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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受理审核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32:16  浏览:9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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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受理审核程序规定

国家测绘局


地图受理审核程序规定

(国家测绘局2003年8月25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图受理审核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地图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转报的送审图件和在京中央单位送审图件的审核工作,指导并监督全国的地图审核工作。

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负责对送审图件进行技术审查和咨询工作。


第二章 受 理
第三条 地图送审单位除按照《地图审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提交材料外,还应根据地图内容不同向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转报的有关地图审核的文件。

2.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编图内容所要求资质的)和地图编制选题的审核批准证明。

3.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25万的公开版地图,需提交按照国家对外提供测绘成果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意见。

4.列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学地图,需提交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编写立项的有关证明。

5.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辅教材出版范围的证明。

6.对外加工的送审图件,需提交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加工厂家与外商签订的合作协议和由外商提供的底图证明。

7.公开出版的地图需提交版权页和图书书名页。

第四条 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在收到送审图件及相关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签发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及时通知送审单位,并退还送审图件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需要送外交部审核的历史地图、世界地图、时事宣传地图和其他送审图件,在受理后由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负责转送。


第三章 技术审查
第六条 审查中心根据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依据1:100万国界线标准样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和《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等对送审图件进行技术审查。

第七条 审查中心应当在2O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图技术审查工作。因一次性送审图件数量较多和送审图件集中而不能按期完成技术审查时,审查中心应在接收送审图件时向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提出。

第八条 审查中心完成送审图件的技术审查后,应向送审单位出具地图技术检定书。送审单位对地图技术检定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送审图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提出。

第九条 换发审图号和批准号的图件,审查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审查中心负责保管送审图件和地图技术检定书等有关材料。送审祥图保管期限为10年,出版、生产备案图件保管期限为3年。


第四章 协助审查
第十一条 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受理的地方性地图,除进行正常的地图审核,还需将该图送地图内容表现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区域变更以及保密和现势内容的协助审查(以送审单位所用的资料截止日期为准)。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区域地图涉及国界线的,除进行正常的地图审核,还需将送审图件送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协助对国界线画法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送审图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审查工作。承担协助审查工作的部门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的,应在收到图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该图件的部门提出,未提出延期审查,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收到送审图件的日期以邮戳上的收到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对送审图件和相关材料有疑问的,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地图受理部门提出。


第五章 批 准
第十四条 送审图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签发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或国家测绘局地图图形审核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不符合规定的,由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签发国家测绘局地图退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送审图件内容需要修改的,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可委托送审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送审单位修改后的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函告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经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核准,签发通知书或批准书。需要加封样品的,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可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印章,予以加封。

第十六条 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签发的通知书或批准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再版、再生产的,应提前报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备案复审、核发新的通知书或批准书。对外加工生产的送审图件,其审核批准有效期限应与商务、海关部门规定的期限一致。

第十七条 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心出具的地图技术检定书或地图技术内容有异议的,在收到送审图件及有关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退回审查中心。

第十八条 送审单位对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文件(通知书、批准书等)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图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具审核文件的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九条 经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图件的名称、审图号和批准号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刊登。

第二十条 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送审图件,按照《测绘统计报表制度》中相关统计要求报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第二十一条 国家局地图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地图受理审核批件等有关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 O 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 国家测绘局受理地图审核表
http://www.sbsm.gov.cn/dbfile/32/ditushouli.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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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的决定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05年7月8日在维也纳通过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


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通知

计价检[2001]2607号
2001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明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依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附件: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依法实施价格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多收价款是指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
  (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按规定等级应执行价格)×数量;  
  (二)压低等级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得的多收价款=(按规定等级应执行价格-实际执行价格)×数量。
  第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
  (二)高于政府定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的上限))×数量;
  (四)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
  (五)提前执行政府指导价提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提价后实际执行价格-提价前的价格)×数量;
  (六)提前执行政府定价提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提价后的价格-提价前的价格)×数量;
  (七)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降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降价前实际执行价格-降价后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
  (八)推迟执行政府定价降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降价前的价格-降价后的价格)×数量;
  (九)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本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明确规定不得再制定项目和标准,经营者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的行为。
  (十)分解收费项目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收费标准-规定收费的标准)×数量;
  (十一)重复收费、超出收费范围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十二)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十三)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十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十五)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收费标准-实际提供服务应收费标准)×数量。
  第五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
  (一)高于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幅度获得的多收价款=经营额×(实际执行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二)高于规定限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规定限价)×数量;
  (三)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获得的全部金额;
  (四)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获得的全部金额。
  第六条 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末标明费用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销售价格-明码标示价格)×数量。
  第七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所列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有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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