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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19:40  浏览:9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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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法证券活动给社会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的隐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社会危害性,严格政策界限,依法坚决取缔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切实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市政府成立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指导、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责任,确保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落到实处,并在7日内将工作机构、成员名单及联络方式报市政府金融办(联系人:朱宏,联系电话:88778201)。

三、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制定并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防范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明确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预防、发现、性质认定、案件查处、责任追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做到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  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  精神,进一步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繁荣,非法证券活动在我省部分地区时有发生,给社会经济、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带来较大的隐患。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这些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且易反复等特点,尤其是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对损失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都比较脆弱,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深刻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社会危害性,采取综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切实维护好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成立机构,统一协调组织我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根据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中“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的要求,省政府成立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指导、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负责。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责任,确保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州)政府在本通知下发后7日内将工作机构、成员名单及联络方式报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政策,依法进行有效打击

  凡违反以下三项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四、建立防范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

  对于各种形式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要坚持露头就打、早打快打的原则,尽量将其消灭在萌芽之中。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制定并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防范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明确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预防、发现、性质认定、案件查处、责任追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做到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涉及违反本通知中三项规定的案件,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及时通报给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各市(州)政府和金融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进行查处,形成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地和省有关部门协作分工、齐抓共管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新格局。当前,要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大案要案,遏制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五、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产权中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咨询机构及有关中介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要求其规范运作并进行自查,教育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要立即停止并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宣传主管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宣传报道,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鼓励群众监督举报,营造浓厚社会舆论氛围。同时,宣传《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中关于“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告诫投资者不要参与非法证券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能力。

  附件: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田学仁 副省长

  副组长:刘长龙 省政府副秘书长

   佟 钢 省金融办主任

   江连海 吉林证监局局长

  成 员:胡家夫 吉林证监局副局长

   韩英俊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 彦 省工商局副局长

   赵俊廷 吉林银监局副局长

   李新华 省信访局副局长

   胡加纪 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王 松 省法院副院长

   徐 明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曲喜泉 省国资委副主任

   冬启寰 省经委副巡视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佟钢(兼)

成员:易晓杰 省金融办地方金融处调研员

   董素民 吉林证监局稽查处处长

   刘溪平 吉林银监局法规处处长

   张玉贵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队长

   刘 波 省工商局法规处处长

   徐天启 省信访局接待一处处长

   蒋 科 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处长

   姜富权 省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

   李剑超 省检察院侦察监督处副处长

   王绍坤 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处长

   候文超 省经委上市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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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
作者:孟庆平、李旺城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顺义区近六年来的国企贪利职务犯罪案件的行业分布情况及呈现特点进行具体分析,旨在让全区了解贪利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易发案区域、阶段,以寻找解决对策,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我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贪利犯罪 职务犯罪预防 堕落

