规范、监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急需强化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发挥监理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通信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显著提高。
  
  二、逐步扩大工程监理的实施范围
  
通信建设工程具有点多、面广、专业性强等特点,对工程管理人员要求高,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监理对工程全过程监督的重要作用,逐步扩大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覆盖面。
  
(一)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二) 对于易发生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通信管道工程、通信铁塔工程、通信线路工程建议实施监理;
  
(三) 其他工程鼓励实施监理;

  (四) 对于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三、保障监理履职的合理费用

  工程建设的合理投入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前提,是监理企业有效履行职责、实现自身发展的需要。建设单位要按照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要求监理企业认真履约,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监理费用。

  (一)必须实施监理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支付监理费,监理费浮动幅度不得高于20%;对于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工程,监理费应按不低于投资为500万元工程的取费费率(3.3%)计取;

  (二)非必须实施监理的项目,建议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三)监理费的计取应按每个项目批准的投资额为基数单独计取,不得将多个项目投资额汇总做基数计取监理费;

  (四)建设单位要求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以外的工作,应另行支付费用。

  四、严格落实工程监理的职责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遵守监理职业道德,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通信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加强企业自身建设。监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质量、安全和新技术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及转让监理业务。

  (二)提高履职的自觉性。监理人员担负着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取得部或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超过三个监理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同时承担一个监理项目;监理人员应按照相关监理规范进行旁站或巡检,不得无故擅离监理岗位。

  (三)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监理人员要审查施工安全生产预案、安全保障设施和装备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审查施工现场是否有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要加强对安全隐患较大工程和隐蔽工序等环节的监理,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不到位的,不得同意施工;要做好监理日志,不得对不合格的工程验收通过。

  (四)加强行业自律。监理企业应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不得采取低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的方式承接监理业务,不得低于国家指导价投标,杜绝挂靠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履行自律公约,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五、强化对监理工作的管理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加大对监理招投标、监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未按规定实施监理、低价竞标、无资质、超资质或挂靠投标、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以及转让监理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各电信企业要认真落实《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信部规[2007]168号)及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工程管理水平,逐步扩大通信建设工程的监理范围,严格要求监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保障监理企业履职费用,确保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质监系统12365申诉举报工作规定(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质监系统12365申诉举报工作规定(暂行)》的通知

鄂质监执〔2008〕6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湖北省质监系统12365申诉举报工作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12365申诉举报机构反馈。

  联系人:刘敏慧电话:027-87899778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湖北省质监系统12365申诉举报工作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质监系统12365申诉举报工作,明确各级质监部门职责,规范申诉举报程序,完善维权服务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亲民、爱民形象,建设服务型质监,依据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全省质监系统12365申诉举报工作作出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质监系统12365申诉举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三条全省12365申诉举报热线应设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由稽查分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12365申诉举报热线机构工作职责:

  (一)受理涉及违反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纤维制品检验、认证认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物品条码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纤维制品检验、认证认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物品条码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服务;

  (三)协助调解产品质量纠纷;

  (四)协调处理上级交办、同级行政管理部门转办的违反质监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以及产品质量申诉工作;

  (五)负责对下级局产品质量申诉、举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六)负责举报、产品质量申诉的信息反馈、整理、统计工作;

  (七)协助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地12365申诉举报热线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辖区申诉举报工作。热线工作人员应做好对申诉举报人的解释答复工作,对不予受理的申诉、举报应耐心说明原因。不予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二)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四)不属于质监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诉、举报;

  (五)不能证明被申诉产品(实物)同当事人有涉案关系的。

  第六条12365申诉举报热线电话应全天24小时开通自动语音咨询、录音申诉举报、传真申诉举报和人工接听申诉举报等热线服务功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申诉举报热线机构将不定期对各市州12365热线电话开通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申诉举报人可以选择电话、传真、登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网站及发E-mail,也可以来函或者来访等方式进行申诉、举报。

  第八条不论采用何种申诉举报方式,申诉举报人均应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举报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须注明:被举报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违法产品名称及其数量、违法事实、举报人的联系方法等。

  (二)申诉:申诉人的姓名、电话、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姓名、电话、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相关证据以及产品数量和价值、申诉日期等。

  第九条12365申诉举报工作程序和处理要求

  (一)举报:12365申诉举报热线机构接到举报后,详细登记《申诉举报处理单》,交分管领导批示。相关单位接到12365申诉举报热线机构转交的领导批示《申诉举报处理单》后,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或查处,并将查证的简要情况(或者《案件终结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任选一种方式)在要求时间内书面回复12365申诉举报热线机构。

  (二)申诉:相关单位在接到12365申诉举报热线机构转交的申诉材料(或者《申诉举报处理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申诉者做出是否受理的回复。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终结调解。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最多可延长30个工作日,对需延期的产品质量争议应当书面告知12365申诉举报热线机构,对办结的质量争议,应将处理结果(或者《产品质量申诉调解协议书》、《产品质量申诉终止调解书》,任选一种方式)书面回复12365申诉举报热线机构。

  (三)咨询:12365申诉举报热线工作人员接到可以直接回答的一般性咨询,勿需登记,可直接答复。不能直接回答的,应登记《咨询处理单》,向有关职能部门咨询。

  (四)重大突发事件:12365申诉举报热线工作人员接到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在30分钟内做好记录并口头或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如分管领导不在现场时,应立即向局领导报告,事后再向分管领导补报。

  (五)12365申诉举报热线机构按领导签批的意见转交、移送《12365申诉举报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时,12365申诉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应在处理单上清晰记录转交、移送的时间、地点、人员,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存档备查督办。

  第十条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把办理举报申诉的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相关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包括信息反馈)12365申诉举报机构转办的投诉和举报的应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在接到12365申诉举报热线机构处理单后推诿、拖延,不予办理的,由省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责任人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12365申诉举报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严禁向被举报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泄露举报内容;严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依法办事,保守秘密,文明礼貌,热情周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第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申诉举报热线机构应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申诉举报热线机构要求于每月的25日、6月28日、11月28日、11月30日按规定,分别填报和编写×月份、上半年、下半年、全年《申诉举报运行分析情况》书面材料,上报上级局12365申诉举报热线机构和同级局领导。

  第十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申诉举报机构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对全省12365申诉举报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第十五条本规定“相关单位”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处、科、股;“申诉”是指由于产品质量或产品质量申诉没有达到消费者的期望,消费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不满意表示。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