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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内贸办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物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53:53  浏览:8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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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内贸办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物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内贸办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物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内贸办、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制定的《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物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

  省内贸办 省公安厅 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完成全省调味品市场秩序专项整顿任务,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1〕14号)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顿的依据

  (一)国家内贸局、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的通知》(内贸局联发消费字〔2000〕第17号)。(二)国家和行业标准: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GB2719-1996《食醋卫生标准》、GB18186-2000《酿造酱油》、GB18187_2000《酿造食醋》、SB10336-2000《配制酱油》、SB10337-2000《配制食醋》、SB10338-2000《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三)《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整顿的重点

  (一)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生产设备和技术条件相对较差的小型调味品生产企业,特别是根本不具备起码生产加工条件的一些私营个体小厂、加工作坊;(二)无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非法生产、经营调味品的企业;(三)制假、售假、仿冒名牌调味品;(四)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用酱色和盐水兑制加工酱油、腐乳,甚至添加不合格的“酸水解植物蛋白”,用色素取代面糕、米格、白酒,产品不符合标准和存在卫生指标超标问题坑害消费者的;(五)进行夸大宣传及作虚假广告的。

  三、整顿的目标和措施   (一)推行调味品标准化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认真做好调味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监督调味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违反标准的进行严肃查处。鼓励生产企业采用传统酿造技术,开发新产品,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不定期进行抽查,公布抽查结果,扶优限劣,引导消费,促进调味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二)严厉打击制假售假、掺杂使假、坑害群众行为。加强对调味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工商和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罚;调味品销售企业要严把进货关,不得销售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的产品以及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各地贸易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卫生、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调味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依法取缔;对证照齐全,但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对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卫生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生产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的企业,要按卫生部1991年颁布的《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和SB10338-2000《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标准的规定执行;凡未经省卫生厅批准的,一律停止生产。

  四、整顿的方法、步骤

  整顿和规范全省调味品市场秩序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省内贸办已布置),从5月初至6月末,为部署、宣传阶段。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国及省委、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广大消费者和每个生产经营者都了解整顿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搞好动员。

  第二阶段(省内贸办已布置),从7月初至9月末,为自查阶段。各地要由贸易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卫生、技术监督、工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辖区域内从事调味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业户按整顿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将自查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初步意见形成阶段性总结材料于9月底前上报省调味品专项整顿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从10月初到年底,为集中检查验收阶段。省内贸办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调味品市场整顿工作,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狠抓落实,抓出成效。省调味品专项整顿小组设在省内贸办,请各地将情况每月定期报省调味品市场专项整顿小组。联系人:刘伟,联系电话:0431-8524547。

  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物品

  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

  省内贸办 省公安厅 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精神,全面加强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1〕14号)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顿的依据

  (一)《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以下简称《条例》)。(二)《吉林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三)国家强制性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D2000)。(四)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整顿的重点

  (一)无证经营问题。主要是不依法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化学危险物品,逃避监督管理。(二)无培训合格证上岗经营问题。主要是经营化学危险物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业务经营人员没有经过吉林省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公室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主要是经营条件、储运条件、安全管理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整顿的措施

  (一)对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二)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重新登记、审核、换证。(三)对不符合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限期停业整改。(四)对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加强监管,对违法经营的企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这次化学危险物品市场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省内贸办已布置),从5月初到6月末,为宣传、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各地研究落实《实施意见》和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整顿方案。省内贸办、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联合在《吉林日报》发布《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企业重新登记、审查、换发经营许可证的通告》。各地要加大宣传,提高经营企业的重视程度和广大群众的关注程度,促进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企业重新登记、审查、换发经营许可证的通告》的具体内容:

  实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凡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含国营、集体、三资、私营及个体工商业户,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和生产企业设置的经营销售点)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活动,应符合从业人员技术要求、经营条件、储运条件、废弃物处理等法律规定,并取得消防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凭《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办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活动。

