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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00:57  浏览:9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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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厅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交办〔2007〕190号


各市县(洋浦)交通局,厅属各单位,交通行业各协会、企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7月2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就切实加强和改进全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近年来,全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不断发展,为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为推动交通政务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单位和部门对信息工作重视不够,信息网络不健全,渠道不畅通,信息报送不及时、不主动等问题。政务信息不仅是工作交流和情况反映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领导正确决策和指导工作的主要依据。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对重要的政务信息亲自过问、亲自安排、亲自把关,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考评。根据暂行办法明确的各部门、各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省厅将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通报和考评,对报送信息质量好、报送及时、采用率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信息报送工作不重视、报送过程中不主动、不及时,应付了事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各部门、各单位也应定期检查,加强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工作开展。
三、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将工作责任心和能力较强的同志配备到信息员队伍,明确信息工作领导和信息员的责任分工。各单位要在政治上、工作上关心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成长和进步,尽可能地提供参与重要会议、阅读文件和参加学习培训的机会,调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厅政务信息工作联系人:崔静波,电话:65220775、65342237,传真:65369183,电子邮件:hainanjtt@163.com和cuijingwz@sohu.com。



附件: 《海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方法》



二○○七年七月二日
海南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交通政务信息的作用,促进交通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交通部《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信息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交通政务信息网络
第一条 省交通政务信息网络(以下简称信息网)成员单位包括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交通局和交通行业各协会、企业单位。
第二条 信息网成员单位的办公室或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和指导,为本单位和上级领导了解情况、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条 信息网成员单位应确定一位领导为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负责人,并指定1-2名具有较强责任感和较高政策水平、综合分析能力、文字撰写能力的同志为专职或兼职交通政务信息员,具体负责交通政务信息工作。
第四条 省交通厅办公室负责对全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交通部及厅党组对交通工作的部署,适时发布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和信息调研课题,预约重要交通政务信息的报送;
(二)负责收集、整理、编辑各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根据程序要求向省委、省政府和交通部报送有关信息;
(三)根据领导的指示,传达或督办有关事项,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交通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省交通系统的政务信息网络建设,组织政务信息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负责对政务信息报送、采用情况定期通报,对信息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和考评、表彰。
第五条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交通政务信息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信息报送要点和信息调研课题方案;
(三)审核本单位上报的交通政务信息。
第六条 交通政务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编辑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的交通政务信息;
(二)按规定的格式、时间、方法和要求报送交通政务信息;
(三)为本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提供交通政务信息服务;
(四)完成上级机关和本单位领导布置的与交通政务信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厅信息中心归口厅办公室管理,按照政府上网工程的要求,负责厅有关政务信息的采编与发布;研究、开发与推广交通计算机应用系统,并负责技术培训工作。
第八条 信息网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政务信息队伍建设,为有效开展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章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程序