腐败是困扰着我国国有企业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突出问题,极端表现为贪利职务犯罪[1]。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要加大力度加强和改善司法,依法惩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如何有效地遏制国企贪利职务犯罪,把一个公正、廉洁、高效的国企形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展示,对于全区的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近六年来顺义区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1998——2003年六年间,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终结的国企人员贪利职务犯罪案件共计26件27人,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11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13件,50万元以上的2件,单案犯罪数额最高达200余万元。男性24人,女性3人,其中中共党员13人,占48.1%。案件所涉罪名情况如下表:
六年来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罪名统计
罪名 1998年(4件4人) 1999年(4件5人) 2000年(5件5人) 2001年(4件4人*) 2002年(6件6人) 2003年(3件3人)
贪 污 / 2件3人 2件2人 3件3人 2件2人 1件1人
挪用公款 4件4人 1件1人 3件3人 2件2人 1件1人 /
受 贿 / 1件1人 / / 2件2人 2件2人
职务侵占 / / / / 1件1人 /
*其中一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故在表中多出1件1人。
从上表可以看出,六年来我区国企贪利职务犯罪情况总体表现平稳,贪污、挪用公款是其主要犯罪表现形式,此二类的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共占到了80.8%、81.5%,受贿案件这两年有所增加,但总数仍然较少,所占比例不到20%,职务侵占案件只有1人1件,未出现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和巨额财产不明来源不明等其它贪利职务犯罪案件。近两年,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1、案件线索数量减少,质量不高。2003年曾出现了无举报人、无被举报人、无具体事实的三无线索;2、通过多年的法制教育,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得到加强;3、随着综合治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各企业规章制度、监督制约机制逐渐健全,漏洞逐渐减少,缩小了违法犯罪机遇的范围。4、纪检监察工作取得成效,一些行为在违纪阶段就受到查处,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避免了一些人走上犯罪的道路。5、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法律的威慑力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近六年来顺义区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特点
(一)从年龄上看,犯罪年龄相对集中。在被立案的27人中,20—30岁年龄段的有5人,占总人数的18.5%,31—45岁年龄段的有14人,占总人数的51.8%,46—60岁年龄段的有8人,占总人数的29.6%,年龄最大的60岁,年龄最小的是23岁。具体情况如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21岁至25岁是易发贪利犯罪阶段,犯罪比例较高;26岁至35岁犯罪人数下滑;36岁至45岁犯罪人数迅猛上升,贪利犯罪比例达到最高;经过短暂回落后,在51岁至55岁时,犯罪人数又有所上升。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两个高峰段,即36岁至45岁、51岁至55岁,主要原因是受拜金主义和急于自我实现的影响,加之职务升迁,权力急剧扩大,导致腐败思想滋生;另一原因,受退休前心理失衡的影响,出现捞钱养老思想。
(二)从单位案发率上看,呈现出“案发率、易犯罪类型与单位性质挂钩”的特点。

从上表可以看出,具有垄断性质的国企行业发案率较高,共8起,占总数的1/4强,铁十六局、粮库、饲料站各1起,供电局3起,其行业具有独占性,主宰着最常与老百姓“打交道”的衣食住行,往往权利过于集中,易引发贪污和贿赂犯罪;银行、保险公司发案率占到1/8强,银行3起,保险公司1起,其行业往往资金流转、融资频繁,在于国际化接轨的过程中凸显出监管的滞后性,易引发挪用公款罪;厂矿企业占近1/10,其往往规模较小,缺乏规范、合理的制度机制,管理欠科学,易引发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开发区企业比例相对较低,六年来只有1起,但也要引起重视,尤其对是手中掌握一定权利的,如招商、规划部门负责人的监督制约,其易引发贪污犯罪;其它性质的国企占了不到1/2,其原因往往是企业由粗放型向集约性的转型较慢,易引发相对复杂的贪污、挪用公款等多种贪利职务犯罪,行之有效的解决的方式就是建立健全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
(三)从涉案人员职务看,领导干部犯罪居首位,独立核算部门负责人发案率较高,财务人员犯罪占有一定比例。具体如下表:

