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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蚌埠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3:27:35  浏览:9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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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蚌埠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蚌埠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6〕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蚌埠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坚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全面提高我市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质量奖”设立“质量管理奖”和“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奖项。评审范围: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筑企业、服务企业等,以及在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蚌埠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蚌埠市质量奖”评审工作,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蚌埠市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企业与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统一受理,统一标准,统一审核,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蚌埠市质量管理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设立,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诚实守信,顾客满意程度高,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居领先地位;
(二)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体系认证或行业性管理体系认证,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须获得有效认证证书;
(三)企业标准化、计量检测体系建立健全;
(四)企业重视质量信誉,积极培育企业文化;
(五)企业创造性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组织开展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企业环境保护治理达标,连续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投诉;
(七)企业无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连续三年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全部合格,未发生国外索赔事故。
第六条 申报蚌埠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在相关的工作岗位上对质量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二)管理或从事质量工作三年以上,对本市或同行业质量工作有突出贡献;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均可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自愿提出申请。位于市区的,直接报“蚌埠市质量奖”评审办公室;位于三县的,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初步审查合格,报“蚌埠市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参加评审。
第八条 “蚌埠市质量奖”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聘请有关专业人员,采取行业评价、现场审查及用户调查等形式,对申报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评审,提出初选意见,提交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从事蚌埠市质量奖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管理理论知识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及综合分析能力,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
(三)能熟练掌握ISO9000族标准的要求和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技能,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条 获奖企业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蚌埠市质量管理奖”、“蚌埠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一)获得市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优先推荐申报安徽省质量奖。
(二)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省“五一”劳动奖章、市“劳动模范”评选。
第十一条 市质量管理奖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出现有悖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撤消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蚌埠市质量管理奖和蚌埠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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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方案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方案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8]8号


局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我局制定了落实《意见》要求的贯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测绘局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为确保《条例》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意见》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一)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事务。


  (二)今年7月制定、发布《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明确领导体制和具体工作机制,建立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三)办公室负责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站时政审核制度,规范重大新闻发布的内容、程序。


  (四)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负责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工作。


  (五)政策法规司按照《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中具体规定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程序,建立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三、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


  (六)政策法规司按照《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要求,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七)纪检监察室督促各司(室)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限向社会公开信息。


  (八)局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加强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建设,突出政务公开专栏,增加政务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等栏目;在网站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


  (九)办公室负责全面清理政务信息,开展局公开文件档案的电子化工作,制定政府信息的公开索引目录,为公众获取我局政府信息提供更大的方便。


  四、建立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机制


  (十)政策法规司在《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中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部门,明确保密审查程序。


  五、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


  (十一)政策法规司规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提出、递交、受理、处理、申诉的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


  (十二)政策法规司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条例》和《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指南》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


  六、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


  (十三)人事司负责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十四)建立分层级受理举报制度,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十五)财务司商办公室落实政务公开业务经费。


  七、指导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六)纪检监察室会同政策法规司对局属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调研和检查;确定信息公开重点单位,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指导、督促事业单位完成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编制和公开制度的建立等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以来,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总方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发展。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形势下,要保证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必须保持政策的稳
定性和连续性。为此,现就扶持引导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问题,再作如下规定:
一、中央和省上过去制定的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凡未明文变更或废止的,都要继续坚决贯彻执行。
二、从一九九一年起,把乡镇企业所需要的部分原材料、能源等统配指标纳入全省计划,综合平衡。主要出口创汇产品,省、部优质产品和获奖新产品的生产,纳入省、地、县各级生产计划,视同国营企业,予以扶持。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各级计划,统筹安排,加强管理。中小农具生
产所需的材料,由省计委戴帽专项下达,专材专用。
三、物资部门要把乡镇企业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焦炭、塑料、化工原料、进口原材料及其它专营物资,列入分配计划,切块安排解决;保证支农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名优新特产品生产所必需的原辅材料。给全省乡镇企业分配的钢材不少于前五年的平均基数,即补助钢材年均1
.26万吨,边角料1.46万吨,在此基础上,每年按乡镇工业企业增长比例,相应增供计划物资;每年留给省乡镇企业局内部调剂使用的钢材不少于1700吨。允许各级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经营钢材,调剂解决乡镇企业原材料不足。
四、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纳入省、地、县年度技改计划。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省经委审批立项,纳入省上技改计划;300万元以下项目,由地市经委审批立项,列入地市技改计划。从一九九一年起,每年从全省技改投资中划出5%,从省财政专项技改资金中划出
200万元,用于乡镇骨干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由省乡镇企业局拿出技改项目,会同省经委综合平衡。乡镇企业重点产品的铁路运输,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列出计划,报省经委优先安排。
五、继续落实各级财政每年从总预算中拿出1%,作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省财政在维持现有基数的前提下,从一九九一年开始,每年从省级新增财力用于农业的资金中,再拿出5%扶持乡镇企业,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生产资料管理部门,每年从回收财政支农有偿资金中拿出40%
,用于扶持发展乡镇企业。陕北建设资金、陕南“两扶”资金,每年拿出30%主要用于发展乡村集体企业,以培植财源,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
六、省上每年星火计划要有一半项目安排到乡镇企业,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乡镇企业技术进步。用于乡镇企业的科技培训费,每年不少于25万元。由省科委牵头组织专家队伍,诊断评比,重点抓好50个科技示范乡镇企业,并搞好乡镇企业技术状况的研究与考察,帮助解决实际
问题。
七、适当集中信贷资金,适度增加乡镇企业贷款规模,对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和企业实行倾斜,重点支持电力、煤炭、原材料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出口创汇、为大工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农业银行要帮助乡镇企业盘活贷款存量,建立风险基金,积极开展资金融通、管理和
服务活动。
八、乡镇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可采取企业法人担保,或限期补足的办法,予以注册登记。除国家法规、政策禁止和限制生产经营,以及国家专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允许乡镇企业从事其它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允许乡镇企业一业为主,兼营它业和跨行业
合理经营;允许乡镇企业从事国家放开经营的工业品和农副产品批发业务。
九、乡村集体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后,不能改变所有制性质。股份合作制企业按集体企业性质对待。挂靠国营或集体的联户办企业,交纳管理费,提取公共积累,执行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可视同集体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农民群众集资兴办的乡镇企业,财产属于该企业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的原则,并有公共积累,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注册。属于生产开发型的联户和户办企业,要采取鼓励和保护措施。继续正确引导个体和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十、乡镇企业的升级、质量创优、全面质量管理验收、放发生产许可证、评比奖励等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乡镇企业管理干部、学历教育、岗位培训、短期知识更新,均列入工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乡镇企业的质检、培训、技术、信息、供销等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各级计划,加快
建设步伐。
十一、乡村骨干企业的厂长(经理)经民主推荐、竞争承包、组织任命后,除承包期满后或有严重问题、群众反映强烈者外,不得随意撤换。今后,关中地区年产值在5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年产值在30万元以上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乡政府考评评议,征求县级主管部门意见
后任免。乡镇企业的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的变动也应征得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职工或亦工亦农人员,充实到乡镇的企业办公室工作。对在乡企业办工作的人员,政治上平等对待,生活上从优照顾,逐步实行保险制度,解决他们的后顾
之忧。
十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国营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开展对乡镇企业的对口支援,尽快使全省2000多个产值在50万元以上的乡村骨干企业都能找到技术靠山。每个国营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都要从技术、设备、信息、人才等方面扶
持三个乡镇企业的发展。




199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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