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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21:28  浏览:8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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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号:CNCA—02C—061: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







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3加施方式
6.4加施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1类和N1类汽车上用于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的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结构和材料;
2)车门保持件的销轴(长度与直径)相差在20%之内的。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门锁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4套。
门铰链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2套(上、下铰链各2付)。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获证后进行首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以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
4.5.2.3 产品抽样检测
1) 抽样
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取典型单元,抽样检测的数量每个单元同一型号门锁产品为4套,门铰链产品为3套。
2) 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 加施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或最小外包装上。
7. 收费
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产品描述 (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 门锁
1.1.1 产品型号及适用车型;
1.1.2 锁体尺寸和形状;
1.1.3 锁体结构(含卡板)形式;
1.1.4 锁体安装形式;
1.1.5 锁体零件(含卡板)材料;
1.1.6 锁扣(挡块)尺寸和形状;
1.1.7 锁扣(挡块)零件材料;
1.1.8 锁扣(挡块 )安装形式;
1.1.9 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1.2  门铰链
1.2.1 产品型号及适用车型;
1.2.2 尺寸和形状;
1.2.3 销轴安装方式;
1.2.4 销轴尺寸及材料;
1.2.5 连接件材料;
1.2.6 安装形式;
1.2.7 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照片(正向、左右侧向等)。
3. 必要的产品结构和/或示意图。
4. 产品关键零部件清单:
4.1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为:锁体、锁扣(挡块)、卡板、销轴和铰链。
4.2 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材料、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 工厂概况:
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5.4 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 检测标准:
GB 15086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2. 检测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1 门锁
1.1 锁紧位置 第 3.1.2条
1.2 半锁紧时纵、横向载荷 第3.2.1、3.2.2条
1.3 全锁紧时纵、横向载荷 第3.2.1、3.2.2条
2 门铰链
2.1 安装位置 第3.2.1条
2.2 静态纵向载荷 第 3.3条
2.3 静态横向载荷 第3.3 条

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施规则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对关键零部件或材料供应商实行产品和制造过程批准的要求,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过程准备
4.1.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过程)进行识别并确认;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1.2对关键的生产过程进行过程研究,以验证过程能力并为过程控制提供输入。
4.1.3以适当方式进行作业准备验证。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生产工装管理系统和关键设备预防性维护系统。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6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产品的可追溯系统。
适当时,确定并应用统计技术。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门锁产品的例行检验项目为:外观检查和门锁锁舌运动功能。门铰链产品的例行检验项目为:外观检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门锁和门铰链产品的确认检验项目为附件2所要求的全部项目。确认检验项目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测量系统分析
为分析测量和试验设备系统测量结果的变异,工厂应进行适当的测量系统分析,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可选用测量系统重复性和再现性(R&R)分析,小样法分析。
6.3 实验室管理
工厂应定义内部实验室实验范围,包括进行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能力。
为工厂提供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外部/商业/独立实验室应有定义的范围,包括有能力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工厂应制定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括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
未经确定或可疑状态的产品,应列为不合格品。
废旧产品必须以对待不合格品的类似方法进行控制。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信息输入。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审核每个制造过程,以决定其有效性。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其产品进行审核,以验证符合所有规定的要求。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件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工厂应按适当策划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情况。

注:斜体字表述的内容引用自GB/T1830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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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200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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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是目前全国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孕产妇及儿童应成为全社会重点保护人群。到目前为止,仅发现极少数孕产妇和儿童感染者。为进一步保护好孕产妇和儿童的健康,根据前一阶段广东省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经验和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妇幼保健人员,包括医院妇产科和儿科,妇产、儿童医院以及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防止侥幸心理、防止麻痹思想。按照卫生部的工作部署,重点做好孕产妇和儿童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妇幼保健人员非典型肺炎相关业务培训。所有妇幼保健人员都要参加培训,掌握非典型肺炎防治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病例报告登记程序和内容、隔离措施及各种消毒方法等。

  三、根据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的特殊要求,各类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要重点作好以下工作:

  (一)院内防治工作

  1、各地在设置发热门诊时,要远离针对正常人群或亚健康人群提供服务的各类保健门诊,尤其是孕产期保健门诊、儿童保健门诊,并进行严格隔离。各类保健门诊要另设通道,标志明显,保持良好通风。

  2、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妇产科、儿科门诊和保健门诊对非典病人及疑似病例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转诊。对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要按规定立即转送到指定的医院隔离诊治,并作好病例报告、终末消毒、接诊医务人员按规定隔离观察等后续工作。