第九条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一般程序是:收集—编辑—审核—报送(发布)—归档。
第十条 交通政务信息应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收集。其主要来源是:往来文件、会议材料、领导批示、电话记录、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群众来信来访以及简报、信息专报、报表资料等。必要时应直接到生产一线采访、调研,收集第一手材料。要特别重视收集有典型性、指导性和普遍性的综合性交通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编辑上报的交通政务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映的时间应当及时,内容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所列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准确无误。
(三)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四)主题鲜明,标题简明,文题相符,结构严谨,语言简练。
(五)综合类交通政务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做到有新意、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六)交通政务信息要求短小精悍,动态类信息一般不超过500字,综合类信息一般不超过3000字。
第十二条 交通政务信息的报送
交通政务信息报送和发布前必须经本单位交通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
(一)信息报送的数量要求。
厅办公室每月向省委、省政府和交通部上报信息数量不少于10条,全年报送量不少于120条。
厅规划财务处、公路处、水运处每月向厅上报信息数量不少于6条,其他处室每月向厅上报信息数量不少于2条。
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省港航管理局、省道路运输局每月向厅上报信息数量不少于6条,其他厅属单位每月向厅上报信息数量不少于2条。
各市县交通局和和交通行业各协会、企业单位每月向厅上报信息数量不少于3条。
(二)信息报送的时间要求。
动态类交通政务信息从收集到报省厅不得超过2天,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上报,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后果以及对事件的处理情况,直至处理完毕。如情况紧急可通过电话直接上报,随后在4小时以内通过文字补报。综合调研类政务信息应按照约稿要求,尽可能缩短报送时间。
(三)信息报送方式。
非涉密的交通政务信息应优先采用计算机互联网络的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涉密的交通政务信息可采用传真、文件交换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及时报省厅。待全省交通系统办公网络完善后,应通过办公网络方式传送。
第十三条 交通政务信息资料应按文件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保管,有条件的单位要充分利用办公自动化手段,建立交通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三章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重要交通政务信息必报制度
重要交通政务信息必须迅速收集和上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部级、厅级领导对本单位、本地区交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视察、考察本单位、本地区交通工作的情况和讲话要点。
(二)对省委、省政府和交通部、省交通厅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省、市人大、政府出台的有关交通工作的法规、政策和措施。
(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活、生产资料的运输生产情况。
(五)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建议。
(六)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给本单位、本地区交通造成损失的情况;
(七)各单位、各地区重要工作动态,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八)厅机关各处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和基础统计数据;
(九)省厅确定的其他重要交通政务信息。
对漏报、迟报甚至隐瞒、扣压不报重要交通政务信息的信息网成员单位,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厅机关各处室的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列入厅机关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内容。
第十五条 交通政务信息预约制度
省厅办公室视工作需要,可通过预约方式,向信息网成员单位发出交通政务信息预约通知,提出预约交通政务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有关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组织专人搜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上报。
第十六条 交通政务信息保密制度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必须严格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切实遵守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在交通政务信息的收集、使用、传递、保管、移交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按照安全保密规定办理。交通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制度
第十七条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制度
省厅对交通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实行计分制,分数由基础分和奖励分组成。省交通政务信息网成员单位每年基础分为100分,凡完成目标任务的,计100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实际报送数量的比例计分,超出目标任务的不再加分;奖励分为信息采用加分制,即被中办、国办采用1条信息加计10分,被交通部、省委省政府采用1条加计5分,被厅办采用1条加计2分。
第十八条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通报制度