从上表来看,26起经济案件中犯罪主体是领导干部的有11件12人,占总人数的44.4%,这些人有从总经理、经理、厂长、主任到副处长等大小不等的职务,手中掌握一定的实权,具有实施经济犯罪的基础条件;其中有7件发生在部门负责人身上,这些部门往往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上级机关对其缺乏必要的监督;涉及财务人员直接参与的经济案件有5件6人,涉案金额80万多元,占挽回损失总数的50.6%。
(四)从作案手段上看,具有智能性高、隐蔽性强、抗干扰性强的特点。这是由于贪利职务犯罪主体往往文化程度较高、权利集中且缺少监督的特点决定的。其作案方式包括:重复报账、假票冲账;内外勾结、迂回贪污;规避法律、鲸吞蚕食;明为公关,暗吞公款[2]。如张某贪污案,其利用主管财务之机,高价买进原材料,然后从中收取回扣,将钱据为己有;保险公司经理王某某挪用公款案,其虚假列支,挪用公款30余万购买私车。
三、影响国企人员贪利职务犯罪的主要因素
(一)价值观念背景因素
1、金钱万能观。由于国企工作人员与外企、私企人员相比,经济收入差别大,一部分人在拜金主义和不平衡心理影响下,容易产生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动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吃喝玩乐观。在一些年轻国企人员心中,“吃喝玩乐”无疑最令人羡慕[3],“款爷”、“香车豪宅”是最佳生活方式,而对诸如正义、勤劳、秩序等基本价值观念却不屑一顾。
3、自我实现观。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价值体系中存在着呈“金字塔”状的不同层次需要,从低级到高级依次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吃喝玩乐”引发的犯罪动机是生理需要恶性膨胀的结果;而一部分人满怀抱负,急于实现自我价值,做“蛀虫”蚕食公款,这种高层次需要的畸形发展也会引发犯罪动机。
(二)心理背景因素
1、侥幸心理。如原区一建筑公司的杨某和李某挪用公款案。杨、李二人利用职权,将公款转存私设帐户牟取暴利,就是侥幸心理的一种体现。据杨某、李某供述:“这万一被查出来,我们就把钱退出来,没人查(这笔钱)不就成自己的了吗!”最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二人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2、报复心理[4]。有的企业经营不善,拖欠工资;有的企业领导独断专行,干群关系紧张;职员对企业失望,出于报复而侵吞集体财产触犯法律。如屈某侵占单位财物案,其侵占的资金大部分并没有挥霍而是存入银行。屈某在其供述中说:“我只想侵占单位资金到10万元就不干了,以此来教训那个混蛋厂长,出口恶气。”
3、攀比心理。一些企业领导不顾企业的发展,好要“面子”。他们比吃喝玩乐,比为子女安排就业,比住房等等,从而导致国企内外勾结的经济案件发生。他们还自认为聪明,称此举是打擦边球。如杜某在这种攀比心理驱使下,挪用公款高达200多万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三)教育背景因素
目前国企在廉政、法律教育方面,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
1、教育内容不全面,对教育对象重视程度不够。就国企教育而言,绝大多数单位把企业效益和培养职工业务能力作为重点,而廉政教育工作则是走走过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国企人员缺乏正确的生活态度,道德素质较低和法律意识淡薄。如江某贪污公款5万余元给家人使用,还认为“自己是在尽孝道,是干正事”。
2、教育方法不当。道德品质、法律知识、廉政思想有赖于正确的教育方法。当前国企在教育方式上存在着两个现象,一是灌输式教育,二是形而上学式教育。灌输式教育忽视了对人的理解力和创造性的启发,不利于调动人的求知欲和学习积极性;形而上学式教育表现为政治思想学习、廉政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是从文件到文件,从会议到会议,千篇一律,说空话大话的多,说真话实话的少。
(四)家庭背景因素
1、廉政、守法教育几乎是家庭教育的空白。据抽查表明,很少有家庭曾对子女郑重地进行过廉政教育、守法教育。相反,子女一旦出现问题,父母甚至偏袒偏护。如刘某涉嫌贪污被逮捕后,其父竟到检察院来喊冤。
2、家庭困难。当家庭的物质条件较差,难以满足正常的物质需求时,对子女人格的发展也会造成障碍。有些人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较重,面对家庭困难总认为责无旁贷,甚至不惜采取不法手段帮助家人,结果触犯了法律。如前面提到的犯罪嫌疑人江某,就是因其父母、姐姐遭遇变故,家里债台高筑,便贪污公款来替家人解困。
(五)企业制度背景因素
1、管理制度有漏洞。一是个别单位在用人制度上存在“二多二少”的现象,即领导任命多、暗箱操作多,民主推选少、公开竞争少,致使个别道德品质差、政治素质低、法律意识淡漠的人走上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二是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环节上存在着某些漏洞;三是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个别单位会计不遵守会计法惟命是从,年度审计走过场。这些制度漏洞一方面为犯罪提供了机会,一方面诱发人的犯罪动机。如出纳员陈某接手工作后,发现3000美元放在保险柜内一年多无人过问,于是拿回家予以侵吞;后来见无人追究,其又通过涂改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8万余元,会计对发票的明显涂改竟没有识破,使其犯罪轻易地得逞[5]。
2、财务制度不健全。一些处于基层的小型独立核算单位或临时性机构,由于上级领导只注重效益,忽视管理,造成规章制度不健全,尤其是财务方面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如某商贸部祖某侵占案,祖某既是该单位的现金会计又是主管会计,严重违反《会计法》的规定,为其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3、监督制约机制乏力。单位内部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上级领导对下级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如国有企业委派到一公司的原主管会计常某和原出纳会计张某利用领导的疏忽麻痹,进行共同犯罪,贪污数额竟高达26万元。
(六)国家惩罚制度不严。