  3、加强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的消毒隔离管理,严格探视制度。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原则上不许探视。特殊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进入产、儿病房以及母婴同室区前须经体温检测,无发热、咳嗽等症状者,须穿隔离服、带口罩、手套、脚套后准予进入。

  4、对于发现的孕产妇感染者,要立即隔离并转诊到指定医院诊治。呼吸科医生与妇产科医生会诊后,综合孕产妇情况制定治疗方案;对感染产妇的婴儿及所有接触者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发现异常及时转诊。

  (二)院外防治工作

  1、以农村孕产妇和儿童防止非典型肺炎工作为重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主动承担起培训和指导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的任务,加大下乡培训、指导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农村孕产妇和儿童的健康。

  2、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安排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设立专门孕产妇、儿童发热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有孕产妇、儿童发热的家庭先进行咨询。在咨询后确需赴医院就诊的,各医院或妇幼保健院的发热门诊要安排经过培训的、有经验的医生对孕产妇和儿童发热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尽可能避免漏诊、误诊。

  3、结合常规妇幼保健服务的特点,积极向广大群众普及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知识。在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以及其他保健服务中增加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内容。利用妇幼保健网络健全的优势,广泛发放宣传资料。

  4、各级保健机构要深入社区、家庭进行服务。提供产后访视和计划免疫等上门服务,指导孕产妇、儿童就近到基层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孕期保健、儿童保健等服务,尽量减少孕产妇、儿童接触病原感染机会。

  5、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儿童保健的管理和指导。要密切注意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和儿童的健康状况,加强对这些机构,尤其是私立托幼机构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监督检查,使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不留死角。

                            卫生部办公厅
                          二ΟΟ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7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


泰安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保障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和《山东省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所产生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和数据。

第三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全程管理、真实性保障及电子与纸质并存的原则。

第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研究制定对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明确电子文件归档标准、归档流程及具体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对各单位内部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电子文件形成、收集、积累、整理归档的各项制度,将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文件管理工作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及办公自动化系统,明确责任分工,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电子文件管理体系,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七条 各单位应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确定本单位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对反映单位内部工作活动并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都应按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收集归档。

第八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电子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应归档的电子文件齐全、准确、完整、有效:

(一)电子文件正本及其背景信息、元数据应一同收集。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同时收集其定稿,其他电子文件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收集其定稿及历次修改稿;

(二)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文本或图像、图形形式的电子文件应制成纸质文件,同步收集,同时归档;

(三)单位形成的同一类型的电子文件格式应统一。通用格式的电子文件,各单位应收集一套形成或支持该格式电子文件的通用软件及其相关参数手册、说明资料等。特殊的无法转换为通用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同时收集其特殊的软硬件环境、压缩算法和其他相关数据;

(四)对只有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收集时应附加具有法律效力的非电子签章,以保证电子文件的凭证作用。对使用可靠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不需要再度签名确认。

第九条 各单位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应随时将电子文件进行逻辑归档,根据单位的归档制度,定期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进行物理归档,并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登记和交接。

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各单位应按进馆规定通过移动数码存储载体、政务网、利用网上传输等方式,及时将各类电子档案向同级档案馆移交;不具备电子文件保管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提前进馆。

第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CAD电子文件整理按照《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17678—1999)规定,分项目进行整理。

其他类型的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规定,在全宗内区分年度、保管期限,按电子文件类别相对集中,脱机存储在一次写光盘、硬盘、磁带等载体上。

第十一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归档电子文件安全保管。对归档的电子文件,除符合纸质档案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存储载体应作防写处理;

(二)操作时应避免擦、划、触摸存储载体的记录涂层;

(三)单片载体应当装盒,竖立存放,避免挤压;

(四)环境温度保持在17℃—20℃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35%—45%之间;

(五)存放时应远离强磁场、强热源,并与有害气体隔离。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保障归档电子文件的有效性:

(一)每年均应对归档电子文件的读取、处理设备的更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登记。设备环境更新时应当确认库存归档电子文件载体与新设备的兼容性。如不兼容,应进行迁移,并填写归档电子文件迁移登记表。原载体应继续保存4年;

(二)磁性载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恢复、转存;

(三)对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时间不得少于4年。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电子文件查阅利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采用专门的技术和措施,确保归档电子文件的安全有效使用。

实现办公自动化的单位,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网上利用。

第十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电子文件档案报送情况及电子文件档案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并将其列入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电子文件归档制度不健全,无正当理由不报、迟报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的部门和单位,可以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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