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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27:03  浏览:8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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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三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为支持和配合澳门产业结构适度多元化,推动两地会展业的发展,双方一致同意将会展业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产业合作领域,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九条修改为:
  “双方认识到,两地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强产业合作与交流,将有利于两地产业和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双方将在中医药产业和会展业开展合作,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开展其他产业的专项合作。”
  (二)为推动两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
  1.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贸易投资促进;
  2.通关便利化;
  3.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
  4.电子商务;
  5.法律法规透明度;
  6.中小企业合作;
  7.产业合作;
  8.知识产权保护。”
  2.将《安排》附件6第二条修改为: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8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3.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以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条内容为:
  “十、知识产权保护
  双方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一)合作机制
  通过两地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加强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通过在澳门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协调中心,就两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进行交流与沟通。
  2.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通过考察、举办研讨会、出版有关刊物及其他方式,分享有关资料和信息。
  4.就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
  三、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
                              经济财政司司长
                     廖 晓 淇       谭 伯 源
                    (签字)       (签字)

————————————————————————————
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①

————————————————————————————
①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1.对与澳门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人数不作要求。
 2.对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作要求。
 3.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澳门居民,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4.允许澳门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的依据。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到澳门、香港的展览业务。
   部门或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电影院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合拍电视剧
    其他
具体承诺
 国家广电总局将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属制作机构生产的有澳门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的审查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部门或分部门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对于同一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①

————————————————————————————
①  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部门或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D.其他

具体承诺
 允许在广东省的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具有广东省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澳门、香港的团队旅游业务。


部门或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机场管理服务(不包括货物装卸)(CPC74610)
    其他空运支持性服务(CPC74690)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航空销售代理企业在内地设立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
   部门或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公路客运(CPC7121,7122)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机动车维修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下列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
 -机动车维修。

部门或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修理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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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汴政〔2006〕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为加快政务公开步伐,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和政务信息透明度,努力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6〕1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政策、重要决定的有关内容;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
(三)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情况;
(四)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时表明政府立场,公布采取的措施;
(五)就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一些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介绍事件情况、政府举措和公共防范措施等;
(六)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对外发布的其他事项。
二、新闻发布内容的确定和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提出发布的内容。
(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内容。
(三)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的,可提出发布主题,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四)新闻单位可向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提供新闻发布建议,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五)新闻发布会拟发布的内容,在有关部门提供材料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出初稿(县、区和部门重要事项的新闻发布,由发布部门拟出初稿)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由其指定的市政府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事项。
(二)新闻通报。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名义或以市政府名义撰写新闻通稿,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布。
(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网站发布新闻信息。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召集,必要时可邀请市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出席。
四、新闻发言人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
(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确定1—2名新闻发言人(其中须有1名主要负责同志),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新闻发言人由熟悉本系统、本部门情况,具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和较强沟通表达能力的同志担任。
五、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领导下具体负责新闻发布会的会务、信息采集、稿件撰写等相关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信息联络科)协助此项工作。
(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确定到会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了解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映等。
六、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如有需要,经批准可适时进行。
(二)新闻通报适时发布。
七、工作要求
(一)规范新闻发布主体。全市性重要决策、重大活动、全局性情况介绍等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全市综合性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专项性信息、某领域阶段性的发布由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或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发布;针对某些重大事件及需要向媒体说明的问题,根据市政府授权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进行发布;发布前必须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统筹安排。
  (二)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一致。严格遵守《保密法》,发布的内容不得涉密。
(三)新闻单位要根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主题发布有关新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消息”或“从市政府新闻通报获悉”。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所发布的内容,对新闻的内容不得随意修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和促进小微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在2013年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

  各地要依据我部《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和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完善保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务实推动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

  请就本地区扶助小微企业的具体工作安排填写《各地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工作安排表》,于3月15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联系电话:010-68205311
  传 真:010-68205319
  电子邮箱:zcgh@sme.gov.cn

  附件:1.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5280179.files/n15279897.doc

     2.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重点工作部内分工安排.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5280179.files/n15279898.xls

     3.各地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工作安排表.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5280179.files/n1527989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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