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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烟草系统纪检监察、纠风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17:45  浏览:8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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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烟草系统纪检监察、纠风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共中央纪委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律检查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监察局


关于表彰全国烟草系统纪检监察、纠风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郑州烟草研究院,国家局机关纪委:
  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烟草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开展纪检监察、纠风统计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较好地发挥了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指导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作用。各省级局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严密组织,一丝不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行业统计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纪检监察、纠风统计工作,经各省级局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推荐,中纪委、监察部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监察局研究决定,对以下6个先进单位和13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一、先进单位∶
  河北省局监察处
  江苏省局监
  湖南省局监察处
  广东省局监察处
  云南省局监察处
  二、先进个人∶
  河北省局监察处 吴春法
  山西省局监察处 王新亮
  吉林省局监察处 翟立新
  上海市局监察室 傅伊萍
  浙江省局监察处 王永贵
  福建省局监察处 陈宗平
  山东省局监察处 郭本安
  湖南省局监察处 陈晓燕
  广东省局监察处 高 丽
  广西区局监察处 肖 春
  四川省局监察处 林 佳
  云南省局监察处 姚子平
  陕西省局监察处 姚允娟
  希望以上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使统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驻国家局纪检组、监察局号召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虚心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学习他们忠于党、忠于人民、热爱纪检监察事业的政治觉悟;学习他们扎扎实实、勤勤恳恳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克服困难、锐意进取的优秀品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烟草行业的中心工作和驻国家局纪检组、监察局的工作部署,坚持与时俱进,勇于开拓进取,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努力把纪检监察、纠风统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共中央纪委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律检查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监察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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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2001年4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聘任并管理专职和兼职仲裁员;
(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四)研究制定人事争议仲裁办事规则及办事程序。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办理、审查单位或个人的仲裁申请;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制作、送达调解、裁决文书;
(四)负责文书、档案、印鉴管理及仲裁费用的收取和管理;
(五)向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十一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四条 仲裁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为: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公道正派,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大专以上学历,工作五年以上,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人事业务知识,具备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能独立办案。
第十五条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仲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进行案件取证,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收集证据;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对人事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及时做好调解和与仲裁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六条 四川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下列人事争议:
(一)省级机关及其直属驻蓉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
(二)人事关系在省的中央驻蓉单位的人事争议;
(三)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四)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
(五)其他应该由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人事争议。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市(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市(州)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境内跨县(市、区)的人事争议、驻市(州)的中央、省属单位不属于省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二)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县(市、区)、乡(镇)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或者从知道、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被侵犯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的,经仲裁委员会确认可以受理。
第十九条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仲裁申请人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及详细通讯地址。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决定开庭处理的,应当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也有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材料和情况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结束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二十八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五章 文书送达及结案时限
第三十条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送达仲裁文书时,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可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仲裁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三十二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形式。
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六章 共同申请、代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个人一方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的,应当书面联名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不能协商推举代表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至三名当事人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与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仲裁庭也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七章 回避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在案件开始审理前也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第三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八章 监督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仲裁。
第四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的工作实施监督,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决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仲裁。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当事人主管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二)拒绝提供、隐匿、销毁有关文件、资料、档案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制造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见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拒不执行已发生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的。
第四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一)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
(二)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5月14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菜篮子”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菜篮子”工作的通知

林造发〔2007〕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菜篮子”工作进行了部署。多年来,部分林产品作为“菜篮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丰富百姓餐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力发展以木本粮油为主的林业“菜篮子”产品,既可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优化饮食和营养结构,又可节约粮食,节约宝贵的耕地,还能促进山区绿化,增加农民收入,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菜篮子”趋向品种多样化和质量高档化的新形势下,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努力加强和做好林业“菜篮子”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产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林业“菜篮子”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要不断完善服务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林农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产业指导水平。要根据品种制定不同的产业发展策略和措施,加强信息引导和技术服务,使林农在享受服务的过程中真正得到实惠。通过努力,使我国林业“菜篮子”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为提高广大城乡群众的生活水平作出更大贡献。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资金投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各项林业建设资金中优先考虑木本粮油的发展,我局也将通过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林业贴息贷款等的资金扶持林业“菜篮子”木本粮油示范基地的建设。有条件的省区市,要结合退耕还林等重点工程,规划安排木本粮油丰产示范基地建设。同时,要积极为涉及木本粮油产业发展的各种项目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争取更多社会资金能投入木本粮油产业的发展。  三、切实提高科技水平,着力改善经营效益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树立产业化经营的理念,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整合科技资源,力争在良种选育推广、加工工艺、新产品开发、质量标准制定等方面取得突破。同时,要加强对木本粮油产业科研开发的指导与服务,切实解决开展木本粮油科技攻关面临的实际问题,为木本粮油产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做大做强木本粮油产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四、加强示范基地建设,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我局将确定一批木本粮油产业的示范基地和企业,争取通过几年连续不断的扶持,为林业“菜篮子”的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抓示范的同时,要抓好配套技术措施的落实,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着力实现林业“菜篮子”建设区域化、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有效提高木本粮油产量、质量和效益。  五、积极扶持和培育龙头企业,着力打造产业品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搭建平台,引导和鼓励木本粮油生产、加工、流通、科研等环节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扶持和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木本粮油产业龙头企业。同时,也要引导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在技术、资金、市场方面的优势,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六、积极支持发展行业组织,提高行业经营水平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支持成立多种形式的专业协会和合作组织,并积极支持和鼓励他们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咨询、代销生产资料、产品营销等服务项目,不断增强自身活力和服务能力,增强对林农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自身健康发展,为引导和帮助林农发展木本粮油产业发挥重要作用。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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