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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48:12  浏览:9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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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批转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报告》,现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就业工作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
党和国家一贯重视的大事情。近三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克服困难,努力开展劳动
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形势好转创造了条件,同时
也还存在就业难点等问题亟需研究解决。今后劳动就业任务更加繁重,按照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要求,适应加快改革开放特别是企业转换
经营机制的需要,工作难度还很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
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继续努力做好劳动就业工作。

      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的
要求,现将近三年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如下。

  一、劳动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989年以来,由于经济紧缩,社会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明显减弱,而7
0年代初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陆续进入就业年龄,加上前几年农村劳动力向城镇
转移过多,城镇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非常尖锐。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劳
动就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制定了有关的方针、政策。经过全社会共同努力,三年
中在城镇安排了2170万人就业,将待业率控制在3%以下,同时妥善解决了企
业停工待工问题,保证了社会稳定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劳动就业工作取得成效的主要原因: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使劳动就业工作稳步开展。
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并实行目标管理
责任制;十几个部门建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发展集体和个体经济,保持了在集体和个体经济中就业的人数占就
业总人数近40%的水平;通过实行政策与指标双控,使近两年“农转非”人数控
制在300万人以下。各级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积
极扶持,对扩大劳动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打开了劳动就业的新局面。辽宁省举办
“光彩杯”竞赛活动,鼓励更多的待业人员走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道路,
效果很好。四川省开展农村就业服务工作,两年中安置农村劳动力近百万人,湖南
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就业训练,使就业率明显提高。广东省针
对大量农民工的流入,加强宏现管理,与有关地区协商建立了劳动力有组织交流的
新秩序。吉林省四平市广泛动员,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发展生产,积极开辟新的就业
门路。

三是全面开展就业服务,拓宽就业领域,提高了工作水平。目前,全国巳建立
职业介绍机构7800多所,通过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劳务交流等,
每年为700多万劳动者实现就业和转换职业提供服务;建立就业训练中心200
0多所,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对待业人员进行就业和转业训练,每年达200多
万人;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20多万个,从业人员800多万人,成为安置就业
和平抑社会待业率的重要手段;同时开展了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工作,
先后为30万待业职工提供救济和保障,并在解决企业停工待工问题和抗灾救灾中
发挥了作用。

二、劳动就业工作面临更加繁重的任务

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在今后一个时期仍将非常突出。“八五”期间,
城镇需要安排就业的劳动力约为3600万人,企业中存在大量的富余人员,农村
还有一亿多人属于剩余劳动力,劳动就业工作面临着安排新增劳动力和消化剩余劳
动力的双重任务。特别是长期以来,内陆边远地区和县镇以及林区、矿区、军工三
线、铁路沿线就业难的问题,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安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
部分企业关停并转或破产,待业人员不断增多;近几年出现的时间集中、规模较大
的农民工流动,对城镇就业形成了较大压力。这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三、下一步继续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要求,今后开展劳动就业
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确立开发利用
劳动力资源的战略,在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同时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为此,要
把劳动就业工作的立足点由过去被动地接受人口压力、单纯安置就业,转变到积极
主动地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上来,通过加强职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就业前训练和转
业训练,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要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一步改变国家包揽
就业的做法,在劳动、工资、保险制度配套改革中积极培育劳务市场机制,逐步建
立企业择优用人、个人竞争就业、社会提供服务、城乡协调发展的就业新格局。要
继续贯彻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在城镇,主
要通过发展集体、个体经济和第三产业,广开就业门路,使新增劳动力实现就业,
并指导和协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始终注意把待业率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
围内;在农村,坚持“离土不离乡、就地转移为主”,通过大力发展农业和非农产
业消化剩余劳动力,防止出现大批农民工集中涌入城镇的现象。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需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执行劳动就业工作的“八五”计划,立足长远目标,抓好当前各项
工作的落实,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实行劳动就业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并使这项工
作同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的实施相协调。

 (二)全面落实劳动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检查《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
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凡没有认真落实的,要分析原因,切实采取措施,尽快予以落实;对好的经验,应
及时总结,大力推广。