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严格行政复议案件档案资料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规定的复议案件的必要材料,包括文书材料、声像材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条 案件完结后,应当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剔除重份的或者与本案无关的材料,补齐漏缺的材料,由经办人整理、领导审查把关,立卷归档。
第四条 档案材料的排列顺序按《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立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正件与附件、油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对应而立的原则;
(二)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的原则;
(三)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的原则;
(四)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油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原则。
第六条 遇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复议案件放在结案年立卷。
第七条 案件的有关资料至始至终应使用收案时编写的案号。
第八条 档案材料应当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
第九条 立卷材料分正卷、副卷,其分立原则是:主要文书、外部程序的材料立正卷;集体评议材料、请示报告与批示、机密抄件等内部程序的材料立副卷。
除上级或同级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确因公务可以调取副卷,其他单位或个人概不得调取副卷。
第十条 复议案件文书立卷的排列顺序:
(一)正卷: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4)准予延长申请复议期限通知书;
(5)复议申请书;
(6)随附于复议申请书的证据材料;
(7)指定管辖书;
(8)移送管辖书;
(9)《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及其回执;
(10)《不予受理行政复议裁决书》及其回执;
(11)《补正复议申请书通知书》及其回执;
(1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3)复议答辩书;
(14)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审理记录;
(15)提取书证、物证笔录;
(16)领取物品记录;
(17)证明材料;
(18)停止审理裁决书;
(19)准予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
(20)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裁决书;
(21)复议决定书;
(22)送达回证;
(23)退卷函;
(24)强制执行申请书;
(25)行政复议执行笔录;
(26)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
(二)副卷:
(1)申请行政复议审批表;
(2)行政复议案件评议记录;
(3)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
(4)结案报告;
(5)机密抄件;
(6)内部请示报告及批示件;
(7)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8)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
第十一条 卷宗材料除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封底外。其余的均应当按顺序排列依次编写页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字,正页编在右上角,反页编在左上角,筒子页只编一个页号,页号用钢笔、毛笔书写或使用打号机打号。图表和声像材料要按顺序逐件编号,声像材料应当注明录音
、摄像的对象、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概要以及责任人姓名。
第十二条 凡载体是纸张类的证物,均应当附卷归档;凡能装入证物袋保存的证物应装袋随卷归档;不能随卷保存的应当拍摄照片附卷,原物证按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经领导审批后另行处理。
第十三条 每册案卷以二百页为限,超过二百页的分册立卷,并注明卷宗顺序号。
第十四条 案卷采用三孔一线方法用棉线绳装订,装订线以18公分左右为宜。装订时不得把文字订在线里。
第十五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破损的文件材料要托裱、修复,复制件置于原件前面;
(二)字迹褪色或者已经扩散难以辨认的要制作复制件,与原件一并归档;
(三)文书材料纸张过小或者左边缘有文字的要加衬纸,纸张过大的要折叠,加衬边或者折叠应当以卷宗封面的规格为准;
(四)外语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其后;
(五)必须归档的信封要展开贴附,邮票不得取掉;
(六)案卷的文书材料要去掉金属物,以防锈蚀案卷。
第十六条 案件办结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承办人整理装订好卷宗后应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责任人,在移交文件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十八条 按规定登记卷内目录,逐件填写文书材料的标题及其起止页号,对文书材料的标题不得随意简化或者更改,没有标题或者名称的文书材料必须制作标题或补写名称。目录登记的文件起止页号必须与实件的页号相符。
卷内目录置于卷首。
第十九条 按规定逐项填写卷宗封面,不得遗漏。案卷名称、案由要简明准确。封面用毛笔或者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第二十条 卷尾必须置《备考表》,以注明需要说明的情况。若无所说明,也应当将立卷人的姓名以及立卷的时间填上。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统一按《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格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书立密卷,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密级的确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五日起执行。



199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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