  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范围。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以及剧毒物品、石油液化气、汽油、柴油、农药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化学危险物品,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许可证申请办法。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到所在地贸易局(商委)申请。

  自通告之日起省内所辖各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应立即开始申请办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对已于1995年以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重新登记、审核、换证。

  法律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品市场秩序要求,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经营企业,限期改进或停业整顿;对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坚决关闭;不按国家《条例》、强制性标准及《发放办法》执行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由省内贸办负责统一制作和发放,并负责有关事宜的解释。凡索阅《条例》、《发放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请与省内贸办联系。

  第二阶段(省内贸办已布置),从7月初到9月末,为各地自查整顿阶段。各地贸易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和本方案的要求,会同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对经营企业进行整顿。一是对无经营许可证经营的企业,坚决取缔其经营资格;二是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经营的企业,限期停业整顿;三是不按《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D2000)及《发放办法》执行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是对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的企业,按有关申办程序,在取得消防许可证后,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方可报省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公室申办《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凭《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据此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活动;五是各地要把自查和整顿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文字材料于9月底前报省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公室。

  第三阶段,从10月初到年底,为验收阶段。主要任务是: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各地整顿工作依法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在全省通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化学危险物品市场整顿工作,在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狠抓落实,抓出成效。省化学危险物品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小组设在省内贸办,联系人:何英斌,联系电话:04318549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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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停止征收“两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做好停止征收“两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停止征收“两费”工作。停止征收“两费”,既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负担,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又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强化市场监管执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停止征收“两费”的重要性,始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此项工作,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经国务院批准由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上来,高度重视停止征收“两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好《通知》的各项规定,尽职尽责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停止征收“两费”的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坚决停止征收“两费”。2008年8月21日,三部门联合下发了《通知》,8月26日,又联合召开了“全国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电视电话会议”,王东峰副局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对停止征收“两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2008年9月1日开始,一律停止征收“两费”。同时,对超过规定时限已经提前征收的“两费”,要积极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地协调退库事宜,坚决把多收的款项退还。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禁以任何名目变相收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树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意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及时将停止征收“两费”的规定向社会进行通告,严禁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名目和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严禁借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之机搭车违反规定收取其它费用。同时要健全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箱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行为。

四、认真做好收费票据缴销工作,强化预算和财务管理。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组织力量,层层落实责任,对“两费”收费结存票据及时进行清理、登记和收缴,逐级全部上缴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统一核销。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预算管理,切实把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保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经费支出水平,切实使用好中央财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可靠的经费保障,特别要切实落实好基层工商部门的经费保障问题,确保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作需要。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财务管理,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财审纪律,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最大效用。

五、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停止征收“两费”为契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职能,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积极推进“四化”建设,在提高执法效能、服务质量和规范管理上下功夫,不断完善和创新市场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特别要完善和创新基层工商所监管执法制度和方式,努力构建市场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切实做到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树立服务企业、服务市场、依法管理的良好形象,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切实抓好检查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停止征收“两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全力抓。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层层分解任务和责任,把停止征收“两费”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要严格责任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停止征收“两费”的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工作纪律,严肃责任追究。对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两费”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为做好停止征收“两费”工作提供纪律保障。

要狠抓检查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抓好停止征收“两费”工作的检查落实,建立健全抓检查和落实的工作机制,采取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确保2008年9月1日停止征收“两费”工作落实到位。

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9月底前书面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

1995年5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正确反映国民经济内部的结构和发展状况,满足宏观管理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进行了修订。现就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6月1日起,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登记及统计工作中,使用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见附件:国家统计局1994年8月出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由登记主管机关协调有关单位,对已有的数据库尽快做好新、旧行业分类代码的转换工作。
三、在具体登记工作中,根据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其行业分类代码按大、中、小类填齐4位数字(不足4位的补0);若经营范围包括两个以上的小类,则行业分类代码使用中类;若经营范围包括两个以上的中类,则行业分类代码使用大类;若经营范围包括两个以上的大类,则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大类填写。
附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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