  (三)认真抓好国务院关于待业保险规定的贯彻落实,健全完善各项具体的制
度办法,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做好待业职工生活
救济和组织管理工作,并合理运用待业保险基金帮助待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转业
训练,促使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充分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作用,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指导他们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在积极扩大安置待业人员的同时,
尽可能承担一部分富余人员的安置和待业人员生产自救的任务。应继续发挥主办单
位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一厂两制”,互惠互利的经济关系;
按照集体经济的特点,建立健全用工、分配、保险福利制度,增强企业凝聚力,稳
定职工队伍。应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集资金,创办一批新企业,扩大吸收
就业的能力。

(五)进一步抓好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在加强城市基层服务组织建设的同时,
把服务网络逐步向乡镇延伸;同时制定和完善就业服务工作制度,加强职业介绍、
就业训练、待业保险、生产自救等各项工作之间的有机联系,全面开展就业服务,
推动就业工作和劳动制度改革。应努力搞好就业训练中心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优先发展定向培训,注重技能训练,以适应发展生产和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需要,
培养和输送更多的合格劳动者。应广泛开展劳动力供求信息的交流和就业预测工作。
对待业人员加强就业指导,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为企业自主用工提供服务。

(六)保证就业经费,努力提高资金周转率和使用效益,并逐步扩大建立就业
基金的试点,使劳动就业工作得到较为稳定的投入。

(七)搞好城乡劳动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与政策协调,在保持城镇就业稳定的
同时,疏通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互为补充的正常渠道。对“农转非”人口继续实
行政策与指标双控的办法。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加强宏观调控,推广广东、广
西、四川、湖南四省区协调发展区域间有组织的劳务合作关系,搞城乡定点联系等
经验,对方向集中、规模过大的农民工盲目流动积极进行疏导。同时搞好农村劳动
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探索不同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途
径;结合农业的开发和农村工作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开辟就
业门路。

(八)增强做好转化就业难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争取在短期内把就业难的突出矛盾缓解下来。要鼓
励、支持难点地区和单位以自力更生为主,挖掘潜力,拓宽就业门路;有针对性地
搞好职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待业人员提高就业能力;对组织兴办集体企业
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抓紧落实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就业特别困难的人
员,要通过提供更多的就业服务,为他们创造条件。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劳动、
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
抓紧抓好转化就业难点的工作。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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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中心城区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中心城区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2005.04.05 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吉府发[2005]11号 )
2005-4-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中心城区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城区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和拆迁困难户的基本住房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发布的《江西省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发布的《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吉安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安市中心城区内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是指属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出租给城市中低收入的居民居住的房屋(以下简称“公房”)。

第四条 公房属国家财产,市政府授权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市房地产管理局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公房建设纳入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范畴。市发展计划、国土、财政、审计、税务、建设、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应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支持公房建设。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做好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储备,编制公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建立公房建设资金,确保公房总量逐年增加。资金来源:

(一)财政资金;

(二)住房资金;

(三)公房出售资金;

(四)公房租金的结余资金;

(五)公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八条 公房的分配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九条 公房的分配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房管所领取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

3、街道辖区房管所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复审和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的采取摇号的形式进行选房、分配,签约入住。

第十条 中心城区具有城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公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房或现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2、公房拆迁证明(2001年11月1日以后的)。

居住面积:指住宅中专供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的房间使用面积。按房屋的内墙线计算。

第十一条 取得公房租赁资格的承租人,须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书面《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1至3年,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认定符合租赁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饰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及期限;

(四)租金及付款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转租约定;

(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变更合同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脱困,但仍符合中低收入家庭入住条件的,公房管理单位可以将廉租住房变更为执行公房标准租金的租赁合同;

(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脱困,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管理单位可以将执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租赁合同变更为实行市场租金的租赁合同;

(三)经出租人批准,承租人调换住房的。

第十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下列情形下应当终止租赁合同:

(一)房屋灭失;

(二)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终止的。

第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终止租赁合同: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终止的。

第十六条 承租人如需终止租赁合同,须提前1个月通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终止时,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退还的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或者约定的状态。

第十八条 公房的租金标准经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执行。原则上二年对租金标准予以调整一次,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十九条 承租人以欺骗、贿赂等违法方式取得公有出租居住住房租赁的,一经查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搬出,并按同期商品房市场出租价格补交其居住期间的租金。

第二十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黄智权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2000〕101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加快科技进步,加速科技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江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十四条中,每年奖励项目由60项增加到100项左右。
  三、第十五条中,“有关组成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四、第二十条中,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增加到每年600万元左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提高到10万元、6万元、2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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