省厅按季度,适时通报信息网成员单位上报信息的数量、采用量和得分情况。建立紧急信息迟、漏、瞒报通报制度,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电话通报、厅办公室业务通报以及厅名义的书面通报等形式。漏报或扣压不报重要信息达2次以上的(含2次),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第十九条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表彰制度
信息网成员单位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省厅报送上年度本单位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总结,并推荐上年度本单位优秀政务信息员。省厅将根据信息网成员单位年终总分排序和交通政务信息工作情况,确定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交通政务信息员。
省厅对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交通政务信息员进行年度表彰。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
第四章 交通政务信息工作基础建设
第二十条 信息网成员单位要保持交通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的健全和相对稳定。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需更换交通政务信息负责人和交通政务信息员时,要及时向厅办公室报备,以确保交通政务信息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 信息网成员单位要关心支持交通政务信息员的工作,对交通政务信息员参加会议、查阅文件、采编交通政务信息、业务学习、外出调研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信息网成员单位应配备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确保交通政务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和传递。
第二十三条 交通政务信息员应熟练掌握现代化办公设备的操作技术,快速处理和传递交通政务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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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律师实务——谈判和签订兼并协议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一、向目标企业发出兼并意向
俗语说“万事开头难”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所以收购方在与目标公司正式就并购事宜进行谈判之前,向目标公司发出兼并意向有两点要谨慎处理:一方面,兼并意向要有效传递,即收购方应当将兼并意向明确的传达给目标公司;另一方面,在没有与目标公司就企业并购达成初步意见,甚至在签订兼并协议之前,应当注意保密工作。美国学者杰佛里•C•胡克在《兼并与收购使用指南》一书中根据目标公司的类型将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并购谈判前的接触方式分为三种类型,收购方可以从该书中获得如下启示:
1.如果目标企业是一家小型私有企业的话,那么收购方在发出兼并意向之前,最好先给目标企业的董事长或者老板发一封信,在信里可以隐约表达兼并的兴趣,并且要求与目标企业高层的面谈。如果能够面谈的话,则在面谈的时候具体表达兼并的意向。因为,目标企业的规模比较小的话,该企业的所有人很大程度上有并购与否的决定权。所以直接和所有人沟通,效率比较高,而且涉及范围比较小,也容易保守商业秘密。
2.如果目标企业是一家中等规模的企业、私人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的分公司,那么兼并意向如果能够通过中介机构来传递会比较妥当。通常情况下,收购方的中介机构是通过与目标公司联系密切的中介机构来传递信息,例如目标企业的投资银行或者外部法律顾问。这大约有两个原因:
(1)中介机构受职业道德的约束,企业并购可以说属于商业秘密,在并购成功之前保守商业秘密是很重要的。
(2)如果并购成功的话,也会给中介机构带来很多业务。在利益的驱动下,双方的中介机构也会尽力促成并购。
3. 如果目标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话,那么兼并意向的传递应更为谨慎。因为收购一家上市公司或者集团公司涉及标的很大,社会影响也很大,通常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此很关心。如果消息不甚泄漏了,可能会半路杀出程咬金,增加收购方并购成功的难度。
另外,在发出兼并意向阶段,如果遭到拒绝,收购方也不必马上放弃,而应当继续同目标企业或者目标企业的候选企业保持联系,并且不时的向目标企业传递信息:收购方仍然有意进行收购。那么一旦市场条件发生变换,目标企业改变主意,那么收购成功的机会就会比较大。
二、与目标企业进行谈判
收购方向目标企业发出兼并意向,如果双方初步达成了并购意向,那么接下来双方就将进入并购价格和并购条件的实质性谈判阶段。谈判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科学,收购方谈判策略和谈判技巧的好坏将对谈判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1.谈判前的准备
谈判前,要对目标公司的情况作充分的调查了解,分析双方的优势劣势,通常来说包括影响并购的外部条件如产业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影响并购的内部条件则包括竞争对手的情况,收购方自身在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优劣势。分析哪些问题是可以谈的,哪些问题是没有商量余地的;还要分析对于目标企业来说,什么问题是重要的,以及并购成功与否对于目标企业会产生的影响等等。通常来说在谈判前的准备阶段,收购方至少应当准备好下列问题的答案,为正式谈判打下坚实的基础:
要谈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有哪些敏感的问题应当尽量避免?
应该先谈什么?
了解对方哪些问题?
目标企业最近是否发生变化?
之前是否有别的企业对目标企业提出并购要求,有没有可借鉴的经验教训?对目标企业有并购意向的竞争对手的优势劣势在哪里?
谈判中目标企业可能会反对哪些问题?
对于谈判条件,在哪些方面收购方可以让步?
是否有可交换的谈判筹码?
谈判底线在哪里?
谈判底线之外是否有可牺牲的小议题?
目标企业可能会有哪些要求?
他们的谈判战略会是怎样的?
回答这些问题后,收购方应该列出一份问题单,要问的问题都要事先想好,否则在实际谈判中可能会陷于被动,无法获得满意效果。
2.如果没有高超的谈判技巧,那么并购谈判将很难获得成功,或者即使勉强达成一致也很可能无法以最优的条件获得目标企业。下面这些谈判技巧可以供收购方借鉴:
(1)多听少说
成功的谈判员在谈判时把50%以上的时间用来听。他们边听、边想、边分析,并不断向对方提出问题,以确保自己完全正确的理解对方。同时,仔细听对方说的每一句话,常常可以从中获得大量宝贵信息,这就增加了谈判的筹码。在谈判中,我们要尽量鼓励对方多说,并提问题请对方回答,使对方多谈他们的情况,以达到尽量了解对方的目的。
(2)巧提问题
通过提问我们不仅能获得平时无法得到的信息,而且还能证实我们以往的判断。应用开放式的问题(即答复不是“是”或“不是”,而是需要特别解释的问题)来了解对方的需求,因为这类问题可以使谈判对手畅谈他们的需求。对对方的回答,我们要把重点和关键问题记下来以备后用。
(3)发问技巧——多多使用条件问句
当双方对对方有了初步的了解后,谈判将进入讨价还价阶段。在这个阶段,应当尽量使用更具试探性的条件问句进一步了解对方的具体情况,以变调整谈判策略。
在谈判中,条件问句有许多特殊优点。
1)有利于双方互作让步。用条件问句构成的提案是以对方接受我方条件为前提的,换句话说,只有当对方接受我方条件时,我方的提案才成立,因此我们不会单方面受自己提出的提案的约束,也不会使任何一方作单方面的让步,只有各让一步,交易才能达成。
2)有利于从谈判中获取信息。如果对方对我方用条件问句构成的提问进行回答的时候,往往对方就会间接地、具体地、及时地向我们提供宝贵的信息。及时获得的新的信息对以后的谈判会很有帮助。
3)有利于双方发现共同点。如果对方拒绝我们的条件,我们可以另换其它条件构成新的条件问句,向对方作出新的一轮发问。双方继续磋商,互作让步,直至找到重要的共同点。
4)尽量少用完全没有回转余地的“不”来表达拒绝的意思,即使对方提出的条件很不合理。如果不得不拒绝,也应该用比较委婉的方式来拒绝。
3.企业并购中谈判的焦点问题
从企业并购谈判的角度出发,谈判的核心议题有两个:并购价格和并购条件。
(1)并购价格的谈判
在企业并购谈判中,并购价格的谈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但是由于并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在价格谈判中并购方往往处于不利地位:目标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般不愿意多透露给收购方,所以收购方只能通过各种渠道间接获得关于目标企业的信息来判断目标企业的价值。其实谈判的过程,如果把握技巧得当的话,收购方可从中获得很多直接的一手资料。
在价格协商中,如果目标企业先出价的话,收购方只有充分了解到目标企业的价值,才能较好的还价。收购方可以根据目标企业的未来的盈利能力确定收购价格的上限。也可以与自己投资兴建企业相比较、参照重置价格,结合自创企业的时间成本,投资期间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来确定收购价格的上限。否则即使还价还是可能被“宰”。
实际上,目标企业通常不会透露其可接受的价格下限,而收购方也不会贸然让出真正的价格上限。但如果收购方透露给目标企业的价格上限过低,可能造成目标企业无心再谈,之后若再主动提高,则就容易陷于谈判的被动地位。另一方面,如果目标企业出价超过收购方能够承受的价格上限时,收购方可能认为卖方无法找到出更高价格的买主。在此情况下,买方也许认为不急于收购而宁可等下去,坚持不超过上限现价。在这种情况下谈判就陷入僵局,那么哪一方沉不住气哪一方就容易陷于被动,失去了先机。
(2)并购条件的谈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国发〔1989〕67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各专业银行(指总行,下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和换发证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285号),各专业银行所属的分支机构(不含公司)可直接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换发证照。各专业银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所属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营业
所、储蓄所等分支机构均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但名称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指总行,下同)审查同意,并应冠用专业银行全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所属从事保险业务的分、支公司的换发证照工作,也按上述原则办理。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储蓄代办所、联
办所,不得冠以专业银行的名称。
二、各专业银行所属的金融性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保留(含暂不撤销)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38号)的有关规定,持批准文件和换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证件,办理重新登记注册。现有的各专业银行所属分行、支行设立的金融性公司,应由各专业银行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其行政可委托当地分行管理,并对各专业银行负责;其业务归口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管理,并对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各专业银行直接管理的金融性公司,属全国性金融公
司,可直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属地方性金融公司,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金融性公司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和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的规定商人民银行核定,其中原已登记注册的金融性公司,可暂按原名称重新登记注册,新设金融性公司和原已登记注册的金融性公司申请变更名称的,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三、各专业银行不得开办商业、外贸、生产、饮食、旅游、实物租赁等公司,也不得向各种非金融性公司或企业投资。已开办或投资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的政策意见》(银发〔1990〕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各专业银行不得投资开办房地产开发公
司。已开办的,原则上应予撤销,其中少数确属社会需要,办得好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整顿专业银行房地产公司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22号)的规定办理,其重新登记注册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定上述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时,应按照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严格分开的原则核定,不得同时经营。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企业可以兼营与金融业务有关的咨询和信息服务。



199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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